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孝文化傳承對于實現現代農村社會“善治”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鎮化加速發展階段,城鎮化發展給農村孝文化傳承帶來了諸多“變數”。文章在深入剖析城鎮化發展給農村孝文化傳承帶來的三大主要影響的基礎上,從構建符合時代要求的農村孝文化內容體系,拓展農村孝文化傳承的載體樣式,完善農村孝文化傳承的法律支撐體系,提升農村孝文化的品牌影響力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應對策略。
關鍵詞:城鎮化 農村 孝文化 傳承 對策
講求孝道是中華傳統文化最鮮明的特質之一。孝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要件”。中國孝文化的內涵博大精深,有小孝、中孝和大孝之說,所謂小孝,即講求孝敬父母;中孝,即講求敬愛宗族長輩;大孝,即講求忠君愛國。雖然中國孝文化是中國古代農業文明發展的產物,而我們今天已進入到了信息文明發展時代,但無論社會如何變遷,人們的生產生活條件怎樣變化,人們的家國情結以及對親情的珍視卻是不變的,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孝文化所傳遞的“親慈子孝”、“尊老愛老”、“欲安其家,必先安于國”等人倫親情觀具有永恒意義,它對于今天維持良好的人倫親情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值得我們繼續傳承與弘揚。
一、現代農村傳承孝文化的重要意義
我國孝文化起源于殷商、西周的祭祀祖先活動。到了春秋戰國時期,孝文化經過孔孟改造后成為了傳統宗法道德的基礎。而在漢代,孝文化又走向政治化,“以孝治天下”成為我國古代政治家的共識。孝文化是適應我國小農經濟和皇權政治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文化傳統。孝文化在中國古代農村社會治理中起到了根基性的作用。進入近代以來,我國傳統孝文化先后受到來自西方文化理念的沖擊以及馬克思主義文化觀的改造,其內涵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和發展。在今天中國農村盛行的孝文化是一種廣義上的“孝”, “孝的內容不僅僅是家庭生活,還指按長輩意志辦事,實現長輩的愿望,實現人生價值,報效民族和國家,為家族和鄉里爭光。”這種孝文化已成為中國現代農民鄉土情懷的重要表征,也是他們對美好道德生活追求的重要表現。盡管在當代中國,孝文化所賴以起源和發展的經濟根基——小農經濟正在退出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生活發展舞臺,但孝文化作為廣大農民“共奉”的行為習俗已深植民間和每一個農民的血脈之中,在小農經濟尚未完全退出中國農村經濟和社會生活發展舞臺的情況下其作用仍不可低估,而正如美國學者弗里曼·畢克偉·賽爾登指出的那樣,“傳統文化和經濟措施并非只有不合理的一面,這類措施也包括從家庭內部分工到通過準備救濟糧應付自然災害等許多在經濟上有效的甚至是救人一命的辦法。”孝文化中所蘊含的積極成分對促進現代農村社會穩定向好發展依然意義很大。而且相比其他傳統文化,孝文化具有濃郁的鄉土情懷與強大的道德滲透功能,這亦使得它在中國現代農村社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孝文化是現代農村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內核與靈魂,反映了中國無產階級及其先鋒隊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利益,也是黨制定各項大政方針的價值準繩。經濟學家道格拉斯指出:“意識形態是種節約機制,通過它人們認識了他們所處環境,并被一種‘世界觀’導引,從而使決策過程簡單明了。因此,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農村社會治理工程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降低我黨和政府在農村的施政成本,提升農村社會治理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孝文化是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文化資源。傳統孝文化中蘊含著許多積極的思想內容,它們與黨的十八大所倡導的“24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一致,可以說是這些價值觀的源頭和“雛形”。