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來,土地儲備工作對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經濟發展呈現新常態,新型城鎮化建設不斷推進,棚戶區改造和地方債管理體制改革等新政策出臺。這些變化都對土地儲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土地儲備工作在運作模式、功能作用、融資方式及風險控制等多方面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土地儲備工作的現狀
(一)土地儲備機構與職能
我國土地儲備制度起源于上海,1996年8月上海成立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上海市土地發展中心。1997年8月,杭州土地儲備制度啟動。1999年6月,國土資源部以內部通報形式轉發《杭州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并向全國推廣杭州、青島兩市開展土地儲備的經驗。至2001年11月,全國已建土地儲備機構2000余家。
2007年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的工作內容進行了定義,即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就各地的實踐來看,儲備機構的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例如,杭州市的儲備機構是隸屬于市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儲備中心;武漢市的儲備機構是隸屬于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的市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南京市土地儲備機構是隸屬于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儲備中心等。
(二)土地儲備資金及融資管理
在土地征購中,儲備機構需要通過征用、收購、置換、轉置、到期回收等方式,從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來。征用農地、收購市地都需要儲備中心墊付大量資金。目前城市土地儲備機制運作過程中,資金來源有以下渠道:政府撥款、銀行貸款、土地出讓金和合作開發資金等。
由于土地儲備過程需要巨大資金,因此面臨較大的金融風險。土地儲備的資金風險主要在三個方面:
1.儲備機構融資相關法律不完善。目前各地區都建立了土地儲備制度及相關規定,但還沒有一部具體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規范全國土地收購儲備,導致當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缺乏統一性。由于沒有充分法律依據,一旦產生法律糾紛,對發放貸款的銀行將產生不利的后果。
2.土地貸款占銀行貸款的比重過大。銀行貸款在多數地區的土地儲備融資中的比例高達80%甚至更多;在銀行貸款中,短期債務又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但儲備機構的土地收儲、整理和出讓的工作周期卻很長,資金投入量很大。這就使得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著沉重的利息負擔,也面臨著維持資金鏈的巨大壓力。
3.土地儲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在財力方面,各地成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名義上都是獨立法人,但能夠獨立支配的財產是有限的。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有嚴格規定,要求財政性資金依法不能用于土地儲備貸款擔保。
土地儲備工作中的問題
(一)土地儲備相關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目前,我國的土地儲備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和國土資源部等四部委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等文件。但這仍屬于業務規范性文件,沒有達到法律規范性文件的層級。
2011年,《房屋征收條例》的頒布改變了土地儲備機構“動遷人”資格。在2014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取消了土地儲備機構的融資資格。不僅如此,當前城市土地儲備工作涉及的城中村改選、棚戶區改造、促進企業轉型升級、重點項目土地整理等,都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土地儲備的目的不再是單一的調控土地市場,規范土地市場運行。現行土地儲備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城市建設的最新進展。
(二)跨地區土地儲備工作協調難度大
目前的土地儲備是以市縣政府為單位進行決策,同一省份內鄰近的市縣之間協調并不容易,跨省份的高層次協調難度更大。跨地區的產業分布、人口流動和經濟協調發展需要相關土地政策的有力支撐。
以北京、天津、河北之間的關系為例,在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京津冀許多城市之前自己制定的規劃需要進行調整,也涉及成本和收益之間的分配和協調問題。
就北京而言,其部分功能要疏解,北京市的總建設用地不是要增加而是減少,正在進行的很多工業和商業項目受到影響。一些大的功能區,比如麗澤,過去規劃是重點發展區,已經大量投入資金建設了公共服務設施,成本收回就會出現困難。北京市的東城西城是拆遷力度很大的地區,但很多土地只能作為公共設施,成本也難以收回來。
一些鄰近北京和天津、有條件承接產業和人口疏解的中小城市,亟須調整城市規劃適應新的發展階段。以廊坊市為例,其中心城區發展空間已近枯竭,現在已經面臨無地可征的局面。廊坊需要盡快結合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和北京新機場項目調整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市和區縣兩級土地儲備機構缺乏協作
目前,在很多地級以上城市,市級儲備機構和下屬區縣的儲備機構相對獨立地運行,缺乏協作,容易導致城市建設無序進行,連片土地開發困難,土地價值不能充分開發。 天津的土地儲備就屬于“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工作模式: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負責統籌管理土地儲備業務;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由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轄區統籌管理土地儲備具體業務。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這樣的分工機制使得市和縣區兩級土地儲備機構互相協作不夠,在城市整體建設中缺乏統籌。
(四)編制土地儲備計劃的某些工作環節不銜接
首先,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各地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但實際工作中,由于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分配時間較晚,第三季度往往無法編制出較準確的土地儲備計劃。
除此之外,土地儲備機構每年編制儲備計劃,把儲備計劃編號之后,財政部門始終不能確定支持的資金數量,需要先報給全國人大,也需要報到財政部統一平衡。這個程序比較復雜。在資金不確定的情況下,儲備計劃的編制不確定性增加。未來的土地儲備計劃是否還需要長期編制、及計劃需要細化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
