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湘西州鳳凰古鎮、德夯苗寨、山江苗寨為例
編者按:古城古鎮古村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永續利用、傳之后世,開發的核心在于傳承和尊重優秀傳統文化,并非單純地追求經濟效益。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政府文件、媒體報道中古鎮保護、旅游、開發等字樣相繼成為熱詞,古鎮旅游項目在全國各地如火如荼地開展,古鎮旅游成為我國公民的主要休閑方式之一。不可否認古鎮旅游帶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同時古鎮旅游開發也蘊藏著諸多問題。本文以鳳凰古鎮、德夯苗寨、山江苗寨為例來探討以下三種關系。
一、歷史價值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留下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都蘊藏著自身族群的文化密碼。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古建筑是古鎮旅游開發的物質基礎,而地方特色濃厚的風俗習慣則是古鎮旅游的靈魂。通過田野調查,筆者一行發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半土半洋,參差不齊。現代符號過多,鳳凰古鎮的古建破壞尤為嚴重,沱江兩邊基本全部都是采用現代工藝、材料的仿古建筑,且內部裝飾多是現代的娛樂場所,以酒吧、KTV、燒烤攤等為主。2、地方特色缺乏。鳳凰古鎮和德夯苗寨都是苗族聚集的村寨,鳳凰古鎮主要是沿江而建,故多為吊腳樓。而位于坡地之上的德夯苗寨也采用吊腳樓,而摒棄原先傳統的黃泥屋建筑樣式。不論處于經濟發達地帶的鳳凰古鎮、還是位于交通閉塞的山江苗寨、德夯苗寨,商店內售賣的物品、博物館內展演的民俗活動,幾乎一模一樣。
因此,在古鎮旅游開發中必須平衡好經濟效益和歷史保護之間的關系。尊重歷史傳統,保護好古建筑,定期維修,減緩自然風化、老化速度。同時在修建新屋時,要盡可能保護好古鎮古建的完整性。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雖然同為苗族,不同的環境、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使得苗寨一些風俗習慣略有差異。因而,要增強文化主體意識,既要堅守自身傳統,又要與時俱進。
二、原住民與外來者的關系
原住民即指生于特定地方、長于特定地方的人,與此相對的概念則是外來人。本文中二者的關系主要為兩方面:1、“大老板”與“小攤販”。古鎮中主要干道沿邊、中心位置、黃金地段的商鋪、飯店、旅館、酒吧等等,幾乎全部都是來自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的外地人。而在簡陋街巷、偏遠地段移動性擺攤者都是當地人,其售賣物品也主要集中于臘肉、苗服租賃、水果、茶葉等。2、苗寨民俗表演團體人員構成比例中的大多數都不是本地人。如山江苗寨的表演團體中只有兩位是當地人,其他均來自周邊村寨、乃至貴州、云南等地;德夯苗寨的風情表演團體中,至少有一半來自于周邊村寨。
古鎮旅游開發離不開人,離開人的村寨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古建是苗族文化的直接體現、而苗族居民更是活著的苗族文化的傳承者。弘揚村寨傳統文化,苗族居民不能缺席。作為具有悠久歷史文化村寨的主人,他們的各項合法權益應當積極保障,理應讓優秀傳統文化的創造者合理、合法的享受古鎮旅游開發帶來的紅利。
因此,這就要求我們在旅游開發保護的過程中,維護好少數民族居民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古鎮旅游開發中,當地政府要通過法律、條例等文件來規定并保證當地居民在旅游開發經濟活動中應有的比例,同時因人而異的輔以政策優惠、資金扶持、技術幫扶等,讓村寨留得住人。
三、旅游利益分配中的三方關系(原住民、旅游公司、地方政府)
在古鎮旅游開發的過程中,利益主要來自于門票,“分蛋糕”的合理程度對于古鎮的保護與開發至關重要。“分蛋糕”者主要有三方:原住民、旅游公司、當地政府;而現實中分蛋糕的通常是政府與旅游公司,其形式是當地政府把村寨等承包給旅游公司,由其經營管理開發,政府通過稅金或其他形式參與分紅。如山江苗寨的門票費是160元/張、德夯苗寨的門票費是100元/張,如此高額費用,村民卻一分也分不到。為此,村民對政府、旅游公司開發古鎮的熱情度、支持度大為縮減,甚至形成各自為政、互相對立的不良局面。如邊城古鎮,由于沒有分得旅游紅利,村民與政府爭奪客源,都會貶低對方。
一方面,應當在居民利益得到足夠保障的前提下,旅游公司與當地政府進行旅游紅利分配;另一方面,政府應當在古鎮內進行古城鎮保護的宣傳教育,同時當地政府也應當與居民經常進行溝通交流,以利于古城鎮的保護與利益分配的協調。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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