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同于傳統的國家制度視角,從家庭結構視角看“半工半耕”,可以發現,農戶選擇“半工半耕”的生計方式,既是受到經濟形勢、城鄉二元體制、社會流動等國家宏觀結構和制度的影響,但更是基于既定家庭結構下的理性選擇,且隨著家庭生命周期的變化,“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因實現了家庭結構再生產而得以長期存在,是嵌入當下農村家庭結構的一種家庭生計方式。
關鍵詞:半工半耕;家庭結構;家庭生命周期
一、研究問題
據國家統計局《2013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2013年舉家外出農民工僅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21.2%,其余接近80%的外出農民工都是家庭部分成員在外打工[1],部分家庭成員留在農村務農,這種兼營務工和務農兩種生產的家庭生計模式構成了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已持續30多年的“半工半耕”生計結構。
“半工半耕”(也稱“半工半農”或“亦工亦農”等)并非一個新現象,在新中國成立后,“離土不離鄉”的“半工半耕”生計模式就長期小規模存在于大城市近郊、礦山、企業附近[2],但彼時因規模較小而關注較少。其后,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人口大量進城,農村結構發生重大改變,且不同于之前的“離土不離鄉”模式,以“代際分工”和“性別分工”為代表的新“半工半耕”模式迅速成為農村地區的主要生計結構。“半工半耕”作為當下“小農經濟”的主要表現形式,其與農村制度、家庭關系、土地流轉等當下一系列城鄉問題都有非常直接的關系,尤其是近年來,在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城鄉二元體制、農村土地大規模流轉等政策的背后,都離不開對“半工半耕”的研究。但就目前研究而言,在“半工半耕”的產生機制研究中,大多是基于國家政策的視角,黃宗智認為人多地少的過密型農業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們外出打工,而外出打臨時工的風險又反過來迫使人們依賴家里的小規模口糧地作為保險,認為當前國家制度是其產生主要原因,為此提出了“制度性的半工半耕[3]”;賀雪峰認為是當前國家低水平的經濟結構和城鄉二元體制、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導致了農村“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4]。這些基于國家制度層面的解釋得到大部分學者認可,所不同的只是對“半工半耕”的影響認識不同:溫鐵軍、賀雪峰、李昌平等學者認為“半工半耕”實現了農民務工和務農的雙份收入,因此認為引起“半工半耕”的城鄉二元體制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實際是一種對農民的保護性體制,農村集體土地成為農民進城的社會保障,城鄉二元體制保護了農民的返鄉權力[4],所以應繼續保持現有的農村政策;而秦暉、黨國英等學者則持相反觀點,并不認同“半工半耕”會是農民的退路,認為城鄉二元體制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下的“半工半耕”導致農民無法融入城市社會而不但不是對農民的保護,反而是一種損害[5],張詠梅、周亞平也通過2006年的中國綜合社會調查數據得出“半工半耕”既不是農村最好的家庭經濟效益,又會犧牲家庭社會效益[6],因此這些學者都認為應該改革農村制度。但更多的研究則是直接將“半工半耕”作為一種描述性概念進行使用,用以研究農民工、農村階層、土地流轉等其他農村問題[7—8]。由此,鑒于當前對“半工半耕”的研究基本都是從國家制度的宏觀視角探討國家制度和經濟結構等對農村生計結構的影響,通過微觀視角分析“半工半耕”家庭生計結構就顯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中國是一個“家本位”的社會,家庭在個人成長和個人選擇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作為一個能動性的主體,在受到社會影響時,家庭并不只是被動性的接受,同樣會以自己原有的特點對社會做出反應,因此,家庭的性質又必然影響社會的變遷[9];中國的家庭還是一個“經濟共同體”,且經濟體的形態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家庭結構的塑造[10]。由此可見,家庭在經濟、社會變遷和個人生活之間發揮重要作用。