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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娟麗等:中國鄉村治理研究的概念本土化:梳理與反思

[ 作者:葉娟麗 曾紅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5-04-09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鄉村治理研究是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本土化的一個重要突破口。40多年來,鄉村治理研究領域的學者們努力踐行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創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國特色的本土化概念。基于國家與社會關系框架,這些概念的創新大體上聚焦于三個層次:鄉村治理中的農村社會;鄉村治理中的關系結構;鄉村治理中的政府行為。總體而言,這些本土化概念為我們勾勒出了我國鄉村治理的總體樣態。但這些概念多數重在描述且具有較強的政策導向性和實踐性,有些在學理上還處于較低層面,還有些并不符合中國的國情與經驗事實,從而對今天的中國治理實踐失去了解釋力。因此,中國鄉村治理研究的概念本土化仍然任重而道遠。

關鍵詞:鄉村治理;學術概念本土化;話語體系創新

一、問題的提出

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并且強調了理論創新對于我們所處時代的意義,因為,這是一個需要理論而且一定能夠產生理論的時代,這是一個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夠產生思想的時代。為什么需要理論?更進一步,為什么要實現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的本土化?這既與知識和思想的變革、先導作用有關,又與我國社會科學的舶來性有關。現代社會科學根植于西方社會,其主流理論帶有一些“無須證明”的西方特有的公理式預設,基于這些預設構建起來的社會科學主流理論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在錯誤預設下建立起“為理論而理論”的思想牢籠;另一方面,是無法解釋與預設不符的非西方社會現實。如果僅僅是用西方的理論來理解中國,就會遮蔽我們的認知,其結果是,既不會推進理論的發展,更不會促進實踐的進步。因此,實現中國社會科學的本土化,用中國理論來理解并解決中國問題,就成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工作者的時代使命。為什么一定能產生理論?這與我國正面臨的社會大變革有關。中國正在經歷的體制轉型與發展轉型的雙重疊加,給理論發展帶來巨大的機遇與挑戰。鄉村治理研究尤其如此。因為我國從根本上來說是一個農民國家,中國的農村問題具有極端重要性和獨特性,其面臨的城市化、現代化的問題沒有先例可借鑒。改革開放40多年來,中國通過在經濟、政治諸多領域的改革,實現了“中國奇跡”,而對這一奇跡的解釋,必然會突破西方現成的話語體系與理論框架,從而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的理論創新提供契機。這種契機具體表現在:一方面,我們擁有一個完整的問題域去生發自己的理論,去解釋我們經歷的經驗事實;另一方面,中國的社會科學經歷了“取經”“效仿”“自覺”三個階段后,正在實現從“以現代化(西方化)為綱”向“以中國化為綱”的轉變。理論創新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而在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大范疇中,鄉村治理研究成為近年來中國學術本土化與理論創新的一個重要突破口。作為以理解鄉村秩序如何維系、鄉村社會如何發展為主要任務的問題導向的多學科綜合研究。作為一個完整的問題域,鄉村治理的問題面向及其研究的多學科優勢,加上中國農村問題本身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和獨特性,使得鄉村治理研究成為政治學、社會學研究中概念創新的示范區。學術界對本土化內涵的界定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直接或間接以中國本土的社會現實問題為內容導向,提出中國社會科學的新概念;二是反思對西方理論的機械性移植,希望在廓清西方概念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經驗加以修正。本文所說的“本土化概念”,同樣強調兩個特征,一是本土化的主體,二是本土化的前提。具體說,是特指在國內發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中由中國學者以中國治理實踐為基礎自主創造或者對西方社會科學既有概念模仿改造后所提煉出來的一系列學術概念。比如,針對農民與農村社會,涌現出了社會化小農與韌性小農、農民理性與村社理性、半熟人社會與后鄉土中國等極具中國特色的本土化學術概念。而為了充分闡釋鄉村治理中的各種關系結構,中堅農民、村莊當家人與政府代理人等概念也得到大量使用。下面,本文擬從國家與社會關系著手,將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鄉村治理研究領域出現的本土化學術概念分為“鄉村治理中的農村社會—鄉村治理中的關系結構—鄉村治理中的政府行為”三個層次進行梳理,以探尋中國鄉村治理研究概念本土化的基本路徑,以及這些概念對理解與解釋中國鄉村治理的歷史與現實所作出的積極貢獻及其可能的適用范圍甚至限度。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對象,當然是農村社會以及鄉村治理場域中最具有能動性的人——農民。只有充分認識農民和農村,理解農民的行動邏輯,才能保證鄉村治理政策制定的針對性和政策落地的有效性。近年來,以華中鄉土派和田野政治學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把改革開放后對農村和農民的認識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二、鄉村治理中的農村社會

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對象,當然是農村社會以及鄉村治理場域中最具有能動性的人——農民。只有充分認識農民和農村,理解農民的行動邏輯,才能保證鄉村治理政策制定的針對性和政策落地的有效性。近年來,以華中鄉土派和田野政治學為代表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把改革開放后對農村和農民的認識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一)社會化小農和韌性小農:中國農民的定位

