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完成派出所偵破刑事案件數量的任務,派出所民警制造假材料,捏造一起毒品販賣案件、一起盜竊案件。城關區法院一審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民警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后,民警提出上訴,請求免于刑事處罰。昨日,記者從蘭州中院獲悉,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5月25日蘭州日報)
三國時期,周瑜與黃蓋曾用苦肉計騙過曹操,為赤壁之戰的勝利奠定了基礎。蘭州這位民警似乎也在效仿古人,妄想用“炮制”的假案來騙過檢察機關。然而,現實中并沒有那么多“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故事,漏洞百出的假案從一開始就注定了要失敗的結局。如今,這位警察落得個徇私枉法罪被判刑也是咎由自取。
該事件中,警察“炮制”假案的做法,我們不得不引起重視。而以完成任務為動機的造假,卻凸顯了“任務量化過度”的尷尬。
的確,許多工作需要具體的任務量化才能進行有效考核,比如脫貧攻堅、基礎設施建設、就業與再就業、醫療參保等民生工程開展的好壞,很多時候只能依靠脫貧了多少戶、建了多少路、增加了多少崗位、醫保參保多少個等一些具體的數量來進行考核。所以,任務量化在這里是科學且合理的。然而是否每項工作都適合“任務量化”呢?蘭州交警造假案似乎已告訴了我們答案。
稍懂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刑事案件一般屬于影響力較大的嚴重犯罪。所以,很多時候一個地方治安好壞的評量標準就取決于刑事案件的多少。雖然,派出所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對其工作進行任務量化考核來管理的方式并無不妥。然而,該事件中,刑事案件也被納入任務量化的考核范圍就值得商榷了。
通常情況講,治安好刑事案件就會相應下降,而刑事案件一旦量化了任務,那么就會形成“治安環境”與“任務考核”沖突的局面。一面是較少的刑事案件,一面是具體的刑事案件任務,在這個前后沖突的問題上,派出所怎么做?為了能夠考核順利過關,“迫于無奈”之下,一些警察便會鋌而走險的想出一些類似于“炮制”假案的手段來應付考核。
所以,該事件過后,不止是公安機關,還有許多其他職能部門,在對下級進行考核管理時,要多思考一下,是否任何工作都需要“規定任務”才能進行考核。要創新考核管理的方式方法,切記不要“任務量化過度”,要多從工作實際出發,多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走出“一說考核就看任務”的怪圈。否者,蘭州警察“炮制”假案的事件將不會是個案。
作者單位:綿陽市游仙區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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