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該文以總結已有研究成果的方式,討論農地制度的現狀、農地制度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導致現有農地制度差異的原因,以及下一步農地制度改革應該考慮的幾個基本因素等。
中國農地制度的現狀
1982年憲法確立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后,農地制度建設由國家轉移到村集體,帶來兩個后果,一是自發性制度創新代替了原有的國家強制性制度安排,二是產生了千差萬別的農地制度。
目前,農村有六種主要的農地制度類型:一是農戶經營加“大穩定、小調整”;二是由山東平度縣首創的兩田制;三是以機械化集體耕作為特點的蘇南模式;四是以貴州湄潭縣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減”模式;五是以浙南為代表的溫州模式;六是以廣東南海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
總結:中國農地制度雖然高度多樣化,但多樣化的核心是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差異。
農地制度與經濟績效的關系
農地制度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是發展經濟學界長期關注的一個問題,但一直未有令人信服的一致性結論。本節討論農地制度影響經濟績效的途徑。
一是地權穩定性效應。不穩定的地權使農民對自己使用的地塊缺乏長期的預期,會減少對土地的投資。這方面的定量研究很多,需要特別注意地權穩定性的內生性問題。
二是資源配置效應。土地的自由流轉可能會促進資源配置的效率,帶來兩種效應。一種是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土地流轉促使土地邊際產出較小的農戶將土地租讓給土地邊際產出較高的農戶,在邊際報酬遞減規律的支配下,兩者的邊際產出趨于相等。第二種是交易收益效應。這一概念是1995年Besley提出的,認為土地交易性的提高,增加了土地擁有者在需要的時候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同時也增加土地投資實現其價值的概率,從而提高農民進行土地投資的積極性。
三是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功能。論文認為,土地是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可忽視。土地作為社會保障的替代物,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從而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其失業保險功能是顯而易見的,可能有利于勞動力的長期跨區流動。
農地制度的演進及區域差異
農地制度差異的核心是地權的個人化程度,已有研究集中在探討影響地權個人化程度的因素上。有的認為農地制度的區域差異取決于農地制度對全村生產剩余之和的影響。有的將農地制度看做是國家和農戶之間博弈的結果。
論文指出,在解釋農地制度的區域差異方面,誘導性制度變遷理論可能是一種較適用的理論。對誘導性制度變遷理論的發展可以從兩方面展開。一是從對制度的需求著手,研究微觀的利益機制如何產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另一條發展途徑是研究制度變遷的決策過程。
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之一是深入研究村莊的權力結構和決策過程;之二是在對村莊決策過程的研究基礎之上建立一個村莊決策模型,并對可能的制度選擇做出預測;之三是深入研究幾個突出的案例(如廣東的土地股份制),對它們的產生和發展給出一個經濟學的解釋。
下一步的改革
要確定改革的方向,先要對現有農地制度做出完整的評價。要有實證的評價,但涉及更多的可能是規范層面上的問題,需要價值判斷的指導。
對農地制度的評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面:農地制度的穩定性和資源配置效應;農地制度的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功能;公平問題;農民的自發選擇。在決定一種理想的農地制度時,政府應對前三項內容進行綜合的考慮。由于我們無法找到一個綜合評判以上各種因素的共同指標,要對現有農地制度給出一個單一的判斷是極其困難的。
Rawls和Sen對個人基本權利和能力的認同,對把握中國農地制度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首先,必須思考農地制度要不要保護個體農戶的一些基本權利,特別是當這些基本權利的喪失會導致他們的基本能力喪失的時候?其次,市場交易是否應該有一個界限?之所以提出這些問題,目的在于揭示國家在制定農地政策時所面臨的復雜性。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僅需要經濟學家的努力,而且要求新的倫理和政治哲學的支撐。
我們對當前農地制度的認識還非常有限,而我國的倫理和政治哲學正處于轉型階段,還沒有定型。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所能做的也許只能是接受農民自己的選擇。在目前的情況下,急需對農民的自發制度創新進行實證研究,確定導致這些創新的地方因素及其后果,并對它們的推廣可能性給予評價。
(論文出處:姚洋,《中國農地制度:一個分析框架》,《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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