經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造后,傳統農戶經濟下的農戶作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的特性進一步得到鞏固。與此同時,隨著市場化及城鎮化的發展,農民經由各種形式卷入現代市場體系,鄉村社會也從傳統、封閉逐漸走向開放、多元,小農行為屬性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整個鄉村社會在生產、生活、交往等方面也發生了變遷。比如,傳統經濟時期統一的家戶逐步分離,他們與傳統的封閉的小農經濟形態漸行漸遠,進入到社會化小農的階段。小農日益社會化,或者說,“社會化”成為當代中國農民的主要特征。基于此,徐勇主張“重識農戶”,并將這個時期的農民界定為“社會化小農”。“社會化小農即‘社會化+小農’,或者說與外部世界交往密切,融入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化程度比較高但經營規模較小的農戶。”

如果說,社會化小農是當代中國農民的基本屬性的話,那么,中國農民的歷史特征,也是學者們研究的重點。在對中國小農在歷史變遷中得以長存的原因進行研究時,陳軍亞提出了“韌性小農”的概念,認為中國農民具有適應性、穩定性、靈活性、吸納性和救助性等特征,這些特征使其能夠在面對外部環境壓力時“脆而不折、弱而不怠”,不僅具備超強的環境適應能力,而且能夠在自我調適中獲得持續生存和發展的能力。

“韌性小農”概念帶有明顯的跟傳統的“脆弱小農”理論對話的意義。很顯然,這一概念的提出,不僅突破了西方理論對中國農民身份與性質的固有界定,同時也使得我們對中國農民的理解更加立體。從文獻分析來看,“社會化小農”這一概念自提出來后,在鄉村治理研究中被廣泛運用,其中高光時刻出現在2013年;相對來說,“韌性小農”的理論影響力,仍然需要在后續的研究中得以檢驗。

(二)農民理性和村社理性:農民的行為邏輯

理性是人類獨有的根據知識或規則從事各種活動的意愿和能力。理性的概念來自古希臘哲學。理性概念的這種西方源頭,使得它很少出現在對中國本土政治現象的分析中。國內學者中,秦暉最早使用“農民理性”這個概念,但他的理性概念仍然是西方語境的。在研究農民對市場信號的心理反應尤其是體現了這種反應的供應曲線時,秦暉認為,農民也是具有經濟理性的,也就是說存在農民理性。此后,還有研究提出“農民理性”“農民的理性”等相關概念,但仍然是在西方經濟學意義上界定理性。率先突破西方理論禁忌、提出本土化“農民理性”概念的學者,是徐勇。他在分析農民的行為邏輯時指出,“農民理性”是指“農民在長期農業生產活動中形成的意識、態度和看法,它們不僅來自于本人感性經驗,還是長期傳統的積淀”。在傳統時期,農民理性體現為“生存理性”,他們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勞作解決基本的生存問題;在現代化背景下,由于受到市場的擠壓,農民將獲取最大化的貨幣作為最高準則,農民的市場理性逐步取代了生存理性。

與“農民理性”概念相一致的概念還有“村社理性”。它最早出現在何慧麗的研究中。在總結“平湖經驗”時,她將其概括為“突破小農困境、增強村社理性的綜合性建設”。但由于該研究并未進一步闡發何謂村社理性,因此,這個概念沒有引起學界關注,直到溫鐵軍等學者后續的相關研究進一步闡述了這個概念。在研究村莊內部互助合作機制尤其是蘇南農村的工業化經驗時,溫鐵軍系統論述了何謂“村社理性”。而所謂“村社理性”,是指農村社會解決公共物品提供問題時的某種潛在機制,它體現為村民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及社區收益最大化的原則而作出的一系列理性選擇。

顯然,村社理性是建立在農民理性基礎之上的。無論是生存理性還是發展理性,農民理性的發展最終走向了村社理性,即通過內部化外部風險,來形成村莊共同體長期穩定的內部合作機制。農民理性和村社理性概念的提出,既突破了個體理性、集體理性這些范疇對中國農村社會解釋的局限,豐富了“理性人”的理論假設,同時也為我們重新思考農民的“集體行動邏輯”以及理解中國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提供了另一種分析視角。但由于理性概念天生的西方屬性,“農民理性”“村社理性”概念也受到一些質疑,從理論影響力來看,“農民理性”的概念受到更多的關注,而且一直保持著足夠的理論熱度。

(三)半熟人社會和后鄉土中國:鄉村社會的性質

通過對前現代化時期我國鄉村社會的經驗考察,費孝通提煉出“鄉土中國”的理論概括,并且認為“熟悉”是鄉土社會的重要特征。因此,“熟人社會”和“鄉土中國”成為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的兩個重要概念。但賀雪峰認為在經歷了鄉村體制的變革后,由于行政村的人口規模過大,村民之間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國的鄉村逐步從原來的“熟人社會”向“半熟人社會”轉變。這一概念提出來后,在政治學、社會學研究中得到廣泛應用。而且,圍繞半熟人社會,吳重慶又提出“無主體熟人社會”,從村莊主體以及村莊自主性喪失的角度,揭示了當下社會與“熟人社會”之間在質上的變化。隨后,在“無主體熟人社會”的啟發下,賀雪峰進一步對“半熟人社會”進行了解釋,并以此概念為基礎,提出了一個分析農村社會性質的三維框架,即“信息對稱”“地方性共識”“行為邏輯”,認為正是信息對稱和地方性共識塑造了農民的行為邏輯。