“半工半耕”作為一種生計結構,其產生和發展、演變都離不開家庭結構的影響,因此,從家庭結構視角對“半工半耕”展開研究,不僅能更好的研究個人、家庭與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對認識我國農戶行為的發展規律和特點,引導農戶生產經營和國家建設,都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因此,本文從家庭結構視角出發,考察“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產生機制。本文首先從家庭靜態結構和家庭動態結構兩方面展示家庭結構如何影響“半工半耕”;之后,總結性提出,家庭結構中的“家庭繼替”是影響“半工半耕”生計結構的重要因素,且在外在宏觀影響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家庭結構將繼續對“半工半耕”施加影響,實現“半工半耕”的結構再生產和長期存在。
二、家庭靜態結構下的“半工半耕”
“半工半耕”是對當下大部分農村家庭生計結構的統稱,在經驗中,“半工半耕”又具體表現為多種不同形式,大的方面可區分為“以性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和“以代際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兩種形式。
(一)“以性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
“以性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主要表現為:在同一個家庭的夫妻之間,女性以從事農業勞動為主,男性以務工為主,從而在家庭中構成“男工女耕”的生產方式和收入模式。
在家庭中,以性別作為“半工半耕”的分工標準,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生理上,在家庭內部,基于男女自然生理結構的不同,女性的工作具有不可替代性,女性在生殖和哺育后代方面較男性要擔負更多的責任,從而在生理上限制了女性的活動范圍和務工能力,導致家庭中女性往往不外出[11](P40-56);其次,文化上,在講求“男主外、女主內”、“男耕女織”等傳統勞動性別分工的文化體系中,由家庭中的女性來照顧老人和孩子更能夠得到文化上的認同;最后,經濟上,家庭作為一個“經濟共同體”,經濟收入是家庭的重要考慮因素。基于我國處于世界產業鏈底端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當前,進城打工的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建筑業等體力勞動領域,而這種就業結構使得女性在就業機會和收入上都遠遠少于男性。
所以,根據家庭任務和家庭分工,女性需留在家庭中養育孩子、贍養老人的特殊地位,使得家庭只能選擇丈夫外出務工,妻子留守農村的決策[12]。相關研究也表明,農民家庭在確定外出打工人選時,普遍實行性別選擇策略,也就是男性外出打工,他們的妻子在家留守[13]。而《報告》也顯示,男女外出農民工性別比例為2:1。由此可見,女性流動的比例確實低于男性[14],當前農村中大量“留守婦女”的存在正是這一生計結構的具體體現。
(二)“以代際為基礎的半工半耕”
“以代際為基礎的半工半耕”主要表現為:在家庭中,年紀大的父母在農村務農,年紀輕的子女在城市務工的“老耕少工”的家庭經濟生產方式。
在家庭中,以年齡為“半工半耕”的分工依據,有多方面原因:第一,生理而言,隨著年齡的增加,年紀大的人越來越無法勝任一些重體力勞動,在城市打工也越來越沒有優勢,但是在農業機器的幫助下,他們卻可以繼續回村從事農業生產;第二,從文化而言,年紀大的父母已經幫助子女完婚,鑒于中國子女的成婚實際上具有成年禮的性質[15](P90),所以,他們已盡到了為人父母的責任,在文化上他們可以光榮“退休”,回到村莊這個“熟人社會”中;第三,經濟結構上,在當前就業市場中,由于我國以制造業為主的產業結構,在生產線上勞動,需要靈巧、敏捷、反應迅速等特點,因此,年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隨著從業者年齡的增長,年齡大的人越來越受到市場排斥,理性的選擇就是將年富力強,學歷較高,最有市場競爭力和相對最能夠賺錢的青壯年勞動力留下,而將相對年齡較大,身體比較差和市場競爭力比較小的中老年人送回農村;第四,從返鄉成本看,年齡大的人在城市打拼多年,已明白自己無法在城市中永久住下去,且相比于城市中每年平均10個月的高強度工作,回家務農顯然要輕松自由的多,同時,農村有他們熟悉的親人和朋友,加上他們懂得務農,所以他們自己從心理上也愿意回去,技術上也能夠回得去;而對于青壯年而言,他們正對城市充滿憧憬,期望通過自己的勞動留在城市,同時,他們既不想務農,也不會務農,據《報告》顯示,在2013年,87.3%的新生代農民工沒有從事過任何農業生產勞動。因此,他們在心理上不愿意回村,技能上回村也有一定困難。
可見,相對于年輕人,還是年紀大的人回村更合適。王躍生的研究中也表明,近年來,在夫婦核心家庭比例顯著提高的背景下,由于農民夫婦外出時常將未成年子女留給父母照管,大量農民出外謀生地區的隔代直系家庭增長率在家庭總量中增長率最高[16],導致明顯代際分工,農村家庭中大量出現“留守老人”帶“留守兒童”的狀況。
