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提出
空心村是城市化、工業化的伴生物,是鄉村人地關系變遷的地域現象。圍繞空心村的科學內涵、形成原因、整治意義、治理模式等,相關研究從地理學、社會學、管理學角度進行了全面討論。根據研究內容的差異,主要有兩類研究路徑:
第一類從應然的角度,討論土地利用效率。相關研究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模糊是宅基地閑置的根本原因,只有改革宅基地產權制度允許自由交易,才能適應市場經濟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①]。相反研究認為,物的效率與制度結構有關,制度效率并不總是指經濟效率,從小農家計和社會保障角度看,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是高效的,空心村的存在具有階段合理性[②]。
第二類從政策的角度,討論空心村的治理。以人為內容的研究認為,空心村形成與農民的城市流動不完全有關,用行政手段快速消滅空心村不太現實,以規劃為媒介、以管理為主體的方案,值得相關部門探索和實踐[③]。以地為內容的研究認為,應先搞清楚空心村土地利用現狀和整治潛力,再利用增減掛鉤政策開展土地整治試驗,創新空心村整治制度,因地制宜探索整治策略[④]。
還有一類從實證的角度,討論宅基地空心化形成原因,倡導宅基地有償使用方案,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制度[⑤]。總體說來,相關研究尚處起步階段,對空心村的形成機制、社會問題著墨多,對空心村治理目標、策略論述含糊,難與前兩類研究并列,故僅做簡要說明。
已有研究有三大不足:一是較多聚焦空心村治理的應然目標,對空心村的問題實質缺少深刻分析;二是空心村治理研究或微觀或抽象,從中觀角度探討的相關研究較少;三是受單一學科視角影響,相關研究的系統性差、綜合性研究視野不足。筆者以為,空心村既是理論問題,也是經驗問題;空心村既涉及資源利用,也涉及農民家計。只有將人地關系結合起來,先搞清楚空心村問題實質,縷清楚空心村治理的困境,再面向經驗進行中觀提煉,才能找到空心村治理的出路。
二、空心村治理的實質
空心村作為空間社會現象,被廣泛討論卻未有統一概念。用聚落形態、土地利用等視角進行界定,認為村莊內部空置率在30%以上即為空心村[⑥],忽略了人口學特征帶來的宅基地閑置[⑦]。其實,除少數村莊在城鄉經濟推拉下徹底空心化,大部分空心村是多重因素影響的產物。要制定正確的空心村治理策略,就要立體化討論空心村形成機制,對空心村問題的實質有深刻認識。
1、空心村的形成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市經濟的快速增長,人口流動制度的逐步放開,農村青壯年大量流入城市,它帶來兩大社會后果,一是宅基地或長或短的閑置現象擴大,二是農民收入增長帶來建房訴求高漲,空心村現象是上述兩個后果的伴生物。我們依據人口、土地與治理的關系,先將全國農村分為平原、丘陵、山區三類,再分別討論不同區域農村空心化的主要原因。
地理原因。山區農村如長江上游,交通不便土壤貧瘠,農業生產辛苦且收益低,農民在田地不遠處建房,村莊居住分散呈點狀分布。農民在家庭經濟有余力的時候,從山區搬到交通便利地方居住。若家庭再生產依賴山地,農民就將老屋當作休息室,新建房屋顧及農業耕作半徑,部分農民會復墾老宅基地種植。若不依賴農業收益,農民就會由任老房子廢棄。拉長視野我們發現,隨著城市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業收益的家庭地位持續降低,農民將放棄不多的山地收益,老村宅基地得以自發地退出。換句話說,山區農村空心化是小農家計變遷的結果,該類土地理應納入退耕還林政策范圍。
