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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軍亞:公理共議: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的協商治理及價值

[ 作者:陳軍亞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1-20 錄入:王惠敏 ]

——以“深度中國調查”的川西“斷道理”為據

摘要】在已有的話語體系里,協商是與現代民主相聯系的一個概念,這一界定遮蔽了歷史進程中的豐富事實,也導致了人們對協商治理內涵及價值的理解限度。傳統中國的社會治理實行雙軌制,體現國家與農民關系的縱向治理依靠強制,聯結民眾社會的橫向治理依靠協商。“斷道理”是協商治理的一種方式,它是指通過將當事人及其更多的人聚合在一起,相互討論和評說,明辨是非,判斷曲直,最后達成一致的協商治理過程。這一治理方式之所以有效,在于其遵循“公理共議”的協商邏輯。“斷道理”對于思考中國協商治理的內涵與價值具有重要意義,并在當下公共事務治理中仍具有重要價值。

關鍵詞】公理共議;協商治理;價值

黨的十九大提出:“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1]在中國,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并達成一致,實現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和深厚的實踐基礎。從我國的長期歷史實踐看,協商廣泛存在于人們長期的政治和社會生活領域,有民眾就有協商。特別是在我國傳統時期,基層社會的事務由民眾自我處理,協商治理的方式十分普遍。

但是,在已有的話語體系里,協商是與現代民主相聯系的一個概念。協商民主是在20世紀晚期,隨著西方代議制民主的功能缺失以及由此導致的社會分裂等問題而出現的對民主理論的修正和補充,符合西方民主發展和演進的邏輯。因此,置于西方民主語境之下的協商,既遮蔽了歷史進程中豐富的協商事實,也導致了人們對協商治理內涵及價值的理解限度。本文以傳統時期我國鄉村公共事務中的糾紛治理為例,對協商治理的歷史實踐及當下價值作一探討。

一、協商治理的中國視角

協商民主是20世紀晚期西方政治學界興起的一種民主理論,它是針對代議制民主政治體制在當代發展過程中的局限,對民主本質進行深入反思以后所作的修正[2]。代議制民主一般通過選舉的方式聚合民眾偏好,強調民眾所擁有的平等權利以及聚合所能達到的最終結果。但20世紀后半期,隨著“文化多元主義”的興起,由此所帶來的不同種族文化之間的社會沖突以及公共決策中的多數人參與難題,“協商”作為“改進解決政治問題的方法”進入民主領域,以回應西方社會面臨的“多元性、不平等、復雜性問題”[3]。

與代議制民主關注民眾的民主權利所能達成的最終結果不同,協商民主更強調這一權利的過程,即“強調公民在做出選擇過程中的深思熟慮與審慎”[4]。在關于協商民主的界定中,米勒、亨德里克認為,協商民主就是每個公民都能平等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并自由表達和理性討論的過程[5]。古特曼和湯普遜認為,協商民主就是通過公民的廣泛參與、相互交流,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尋求可行方案的過程[6]。迪文甘貝塔認為協商就是“所有人在做出集體決策之前依次發表看法和聆聽意見的對話”[7]。因此,如果代議制民主更強調結果,則協商是對民主過程的補充。

隨著協商民主理論的興起,這一理念也進入國內,一些學者嘗試從協商民主的視角審視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實踐,陳剩勇討論了協商民主在中國的適用性,以及這一適用性所誕生的政治文化傳統[8]。林尚立認為,統一戰線為中國協商政治的發展提供了政治資源、社會資源和制度資源[9]。何包鋼從儒家文化的角度,解釋了當代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協商實踐,提出了“威權性協商”的概念。郎友興通過對浙江溫嶺“民主懇談會”的過程及功能的討論認為,中國基層治理已經具備“商議性”民主的元素[10]。

概言之,在已有的研究中,協商是與現代民主相聯系的概念,學者們在這一框架下,分析當下中國的協商實踐。在現代民主理念下,協商民主只有在選舉民主確立以后才會發展起來[11]。對于中國的傳統社會而言,以往的研究者多是從“專制主義”“威權主義”的視角進行分析,因此,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是被已有的話語體系排除在“協商”實踐之外的。