不僅“熟人社會”演變成了“半熟人社會”,根據陸益龍、楊敏的研究,“鄉土中國”也已經發展為“后鄉土中國”。

“后鄉土中國”的概念最早出現在柳冬嫵的研究中。她認為,“鄉土中國”已經并且正在經歷一場在速度、深度、廣度上都前所未有的社會轉型,“后鄉土中國”的特征已經凸顯。而關于“后鄉土中國”的特征,陸益龍做了比較詳細的分析。他認為,在經歷了革命、改造、改革和市場化四次重大歷史變遷后,中國鄉村社會的結構和社會關系發生了質的變化,鄉土中國的三個主要維度,即非流動性、地方性和熟悉性逐漸弱化甚至被消解,后鄉土性特征,即半工半耕的生計模式、大流動的村莊社會結構和多元化的鄉土文化價值日益顯現。鄉土性的核心要素——土地對農民的剛性約束不再,大量農村人口的離土離鄉使得農民的生產生活空間得以與鄉村社會發生分離,傳統鄉村社會的禮治秩序被國家政權建構的行政化、制度化秩序取代。但是,上述鄉土性的流失又不是絕對的。一方面,仍然存在一個規模不小的由留守人口組成的農村“熟人社會”;另一方面,傳統的人情禮俗依然在村落社會發揮著作用。正是基于此,陸益龍將這種備受城市化、現代化沖擊的中國鄉村社會稱為“后鄉土中國”。相對于賀雪峰曾用的“新鄉土中國”這個概念中可能存在的“新”對“舊”的否定,“后鄉土中國”這一概念不涉及價值判斷,更具有包容性與理論解釋力。

(四)區域差異理論:村莊結構的中層理論

由于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歷史條件等客觀條件的影響,中國這個巨型國家事實上是一個內部異質性程度非常高的國家,鄉村社會的地域差異更是明顯。但長期以來,我們對農村的認識都是整體性的,對鄉村社會的東西差異研究不夠,更很少有人關注到其中的南北差異,至于這些差異對各種政策、法律和制度的影響,更是沒有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域。基于此,在通過長時段、大范圍的田野調查后,賀雪峰構建了一種農村研究的中層理論——“區域差異理論”。

“區域差異理論”本來是區域經濟學中的一種重要理論,主要是指一定時期內不同區域之間人均意義上的經濟發展總體水平的非均等化現象。一般分為區域絕對差異和相對差異兩類。賀雪峰、仝志輝在農村研究中引入這一概念后認為,我國的村莊社會結構具有明顯的區域特征,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類型劃分。為此,他們還提出了其他兩個關鍵性的概念,即“村莊社會關聯”“農民認同與行動單位”。其中,作為重要指標的“村莊社會關聯”高,也就意味著農民內生化組織程度高,那么村民的一致行動能力就強,村莊社會也更容易形成內生秩序。由于與既定的經濟學概念存在歧義,鄉村治理研究中的“區域差異理論”概念提出來后,并未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也沒有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推廣。

總體來說,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的鄉村社會經歷了千年未有之大變,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農民的價值發生了變化。農民的本體性價值開始動搖,其生命內涵被重新定義,貨幣理性成為農民行動的主要理由,尤其是消費主義的入侵,既改變了農民的行動方式,又改變了農民間的關系。第二,農村基礎性社會結構發生了變化。一方面,市場的發展使建立在地緣關系上的血緣共同體逐步解體,鄉村社會由傳統的熟人社會轉變為半熟人社會,傳統的鄉土中國變成了后鄉土中國;并且,由于不同地區血緣共同體的解體速度與方式不同,不同區域農民的行為方式差異巨大。另一方面,農民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在信息化背景下,交往范圍不斷擴大的農民能夠組織成“無須鄰近的團體”,形成新的聯合性。復雜的鄉村社會以及具有地區差異性的農民行為邏輯使得政策落地面臨著不同的效果,這就不僅需要我們的鄉村治理政策因時因地制宜,同時也呼喚我們對鄉村社會的認識有更多全新的理論視角。

三、鄉村治理中的關系結構 

在鄉村治理中,國家力量與農民個體之間存在著廣泛的關系空間,這種關系,既體現為政府與鄉村社會的關系,也體現為村莊與村莊之間的關系,更有農民互相之間的關系。對這些關系結構的深入觀察與理論提煉,也是本土學者在鄉村治理研究中概念構建的重要領域,諸如村莊當家人、政府代理人、中堅農民等一系列概念,就是對鄉村治理關系結構的一些全新解釋。