社會原因。平原地區如黃淮海平原,農村土地多是堿性沙土,地形平坦利于工具運輸,農業耕作半徑因此較大。因土地開發早、人地關系緊張,村莊居住緊湊呈團狀分布。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人口的增加,及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對宅基地的功能要求增多,小胡同過不了大車、小院子停不下機械,要是改建房屋或拓寬巷道,又可能帶來土地相鄰權糾紛。村民就在經濟寬裕時搬出老村,加上分家帶來的人口逐漸外遷,老人一旦去世老宅基地隨即閑置。現在除開少數貧弱者住村在老村,大部分村民在村莊外圍都有房屋,“外擴內空”的空心村現象較普遍。
治理原因。丘陵地區如長江中游,農村土質黏性強,農民為耕作方便,多將房屋建在田地邊,村莊居住格局呈點狀或帶狀分布。因土地開發歷史晚,人地關系不太緊張,宅基地面積普遍較大,且不需要院子去劃定邊界。農業在家庭收益來源中不占主導但地位重要,農民對農業生產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的需求高。因居住分散且村莊占地面積大,公共設施的輻射范圍是個問題,不少居住點的水、路、電至今未通。若鄉村組織不適時進行建設規劃管理,農民有閑錢后就會在路邊建房或買房,部分位置偏僻的居住點因此逐漸空心化。另外,地方政府推動的小城鎮建設、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合并政策,會加劇一般農村的空心化速度。
生態地理和人地關系決定宅基地閑置形態。就筆者及所在團隊調查看,城市經濟發展的拉力水平有限,農民要放棄農業收益還需要時日,宅基地仍有較強的保障和生產功能,完全的空心村僅在少數地方存在。相較于宏觀經濟約束下的空心村現象,當前行政主導的空心村治理策略,切斷了農戶家庭再生產來源、增加了貧弱者的生存窘境,將拓展空心村類型、擴大空心村范圍。
2、空心村的問題實質
空心村作為問題被政學兩界廣泛探討,除開存在安全隱患、影響村莊環境等問題,還與“保紅線、保增長”的政策導向有關。從城鄉經濟發展的角度看,空心村是客觀現象且短期內難以消除,只有當大部分農民在城市體面生活,宅基地的政治社會功能基本完成時,空心村整治戰略才會有戰略價值。否則,就會抬高整治成本、破壞農村穩定、侵蝕政府合法性。
在我國宏觀經濟約束下,空心村整治應該是策略性的,以方便農民生產生活為宗旨。當前以增減掛鉤政策為載體的方案,之所在空心村治理實踐中屢屢出問題,除開制度不完善、程序不遵守等組織原因,還在于空心村內涵被誤識、宅基地性質被忽視。從資源利用的角度看,空心村現象不造成土地浪費,行政主導宅基地退出成本高,空心村治理重點在人不在地,以下詳細說明。
宅基地的閑置不構成問題。宅基地作為土地資源之一,其資源性質來源于利用活動,嵌入于具體的經濟活動中。當市場經濟尚不能瓦解農村社會結構,農民經濟行動深嵌于社會關系中時,宅基地就難以作出為獨立要素被區分。宅基地的四大資源屬性[⑧]中何者占主導,就很值得討論。我們在各地調研發現,農民依據生產生活界定的宅基地性質,與正式的土地管理制度規定差異較大。如不少農民認為,宅基地是產出較差的耕地,農民一直以來的建房選擇,是那些土壤貧瘠、地力不高的土地。農民對宅基地資產屬性認知模糊,源于一般農村土地商品化程度低,宅基地具有高使用價值低交換價值[⑨]。將宅基地定義為類耕地而非城市建設用地,我們就能在地化的理解農村宅基地利用活動。如不少農民認為宅基地不如耕地有價值,典型表現即為他們會適時自發復墾宅基地,不少老村莊在過去幾十年里都曾自發更新過。現在的問題是種糧效益不高,無論村社集體還是農民都沒有動力退出,宅基地就作為潛在耕地暫時閑置在那里[⑩]。