但是,如果將協商基于治理的視角加以審視,我們會發現,基于現代民主視角的協商理念遮蔽了長期歷史實踐中豐富的協商事實。從國家治理的角度而言,中國傳統社會的治理實行雙軌制,體現國家與農民關系的縱向國家治理依靠強制。但在基層社會,強制性的國家權力并不介入民眾生活內部,社會大量事務依靠民眾共同商議、自我治理[12]。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的“深度中國調查”發現:在中國的傳統時期,鄉村社會內部存在大量的協商實踐和豐富案例[13]。正是民眾通過協商方式實現的自我治理,維系了傳統社會“國家不及”而“社會自治”的有效運行。以下以“深度中國調查”在四川省的調查為例,解釋傳統時期協商治理在糾紛調解中的實踐過程,并試圖從這一案例中思考中國協商治理的內涵和價值。

二、“斷道理”:村落秩序的調節方式

傳統村落社會的秩序維護主要依靠兩種力量:一是國家政權,二是民間權威。前者以保甲體系為代表,后者以族長士紳為代表。保長作為民國時期國家政權組織的末梢。其調解范圍十分有限。糾紛調解等村落日常生活秩序的維護并非其身份所應具備的職責所在,其主要職責在于國家賦稅和兵役征集等縱向政權關系的維護。族長士紳作為村落內生權威,其職責在于調解村落內部的橫向關系,其權力基礎在于血緣認同或者人們長期生活在同一村落內所獲得的對其品行道德的認同。

“深度中國調查”的長江區域調查發現:不同于華南地區聚族而居的宗族血緣型村落,也不同于華北地區以小親族為主的大型團聚型村落,在長江流域的四川地區,受低山、淺丘和小塊平壩地形的影響,村落形態呈現散居狀態。一方面血緣聯結十分松散,村落以多姓雜居為主;另一方面,人多地少的生存資源限制使得村民的地域流動性十分明顯。投佃而來,撤佃而去,因租佃土地而發生的搬遷行為在村落中十分常見。此外,為了便于耕種,人們習慣將房屋搭建于田地旁邊,單家獨戶,傍田而居,幾家之間相距較遠,地域范圍上并不緊鄰。

受到資源約束的生存行為除了表現在頻繁的搬遷上,還表現在小手工業和小商業對農業生產的補充。四川一帶的村莊,集市活動十分普遍。村民將竹編、紡織等自產的手工產品挑到集市出售,以補充土地資源的不足。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集市不僅具有商品交換功能。還形成了信息集散、娛樂交往等多種功能。彼此臨近的集市之間,開市的日期相互錯開,使得村民幾乎每一天都有集可趕。村民有“三天趕三場,逢十洗衣裳”的說法,形容集市在村民生產生活中的重要性。

松散的血緣聯結和頻繁的地域流動,以及隨田而居的散居狀態,弱化了村民生產生活的空間地域邊界。在村民生產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的集市,則形成了村民社會生活的公共空間。模糊的地域邊界以及開放的集市空間,使得村民對于糾紛調解和秩序維護所依賴的權威合法性具有超越“地域認同”和“血緣認同”的特點。村民糾紛調解和秩序維護主要依靠一種普遍的、公認的方式,村民稱之為“斷道理”。

