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鄉村振興法的有關工作,把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政策法定化,充分發揮立法在鄉村振興中的保障和推動作用;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的法律法規;推進糧食安全保障立法;各地可以從本地鄉村發展實際需要出發,制定促進鄉村振興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加強鄉村統計工作和數據開發應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始終高度重視“三農”問題。近日,“西交民巷23號”微信公眾號系統梳理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方面為鄉村振興所作出的種種努力。
首次修改種子法。2015年4月20日,種子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這是種子法在實施15年后迎來的首次修改。同年11月份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種子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種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種子法在種質資源保護、種業科技創新制度、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品種審定和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質量監管、種業安全審查評估、轉基因品種監管、種子執法制度、種業發展扶持保護制度及法律責任等十個方面,對種業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修訂后的種子法對于提升我國農林科技創新水平,做強做大現代種業,促進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現代化,將發揮重要作用。
首次大修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17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這是該法實施10年來的首次大修。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范圍。為適應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行發展,在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日益多元,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作了補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首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三權分置”將入法。2017年10月3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出臺實施14年后,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首次調整。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把“三權分置”寫進了法律。“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據了解,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為此,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修正案草案明確,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審議土壤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規定了多項新舉措,扎實推進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強調要加強化肥農藥環保管理,明確提出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以及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明確在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與此同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單行法的立法工作上獲得重大突破。2017年6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歷經半年打磨,同年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在農用地風險監管控和修復上作出了很多規定。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在這一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要限期關閉拆除。草案二審稿還規定,農用地地塊管控中,六類情形應重點監測: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作為或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周邊的;國務院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授權決定并延長試點期限,推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了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為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提供實踐經驗,2015年2 月27 日,經過認真審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作出了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 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這項授權決定的通過,表明我國備受矚目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正式依法開啟。為了進一步深入推進改革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為法律修改打好基礎,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將試點期限延長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賦予農民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的要求,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試點到期后,為了進一步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上述決定實施期間屆滿后,試點期限延長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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