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微博網友爆料稱,蘭坪縣政府要求所有在職公職人員強制捐款慈善基金。所有人定有捐款標準,各單位下指標定任務,不捐的話就天天打電話“逼捐”。(4月8日澎湃新聞)
此次蘭坪縣政府硬性規定募捐標準,并下達攤牌指標,甚至縣政府聲稱是“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在上新臺階”,此舉不管出于何種理由,都不是“逼捐”的借口。而從實際情況來看吐槽人大有人在。筆者認為,此次“逼捐””不僅嚇跑了“愛心”,而且就是一種攤派或者變相攤派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改正。
募捐本身是一種善心與愛心的表現,源自內心的道德驅使。捐款行善,應尊重自愿者的本意上,自由主宰捐贈資金給予。倘若捐贈帶上了“被逼”的成分,就難免暗藏功利性和權力心機,就失去了“善與愛”的本質。雖然“逼捐”逼出了更多的救濟資金。但從長遠來看,會變成公眾的額外負擔,讓愛心大打折扣,也讓愛心捐款變了味道,長此下去,會讓大家對愛心捐款有了抵觸情緒,導致將來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卻面臨無人捐助的尷尬,產生的“愛心”危機無疑是弊遠大于利。
近幾年來,因“郭美美事件”的影響,詐捐事件不斷,慈善環境面臨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真正傷害的是最需要幫
助的弱勢群體。而類似政府主導的涸澤而漁“逼捐”攤派的行為,更加重傷害公眾慈善情感,侵害公眾愛心意識。相當部分的公眾,就是在這種慈善環境讓他們“傷透了心”,愈發變得心灰失望,甚至偏執。
值得一提的是,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就指出“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有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任務情形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在依法治國的當下,愛心捐贈也要關進制度的籠子,任何人都不可擅自逾越法律的紅線。
不行無知之善,不可強行所愛。我們的“善心”與“愛意”才名副其實和沉甸甸。愛心捐款不是邀功、也毋需攀比,我們不需要在意愛心的數量,全社會都要少一些有囿于法律的“逼捐”與附加,別讓“逼捐”傷透了“愛心”。
作者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朝陽路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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