(一)斷什么

“斷道理”是一種矛盾調解方式,進入其調解范圍的主要是村民日常糾紛,維護的是村民之間的橫向秩序關系。從我們的調查來看,主要包括兩類。

一是利益之爭。利益是決定人們行為的根本因素。村民之間既相互合作共享生存空間,同時又在彼此交往和聯系中發生各種矛盾和沖突。在一個相對有限的利益空間內,人們對于利益追逐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不同的利益空間,這種敏感性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村落利益空間內,主要表現為人們對所依賴生存資源的占有和競爭,如爭山土、搶山水等所導致的矛盾。山林有其邊界,如果你強我弱,強勢一方覬覦山土,則會發生強取豪奪的矛盾糾紛。此外,每年清明前后雨水較多的季節,為了及時插秧,村民常因爭搶山水而引發糾紛。丘陵地區的田塊存在輕微的高低落差,大雨以后,從山上順著山溝流下雨水,若不加以引導阻攔,可以流經山下地勢存在落差的大部分田地。有的村民為了爭奪山水以利盡早插秧,將山上流下的山水筑坎截斷,將其全部攔截到自家田地,從而引發與地勢較低處的田塊之間的矛盾。對于此類恃強凌弱的行為,村民認為:“大路不平眾人踩”,大家幫忙,到茶館,斷道理。

在更大的集市空間內,糾紛還表現為搶生意等行業爭利行為。村民稱趕集為“趕場”,每逢趕場的時候,從家里挑上簸箕和產品到集市擺攤售賣。村民認為流動攤和坐家戶不同,坐家戶的地點固定,長期在固定地點做生意,做出了自己的生意碼頭,位置地點對生意好壞影響不大。但流動攤因為地點不固定,很難吸引回頭客人,所以需要一個好位置,才能保證好的客源。為了各自的生意,擺流動攤的攤販之間因爭搶有利位置的矛盾時有發生。村民認為:“你為你的,我為我的,閑事只能大家管”,通常通過“斷道理”的方式解決。

除此以外,村民在集市交往中發生的矛盾和沖突,也通過“斷道理”的方式解決。如四川省廣安市岳池縣羅家壩村落內的一位秦姓村民帶著侄兒到集市趕場在一座公共廁所門口,年幼的侄兒被一條突然躥出來的狗嚇哭了。秦姓村民踢了狗一腳,被狗主人看到了,不依不饒,雙方由此發生口角之爭。在此過程中狗主人打了秦姓村民一耳光,將一顆牙打落了,矛盾由此升級。 雙方爭執不下,最后也通過“斷道理”的方式解決。

二是情理之爭。情理之爭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家族之間或者普通村民的日常糾紛之中。如婆媳不合、夫妻不睦、男女戀愛紛爭等。婆媳不合大多屬于“口角”矛盾。如媳婦認為婆婆偏向某個媳婦,或者在對孫輩的照顧上有所偏袒等導致媳婦對婆婆心生不滿。婆媳不合通常不會出現極端惡化,但如果發生媳婦或婆婆自殺死亡的情況,則演化成較大的矛盾。如羅家壩村落內有周姓人家,因家中婆媳矛盾,導致媳婦投井而亡,由此引發媳婦娘家和婆家之間的家族矛盾。死亡的媳婦一家在與其婆家“理論”的過程中,感覺受到了“慢待”,即沒有受到尊重,于是雙方約定通過“斷道理”的方式解決問題。

夫妻之間的口角糾紛屬于家庭內部矛盾。但若涉及休妻或離婚,則引發兩個不同家庭之間的較大矛盾。羅家壩村內有一位楊姓村民,娶鄰村周家女兒為妻。楊周兩家子女結婚以后,周女多年未曾生育。此后,楊家男子外出當兵,幾年以后返回,村內傳聞其妻子周氏在家作風不好,不守婦道。楊家于是提出離婚,要把周氏休掉。周家不同意,由此引發雙方矛盾。最后雙方約定:“斷道理”。在四川省新津縣金華鎮的白果村,曾經發生男女戀愛糾紛。村內一年輕男子追求鄰村一位女子,但遭到女方拒絕,男子不死心繼續糾纏,最后引發男女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兩家之間也通過“斷道理”的方式得以解決。