(五)地方債政策變化對土地儲備融資提出新要求
在國務院出臺43號文,取消土地儲備機構融資職能以后,土地儲備機構職能定位尚未明確。過去,土地儲備機構在城市發展和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融資職能,企業的土地融資量與土地儲備機構相比都是有限的。但43號文出臺后,土地儲備機構沒有融資職能了,機構面臨轉型。
(六)征地與補償工作難度越來越大
在土地收儲過程中,“先評估后協商”的補償價格確定機制不能適應實際工作需要。評估機構因無法考慮地塊各方面因素,出具的評估價格往往比協商談判的價格要低很多,依據評估價格根本無法與地塊原權利人達成協議。
此外,在目前的工作流程中,融資條件、資金撥付條件與資金實際需求有脫節。例如,新增建設用地項目融資,融資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撥付征地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農民的養老保險,而上述費用不撥付就無法取得省政府新增建設用地批復文件,而該文件是銀行貸款的必要條件,這個連鎖反應常常導致貸款無法審批。
對土地儲備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土地儲備相關法律法規
加快開展土地儲備立法研究工作,盡快將土地儲備納入國家法制體系。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定位和職能,明確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個分支機構,是下屬的事業單位,并明確其應該在整個城市發展中的職能和職責。由于目前的城市開發和改造主要以棚戶區改造的方式進行,新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明確土地一級開發與棚戶區改造的關系究竟是什么,土地儲備機構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和義務。
(二)編制土地儲備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一些城市已經通過土地儲備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升土地儲備工作的前瞻性。南京市的土地儲備中長期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經驗值得借鑒。2003年,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規劃局共同編制《南京市土地儲備規劃(2003-2007)》。2007年,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規劃局、游旅局、地鐵指揮部等單位,編制完成第二輪《南京市土地儲備規劃(2007-2020)》,在此基礎上,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大網絡發展規劃和城市旅游資源發展規劃,引入“專項儲備”概念,同步完成了《軌道交通沿線土地儲備專項規劃》《旅游資源土地儲備專項規劃》,引導土地儲備向專項儲備發展,為城市中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三)加強市和區縣兩級土地儲備工作統籌、完善土地收益分享機制
很多城市的市和縣區兩級土地儲備機構已經建立了比較成熟的合作工作機制,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廣州市的做法是堅持市區兩級土地儲備機構聯動,提高儲備開發效率。對大型成片儲備項目、重大戰略性發展平臺、軌道交通沿線、珠江兩岸三帶等重要區域,由市作為主體統籌開發建設,實施市區聯合收儲的新模式。廣州市的市、區兩級儲備機構共同作為收儲主體、共同投資。市本級機構主要負責統籌土地儲備計劃、資金籌措和出讓等工作,區級政府具體實施土地征收、開展補償等工作,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按市區投資比例分配,并優先用于項目滾動開發。
以廣州金融城為例,項目由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作為儲備主體,并負責國有舊廠收儲,屬地區政府具體負責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僅用1年時間基本完成起步區1.32平方公里土地的整體收儲。同時,為加快推進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按照“以地換路”思路,加大軌道交通沿線土地儲備工作力度,廣州市制定了沿線土地儲備工作實施細則和工作機制,增加區在一級開發收益中的分成比例,并通過市區政府簽訂責任書等激勵機制,推進沿線儲備效率大幅提高。
作為市級政府統一管理的土地儲備模式的代表,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控全市土地儲備,引導城市建設用地整理的發展方向。杭州市統一安排15家國有企業參與土地整理和開發,既保持了杭州市土地市場的統籌高效,又保持了土地市場的開放性、公平性。
(四)完善土地儲備機構與市場主體的合作機制
在取消融資職能之后,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通過“抓兩頭放中間”的方式,即抓住土地收儲計劃、辦理土地前期報批手續和土地開發整理完成后的入庫管理兩個環節,放開土地開發整理的中間環節,采用PPP等各種方式委托第三方(主要是地方國有企業)實施土地開發工作,土地開發整理過程中的征收和建設資金由受托單位通過市場手段解決,保障土地收儲和開發業務的資金需求。
(五)鼓勵多種機制籌措土地儲備資金
未來城鎮化進程中土地儲備依然需要大量的資金。在現有的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之外,土地儲備的融資方式必須進行創新。一個可探索的方式是土地債券,即利用漸趨成熟的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如建立土地儲備基金、發行土地儲備債券等,大量吸納社會資金參與土地儲備,以降低土地儲備成本、分散土地儲備風險。
另外,土地儲備機構還可以嘗試搭建土地資產運營平臺,通過該平臺來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與運營,開展市場化融資業務。南京市的做法是建立城市建設發展基金。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以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撥付的啟動資本金等為基金主要來源,以土地儲備股權投資基金形式,廣泛吸納各類社會資金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同時,創立開放式、滾動化的儲備地塊“資產池”,建立儲備地塊“資產池”的入池標準,只有“資產池”中的儲備項目可以使用基金,部分土地上市變現后,繼續向“資產池”注入新的地塊,相關回籠資金在基金到期前可滾動使用于“資產池”。
(六)加強儲備地塊深度開發整理
隨著一線城市和越來越多的二線城市的城市邊界劃定,城市發展的重點從新增建設用地轉到存量地的整理和高效利用。為更加高效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必須加強儲備土地的深度開發整理。
以杭州為例,2015年杭州市主城區內的出讓地塊在落實了水、電、氣、道路、通訊等基本設施到位基礎上,還落實教育、衛生、社區服務等設施。針對出讓住宅地塊配套教育問題較為集中的情況,杭州市設置了1千米的保障半徑,要求土地整理單位和城區政府在土地出讓前落實幼兒園、小學和中學,尚未建設的全部落實開竣工時間,確保出讓地塊建設與教育配套建設同步落實。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發展觀察》,2016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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