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融合”比“統籌”更高級?
是什么讓農民吃上了“定心丸”?
自治、法治、德治,
這“三位”是啥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 “鄉村振興戰略”首次出現在中央文件中,成為對未來我國農村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
鄉村振興戰略更加強調農業產業與農村治理相協調,也更加強調城鄉融合一體化發展。
相比以往的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城市支持鄉村等提法,鄉村振興戰略是在農業生產力和競爭力大幅提升的基礎上提出的,是工業化和城鎮化到一定階段后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當前我國鄉村發展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和挑戰:第一,土地等生產要素配置的市場化程度遠遠不夠;第二,農業的質量效益競爭力有待提升;第三,城鄉統一的社會治理體系尚未形成。
這幾個問題是我國鄉村發展的瓶頸,也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著眼點。鄉村振興戰略旨在通過實踐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構建現代農業“三大體系”,完善鄉村治理等舉措,加快推進城鄉融合發展,推動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鄉村衰退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十九大報告關于鄉村振興戰略的論述,也將為探索全球農村發展路徑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城鄉融合發展
以往我們通常說城鄉統籌發展,很多人以為只要在城市發展的同時帶動鄉村發展就可以了,總是難以擺脫城市本位主義或者城市中心主義思想。這種錯誤思維不僅強化了城鄉之間的“中心—邊緣”結構,同時也阻礙了城鄉一體化發展目標的實現。
本次報告指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那么,如何理解城鄉融合發展與城鄉一體化、城鄉統籌等概念的關系呢?
一般來說,城鄉一體化是城鄉關系演變的最終目標,而城鄉統籌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具體路徑。此次城鄉融合發展的提出是對城鄉統籌的替代和升華,即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目標沒有變,但在手段和路徑上則更加強調融合。
相比城鄉統籌發展,城鄉融合發展有這樣幾個特點:
第一, 更加強調城鄉地位的平等,既非城市偏向的,也非鄉村偏向的,城鄉之間要形成一種互惠共生關系;
第二, 更加強調城鄉要素的互動,既非資源從鄉村流向城市,也非城市去支持鄉村,城鄉要素要實現市場化條件下的自由流動;
第三, 更加強調城鄉空間的共融,既非鄉村的城市化,也非城市的鄉村化,城鄉空間上要形成并無明顯界線的連續譜系。
從世界經驗看,城鄉融合發展通常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 工業化和城鎮化達到較高水平,農村人口持續減少,專業農戶的收入達到城市中等收入;
第二, 農業生產力高度發達,農業生產總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大幅降低;
第三, 城鄉統一市場,特別是要素市場基本形成,農村土地可以做到與城市土地平等參與市場交易;
第四, 城鄉社會治理一體化,實現城鄉公共服務的財政全覆蓋。
如何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早有論述。2015年4月30日,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對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關鍵領域作出了重要闡述,他強調:“要把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作為一個整體統籌謀劃,促進城鄉在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產業發展、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發展。”
土地承包再延長三十年
“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十九大報告中的這一論述發布后,百姓紛紛奔走相告,朋友圈瞬間刷屏。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就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重申了這一要求。
但“長久不變”究竟多長,一直未得到明確。這確實也帶來了不少問題:農民擔心未來政策發生變化,土地規模經營受到阻滯,配套改革推進受到影響……
此次習近平總書記在報告中明確表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讓廣大農民吃上了“定心丸”,這對于推動“兩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規范流轉等系列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不過,對于這一表述,我們要有正確的理解。其中,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就是,第二輪承包到期后要不要調整承包地。如果不調地,對二輪承包時那些因為需繳納農業稅而放棄了承包地的農民有失公平;如果到期調地,那么花費巨大代價搞的土地確權成果將付之東流,而且這幾年形成的土地制度改革成果也會大打折扣。
我們的建議是,允許在本次確權之前進行一次承包地調整,確保土地取得的“初始公平”。這樣一來,二輪承包到期時就沒有再調地的必要了。如果最近一兩年在這一基礎上完成土地確權工作,那么從現在到二輪承包期滿有十年左右時間,再加上此后的又一個“三十年”,未來中國的農地產權至少能有四十年時間處于穩定、明晰狀態。這將為中國農業發展和國家總體戰略的實現創造寶貴的條件。
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體”
“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一表述內有深意。過去,在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實踐中,出現了以民主決策對抗法律規定的情況,亦不乏通過民主選舉讓村霸等黑惡勢力當上村干部的案例。
如何把村民自治落實得更扎實,同時又能避免異化和片面化?自治、法治、德治的“三位一體”是重要的解決思路。
村民自治是中國鄉村治理的重要底色,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內容,這些在報告中再次得到了明確,但自治是有條件的自治。
首先,村民自治要以法治為基準。
村民自治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開展自治活動,不能以自治之名對抗或違反法律。
其次,村民自治要以德治為補充。
強調德治,一方面要注重發揮鄉村精英在治理活動中的帶動凝聚作用,另一方面要形成對鄉村黑惡勢力的制約機制。
在鄉村治理中自治是基礎,但自治要以法治為基準、以德治為補充。無論自治還是德治,必須要在法治的框架下進行。這也是對過去一些地方片面強調村民自治的重要糾偏之舉。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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