(二)在哪兒斷

“斷道理”主要在集市的茶館中進行,且一般選擇規模較大、茶客較多的茶館。為什么選擇在茶館,村民給出了兩點解釋:一是“人人都能進”;二是“事事都可說”。

對于趕場的村民來說,無論是“趕賣場”還是“趕耍場”,到了集市上,最常去的地方是“茶館”。到茶館喝茶者無年齡和身份限制,除了婦女和孩童很少進入以外,其他“三教九流”都可到茶館喝茶。調查過程中村民回憶,身份、財富差異較大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少來往,但在茶館喝茶時則“不分彼此”。雖然人們身份不對等,但都可以進入同一間茶館,可以同桌喝茶,也可以分開落座。茶館中茶客的身份非常多樣化,有談生意的做買賣的人,也有閑聊的茶客,也有想去尋找田主的租客。熟人朋友之間相約聚會,也會在茶館中進行。

茶館中的言論話題具有開放性,可談論國家大事,也可議論鄰里瑣事,或者交流身邊趣事。在茶館中斷道理,村民稱為管的“閑事”。發生矛盾糾紛的雙方對于身份多樣的茶客而言,既非礙于情面的熟人,也非迫于強勢的權威,“你不說,他會說,他不說,自然有別人來說,總有講道理的人”。因此,茶館是一個事實上相對開放和包容的話語空間。

由于茶館具有公共性和開放性的特點,村民將茶館視為“斷道理”的最佳場所。對此,村民解釋:如同兩個人打架,弱小的一方總是打不贏強大的一方。因此,強大的一方總是希望在一個隱蔽的角落解決問題,因為他總是不會吃虧的;弱小的一方則希望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解決矛盾,因為有眾人見證,“道理”由眾人維護,即村民所言“大路不平眾人踩”。

(三)誰來斷

一個集市的交易范圍可覆蓋集市周邊的幾個村落,一個村落的村民也可去周邊幾個集市中趕集。村落和集市之間交錯復雜的聯系使得集市空間成為一個“陌生人”的活動場域,這使得集市茶館中“斷道理”的茶客也具有開放性和非特定性的特點。

因為趕場對于村民來說是十分常見的行為,而集市的場期又保證了幾乎每天都有場可趕。因此,斷道理的時間沒有任何限制性。可由矛盾雙方彼此約定時間,各自廣而告知,邀約熟人前去。也可由他人提議,或者發生矛盾的時候臨時起意,到茶館中去。時間的隨意性意味著參與斷道理的茶客沒有特定對象,可以是相約前去的親朋好友或者熟人,也可以是正在喝茶的茶客,或者是集市上買賣東西趕場的村民,得知某茶館中有人斷道理,臨時起意到茶館中傾聽評論。只要茶客到了茶館中,有人斷道理,都可以參與評論。

(四)怎么斷

斷道理并沒有明確規定的程序,根據所斷道理的不同、所斷道理的嚴重程度不同,斷道理的過程一般分為三步。

首先是言說階段。糾紛雙方言明事實。矛盾雙方進入茶館落座,先和周圍的茶客打招呼。如果有相約前來的熟人,一起落座以后會幫著招呼周圍的茶客:“大家聽聽,大家擺一擺”。糾紛雙方即“你一言我一語”各自言明事實。在這一過程中,會有茶客插話或者追問,以更加了解事情的緣由。糾紛雙方都可解釋,但因“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眾人一時難以形成意見一致的評斷。

其次是茶客議論階段。隨著茶客越聚越多,大家的主張或者意見也越來越多。如果事情比較復雜,則可能形成彼此相左的意見。茶客中也可能形成爭執或者討論。如羅家壩秦姓村民在茶館斷道理的過程中,有的茶客認為,是秦家人不對在先,他不該踢王家的狗,王家的狗跑出來只是嚇著了秦家的孩子,一方面秦家的孩子膽小,另一方面狗不懂道理,人不該與狗計較。有的茶客則認為,狗沒有主人管,嚇著了秦家的孩子。如果是野狗,踢一下也是可以的,狗又沒有受傷。有的茶客認為,狗嚇著孩子,秦家踢了狗,兩邊算扯平了。但王家又打了秦家,而且導致秦家受了傷,這是王家的不對。有的茶客提出,既然王家不對,那王家就該賠償,怎么賠由秦家說了算。