三、家庭動態生命周期下的“半工半耕”
家庭生命周期指的是一個家庭誕生、發展直至死亡的運動過程,通常以結婚、生育、子女養育、子女成年離家和配偶死亡等家庭重要的生命歷程事件作為劃分標志,它反映了家庭從形成到解體呈循環運動的變化規律。由于不同生命階段家庭成員的數量、關系類型和家庭功能有差異,家庭結構因此表現出區別,進而直接影響到家庭決策與行為,家庭資源的獲取與分配以及家庭關系等。在此過程中,“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也隨之生成、強化并產生再生產過程。鑒于此,本文根據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對西方經典家庭生命周期理論模型進行修正,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家庭組成階段,指的是夫婦從結婚到生第一個孩子之間的夫婦核心家庭階段。
在這個階段,家庭初組成,在年齡和勞動能力上,夫妻兩人都年輕,處在勞動能力的增長階段;家庭結構上,新家庭成員的出現,構成了夫妻核心家庭;家庭任務上,他們的主要任務是賺錢,同時由于不需要照顧子女,牽掛少,所以為了獲取更高的收入和外出見世面等原因,出外打工的意愿和動力非常高;家庭功能上,夫婦核心家庭也只為實現家庭經濟功能而努力,因此,從夫婦小家庭的生計結構看,他們大多表現為夫妻同時在城市務工的狀態。根據《報告》顯示,此時的農民工更傾向于遠距離外出到大中城市打工,以獲得更高收入。
第二階段為家庭擴大階段,指的是從夫婦生第一個孩子到最后一個孩子結婚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是典型的核心家庭階段,從年齡和勞動能力看,此時他們多為三四十歲左右,正處于壯年,構成家庭中的主要勞動力;從家庭任務看,隨著孩子的出生,家庭成員數量增加,養育子女成為家庭的新增任務;家庭功能上,由于有了孩子,家庭不僅要具備經濟功能,還要擔負起撫育子女的功能,此時,如果家中有父母可以幫助他們帶孩子,他們就可以繼續留在城市中打工,以獲得更高經濟收入。而在他們父母無法幫助他們帶孩子且他們無法將孩子放在城市照顧的情況下,根據家庭性別分工原則,只有讓年輕的孩子母親帶著孩子返回農村,而孩子父親則可以選擇是在外務工還是回到本地務工,這就構成了“以性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如果繼續劃分,根據父親是在本地打工還是外地打工,又可以繼續分成“以性別為基礎的基于本地核心家庭的半工半耕”和“以性別為基礎的基于異地核心家庭的半工半耕”。而經驗表明,以前一種情況居多,即家庭中的女方回到農村照顧孩子時,出于照顧家庭的需要,男方大多也會回到農村,在家當地找工作,以照應家庭。
第三階段是家庭再擴大階段,指的是從夫婦子女結婚生子到他們子女的子女全部再結婚階段。
在這個階段,從年齡和勞動能力看,夫妻年齡大多已在45歲以上,但也不會太大,構成低齡老人群體,但隨著他們年齡的增長,他們的勞動能力不斷衰退,在工作中受到青壯年排擠,從家庭中賺錢的主要勞動力變成輔助勞動力;在家庭任務上,雖然隨著子女結婚離家,使得家庭結構得到暫時縮小,但隨后孫輩的出生,按照家庭分工,照顧孫輩的任務通常會落到他們這些中老年父母身上;家庭功能上,由于孫輩的出生,家庭中在經濟功能之外,仍要負擔撫養子女的功能。
這個階段,為了替子女照顧孩子,實現家庭延續,他們從城市回到農村,這樣,他們處于青壯年的已婚子女就可以繼續在城市中打工賺錢。雖然諸多研究表明中國家庭從形式上核心化了,但由于中國家庭的基本價值目標的存在,同時受中國傳統父子一體的觀念影響,分家所產生的新的家庭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家庭代際關系中表現出“恩往下流[17]”和“子代對父代的代際剝削”的資源分配機制[18]。這個階段,因為撫養孩子的關系,之前已經在經濟形式、居住等方面實現分家的子代家庭與父代家庭又重新因為撫養孩子的需求而部分合在了一起,表現為“不分家的分家”,在家庭結構上,此時,從大的層面講,中老年父母、已婚子女和他們的孩子,構成了直系家庭乃至于聯合家庭;從小的層面看,農村中的中老年父母單獨在農村帶著孫子孫女,構成隔代家庭。經驗中發現,此時,一方面,正處于低齡老人階段的中老年父母仍然具有一定的年齡優勢和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在農業機械幫助下,中老年人不僅能獨立完成“戶均9.2畝”的基本農業生產,還能有大量勞動剩余[3];同時,受農業種植收入低的影響,留村的低齡老人也需要到本地市場中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務工經商活動。所以在這個隔代家庭中,又會重新進行家庭分工,女性因為體力的原因和文化的原因,更多是在家中照顧孩子,同時照顧田地,男性則在本地建筑市場、制造業市場等從事一些務工經商的活動。《報告》也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占外出農民工的60.1%;而老一代農民工則占到本地農民工的76%,這表明,中老年人在當地同樣參與務工活動。這就使隔代家庭可以獲得務農和務工的兩部分收入,進而構成為“以性別為基礎的基于本地隔代家庭的半工半耕”;此時,雖然他們因為照顧孫輩的需要而返回農村,但他們的子女卻由于沒有了孩子的拖累而能夠更好的外出城市務工。因此,從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所構成的直系家庭來看,子女遠在外地城市打工,父母同時在農村務農,從而構成了“以代際為基礎的基于異地直系家庭的半工半耕”家庭經濟模式。