比如,《禮記·大傳》說道:“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于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于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其意是在強調,敬祖、親宗與愛國是一致的,都是孝的基本要求。又如,《論語·學而》說道:“孝悌者也,其為仁之本與。”其意是在強調,凡孝順之人當為友善之人,對人對物都應如此。等等。這些思想和觀點大多為廣大村民所認同并遵從。因此,弘揚孝文化中的積極成分,可以為農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提供源源不斷的思想支持和精神動力,提升廣大村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而貫徹落實黨的各項農村政策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2、孝文化是破解現代農村養老問題的重要“利器”
在中國人口老齡化迅速發展的背景下,農村養老直接關系到現代農村社會穩定與和諧,是農村社會治理必須重視并應著力解決的問題。有學者通過調查研究指出,盡管目前我國的養老方式存在家庭養老、社會養老、自我養老等多種樣式,但由于絕大多數的農村老年人沒有退休金及其他養老保障,所以家庭養老仍然是農村最主要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養老方式。孝文化的傳承與弘揚,在鞏固家庭養老功能上有重要的積極意義:一是孝文化的傳承與弘揚有助于增強家庭成員的養老責任意識。比如,《周書·謚法》說道:“慈惠愛親為孝。”《國語·周語》又說:“孝,文之本也。”《左傳·文公二年》又說:“孝,禮之始也。”《孝經·庶人》又說:“謹身節用,以養父母”。等等。孝文化將“養老”看作是“文之本”、“禮之始”,把孝敬父母看作人的“立德之本”、“立信之本”,這些思想和觀點對于促進青年農民一代“高看”和重視侍養長輩,促進農村家庭的代際和諧極具價值。二是孝文化的傳承與弘揚有助于提升家庭養老的質量。在市場經濟消極影響下,在許多農村青年一代中存在著把養老問題簡單的歸結為物質扶助的問題,片面認為養老養的好不好主要看給錢給的多不多了。而中國孝文化卻告訴我們:“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這也就是說,養老不僅僅在于物質扶助,更重要的精神上的關懷和日常的照顧與陪伴。這些思想對于促進農村青年一代重新審視自己的養老行為,樹立起正確的養老觀念有莫大的幫助,從而也有利于改善當前農村流行的物質養老的低水平形態。
3、孝文化是促進農村社會治理德法并舉的重要支撐
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就要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為全面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孝文化的傳承與弘揚為新時期農村社會治理堅持德法并舉提供了有力地文化道德支撐。具體來說,這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為農村社會法治提供了合理的道德價值根基。中國孝文化主張,孝的行為要求不僅僅在于在家中侍養父母,而且在于遵守國之禮制,即是說,孝順之人必須遵守家規國法。中國孝文化把遵守家規國法看作是“有德”的最高境界。在當代中國農村,農民在物欲的刺激下其行為不乏出現越規越法的現象,因此弘揚孝文化有助于增強農民對法規的敬畏意識和遵從意識,有助于在農村社會形成遵紀守法的共同文化心理。二是傳統孝文化是農村社會法治提供了有益的補充。盡管中國的農村法規建設取得了不俗的成績,但相對農村社會發展變化實際來講,仍顯得滯后和不完善。這也就意味著,在解決一些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問題時,我們仍存在無法可依的現象,比如在子女輪養父母的責任大小上,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由此引發的家庭糾紛甚至違法行為卻在農村屢見不鮮,這也就需要借助孝文化中人們公認并接受的道德觀念作為處置依據,通過公眾對優秀傳統道德風尚的信仰來克制違法的妄為。
二、城鎮化發展給現代農村孝文化傳承帶來的影響
國家統計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我國多項宏觀經濟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城鎮化率為57.35%。由上海交通大學城市科學研究院與北京交通大學中國城市研究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2016-2020中國城鎮化率增長預測報告》預測,2020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63%。根據國際經驗,當一個國家城鎮化水平達到30%—70%時,意味著城鎮化處于加速階段。據此,中國目前及今后一段時期都將處于城鎮化加速階段上。城鎮化發展給農村孝文化的傳承和弘揚帶來巨大的影響,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城鎮化加劇了農村孝文化傳承的代際差異