(一)村莊當家人—政府代理人、中堅農民:鄉村社會的活躍主體

在鄉村治理中,經常性的活躍主體除了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基層政權干部外,最主要的就是村干部,以及以中堅農民和“負擔不重的人”為代表的村莊精英。這兩類主體代表了鄉村治理中來自鄉村社會的主要力量。在這兩類主體中,村干部的角色處于不斷的變化發展中。具體地說,從國家資源的汲取、分配和使用視角出發,我們可以發現,在稅費改革前后,村干部角色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在稅費改革前,村干部主要承擔的是雙重角色。對于這種雙重角色,本土學者的認識有兩條路徑:

一是關注村政環境對村干部角色的塑造。如徐勇提出的“當家人”和“代理人”雙重角色理論,認為在國家和社會的交匯點上,村干部既是鄉村利益的“當家人”,又是國家利益的“代理人”。這可以看作是對“鄉政村治”宏觀結構下村干部的靜態定位。另一條認識路徑則關注村干部作為行為主體對村治環境的適應。如吳毅提出的“守夜人”與“撞鐘人”雙重角色邊緣化理論,從“空殼村”這一具體的村治場景出發,認為村干部在國家與農民的夾縫之中,難以平衡好兩方的利益,只能采取兩頭應付的態度,導致對村政的懈怠以及自利性的凸顯。當然,在這兩對概念中,廣為學界接受與應用的還是當家人—代理人。

除了村干部以外,鄉村社會還擁有一些在鄉村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群,賀雪峰將其概括為“中堅農民”和“負擔不重的人”。“中堅農民”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04年李水生等人的文章中,當時他們一并提出的還有骨干農民、中堅核心農民等概念,但這些新的提法并未引起關注。此后,張現洪在介紹日本學者平野義太郎的“村落共同體”假設時提到,“村落共同體”的立論就在于,中國的村落,或以聚合的中堅農民為主體,在村長或莊主的領導下,組成密切生活的協同狀態;或以鄉紳大老等統治者的權威為中心,組建起當地的協同生活的社會秩序。但該文只是提及“中堅農民”,并未論及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最早系統地提出并且論述“中堅農民”概念的是賀雪峰。根據賀雪峰的解釋,“中堅農民”具體指“以適度農業規模經營為主體的,主要收入在村莊、社會關系在村莊,且收入水平不低于外出務工又可以保持家庭生活完整的農戶”。這些自生自發的“中堅農民”是當前農村社會關系結構中重要的新生力量,他們既是村莊中最為關心公共品供給的群體,也是村干部的主要人選,他們有愿望也有能力維護農村生產生活基本秩序。

在新時代的鄉村治理中,盡管村干部的角色定位發生了顯著變化,但他們仍然是維持鄉村秩序和推動鄉村發展最為重要的群體之一。而對村干部角色定位與角色轉變的上述觀察與重新解釋,尤其是“村莊當家人”“政府代理人”等概念的提煉,有助于我們將鄉村治理研究置于更加廣闊的歷史背景之下,從而更加深入地理解鄉村治理的關系結構。而“中堅農民”等概念,盡管很多學者認為其學理提煉仍然不足、理論解釋力還非常有限,近些年的使用頻率也并不高,但仍然可以幫助我們認識鄉村社會的深刻變革,尤其是農民群體內部在市場化、城市化沖擊中的分化與組合。

(二) 為權抗爭—為氣抗爭—為利抗爭、經營式動員: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互動策略

上訪維權,是農民進行利益表達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比上訴(法律渠道)更受農民的青睞。我們知道,信訪制度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參與制度,目的是密切聯系群眾,為群眾解決問題,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質上只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但在現實中,由于過去一段時期內基層政府的權責利不匹配、行政相對于司法的更高效率、農民根深蒂固的“青天”“清官”情結等,信訪反而成為農民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主導渠道。具體而言,農民上訪的原因具有多樣性,從概念上至少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為權抗爭”。

這種抗爭以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為訴求對象,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并以他們為主導的農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抗爭,本文姑且將其概括為“為權抗爭”。

第二,“為氣抗爭”。

應星在對中國草根動員與鄉村集體行動的研究中指出,從農民政治行動倫理的角度看,當代中國鄉村集體行動再生產的基礎是 “氣”。“氣”主要是指“中國人在蒙受冤抑、遭遇不公、陷入糾紛時進行反擊的驅動力,是中國人不惜一切代價來抗拒蔑視和羞辱、贏得承認和尊嚴的一種人格價值展現方式”。本文姑且將其概括為“為氣抗爭”。“為氣抗爭”不同于“為權抗爭”,它更主張人的尊嚴、社會承認的底線和常識性的正義平衡感。

第三,“為利抗爭”。

田先紅通過對農民的上訪動機進行研究,認為,在稅費改革后,謀利型上訪是農民上訪的主要類型。所謂謀利型上訪,主要是指“積極主動爭取額外利益的上訪行為,從而不同于在權益受到侵害后而上訪的維權行為,其具體內容包括生活照顧等利益要求”。我們姑且將其概括為“為利抗爭”。

