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國家向農戶發放的,確認農民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行使合法權利的法律憑證,是土地征收(用)補償、房屋拆遷安置的重要依據,更是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財產性收益,實現農民住房轉讓、抵押、擔保等行為的重要法律保障。理論上,這個以戶為單位頒發的證書包括了農戶家庭的所有成員。但現實中,集體土地確權對農村婦女合法權益維護不夠,甚至忽視婦女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確權過程中應當將婦女的名字寫在使用權證書上。這不僅有利于促進性別平等,更能極大地激發農村婦女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活力。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害的幾種情況
嫁娶后,土地承包權受損。《農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這體現了農民土地財產穩定性的客觀要求。但也造成農村人口發生增減變化時卻不能相應調整承包地的現實。人口增減變化除了生老病死,最主要的就是婦女婚嫁。按照傳統習俗,婦女嫁出就失去了對原承包地的相關權益,而婦女嫁入后也因原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難以獲得新的權益,導致利益受損。為了解決這些矛盾,一些地方實行了3年~5年或5年~10年調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措施。此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婦女婚嫁后的土地承包權益糾紛問題,但這既不符合承包法,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
戶籍影響土地權益。為了保留權益,一些婦女出嫁后戶口仍然留在娘家,但也同樣難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權等土地權益。一是娘家村里往往會在婦女出嫁后收回土地,使婦女名下無土地;二是一些地方存在婦女結婚后戶口被強行遷出或被迫簽訂“落戶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協議。
打工返鄉后土地權益易喪失。近幾年,農村土地收益明顯提高,而在之前因各種原因棄耕的農民,也都回來主張土地權利,這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的婦女。若土地沒有流轉,婦女返鄉也許還能享有權益,如果土地已經流轉,將會給婦女權益保護帶來障礙。原因在于農村土地都是以戶為單位,而戶主幾乎全是男性。土地流轉只能是戶主簽合同,女性權益往往湮沒其中。
離婚后原有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土地作為不動產,無法隨人口流動而轉移。在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的條件下,農村婦女離婚后,無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權益。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得到執行。
事實上的男女權益不對等。農村宅基地是村民的一項重要福利,但很多地方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如有些村規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處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則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戶口,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損的根源
傳統觀念影響。傳統觀念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戶,不能與娘家的村民爭土地;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娘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同時,當前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治”,而忽略了“依法”的軌制,導致一些村規民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
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隨著農村(尤其是城鄉結合部農村)集體經濟迅速壯大,農村的戶口紅利不斷增加,致使經濟發達村莊的女性出嫁時不愿意把戶口帶走,有的甚至不愿隨丈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有限資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長矛盾突出。農村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以致于出現排斥“出嫁女”和“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群的現象。
解決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幾點建議
國土資源部門統管不動產登記,將為農村土地確權頒證過程中婦女權益維護提供新的機會。國務院明確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后,隨著“不動產登記管理局”在國土資源部門的設立,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互通共享,將為農村婦女土地維權提供了新的機會。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保障農村婦女宅基地合法權益。目前,全國各地已全面啟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隨著這項工作的展開,相關政府部門應以確權登記為途徑,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體現在證書上。同時,通過跟蹤關注,保證農村婦女在新一輪土地登記中的確權率。
建立宅基地權證共有人登記制度,動態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應有權益。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應有權自由選擇其婚后在男方或女方戶口所在地落戶,通過婚姻登記來確定其村集體成員的資格。無論男女,只要有了村集體成員資格,就有了該村集體成員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在土地及相關利益的分配中應該與其他村民擁有同樣的份額。
對于夫妻離婚涉及分割宅基地變更登記的,農村婦女可持法院判決書或生效的離婚協議書中所分得的合法房屋面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宅基地按分割或分攤的面積登記,并在證書記事欄內注明所分得的房屋面積。農村居民分家析產時,根據《土地管理法》中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農戶憑房屋分家析產協議書先到公安部門辦理分戶審批后,再辦理宅基地分戶。在確權發證過程中,建議國土資源部門建立宅基地權證共有人登記制度,簡化辦理程序,動態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應有權益。不僅寫明權利人,還要寫上共有權利人,將婦女名字寫上去,做到每名婦女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取締農村違法的“村規民約”。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在農村營造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同時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剔除。
(作者供職于湖南省益陽市國土資源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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