一般農村的宅基地不是資產。宅基地作為自然資源之一,只有被利用資源特點才顯現,利用價值不高的宅基地,資產屬性會受到相應抑制。當“自然土地”不一定變成“經濟土地”[11],實現農民宅基地財產權的討論就應該有常識。宅基地具有不移動的屬性,城市化擴張占地需要平面推進。據陳錫文的估計,未來我國有機會非農化的農村土地只有1億畝,而我國的農地有60億畝(包括2.77億畝的建設用地)[12]。換句話說,占全國農村95%的一般農村,其土地就難有投資增性值機會。現在一般農村的宅基地流轉是不少,但宅基地交易的價值比率不清楚,交易本身不遵從人個人利益算計,湖北荊門農村1980年代以來的“搭(耕)地賣房”現象,即是有力證明[13]。主流設想的土地價值釋放思路是,整理土地掛鉤指標用于城市征地,它帶來了一般農村宅基地的增值。但該種增值只面向部分農村,兩類農村土地數量的懸殊,使大部分宅基地難有機會增值[14],一般農村宅基地的財產價值因此長期微弱。
宅基地的資源屬性需要清理。宅基地主要用于居住,只供本村成員使用,對外村人產生一定排斥性,宅基地的供給單位是村社集體。在既定的時空范圍內,宅基地資源相對稀缺,村莊分配某人特定位置的宅基地,就會排斥他人占有該位置的宅基地,集體成員在宅基地占用上具有高度競爭關系。另外,農戶使用宅基地不是任意的,在采光、通風、出行等方面,個體的利用行為會產生外部性。若不遵守集體安排多占濫占,就會影響他人的居住福利,對后來者使用也會有影響。依據奧斯特羅姆的物品分類原則,我們發現宅基地使用固有外部性,針對一定范圍和位置的住戶,不具有純粹公共物品的性質。從高排他性、低競爭性的屬性看,宅基地不是私人資源和俱樂部資源,其資源性質更接近于公共池塘資源[15]。“擁擠效應”和“過度利用”情況的存在,要求集體發揮好自主治理宅基地的功能。
我國城鄉經濟轉型的長期性,決定了一般農村宅基地資源性質的穩定,宅基地的資產屬性不會大幅度提高,集體主導的宅基地治理有實踐空間。調動基層治理的積極性,賦予基層組織一定治權,因此具有相當的現實必要性。
三、空心村治理的困境
無論激進還是保守的治理方案,都主張以宅基地整治為媒介。以人不以地為目標實施整治,要求從農民的宅基地訴求出發,盡可能低成本改善農民居住條件。一般農村宅基地的交易價值不高,農民選擇宅基地主要考慮兩個因素,農業生產方便和公共設施便利。它要求治理主體回應農民的訴求,因地制宜地制定鄉村建設規劃,制裁不遵守宅基地使用規則者。
從宅基地的公共池塘資源屬性看,只要地方政府保證集體層次的完整,調動村組織的治理積極性并給予支持,集體主導的空心村治理就能順利實施。分田到戶以來,國家權力上移及村民自治的推行,使農村規劃編制主體變為鄉村兩級,制裁違建同樣需要鄉村組織的配合。鄉村組織治理能力的不足,將會帶來空心村協同治理困境。
1、村級治理的乏力
農業稅時代的宅基地治理問題有但不嚴重,盡管正式土地制度的形式化改革嚴重,但村社集體的權威性治理資源受損不大,以土地為主的物質性治理資源也相對富足,不少地方曾出現集體主導的農民集中居住案例[16]。宅基地自主治理的逐漸失效,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虛化、集體治違能力不足有關系。
宅基地與耕地的關系密切,退出和占用宅基地涉及耕地增減,宅基地利用是個動態的整體過程。1998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和實施,對農村宅基地利用的影響是革命性的。該法的最大特點是,將湄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試驗,以法律的形式推廣至全國,農地制度向永佃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村組織從此不再有調整集體土地的權力。若鄉村組織規劃出建設區,農民按規劃建房就要協商調地,或者直接出錢流轉別人的土地。規劃的約束性帶來特定位置的土地升值,村集體又不再具備無償分配宅基地的能力,加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建設投入成本,使農民在規劃區建房需支付不低的宅基地費。那些家庭經濟條件差、別人不愿換地的農戶,部分在老宅基地附近建新房,部分在自家路邊地上建新房。村組織嵌鄉村社會,村干部知道其中原委,多數情況下不會去追究,一戶多宅及宅基地空心化出現。