盡管引發每一起信訪案件的直接導火索并不相同,有些信訪是“為權抗爭”,有些信訪是“為氣抗爭”,但從根本上講,信訪終究還是“為利抗爭”,而這正是由農民的生存理性所決定的。在普遍的法律理性和政治理性在我國鄉村社會還未真正建立起來的情況下,信訪就成為農民維護自身利益最重要的策略性選擇。正如有些村干部所說的那樣,“你給農民講法,農民給你講理;你給農民講理,農民給你講法”。基于維權話語具有的正當性以及基層政府的權責不匹配,在“穩定壓倒一切”的情勢下,基層政府只能被動應對,也催生出一系列相應的策略性博弈行為。正如吳毅在研究中提出的,在“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中,“只要在上訪還未從聲言轉變為行動之前,為了維護地方聲譽和政績,政府都會盡可能在利用自己權力優勢的同時,顧及上訪者的訴求”,通過“擂與媒”“示蠻與懷柔”等權力技術應對農民的要求。

除了上述被動應對策略外,基層政府也會主動介入到對村莊的管理當中,積極進行利益疏導與調整,馬明潔將其概括為“經營式動員”。所謂“經營式動員”,就是“在以行政權力和已有的組織框架為初始條件和媒介的基礎上,在參與各方中營造出一種利益共同體,從而將動員能力從一種潛在的狀態轉化為一種現實的狀態,并在動員的過程中不斷再生產出來”。權力的行使不僅僅基于正式規則,也在于民間社會中的本土性資源,尤其包括地方性知識和非正式人際網絡。因此,在鄉村治理中,基層政府及其官員還會巧妙地利用本土性資源,使之不再是抗衡國家的力量,而是強化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存在感與權威感的紐帶。

隨著信訪條例的修訂,影響社會穩定的大規模群訪、重復訪、聚集訪等現象大幅度減少。與此同時,“穩定”也不再對基層政府官員的考核“一票否決”,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多數策略性應對行為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另外,隨著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滲入,村莊的資源主要依靠國家轉移支付,村干部的工資也由國家統一發放,村委的自治空間大大壓縮,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互動,多數通過簡單的行政方式就能實現。但即使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的互動模式發生了這些新的改變,上述”為權抗爭”“經營式動員”等概念的提出,仍然有助于我們梳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鄉村社會內部關系結構發展的脈絡與邏輯,并且啟發我們去重新認識新時代鄉村社會的干群關系、黨群關系以及主要矛盾,從而為實現中國鄉村社會的長治久安找到理論依據。

四、鄉村治理中的政府行為

國家力量介入鄉村治理的方式與程度,是影響鄉村治理效能的最重要變量。因此,鄉村治理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鄉村治理中的政府行為;鄉村治理研究中的概念構建,也體現在關于鄉村治理的政府行為研究當中。而政權經營者、晉升錦標賽、逆向軟預算約束、壓力型體制、懸浮型政權等概念,正是基于改革開放早期鄉村治理中的政府行為模式而提出來的一系列概念。盡管其中的有些概念已經無法適用于今天的中國鄉村治理現實,但為了概念體系的完整,也為了加強概念構建過程中的反思與批判,下面,也簡單地梳理一下其中幾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概念。

(一) 政權經營者:基層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針對基層治理尤其是鄉村治理中政府的經濟或者經營角色,張靜在研究鄉村治理制度時,將那些致力于經濟目標的政府稱為“政權經營者”,以此描述基層政府在地方政治進步、經濟發展、社會控制方面的角色轉換與職能變遷。在此基礎上,楊善華、蘇紅進一步進行補充完善,認為張靜描述的政權經營者不同于計劃經濟時期的“代理型政權經營者”,而是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由財政改革催生的“謀利型政權經營者”;認為,現今的基層政府不僅僅是國家利益的代理人,也有可能是自身利益的謀求者。而作為“謀利型政權經營者”,基層政府有可能將工作職責化約為簡單的幾個經濟指標,而忽略其應履行的其他更多且更加廣泛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盡管“謀利型政權經營者”并非基層存在的普遍現象,從中國知網數據庫的計量可視化分析結果看,“政權經營者”在政治學、社會學研究中的熱度自2006年以后開始下降,但在今天項目化治理的大背景下,“政權經營者”仍然不失為一個理解與解釋很多鄉鎮政府治理策略的重要理論概念。

(二)晉升錦標賽:基層政府的激勵機制

周黎安將改革開放以來在高度集中管理與嚴格政績考核下的官員晉升激烈競爭概括為“晉升錦標賽”,圍繞這種晉升競賽而形成的基層治理模式被稱為“錦標賽模式”;而周飛舟則將這種強激勵與政績考核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稱為“錦標賽體制”。他們認為,不受規制的晉升錦標賽會導致激勵官員的目標與政府職能的合理設計之間存在嚴重沖突;具體到鄉村治理領域,有可能產生諸多治理問題,例如地方保護主義、不合理開發、重復建設等,難免造成資源浪費、鄉村生態被破壞以及政府公信力被消解。盡管圍繞“晉升錦標賽”這一概念存在很多爭議,其適用的范圍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正如郁建興所指出的那樣,過去對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理解,主要建立在“錦標賽體制”“壓力型體制”等概念基礎上。但是,這些概念已經不能很好地解釋我國鄉村治理“三治融合”的現實實踐,“三治融合”更多呈現出自覺自為的特征。因此,盡管我國政治學、社會學研究(當然包括鄉村治理研究)一度非常青睞這個概念,但根據中國知網數據庫的計量可視化分析,隨著我國基層政府的激勵機制的不斷變化,“晉升錦標賽”這個概念只在極少數場合被用于理解基層政府官員的行為邏輯。