實際上,這個階段,按不同家庭結構看,大部分農村家庭既有“以性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又有“以代際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同時兼有本地和外地打工,在家庭結構上也包含隔代家庭模式、直系家庭模式乃至于聯合家庭模式等,顯示出農村家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第四階段是家庭收縮階段,指的是從孫輩結婚到家庭成員死亡的過程。
這個階段,從年齡和勞動能力看,之前的低齡老人大多步入了70歲左右的高齡老人階段,無法繼續打工。如果身體好,也僅能依靠機械專職種植少量農作物,步入了全面“務農”階段;從家庭結構看,他們雖然無法繼續務工,但在此階段,他們的子女也已步入中老年,進入家庭周期的第三階段;他們的孫輩也已結婚成家生子,步入家庭周期的第二階段,因此整個家庭因撫養和贍養功能的存在仍構成一個擴大的直系家庭;家庭任務上,由于孫輩仍有子女,同時他們自己也到了需要子女照顧的年紀,所以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成為家庭首要任務;家庭功能上,除家庭經濟功能和撫養子女功能,家庭又增加贍養老人功能。所以,在這個大家庭中,構成了處于第四階段的高齡老人在村養老;第三階段的子女組成的低齡老人在村照顧老人和孩子,同時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務農務工活動;處于第二階段的孫輩則努力在城市打工賺錢的家庭分工結構。而從整個家庭結構看,家庭仍表現出“以代際為分工的半工半耕”的家庭結構。
綜上可知:第一,家庭生命周期對農村家庭勞動力外出務工有顯著的影響,年輕夫婦家庭勞動力外出務工的概率較高,成長中的核心家庭隨著家庭戶主的年齡逐步增大,家庭勞動力外出務工的幾率在減少[19];第二,本文所列家庭生命周期從一個孤立家庭的產生開始,但實際上,由于家庭生命周期是一個沒有間歇的循環,所以在現實中,農戶都可看作為多代家庭成員共存的家庭結構,需同時擔負生育、養老、撫育、經濟等多項家庭功能,在不同形式家庭分工下,“半工半耕”也就表現為一種常態的生計結構;第三,隨著城市化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戶會逐漸向城市轉移,從而離開這個基于農村家庭的生命循環,但在當前我國仍然有2億多農戶和社會結構無法短時間內容納這些農戶入城的情況下,絕大部分農戶仍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依靠沿襲這個家庭生命結構而生活。
四、家庭結構與“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
通過從家庭靜態結構和家庭動態結構兩方面對“半工半耕”生計模式的分析可知,家庭結構通過家庭的社會任務、家庭的社會功能和社會分工影響對家庭的生計結構展開影響。比如,在沒有孩子和老人的夫妻核心家庭中,增加經濟收入是家庭主要社會任務,經濟功能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于是夫婦兩人就可以選擇共同務工的生計模式以增加收入;當有了孩子或老人,撫養孩子或照顧老人成為家庭任務,家庭此時就需要同時負擔經濟和撫養、贍養等社會功能,因此,如果是在有孩子的典型核心家庭結構中,通常按家庭性別分工:妻子在村撫養孩子和務農,丈夫進城務工;如果是在直系家庭結構或聯合家庭結構中,按家庭年齡分工模式變成低齡老人在農村照顧孩子,而青壯年的夫婦到城市務工的生計模式,而在當前社會結構和城鄉二元體制的制度影響下,農戶的家庭社會經濟功能和社會撫養功能需要分別在城市和農村中完成,因此,負擔撫養功能的婦女和老人回村之后,同時從事一些務農工作,獲取一些收入,從而構成家庭結構對生計結構的影響。以此類推,在農村家庭結構中,幾乎每個農戶都將在家庭不同時期面臨“上有老,下有小”的局面,在滿足家庭經濟功能的同時,總還要滿足家庭的撫育和養老等社會功能,這就不得不采用“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