相較于鄉鎮政府和國土所,村社集體與農民生活更近,更能因地制宜治理宅基地。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國土所依托村社集體自主治理,村組織以其強大的治理能力,不僅制定村莊規劃,而且打擊惡意違建者,只要沒有觸碰到底線,鄉鎮一般會維護村組織。1998年頒布的《村民自治法》規定,村組織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民主決定、民主管理”的自治組織。村干部由任命制向競選制的變化,放大了村莊原有的社會關系結構,包括宅基地治理在內的村莊公共治理,受到很大影響。村干部一般是四年一屆的任期,若嚴格管理宅基地得罪了村民,下次換屆選舉他(她)就可能不選你,連任村干部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地縮小。聰明的村干部不得罪人,違建治理的績效因此打了折扣。
2002年啟動的稅費改革及鄉村體制改革,使村組織治理村莊公共事務的能力降低。改革后的村組織人數大大減少,有些上千人的村只有4個村干部,湖北省還制度性取消村民小組長。國家轉移支付僅夠維持村組織基本運轉,不少村干部就到外面打工以補貼家用。編制一個村莊規劃至少要2-3萬元,缺乏人力財力的村組織只好放棄。另外,改革后的村組織由管理變成服務,不再有能力制止村民的違建行為。如荊門某村書記抱怨說,“現在村一級沒得權力了,要是百姓建了違建房,村里也不敢拆,拆了他會住你屋里去。”
村組織的權威來源于三方面,一是制度授權,二是村民認可,三是傳統賦予。現在正式制度削弱了村組織的治理能力,市場經濟沖擊使村莊社會關系越發松散,傳統倫理賦予個體的非正式權威受到沖擊。若在宅基地治理上過于堅持原則,會影響自己的家庭生活和關系交往,村干部因此奉行“不得罪邏輯”。當村組織的監管和上報動力減弱,鄉鎮管理宅基地的成本隨之增大,農民違建因此很難被及時發現和制裁。
2、鄉鎮治理的困境
當村組織治理宅基地乏力時,鄉鎮本應賦權并給予相應支持。畢竟,鄉村兩級位置層次不同,發揮的作用不同且不可替代,規劃的編制和執行需雙方配合。現在的問題是,改革后的鄉鎮自身能力不足,同時喪失治理宅基地的動力。
在農業稅時代,鄉鎮通過上級補助和農業稅費,僅能夠維持本級政府基本運轉,提供公共物品的財力相對不足,宅基地治理因無關政績而被忽視。稅費改革后的中西部鄉鎮政府,財政困難格局不僅沒改善反而更嚴重,不少鄉鎮財政甚至可以用“空殼化”形容;以精簡機構、分流人員為核心的鄉鎮改革,使本就困頓的鄉鎮政府運轉更缺人力資源。治理資源不足張使鄉鎮執行規劃的能力不足,土地利用規劃因此在“墻上掛掛、紙上畫畫”。
以湖北荊門陽鎮為例。2005年前鄉鎮發展任務少,國土所的工作相對輕松,當時國土所工作人員各管一片,收宅基地費的同時包干內外勤。改制后的國土所有2名工作人員,1個是所長1個是副所長。土地管理主要有兩塊,一塊是上級部門要求的任務,如地籍調查,土地確權,一塊是地方發展要求的任務,如增減掛鉤、新農村建設。相較于稅費改革前的管理重心向下,國土所無權收取任何宅基地管理費,繁重的工作使其難有動力服務農民。如果不是農民主動找上門來要求,國土所很少下村監管宅基地利用,更無動力按“三到場”[17]規定執行宅基地審批。于華江等人在開展“農村宅基地實地情況調查”后發現,沒有對被申請土地實地審查的國土所占調查總數的36%,沒有實地丈量土地的國土所占調查總數的23%[18],陽鎮國土所則是除小集鎮外基本沒有實地審查過。
