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方面經營者追求農地流轉面積、重收益輕畝產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小規模粗放經營隨處可見。為解決這些問題,一些地方政府較為趨同的認識和做法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動土地流轉,但行政推動農地流轉非但不利于規模經營、高效生產,很多方面可謂問題、隱患多發。首先,放大需求彈性,助推流轉溢價。行政推動流轉將原本“分散承包戶→集中租地者”的“一元分散供需市場”分割為“承包戶→村鎮鄉政府”和“村鎮鄉政府→集中租地者”的“二元集中供需市場”。該變化直接扭曲了市場配置下的供需關系,放大流入方需求彈性,虛高了流轉價格,提升了農地經營成本。其次,導致承包戶賣方壟斷優勢下一系列詢價行為。行政推動流轉抬高了原本承包戶在市場配置下不具備或者盡管具備但相對平等的議價地位,由此推動了承包戶占據壟斷優勢下的詢價行為。為推動流轉,政府通常會給承包戶一個可交代的“親民價”,這使得承包戶可以在有保障“親民價”基礎上得寸進尺地詢價。其直接后果是將原本“流轉也可、不流轉也罷”或者“隨行就市流轉”的農地變成了“不擔心價格且肯定有人要”的香餑餑。其結果必然推動農地流轉溢價。再次,溢價“棘輪效應”使得繼期流入方只能接受既成高價。行政推動流轉造成的溢價不但影響當期流入方經營成本,按現有種糧和高附加值經濟作物經營預期計算,其傳導效應也會在繼期內影響繼任流入方。通常情況下,繼期流入方很難有足夠的詢價空間,溢價“棘輪效應”使得其不得不接受既成高價甚至漲價,否則大規模稀缺土地很難獲得或者已有投資恐難維系。最后,成本彈性背離預期政策效應。根據調研測度,行政推動而非市場配置所形成的大規模農地經營,其成本彈性未顯現出可預見的小于1,即行政推動流轉未實現預期“規模效益與成本隨規模擴張而遞減”的政策效應,這顯示政府行為在貢獻成本節約上是無效的。
行政推動流轉之所以在效果和目標上發生背離,有其深層次的因由:
一是錯誤將農地流轉經營規模認為農業規模經營是直因。當前,一提到農業規模經營,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農地流轉規模經營,似乎農地流轉規模經營就是農業規模經營。事實上,農地規模經營僅僅是農業規模經營的實現形式之一,“集約化高產經營”同樣可以實現規模經營。依靠大規模而非高畝產獲得的大收益不符合農業規模經營內涵,“農地集中連片且畝產不降低”才是規模經營的本質要求,這也是中央一再強調發展農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原因所在。
二是執拗相信擴大農地經營規模就能提高勞動生產率是主因。行政推動流轉的初衷是通過規模流轉、集約化經營,借鑒“美國式”農業規模經營模式。事實上,“美國式”模式的基礎在于其農地要素的絕對優勢,我國無論在農地總量還是人均占有量上遠不能與美國相提并論。當前,通過農地適度集聚發展規模經營是適應農業資源稀缺客觀條件、順應農村勞動力轉移背景下水到渠成的一種經營模式嬗變,從這個意義講,依靠行政推動農地流轉進而發展規模經營的邏輯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可持續的。
三是渴望借助農機替代勞動力實現收益最大化是動因。眾所周知,農地經營收益受“生物化學”和“農機裝備”兩類要素投入影響較大。當前在農村勞動力越來越多轉向回報率更高行業背景下,務農勞動力供給已超越劉易斯拐點并進入劉易斯第一階段,這使得依靠農機裝備替代人力進而降低成本成為趨勢,這為政府和經營者通過行政推動流轉發展規模農機化經營提供了依據和因循,但可惜的是這種模式很難契合現階段我國典型農情。
四是政府行為將流轉交易的不確定性變為一種保障是內因。市場配置資源的精妙之處在于供求雙方制衡下的均衡價格形成。然而,行政力量介入使得該均衡成為“失衡”。承包戶不再為流轉價格擔憂,反而成為可能增收的一種渠道。政府行為不僅未帶來農地要素成本的下降,反而增加了地租,溢價和由此造成的供需失衡恰恰是時下“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所在,其根源還是政府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定位和作用問題,即政府不該直接動用行政手段配置或者干涉資源的合理市場流動,而應引導并建立激勵創新的市場配置機制,這才是政府發揮應有作用的著力點所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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