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在我微信號上對這樣一個問題表示疑惑:
“宅基地已辦理宅基地使用證,但涉及宅基地轉讓、繼承、贈與、戶主變更及丟失的如何處理?”
十一菌與法務團律師團溝通后寫下這篇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這道題很難...
因為..看似是一個問題,其實..
在這道題隱藏下的問題
有!五!個!
那么??!
注意了??!我先來進行題型分析
首先,宅基地這事,國家是不允許轉讓!除非在“統(tǒng)一經濟組織內部的條件下”(比如村集體),但是在實踐中很多不符合主體的宅基地同樣在流轉。
還有一點,在農村很多農戶會私自建房進行買賣,但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房、地必須“一起走”,那這樣私自流轉會存在因為賣房而把宅基地一同轉讓的情況。
又或者,買賣雙方私自簽訂協(xié)議,只進行房屋流轉。
那么問題來了...
這樣私自流轉
國家是不認同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政府是不承認的
若是出現(xiàn)糾紛,撕逼打官司
一定輸..
官方語言來說就是:很有可能會存在因為宅基地轉讓資格不符而導致自建房協(xié)議無效的情況存在。
那么怎樣才能解決問題,合法的進行處理呢?
warning..~warning..~
以下請做好筆記,都是考點!
以下請做好筆記,都是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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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已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情況下:
(1)已經發(fā)生轉讓且受讓人在本村有戶口的,按照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進行登記發(fā)證。
(2)已經發(fā)生轉讓但在本村無戶口的,只統(tǒng)計備案,不予登記發(fā)證。
(3)因買賣、繼承、贈與、置換房屋而發(fā)生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的,可依法辦理宅基地用地變更手續(xù):
①對宅基地發(fā)生買賣(轉讓)行為的,轉受讓雙方為本村農業(yè)戶的,除提供常規(guī)登記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
1轉讓協(xié)議
2雙方身份證
3戶口簿
4原土地使用證
5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
6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司法調解書
7轉移審批表(村、鄉(xiāng)鎮(zhèn)、國土所、國土局逐級審核)等。
本村農業(yè)戶以外的只進行權屬調查不核發(fā)土地使用證。
②對繼承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規(guī)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1遺囑
2死亡證明
3雙方身份證
4戶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證
5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
6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調解書
③對贈與的宅基地,除需要提供常規(guī)的資料外,還應提供:
1贈與協(xié)議
2雙方身份證
3雙方戶口簿和原土地使用證
4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
5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調解書。
④對宅基地進行置換,都有原土地使用證的情況的,除提供常規(guī)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供:
1雙方身份證
2戶口簿
3置換協(xié)議
4公證處公證書或律師事務所見證書
5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調解書
6換發(fā)新的土地使用證。
(4)戶主名字變更,但沒有辦理名稱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同屬一個人的,提供:
1新的身份證
2戶口簿
3村委會
4派出所出具的戶主名稱變更證明;
屬夫妻離婚而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人變更為另一方的,還需提供:
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中要明確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
(5)宅基地使用證丟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應查清所丟失的土地使用證號,并在中衛(wèi)日報進行登報掛失,遺失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發(fā);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補證申請,同時提供常規(guī)登記所需材料,所在村委會加蓋公章證明,按照宅基地發(fā)證程序辦理。
以上便是此次十一菌對問題的解答,各位可一一對應,進行解題。
也可在大致了解后,尋求當地村委會提供幫助。
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xiàn)網轉自:頭條號 十一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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