江蘇常州游客陳先生春節和家人在哈爾濱過年,大年初二晚上被導游帶到一家名為北岸野生漁村的餐廳,共點了三種魚,消費了一萬多元,其中鰉魚售價398元(當地普通餐館售價為每斤100元左右)一斤,結賬時因“斤兩問題”與店家發生沖突致傷。對此,哈爾濱市松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即便是幾十塊錢的魚被炒到了幾百塊,只要明碼標價,我們也管不了”
“明碼實價,童叟無欺”,是我國從自然經濟時代即形成的一種傳統的商業美德。明碼標價體現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一種國際通用慣例,已經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和采用。但在現實生活中,“明碼標價”并不能代表著沒有欺詐,也不能代表著沒有消費陷阱。因此,相關的職能部門對“天價魚”不能因其“明碼標價”而“管不了”。
我國《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而與之相配套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也明確規定:“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換句話說,作為一種市場自由定價行為,包括景區在內的飯店菜價,經營者明碼標價是法定義務,而這個義務的前提是公平、合法、誠實、守信,而不是拍腦袋定價,更不是隨意標價,否則就涉嫌欺詐。而哈爾濱的這家飯店,鰉魚售價明顯高出當地市場同類的3至4倍,但其在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服務質量等各項內容或者說在經營成本等方面,并沒有與當地其他經營者有著明顯的增加,即便考慮春節期間的經營會增加成本,但仍不能排除高額牟利的嫌疑,因而也就無法避免引來“宰客”的質疑。
當然,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不存在欺詐,對比正常情況下高出3至4倍的明碼標價,理應由市場自身進行調節,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宜干預,但在市場法治尚不成熟、尤其是存在其他隱性壟斷的背景下,允許超出正常情況數倍的明碼標價,自然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公的消費環境,是對公平原則的一種破壞。當游客被“宰”成為一種季節性現象時,當接到群眾相關的舉報時,相關的職能部門就應該放下習慣性思維,不能看到“明碼標價”就認為其經營“不違規”,對游客的投訴更不能因有了“明碼標價”而以“管不了”加以搪塞,否則會讓給眾對監管工作留有更多灰色的想象空間。
所以,面對“天價魚”事件,當地的職能部門要主動作為,盡快查清其真相,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各地也應該從這起“天價魚”事件中吸取教訓,加強對明碼標價的監管,強力推進價格誠信建設,讓經營者誠誠實實經營,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在日常價格檢查中,不能只停留于是否“明碼標價”,更要核實是否公平合理。對檢查中發現的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虛偽降價、模糊標價、兩套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堅決予以從嚴查處,真正防止“明碼標價”成為商家宰客的“遮羞布”。
作者單位:鄭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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