最后是一致性意見的形成階段。在茶客七嘴八舌的議論中,大家明了事情真相,也了解了事情發展的過程,以及其中的分歧和爭端的緣由過程。隨著議論的時間越來越長,在各方的持續爭執中,一般會有人首先發言,講明他對糾紛的看法及其中的道理,以及解決的辦法。如果他言之成理,且讓大家信服,則大家隨之附和;如果發言的人有失公允偏袒一方,則會有其他的人加以反駁。如果茶客中各有爭執,吃茶的時間會持續較長。茶館中的茶客可能走了一撥,再來一撥,直到大部分都附和一方的觀點,另一方也表示接受、信服。道理即講明。如羅家壩秦姓村民在集市上廁所時因狗與王家所發生的矛盾,在茶館中講了一個多小時,最后大家評斷:秦家不該踢狗,但王家打人不對。

(五)斷的結果

對于矛盾糾紛的一致性意見形成的時候,就形成了斷道理的結果:雙方平息矛盾,且對大家形成的一致性意見表示信服。斷的結果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結束糾紛;二是履行賠償。

結束糾紛一般通過話語進行,由“失理”的一方向“得理”的一方道歉。如在秦家和王家的糾紛中,因大家認為王家的做法不占理,因此,王家買了幾包煙,給參與斷道理的茶客一人撒了一支,并說:“今天是我不對,茶錢我開了,梁山兄弟越打越親。”秦家接了王家的煙,說“沒得事”。雙方即平息矛盾。

如何履行賠償也包括在茶客的一致性意見中。賠償一般包括兩類:一是物質賠償。如在秦王兩家的集市廁所糾紛中,雖然秦家認為應該對孩子和他都進行賠償,但最后大家一致認為,秦家也有不對,沒有護著自己的孩子,也不該踢狗。秦家雖然受了傷,但是在雙方發生的口角糾紛之中。王家給秦家抓一副藥即可,不必作其他賠償。二是精神賠償,如新津縣金華鎮白果村的男女戀愛糾紛,經過茶客“斷道理”,輸了道理的男方不僅給在座的茶客開茶錢表示道歉,而且還當場向女方家屬磕“簸箕頭”[14]以示認錯。

三、“公理共議”:“斷道理”何以有效

“深度中國調查”發現,“斷道理”作為一種社會秩序的調解方式,在四川一帶的村落中非常盛行。“斷道理”的過程即通過茶客的公開議論形成一致性意見的社會治理過程。那么,“斷道理”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方式,在解決村民的日常糾紛、維護社會秩序方面何以有效。以下作簡要分析。

(一)“斷”的基礎:公認的道理

“斷道理”的過程即“一致性”的形成過程。“一致性”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存在一個大家共同認可和可接受的基本原則,這個原則即“公認的道理”,它是矛盾雙方及社會大眾建立“一致性”的最低限度的基礎。

“公認的道理”并非正式的文本規范,它是長期歷史中形成的不言自明的“規則”。即社會大眾所理解并遵守的行為規范。這一規范嵌入在長期的社會實踐及由此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框架之中。費孝通用“差序格局”形容中國人之間的關系模式,并決定人們的處世態度和行為模式。徐勇認為,傳統中國社會由不同的人和組織構成,并根據相應的規則進行自我治理[15]。如人們對婆媳矛盾、婚姻糾紛中的情理對錯,搶山水、爭田土中的利益糾紛等,有其基于不同關系和生活實踐而形成的行為規則的理解。因此,“斷道理”中的公理不僅代表了矛盾雙方所認可的理念和原則,也包括社會大眾所理解并遵守的共同規范。

只有在“共同規范”基礎上,才有可能通過“斷”的方式產生“一致性”,“斷”的結果,即“公理”也才能夠為人們所認可。因此,協商治理必須建立在共同認可和接受的共同規范之上。否則,“斷道理”就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治理困境。

