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媒體報道說,河北定州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被訴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職務侵占等七項罪名,因此被定州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5萬元。一審宣判后,孟玲芬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11月10日,保定市中級法院做出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報道,當地檢察機關對孟玲芬的指控犯罪事實達15項之多,而當地法院判決書的字數則接近5萬。(2月22日中國網)
每每形容一個人罪惡之大的時候,人們往往用罄竹難書來形容,而一名村霸,用長達5萬字的篇幅來描述其罪狀,其惡劣行徑早已可見一斑。照判決書所述,孟玲芬所為是在4年期間陸續、持續完成的。據報道,“自2012年以來,孟玲芬利用泉邱二村村干部身份,組織其丈夫、兒子、弟弟、外甥等家族成員,并糾集社會人員,采用暴力及恐嚇手段,進行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濫伐林木、敲詐勒索、非法占用農用地、詐騙、職務侵占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孟玲芬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由此,人們也自然會問,如果一個地方的政治、法律機制及其機構的運作是正常的話,如果一個地方的治理結構及其機構的功能是正常的話,怎么會讓一個如此毫不掩飾、公然作惡、視政治規則和法律規定為無物的基層惡霸橫行4年、干了“5萬字的壞事”?這樣一個據起訴書、判決書所指罪行可形容為村霸的人,究竟是因為“霸”而當上了“大辛莊鎮泉邱二村村務領導小組組長”且“行使村民委員會主任職權”,還是在當上了“大辛莊鎮泉邱二村村務領導小組組長”且“行使村民委員會主任職權”之后才“霸”了起來,這兩個問題及其答案無論為何,都足使人們深長思之。
細忖近些年媒體所披露的各路村霸的“霸源”和“霸根”,至少可以看出,村霸霸氣之彌漫,是以普通村民的權利缺位和體制銜接松弛為背景的。從根上說,農民土地權利的缺失,和以集體名義行使的土地權利,變相賦予了村官處置土地的權力,這便是村霸產生的結構性根源。許多地方的村官之所以成霸且公開稱霸,正是將其處置土地的權力與市場需求進行勾兌,以不當行權中飽私囊,先膨脹私囊繼而膨脹霸氣,再以霸氣護住和繼續膨脹私囊。
不少村霸把不犯上、不出事作為結構在治理體系中的自處之道。孟玲芬事發之因也正是打了河北電視臺記者。從以往媒體對橫行鄉里的惡霸的調查報道看,許多民舉官糾后的所謂村霸,所以能橫行數年、作惡多端、“做大做強”,如上述孟玲芬在4年期間干了“5萬字的壞事”,其實也是當地治理機制和機構失靈而致放任、放縱的結果。
不僅如此,這些村霸,因敢于以暴力手段相向村民,可以維持適于其橫行且在表面上“不出事”的“秩序”,還常常被認為是“能人”,甚至以其斂財之多而被認作“鄉紳”,不一而足。所有這一切,實際上都為中國基層鄉村治理提出了嚴肅的問題。
作者地址:湖南省長沙市二環路南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