中央對土地管理工作重視,及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國土所工作量的增大。陽鎮國土人員說,按照現在的國土所業務量,至少要有配備4個工作人員。但縣級財政也不寬裕,只能依據鄉鎮實力及任務多少,增加部分鄉鎮1-2個國土人員編制。部分國土所于是將分流人員聘回來,由縣國土局發放1100元/月的工資,聘用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自然不會高。現在的問題是,只要鄉鎮分配給中心任務,或者有土地管理中心工作,國土所會連續多天無人值班。村民找國土所辦事一看關著門,就可能心生不滿向上級部門檢舉,國土所就會因“庸政”、“懶政”問題被問責。國土所人員也很委屈,征地拆遷、土地確權等,任務重矛盾多耗時長又有期限,哪怕留一名人員看守也會耽誤工作進度。業務量增加帶來開銷的增大,國土所希望縣局或鄉鎮撥付經費。但鄉鎮財政很是拮據,只能憑感情適當補貼,國土局報銷部分任務經費。在人手不夠、經費不足的條件下,陽鎮國土所選擇消極管理宅基地。
一方面,村社組織喪失治理能力,一方面,垂直體制無法深入農村。陽鎮所在縣局就創新治理機制,在村一級建立土地協管員制度。協管員有200-300元/年的補貼,主要工作是作為“線人”,檢舉本村違法違規建設情況。200-300元的補貼激勵作用有限,土地協管員不愿為此得罪村民。即使部分協管員履行職責及時上報,國土所也會囿于“穩定壓倒一切”的政治壓力,只要違建不占耕地不阻礙公共建設,就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原則冷處理。考慮到拆違的風險大容易惹火上身,國土所有時會姑息性質惡劣的違建行為。
當鄉村組織治理宅基地不力,村民就會無序化占用宅基地,“居者有其屋”原則的被破壞,帶來農村宅基地的可持續利用問題。如果沒有相應規則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利和義務,沒有相應治理主體維護宅基地秩序制裁機會主義者,一戶多宅和住宅空心化就會成為鄉村發展之殤。
四、空心村治理的出路
長期以來,公共資源治理在“國有化”和“私有化”之間搖擺。學界出流出于對“利維坦”手段的恐懼,提出釋放宅基地財產價值,明晰宅基地產權的主張,以激勵農戶的宅基地投資,限制其他農戶的過度占用。其潛在假設是,宅基地集體產權帶來公地悲劇,只有建立完全的私有產權,才能避免使用的低效率,促進土地要素自由流動。現實的政策表現是,推動農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化改革,出臺增減掛鉤政策打破級差地租規律,以顯化一般農村宅基地的市場價值。問題是,宅基地使用具有外部性,影響他人使用和村莊格局,零星復墾老宅基地成本高,統拆又因農民居住訴求分化,易引起農民不滿制造干群沖突。各地出現的農民上樓后,生活成本增大、就業機會不足、心態失衡和群體上訪事件,對主流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是個警醒。
從宅基地的資源屬性角度看,宅基地集體產權與村民自治相結合,不僅能高效整治空心化住宅,而且能確保村莊規劃的科學性。正式規則、非正式規則、實施的形式與有效性,三者共同決定了公共事物治理的整體特征[19]。當國家權力的滲透能力有限、市場經濟的沖擊效果不明顯時,社會關系網絡能確保非正制度有效,彌補宅基地村社正式治理能力的不足,從而使空心村的自主治理順利實施。下面筆者以實地調查為例,來說明空心村善治可能路徑。
1、借用傳統關系網絡來治理
有研究表明,即使正式制度責任很是脆弱,非官方慣例和規則的約束作用,也能使連帶團體利用道德權威供給公共品[20]。筆者調查的華南宗族性村莊,宗族儀式和規范的影響很大。如果原有的宗祠倒掉,其位置不能被隨意占用,否則將受到村民共同譴責。再如,華北農村的房屋相隔較近,為了不影響鄰居通風、采光,集體自發形成一些使用規則,如后排房屋不低于前排,同排房屋的高度應該相差不大,等等。利用傳統關系網絡治理空心村,集體行動的困境能夠被克服。