(二)“斷”的條件:眾人參與

“斷道理”之所以有效,在于其所形成結果的約束力。“公理”之所以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它誕生于人們的共同參與,而不是個體的決斷或者少數人的意志 “公理”是一種公共認知,而不是個體認知。個人總是在自己的認知體系中尋求自己的依據。基于個體認知所形成的代表個體利益的看法或主張之間可能存在差異和分歧,并因此存在矛盾和沖突。只有超越個體認知基礎上所形成的“公共認知”,才能成為眾人共同遵守的行為依據。如何形成超越個體認知的“公共認知”只有通過眾人參與才可實現。

村民之所以需要到茶館中“斷道理”,是因為當事雙方皆從個體利益角度出發,形成代表個人利益的主張。而通過眾多茶客參與的評斷,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公共認知”,才能得到參與者的認可,讓各方信服。因此,眾人參與是“斷道理”所形成結果的合法性來源,它構成了其結果,即“公理”的約束力。

(三)“斷”的關鍵:反復對話和討論

眾人參與如何明晰“公理”?反復的對話和討論是關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闡述了“公共意志”的內涵,他認為“公共意志”不同于“個別意志”,但也不能脫離“個別意志”而存在,需要通過個別意志間的矛盾和沖突才得以形成。從矛盾和沖突中形成“公意”的過程,即對話和討論的“共議”過程。

從“斷道理”來看,“斷”是在反復討論中進行的。“道理越辯越明”,只有經過當事人的言說,人們之間進行充分的對話和討論,甚至是相互之間的爭辯才能明確真相,分清是非,心平氣和,實現矛盾的化解,從而產生“結果的一致性”。因此,“公理”需要通過“共議”達成。

因此,“斷道理”的治理方式,既非基于正式規則和制度的強制,也非基于權威或強權的服從,它是不同主體基于共同認可的規則,通過充分的對話和討論從而形成一致性、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和重建社會秩序的過程。

四、“斷道理”作為協商治理方式的價值

(一)傳統時期的鄉村社會,威權并未進入村民日常生活領域,體現村民橫向聯系和維系基層秩序的社會治理主要通過協商

人們常用專制或威權形容傳統中國的治理體制,并從家和國的內在關聯上為專制或威權的誕生及運行尋找依據。但專制或威權,體現的是一種縱向的國家和農民之間的治理關系。在人們對傳統中國的理解中,也存在一個同樣普遍性的認識:國家權力并未進入基層社會的內部。即費孝通所言,傳統時期國家權力在名義上是專制的,但在鄉土社會內部,實際上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掛名而無為的[16]“深度中國調查”發現:對于基層社會而言,除了基于國家權力所形成的松散的縱向治理,還存在社會內部基于橫向關系而形成的橫向治理。橫向關系的維系及由此形成的秩序正是傳統時期“國家不及”而“社會自治”的關鍵所在。

黃宗智在談及中國民間糾紛解決和秩序維系時認為,從治理上來講,傳統中國的基本做法是:家族或者社區通過他們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各種糾紛,如土地、債務、繼承—贍養、婚姻糾紛等,國家只有在他們自己不能解決的時候才介入[17]。費正清在論述中國政治傳統中的法制傳統時指出,法律作為政體的一部分,它始終是高高地超越農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東西[18]。對于遠離國家政權強制和法律約束的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維系人與人之間橫向關系的秩序調節如何實現呢?

“深度中國調查”發現了傳統時期鄉村社會內部大量的協商事實。如在中國江南地區的調查發現,村民通過自主協商的方式形成水利灌溉的用水秩序[19]。 在中國的華北鄉村社會內部,村民通過協商議事的方式,決定村莊公用水井的位置、打井的勞力分配方式和資金的籌措方式,從而形成水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秩序。 中部安徽地區盜匪多發的鄉村社會,同一村莊內部以及不同的村莊之間,通過協商討論的方式形成盜匪防御等公共安全的防護秩序。