城鎮化發展推動了農村階層分化,進而導致農民在價值觀念上的多元化,這也使得農民在對待孝的行為和理念上發生了分歧。在城鎮化發展背景下,許多青壯年農民通過外出務工和自我創業,在家庭中的經濟地位大為提高,隨之有了更多的家庭話語權,而且由于他們接受外來觀點的機會增多,這些都使得他們對孝的看法和態度有了較大的變化,與老年農民的看法和態度呈現出較大的整體性差異。當前農村老年人在養老方式上多傾向于居家養老,不太接受社會養老模式,認為這樣能夠經常跟兒女呆在一起,“養兒防老”天經地義;然而,許多青壯年農民尤其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的社會養老意愿傾向較為強烈,對傳統養老方式并不看好。許多農村年輕一代認為,養老是造成家庭經濟負擔的重要原因之一,他們主張在養老問題上,應鼓勵老年人自食其力,政府應承擔更多的養老責任。由于受到城市經濟消極因素的影響,許多年輕一代在孝道的踐行上注入了更多的“利益交換”特質,將對老人的贍養行為看作是一種利益交換行為。另外,值得提出的是,由于不同地區的城鎮化進程不一樣,導致在孝道看法上的這種代際分歧存在顯著的區域差異性。相關研究發現,在中國北方農村,老年人與青年一代在孝道問題的看法上存在物質和精神層面的雙重分歧,而在中部地區,則表現出物質層面的低度分歧與精神層面的高度分歧,在南方地區則主要表現出精神層面的低度分歧。
2、城鎮化溶蝕了農村孝文化傳承的介質載體
城鎮化發展背景下,農村的現代化訴求提升,這也使得農村的傳統文化傳承被忽視,趨于邊緣化。相關調查發現,目前我國農村承載孝文化的物質載體和精神載體,比如家譜、廟堂、地方民俗等,破壞情況嚴重,有的甚至走向消亡。但在另一方面,一些現代文化元素,比如現代建筑、現代音樂形式、現代通信工具等,又被應用于農村孝文化的傳播之中。而值得關注的是,城鎮化發展促進農村青壯年勞力向城鎮流動,造就了大量的留守兒童,據2016年11月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通報,目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有902萬人,這些留守兒童所受到的孝道教育是一種“斷代式”教育,缺乏足夠的父輩示范實踐的支撐,這也讓留守兒童所受的孝道教育不完全不充分,而這對于孝文化的傳承是極為不利的。同時,長期以來的計劃生育政策,讓中國社會傳統的家庭結構基本解體,家庭日趨小型化,大多是“四二一”家庭模式,使得農村家庭養老困難倍增,這也增加了農村孝文化實踐的阻力。另外,在城鎮化發展影響下,傳統的宗親關系無論是在對農村家庭生活的影響力,還是對農村公共事務的影響力都遭到了相當大的削弱,農村孝文化的傳承所依仗的強大宗法力量支持已不復存在。
3、城鎮化改變了農村孝文化傳承的社會環境
文化學者包亞明指出:“社會空間允許某些行為發生,暗示另一些行為,但同時禁止一些行為。” 孝文化作為一種倫理文化,重在踐行。社會環境的變化對孝文化弘揚與傳承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城鎮化發展極大地改變了既有的農村社會環境,其中的幾個改變給農村孝文化弘揚與傳承帶來了不利的影響。一是村落社會的“陌生化”走向。這種“陌生化”走向突出反映在家庭成員“利益間距”的拉大和村落家庭間的“人際交流”的減少。在城鎮化發展背景下,農民進城的機會增加了,這就進一步撬動了青年農民進城追夢的渴望,許多青壯年農民都走向了進城務工之路,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民工近3億,約占整個農民戶籍人口的三分之一。這些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后開始進入到一個新的利益圈層之中,在當前城鄉二元結構尚未完全破除的情況下,這個新的利益圈層與他們原來在家里所賴以生計的利益圈層之間的交集甚少,城市生活壓力和利益訴求迫使這部分青壯年農民在經濟上“疏遠”了留守老人,而生活空間的分隔又使得他們也不可能像原來那樣時刻照看留守老人。同時,在城鎮化發展的影響下,在眾多“返鄉”人士推動下,諸多城市生活模式也被“搬進”農村,傳統村落鄰里之間的內部聯系被逐漸削弱,依靠人際交流解決村落事務的辦法趨向弱化,村落社區由熟人社會逐漸淪落為陌生人社會,這也使得村落社區在對待“虐老”現象上顯得日趨冷漠。二是農村社會風氣的“功利化”趨勢。城鎮化發展過程實際上就是城鄉兩種文明的融合發展過程。但這種融合并非對稱式融合,鄉土文明始終處于一種相對弱勢的地位,城市文明對鄉土文明的滲透更多更強,而在這個過程中,在青壯年農民盲目逐利的心態烘托下,城市文明中的功利化成分開始在農村盛行開來,沖破了農村原來義利關系的舊格局,造成農村義利關系在“孝”上的暫時失衡,“為了錢而不顧親情”甚至“骨肉相殘”的現象在我國農村時有發生。