(三) 逆向軟預算約束:基層政府的資源汲取機制

在計劃經濟時期,由于趕超思想所帶來的政策性負擔,以及基層政府實現規模與權力擴張的沖動,常常出現基層政府突破已有預算限制、導致預算虧空的情況;當然,更多的情況是,企業因為效率低下的生產行為而造成虧空后,熱衷于游說基層政府突破上級政府的限制而追加資金。而這種通過自下而上的努力而去突破預算約束的行為,被稱為 “軟預算約束”。在改革開放后國家預算日益硬化的時期,為了盡可能地快出政績、多出政績,基層政府需要盡可能多地獲得資金與資源,于是將獲取預算外收入之手伸向了所在轄區,也包括稅費改革之前的鄉村,向企業或個人征收正式稅收之外的各種費用。而這類“基層政府自上而下地向所管轄區域中的下屬組織和個人索取資源的行為”,被周雪光稱為“逆向軟預算約束”。這個概念的提出,使我們對于財稅體制改革、公共預算建設的迫切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但鑒于這個概念最早是用來描述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行為的,而且,近年來,在治理現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國各個層級的政府治理日益規范化、制度化,打造“親”“清”政商關系也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治理任務,“逆向軟預算約束”這個概念于是慢慢地失去了現實的解釋力;事實上,從文獻分析來看,近年來,相關研究已經很少用到這個概念。

(四)壓力型體制:基層政府的資源汲取機制

基層政府的權力配置機制。我們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始終處于不停的調整變動當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一直呈現出放權—收權—再放權—再收權的循環。而與權力由上層層向下配置一致,發展經濟的壓力也隨著權限的下放而一級一級地向地方各級政府傳遞。在這種體制下,基層政府需要對不同來源的發展壓力進行分解與應對,而鄉鎮政府處于行政體系的末端,其承擔的任務自然最為繁重,即所謂的“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 這種配置權力與壓力的體制,即“一級政治組織(縣、鄉)為了實現經濟趕超,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而采取的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評價體系”,被榮敬本稱為“壓力型體制”。

除了將上下級政府間關系概括為“壓力型體制”,陳剩勇等還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即“行政發包制”,來描述各級政府間關系。后經周黎安、周雪光的發展、推廣,“行政發包制”這個概念得到廣泛應用。根據周黎安的解釋,各級政府間的關系不是單純的科層制,而是介于純粹的科層制與外包制中間的一種混合形態,即“行政組織邊界之內的‘內部發包制’:在一個統一的權威之下,在上級與下級之間嵌入了發包的關系”,其核心內涵包括“以任務下達和指標分解為特征的行政事務層層發包、高度依賴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自籌資金的財政分成和預算包干、以結果導向為特征的考核和檢查”。而發包程度和范圍主要由公共事務的質量壓力、統治風險與成本壓力間的關系決定。由于權力最小、資源最少、權責利不匹配,鄉鎮政府在難以應對上級設置的目標情況下,不得不運用自主性權力,采取一些策略性的執行行為。

“壓力型體制”的概念自從提出來后,就在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研究中一直保持著較高的熱度。在“壓力型體制”和“行政發包制”之后,還有另一個同樣應用廣泛的概念——“項目制”。已經無法追溯最早在基層治理研究中提出項目制概念的相關成果,但關于項目制相對比較早的系統界定,來自折曉葉、渠敬東等人的研究。作為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的項目制,從設計初衷看,它是為了既保證資金使用手段的靈活性,又保證政府特定目的實現的有效性。因此,“項目制”的概念,準確地描述了在治理技術提升的基礎上,國家通過項目關聯起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社會的全方位的治理。

(五)懸浮型政權:基層政府的利益分割機制

稅費改革后,國家不僅不向農民汲取資源,還將公共事業支出責任上移,對鄉村進行資源的輸入。可是,上級轉移支付的數額并不足以彌補原來的三提五統收費。在事權上收、工資統發的情況下,雖然鄉鎮人員在工資上比以前有保障了,但地方“辦事”的經費和自由度卻減少了,基層政府回應農民需求的能力減弱了,面臨脫離鄉村社會的危險。周飛舟將這種有可能與農民和基層社會相脫離的政府稱為“懸浮型政權”。這一概念既反映了稅費改革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農民之間關系的深刻影響,也刻畫了基層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目前在鄉村治理中面臨的經濟與資源上的窘境。目前,我們開始致力于重建國家與農村社會的良性互動,國家通過項目制引導地方的發展目標,也通過治理下沉的各項制度密切與農民的聯系,例如鄉鎮領導掛村制度、第一書記制度等,通過資源將規則帶入鄉村,避免出現“懸浮型政權”的危險,以形成真正的“嵌入式治理”。相應地,“懸浮型政權”這個概念的現實解釋力也慢慢地弱化了,在相關文獻中出現的頻率也大幅度地降低了。