(二)作為治理方式的協商,在中國具有內生的土壤與根基

協商在傳統中國的鄉村社會之所以成為一種普遍性的治理方式,源于中國特定歷史、社會傳統的內生土壤與根基。

一是國家權力的“遠離性”。“皇權止于縣政”的國家治理體制為協商治理提供了生長空間。中國的老百姓用“納完糧、自在王”形容傳統時期國家和農民之間的關系。自在于國家權力之外的鄉村社會,其社會內部的秩序沖突和維系依靠社會自主的力量進行。因此,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力,使得鄉村社會的秩序遠離國家權力的調節空間,從而為社會自主性協商治理提供了生長空間。

二是主體關系的平等性。協商的基本前提在于不同參與主體之間的自由和平等性,參與主體之間的平等關系使得對話和討論成為可能。存在奴役和支配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協商和對話的可能。對于中國傳統社會的村民而言,他們較早脫離了各種共同體的約束,生活于“家庭”這一最后的血緣單位之中。不同家戶之間的關系具有獨立性,既彼此合作,又相互競爭,形成人與人之間平等而非奴役、自由而非專制的橫向關系。因此,徐勇用“東方自由主義”解釋傳統中國的橫向社會關系[20]。

三是家戶單元的“二重性”。人們常用“家國一體”形容傳統中國的治理體制,并用專制的“家長制”解釋皇權的專制特征。但是,傳統時期的家戶單元具有“二重”特征。家戶是傳統社會的基本經濟單元和社會單元。財產歸屬和社會交往的主體是家庭而不是個人。但同時,發生糾紛和矛盾時,糾紛主體又具有個體性的特征。如傳統時期的婆媳矛盾、婚姻糾紛,人們常常需要請一個第三方的“中人”或者在眾人的見證下進行協調和處理。

正因為協商治理在我國具有內生根基與土壤,這一治理方式在當下基層治理中仍表現出強大活力。村民自治是20世紀80年代我國所確立的廣大農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本制度。在這一治理體系內,出現了大量的“村民議事會”“民主懇談會”等多樣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協商實踐,使得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保持自我創新和發展的生命力和活力。

(三)“公理共議”是當下實現公共事務有效治理可遵循的協商邏輯

當今中國正處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大轉型時期。財富的持續增長帶來了利益訴求的多元化和利益關系的復雜化;同時,工業化的發展又帶來高度的流動性和社會結構的個體化。社會的轉型一方面意味著社會結構的分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形成了多樣化、開放性以及充滿活力的社會基礎[21];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如何在一個高度分化和多元化的社會中構建共同的社會秩序和規則體系,這也是當下社會實現有效治理所面臨的難題。因為對于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而言,任何政府包辦的單向度治理要么面臨著“眾口難調”導致的成本高昂問題,要么產生“難以服眾”的治理合法化危機。

作為治理方式的協商,其作用在于在一個多元分化同時也是活力迸發的社會之中形成一致,達成共識,確立秩序。從“斷道理”的協商邏輯看,斷道理作為一種協商方式,其有效性在于“公理”得到人們的遵守和服從。公理即共同的規則。當觀點莫衷一是、看法不盡相同時,“共同規則”的形成難以一蹴而就。只有通過眾人參與和反復的對話、辯論及討論的“共議”過程,才能將基于個人理性的行為規則約束在大眾遵守的共同規則之中。也只有通過眾人參與,并在“共議”基礎上確立“公理”,才具有內生的約束力。因此,建立在“公理共議”邏輯上的協商治理,才能保證因價值多元、利益分歧和觀念差異等導致的社會糾紛和矛盾得到有效治理。因此,對于公共事務的協商治理而言,“公理共議”提供了治理過程和治理結果的雙重合法性,這正是中國協商治理的有效性和價值內涵所在。

面對社會轉型所帶來的治理問題,黨提出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要求,強調在公共事務治理上相關利益主體的平等參與和協商對話,通過協商促進社會參與,實現人民利益。習近平指出:“涉及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人民內部商量好怎么辦,不商量或者商量不夠,要想把事情辦好是很難的”,只有這樣做,“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礎”[22]。本文表明,協商作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歷史基礎和實踐基礎。

注釋:略

作者簡介:陳軍亞,華中師范大學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中國農村研究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山東社會科學》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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