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法治中國建設繪就了新的藍圖。《決定》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圍繞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先后指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好好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我們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一、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問題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在“三權”格局中居于本源地位,是產生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基礎。我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國家從憲法和法律上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確立了農村集體土地實行村級、村內和鄉鎮三級集體所有制度,即農村集體土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代表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承包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體系中的一種權利,也是首要權利。在農戶未將承包土地流轉的情形下,承包權與經營權集于一身,即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設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上的用益物權,農戶依集體成員身份通過承包取得該權,依法對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按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權能主要包括承包權、經營自主權、收益權、補償權、流轉權、退出權等。
借鑒國際經驗,對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機制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探索建立農地保有制度。
二是完善轉讓制度。
三、關于搞活農村土地經營權問題
當前,經營者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土地租金價格不斷上漲推動了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土地租期短影響了經營者對農地的長期投入,這是影響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的一個突出問題。從長遠看,對承租人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實行物權化管理,賦予其一定的可對抗出租人的權利,有利于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和發展。為此,建議抓緊研究賦予農地租賃權的物權化問題。
最后,對土地經營權抵押談點看法。2014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各地普遍視為允許“土地經營權”抵押。
目前,全國農地抵押貸款規模持續擴大,其中大部分是經營者以流轉土地進行抵押。
建議把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納入修法計劃,結合明確“長久不變”內涵,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成果,科學總結基層創造,爭取盡快完成修法工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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