五、結論與討論 

鄉村治理研究是伴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而興起與發展的。經過40多年的發展,鄉村治理作為一個綜合性的研究領域,其研究所涉及的話題廣泛,總體的發文數量也處于高位,并且每年發表的文章數量都在逐步增加。為了簡約地展現出鄉村治理的總體性樣態,本文依據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論,借助于“農村社會—關系結構—基層政府行為”三維框架,對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研究中的本土化概念進行了系統梳理。

總體而言,改革開放以來,基層政府的角色定位在不斷轉換,政府權力的運行在不斷標準化、規范化。同時,鄉村社會也在現代化、市場化和城市化的推動下發生著巨變,建立在地緣關系上的血緣共同體逐步解體,農民的社會化程度不斷加深,貨幣理性取代傳統價值成為農民行動的邏輯,鄉村社會傳統的熟人社會轉變為半熟人社會、鄉土中國轉變為后鄉土中國,我國鄉村社會在不同區域間的差異也不斷擴大。社會化小農、農民理性、半熟人社會、后鄉土中國等本土化的學術概念,體現的正是經歷巨變的我國農民與農村社會的全新面貌。

隨著資源和規則向鄉村雙重輸送,鄉村社會逐步成為新的利益爭奪場域,其中的關系結構不斷被重新分化組合,以村干部與村民為代表的各互動主體的行為模式也在不斷調整更新。分利秩序下的政府代理人、村莊當家人這些本土化的學術概念,描述的正是變動中的鄉村社會村干部的行為邏輯;而為權抗爭、經營式動員等概念,則反映了村民對于基層政府及其官員的矛盾態度以及他們之間的互動策略。應當說,作為我國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內容,鄉村治理的中國經驗和中國實踐為本土學者歸納、總結和提煉具有中國特色的學術概念提供了豐富的案例實踐。但是,由于鄉村治理研究具有較強的政策導向性和實踐性,其研究結論多具有對策性,學理研究還處于較低層面。正是基于此,也有一些學者對上述概念提出過質疑,關于其解釋力和更深遠的理論意義,在學界并未達成廣泛的一致。

首先,在鄉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的構建方面,目前存在兩種主要路徑:

一種路徑是“問題—建構”,即力圖從中國實踐中提出中國問題,先建構出能解釋中國問題的描述性概念,再通過對大量描述性概念總體而系統的理解,上升到對規范性概念的建構。該路徑主張由“經驗飽和法”通往經驗質感。“經驗飽和法”即是飽和訓練經驗的方法,是長時間的、反復的不斷尋找經驗意外、不斷豐富和深化對經驗認識的過程,而不是從理論出發來建構理論。當然,注重經驗并非忽視經典,在進入田野前,踐行該路徑的學者也提倡大量地閱讀經典,不過閱讀的目標不是獲取具體知識,而是訓練細致分析、嚴密推理、抽象概括的能力,因為在他們看來,真正的知識在于解放思維,而不是成為思維的束縛。如榮敬本回顧道,“壓力型體制”概念的提出并非從理論范式出發推導出的現實模式,而是調查研究的結果;而這一概念也因為生動描繪了中國基層政府受壓驅動的運作過程,形象地構建了中國政治體制運行特征的概念表述,從而獲得了國內外學者的認同。又比如,“半熟人社會”“后鄉土中國”等概念,也是觀察改革開放后市場化、城市化進程對傳統農村社會的深刻影響后,緊緊抓住中國鄉村社會性質中“熟悉性”和“鄉土性”兩個維度而進行的深度概括。