與此同時,農戶不僅選擇了“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同時將“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長期維持了下來,這既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影響,更是受家庭結構影響:一方面,在國家宏觀經濟結構層面,當前的城市經濟結構容納不了如此多的農民進城。這是因為,我國處于世界產業鏈末端的產業結構,決定了當前進城務工的絕大部分農民只能工作在低附加值的初級加工制造業領域的就業結構和獲得低工資的收入結構,而即便是這種社會經濟結構,仍然是有限度的。據《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顯示,2013年我國全國就業需求總共只有7.6億,其中城鎮就業3.8億,從2009—2013年的6年數據顯示,每年城鎮新增就業人口需求也只有1000多萬。因此,如果進城打工的農民超過這個數量,多出來的農民就會因無法在社會經濟結構中找到位置而無法就業和生活。而目前我國農村仍有超過6億農民,每年仍然源源不斷的會有來自農村的青壯年勞動力進城尋找就業機會,在這種容量有限的社會經濟結構下,“新分子入社必須由舊分子把他的職位讓出來[21](P536-545)”,新進城的農民工要獲得工作,只會不斷擠壓相對沒有市場競爭力的老人和婦女的機會,因此,無論是否愿意,在當前社會宏觀經濟結構下,這些被排擠下來的農民都只能返回農村;另一方面,在農村家庭結構中,面對無法回避的撫養、養老、經濟等家庭社會需求,必須承擔起相應的家庭社會功能,而農戶所處的種植環節位于農業收益鏈條“微笑曲線”的底端[22],收益較低,因此,“單靠農業讓小農經濟條件下農民增收,那恐怕是一種夢境”[23]。這就決定了,在家庭結構的影響下,農民必須進城打工,但城市中宏觀經濟結構的容量卻又是有限的。由此,隨著農村家庭生育周期的變化,曾經接受家庭撫養的未成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成長為青壯年,進入城市打工以承擔家庭的社會經濟功能,而曾經的青壯年此時已經成為低齡老人,受宏觀經濟結構容量限制,低齡老人的工作機會和職位被新來城市的青壯年搶占,于是,低齡老人返回農村,接替他們已經老去的父母,從事農業活動,從而在社會分工中構成“社會繼替”,在家庭中也隨著家庭社會任務和家庭分工在家庭內部新老成員之間的更替實現了“家庭繼替”和“半工半耕”生計結構的結構再生產。因此,可以大膽預測,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農村家庭結構穩定的內在影響和宏觀經濟結構相對穩定的容量增長,絕大部分農戶仍然只能依靠在城市務工與農村務農的“半工半耕”生計結構生活。
五、結語和建議
綜上可知,家庭作為一個共同體,家庭結構依據其自身的結構特點,成為農戶選擇“半工半耕”家庭經濟分工方式的重要決定力量,且隨著家庭生命周期的發展,“家庭繼替”的遞補,“半工半耕”的生計結構也因實現了家庭結構再生產而得以長期維持,并在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相對穩定的背景下繼續存在下去。
應該說,“半工半耕”生計結構適應了農戶家庭結構的內在需求和國家宏觀經濟形式的外在限制,成為農戶維持家庭再生產的重要經濟基礎。因此,在國家政策上保障農戶“半工半耕”生計結構的穩定就具有重大意義:一方面,堅持城鄉二元體制。城鄉二元體制雖然看起來對農民進城有一定影響,但真正影響農民進城的是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規模和水平仍不足以支撐起農民在城市的長期生存,經濟原因才是阻礙農民進城的關鍵。而當下的城鄉二元體制主要是保護在城市中被青壯年擠掉工作機會的老人和婦女有回村的權力,為他們進城失敗后提供一個去處,不至于流落街頭而無家可歸;另一方面,繼續實行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因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度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力,這就為在城市中已經失去競爭力的老人和婦女提供了生計保障,一旦他們從城市回到農村,由于他們在農村還有土地,且隨著農業機械、電力、化肥、農藥的大量使用,且作為季節性生產的農業活動,每年也只需要忙活2~3個月,農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極大降低,所以過去只能作為農業輔助勞動力的老人和婦女在農業機械的幫助下可以以農業主要勞動力的身份參與農業生產,“老人農業”和“婦女農業”成為可能。因此,在城市中無法生存的老人和婦女仍然可以在農村中依靠務農獲取經濟收入,并依靠農村的“低消費、高福利”完成家庭的再生產。因此,當下應繼續堅持城鄉二元體制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保持農民“自由進城,自由返鄉”的權力,成為維護農民有保障的生活,進而維護國家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社會科學》2015年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