三、促進城鎮化背景下現代農村孝文化傳承的對策探討
面對由城鎮化發展帶來的各種影響與挑戰,新時期我國農村孝文化傳承與發展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1、構建符合時代要求的農村孝文化內容體系
任何一種文化的產生都是源于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孝文化也不例外。而孝文化之所以被看作“我國傳統文化之本”,更是在于其符合人類自身再生產的需要。孝道的實質“是伴隨人類自身再生產而自然產生的親親之情”。可以說,只要人類不滅絕,孝文化則必將存延下去。因此,今天我們在農村應該理直氣壯地弘揚孝文化。但同時,我們又要看到,孝文化的內涵又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時代變化而不斷演變,刻上時代的烙印。我國孝文化經歷過數千年封建氣息的熏染,其中蘊含著一些宣揚“愚忠愚孝”的糟粕成分,對于這些內容我們應當堅決剔除。當今,我們正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時代浪潮中,我們應給予當下時代實際足夠的尊重和“親近”,構建符合現時代需要的農村孝文化。一是要對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指征要求,構建三層次的孝文化內容體系。價值觀是文化的核心和靈魂。黨的十八大提出了“12詞”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別闡述了黨和人民在國家、社會和公民三個層面的價值取向,反映了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傳統孝文化內容體系中,社會層次的內容是比較欠缺的,因為在封建社會制度下,社會是一種“極度萎縮”的存在。而在現時的中國,社會加速發展,呈現出一種“大社會小政府”的發展趨勢,這也就使得樹立起正確的社會價值觀顯得意義非凡。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孝文化中的“親社會”內涵。二是要注重突出孝文化內容建構的民族特色。我們在建設孝文化內容體系的同時,也應建立起符合當代中國農民審美情趣的孝道話語體系,便于廣大農民理解和應用。要注重吸取當代中國學者在孝文化研究中的有益成果。三是要注重突出孝文化內容建構的問題意識。在構建孝文化內容體系中,我們應以解決當下農村養老問題為中心,創新性回答在當代中國農村,“為什么要善待長輩,應該怎樣善待長輩?”、“如何看待和對待留守兒童和留守老人?”等一系列重大社會問題。
2、拓展農村孝文化傳承的載體樣式
在封建社會,孝文化經由統治者及其御用文人改造并大力推行之后,成為中國社會家庭道德規范的最高原則和最集中的表現,深入到了民眾生活中的各個角落,業已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習俗。孝文化經由古人的實踐和創造性發展,留下了許多寶貴的孝文化物理景觀和人文資源,這些都是今天孝文化傳承的重要載體。比如,舜帝孝故事、孟宗哭竹故事等古人孝行故事;孝感董公墓、舒城望母山、慈城節孝祠等孝址;披麻戴孝、“做七”、“百日”等地方孝俗;黃孝大鼓、《琵琶記》、《二十四孝圖》等孝藝。等等。然而,古人留下來的許多孝文化傳承載體在新文化運動和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壞,還有一些在今天的文化產業化浪潮中由于過度開發而“不復存在”。因此,要傳承和弘揚好孝文化,我們應努力挖掘、整理和保護好這些既有的孝文化載體,發揮好其在當今農村孝文化傳承中的積極作用。同時,我們還應注重運用現代元素和科技手段創造新的孝文化傳承載體。比如,運用現代建筑設計理念建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孝文化公園、步行道、村鎮辦公大樓、居民樓等等;打造諸如《孝和中國》、《孝感動天》、《新二十四孝》等頌揚孝道的現代精品舞劇到鄉村輪演;拍攝諸如《一個都不能少》、《一個獨生女的故事》、《我的父親母親》等電影故事片到鄉村放映。在全社會征集有關“孝星”、“孝行故事”的典型故事,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科技手段塑造和傳播新時期的孝星模范,用人們身邊的人來感動人、教育人。要注重以春節、元宵、清明、端午等傳統節慶日為重要節點,加強向廣大農民宣傳和強化以孝文化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教育,同時要在農村大力推廣父親節、母親節、重陽節等以敬老愛老為主題內容的節慶。另外,在一些孝行文化頗具特色的行政村,地方政府可設立獨特的孝文化藝術節,來弘揚孝道。