另一種路徑是“解構—建構”,主要是通過對西方現有規范性概念進行解構,發現概念的適用性及弱點后,對原有概念加以補充、拓展、顛覆,實現再建構。這種概念化的路徑,要求研究者具有概念自覺,在進入田野之前具備一定的知識儲備,然后再依據親身感知、體驗和觀察到的具體、豐富、鮮活的事實,憑借反思的直覺和創造性聯想,與既有知識進行對話,然后通過知識再動員和邏輯再建構,提煉出新的概念,形成學理化的表達。總結來說,即經驗現象與知識儲備對照下的“概念源—概念反思—概念構建—概念的學理化—概念延展”的概念建構鏈條,如徐勇提出的與“天賦人權”相對應的“祖賦人權”與“東方專制主義”相對應的“東方自由主義”等。此外,“政權經營者”“謀利性政權經營者”等概念,顯然是模仿改造西方學者的“干部經營者”“地方政府廠商”“地方法團主義”等概念而提出來的,而這組本土化的新概念不僅繼承了原概念中關于中國基層政府經濟職能的定位,而且進一步解釋了中國基層政府在向市場經濟轉型背景下的角色變化和行為邏輯。而周黎安的“晉升錦標賽”概念則是借鑒Lazear & Rosen提出的根據相對績效排序獲取報酬的錦標賽激勵機制,針對行政權力集中與強激勵兼容的現實,提出用錦標賽來解釋基層政府官員的激勵問題。周雪光的“逆向軟預算約束”概念,則是直接來自科爾內提出的“軟預算約束”,并將這樣一個用來分析企業因過度經濟活動而突破預算約束、自下而上索取財政資源的現象,改造為解釋經濟轉型時期我國政府橫向各部門之間或上下級政府之間的資源分配矛盾,進而理解我國行政體制之外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概念,也為認識稅制改革后我國政府府際關系、國家與社會關系提供了新的視角。“社會化小農”“韌性小農”概念,則完全突破了西方形式小農學派與實體小農學派的雙重束縛,從現時代農民的基本屬性以及農民的歷史特征對中國農民重新進行了定位。而“農民理性”“村社理性”概念,則基于對中國鄉土社會集體行動的觀察,強調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和民性民情民意對中國小農行為邏輯的塑造,創造性地突破了西方傳統理性預設下關于農民個體式“經濟理性”的單一定性,而突出地強調了中國農民集體式的“社會理性”,為解釋轉型期農民的集體行動邏輯提供了很好的解釋工具。

應當說,上述兩種概念建構路徑,都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特點,即都以經驗為導向,其問題意識的來源就是田野事實,只是形成概念的具體路徑不同,或者說,兩者強調的進入田野前的知識準備或者對既有理論所持的態度互有不同。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這兩種知識觀的不同在本質即是問題化與學科化之爭。“問題—建構”路徑崇尚一條“經驗—理論—經驗”的問題化進路,認為經驗是有機整體,不能被各種社會科學的具體觀點所切割,因此拒斥既有知識體系在經驗發現過程中的束縛作用。而“解構—建構”路徑則側重“理論—經驗—理論”的學科化進路,更強調自身理論貢獻的學科屬性,即通過概念化來服務于所屬的學科知識體系。而這兩種路徑問題化與學科化之爭的背后,實際上是對知識、概念、理論的理解不同。“問題—建構”路徑遵循的是曼海姆對“在”與“思”的認識,即真理受社會限制,也必然有其相對性,因此,排斥那種先定的普遍化理論對實踐經驗的規制。而“解構—建構”路徑則強調學科概念的共通性,相信存在某種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和理論,而構建這類具有普遍解釋力的概念與理論,正是經驗調查的目的,也是學術研究的使命。

從文獻梳理來看,兩種路徑都產生了足夠多的新概念,同時,通過這兩種路徑產生的新概念都存在進一步理論化、學科化的空間。如通過“問題—建構”路徑而形成的新概念,中國特色有余、實踐操作性有余,而與既有理論對話的可能性不足,在政治學、社會學等其他研究領域推而廣之的余地也非常有限。而通過“解構—建構”路徑而形成的新概念,在突出創新性與中國特色的同時,如何兼顧原有概念固有的語境、適用對象及其本來意義,突破概念內在包含的西方意識形態偏見,隨著中國鄉村治理實踐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也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其次,關于鄉村治理研究本土化概念的數量與質量,也有些學者提出質疑,認為目前的概念構建數量太多而不是太少,新概念層出不窮,但其中規范性概念不多,多數只是描述性概念,能夠引向中觀、宏觀理論的概念更少。而且,目前形成的概念絕大多數還停留于一家之言,主觀色彩比較濃厚,學科化的、系統性的深化推進還很不夠,研究的累進性總體上還比較低。而且,由于鄉村治理本土化概念的提出多是建基于我國具體的鄉村治理現實,其指向難免會陷于局部、瑣碎和暫時,總之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偏頗,就像“逆向軟預算約束”“懸浮型政權”等概念那樣,隨著實踐的發展慢慢就失去了解釋力。此外,當前的鄉村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學、社會學領域,基于鄉村治理的復雜性,經濟學、法學等學科也在相繼介入,但各學科之間并沒有進行學科視角的補足,政治學、社會學的理論成果與經濟學、法學等學科的研究,仍然處于割裂的狀態。

盡管如此,我們仍然需要承認,上述概念構建是我們邁向中國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創新可貴的一步。概念構建中存在的分歧,并不妨礙其中一些重要概念,如社會化小農、半熟人社會、后鄉土中國等,正在日益成為學界約定俗成的理論工具。借由本土研究中的這些點滴成就,我們正在日益接近鄉村治理的真實情境,洞悉鄉村治理的基本邏輯,進而找到鄉村治理的一般規律,而這正是鄉村治理研究長期以來的理論任務。這些本土化概念既與傳統的來源于西方的政治學、社會學概念具有某種內在的關聯,同時在內涵與外延方面又被賦予了全然不同的意義,不僅極大地拓展了鄉村治理研究的理論深度和廣度,也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奠定了理論基礎。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葉娟麗,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紅,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研究》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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