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無證無照大量非法收購玉米觸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就在今年6月初,針對即將大規模展開的2016年新糧收購市場,我們就發文提醒個體糧食收購商注意年初國務院修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根據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能很多人都不明白了,為什么中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都30多年了,還不允許個人收糧呢?
據審理臨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團隊法官張利軍說,小麥、玉米等糧食是涉及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在收購、買賣等各環節均規定有嚴格的專營制度,凡涉及基礎糧食或農資收購、批發等經營行為的,一定要取得相關部門許可。
據悉,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李某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非法收購玉米,非法經營數額達到21萬余元。
李某隨后將非法收購的玉米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非法賺取利潤。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李某的違法行為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當場查獲,隨后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張利軍說,此案給廣大農戶敲響了一記警鐘。農民利用農閑搞多種經營值得鼓勵,但對自己不熟悉的投資領域,特別是一些涉及特許經營的農副產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以防因不當的經營行為給自己造成嚴重損失和后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糧油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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