3、完善農村孝文化傳承的法律支撐體系
孝文化傳承,從本質上看,就是一種道德的認知與踐行,這既需要說服教育軟手段的支撐,也需要法律制度硬手段的支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孝道立法上作出了許多努力,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現行的《憲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刑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行孝的義務和權利都做出了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的行孝問題處置基本能做到有法可依。但隨著我國社會轉型的加劇,城鎮化的加速,農村的社會生活又有了較大的變化,在孝道踐行上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因此,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孝道踐行的相關規定還可以進一步完善。比如,針對農民工長期在外務工,難以回家盡孝心的事實,我國某些地方出臺“孝老假”制度,鼓勵農民工“常回家看看”,給予家中老人必要的親情陪伴,但這種制度規定由于缺乏高位立法的保護常常難以真正貫徹落地,這就需要我們推動相關國家立法,為“孝老假”保駕護航。在城鎮化加速的背景下,農村養老問題完全由子女來承擔已經不現實,需要國家、社會共同努力,這也就需要國家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保障法規,擴大和完善對農村老年人在就醫、購物等日常生活上照顧。同時,針對當前農村呈現的重物質輕精神的養老困境,我們應積極借鑒歐美國家的一些有益做法,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精神贍養納入農民工的工作業績考核體系,將精神贍養與農民工的職業前途、個人信用和社會評價相掛鉤,以此來推動農民工樹立正確的孝道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國有關“行孝”的法律約束多以“懲戒”為主,難見“激勵”,我們應效仿韓國、新加坡等亞洲國家對農村孝順子女予以在城市創業稅收、貸款、購房等方面的優惠獎勵。
4、提升農村孝文化的品牌影響力
2014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要處理好繼承和創造性發展的關系,重點做好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打造獨具特色的農村孝文化品牌并不斷提升其影響力,是適應城鎮化加速發展背景下農村市場經濟發展變局,實現孝文化延續傳承和再創造的必然訴求。這就需要著力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重視對“呆滯”的農村孝文化有形載體的品牌化打造,使其“活起來”。目前我國許多農村地區雖然擁有很好的孝文化資源,但卻是“養在深閨無人識”,未能發揮其應有的教育功能,是一種資源浪費了,當地政府和企業應在此方面有所為,深挖當地孝文化資源的特色內涵,將之與現代元素融合,堅持面向市場和面向大眾,形成現代人所能接受的文化品牌,并通過政府有力宣傳和企業成功運營,使鄉域孝文化品牌由“知名”到“著名”。二是推進孝文化傳承示范園區建設。在全國孝文化資源富足的農村地區建立一批孝文化傳承示范園區,設立孝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重點研究基地,發揮好它們在孝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中的品牌示范帶動作用,積極在全國推廣它們的有益經驗。三是推進孝文化元素向旅游、健康、食品等人們日常生活比較關注的行業領域滲透。要注重對孝文化元素的“標識化”提煉,開發和推廣一批現代人都認同的孝文化標識符號,將這些孝文化標識符號與各種旅游產品、健康產品、食品產品有機結合起來,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潛移默化”地育人。
參考文獻:略
作者簡介:鄭自立,湖南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倫理學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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