山東東營孫村的孫姓占90%,其他姓氏與孫姓有親戚關系,家族一般以五伏為單位。只要孫村有公共事務協商,村委會會要求各家族出代表。各家族選出的村民代表,一般是本家族有威望的人,他們講話公道、晚輩也接受。孫村只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所議之事經過村民代表同意,各家族的人就要遵從并執行。
孫村居住格局緊湊,老宅基地的面積較小,歷史形成的胡同有2-3米,只能進小推車難通大車。隨著村民收入水平的逐漸提高,對交通條件和房屋面積要求增加,村民陸續搬到村莊外圍居住,它使得一方面老村的空心化問題加速,另一方面村莊外圍宅基地很快用盡。2006年中央提出新農村建設,集體設想著將老村復墾出來,騰出的土地用來規劃宅基地,以滿足新增人口建房需要。復墾老村不僅需要資金,而且需要集體成員的同意。村組織就召開代表大會,講明復墾的理由和設想,各家族代表紛紛贊成,并很快成立拆舊理事會。對于不理解不愿意的村民,由村民代表做本家族的工作。因代表們輩份高、有威望,又是為村莊公益無奔走,即使有些村民想趁機謀利,也經不住代表們的苦口婆心。幾輪工作做下來,只有3戶不愿拆舊,其他村民全部都答應。丈量老房子階段由代表們組成專班,村民因此信任并簽訂拆舊協議。之后村組織統一扒房屋,舊屋補償平均2000元/戶,補償資金部分集體出,部分由鄉政府支持,整個空心治理過程很是順利。
傳統關系網絡涵蓋的范圍較廣,既包括文化慣習構造的非正式制度,也包括影響個體行動的現世關系結構。文化慣習在長期共同生活中氤氳,它來源于歷史記憶有社會連續性。如基于對共同祖先的認同,村民們對家族權威很尊重,權威講話家族成員多會遵從。共同的倫理價值規范著個體行為,使得即使有村民想機會主義的謀利,也會因家族習慣法的威懾不敢造次。雖然新中國成立后打掉了舊傳統,從外部強制性嵌入社會主義新傳統,代表共同記憶的家族符號被消滅,但那些深刻的歷史記憶卻不容抹去。它通過習俗觀念再生產出來,人們很難從理性角度縷出原因,卻認可家族長老權威的言行,在乎家族成員的社會評價,空心村治理過程因此少有釘子戶。
血緣認同造就的非正式制度,對宅基地整治影響不可小覷。但孫村村民沒有被宗族所包圍,而是生活在更大范圍的村莊中。筆者不止一次地問村民,為何要同意低價拆老屋,不少人的回答是,“大隊收回也有用”、“不愿得罪領導”、“人家行咱就行”……筆者在江西調查發現,即使在宗族與村莊重疊的單姓村,也會因世代延續劃分成不同的房族,人們以房族為單位在生產生活中互助,宗族性血緣認同難以轉化為積極的行動[21]。更有甚者,房族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可以犧牲宗族利益。
如果東營孫村家族像南昌的房族那樣,成為影響村莊公共治理的唯一力量,空心村治理中的“謀利型釘子戶”[22]就會出現。孫村村民之所以“隨大流”,主要是村莊軟約束尚存在,若個體不履行集體的決策,就會被其他集體成員孤立。相較于祖先記憶帶來的縱向軟約束,庇護-依托關系網絡會帶來橫向軟約束。大多數村民既然難以脫離村莊,就會以遵守集體決定作為最佳策略。它不是村社準則或價值內化于心的結果,而是個體對既定環境評估后的理性選擇。小農家計與土地制度的互構,及市場經濟的瓦解作用有限,帶來強村莊社會關聯,空心村治理因此成功。
2、通過培育社會資本來治理
除開少數農村有較強承受力,能夠稀釋市場經濟的沖擊,大部分農村在城鄉經濟變遷中,社區記憶不再清晰有約束力、村莊關系也越發功利化疏離化。村社軟規范的難以發揮作用,意味著集體行動遭遇困境。即使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為界,也會因自發規范、互惠網絡被削弱,延伸出個別村民破壞信任與合作的問題。奧爾森因此認為,即使在最小規模的集團里,集體產品供給也不可能最優,只有依靠強制或懲罰及選擇性激勵,才能克服排外集團干擾實現相容性利益[23]。
其實,市場在打破傳統關系結構的同時,也會自發塑造一些新型的習俗或慣例,“原子化”村民的想象源于舊規范參照。對于主要關系和利益在村的人來說,重復博弈會使其傾向于合作而非抗拒。再加上特定情境及懲罰機制的影響,會壓制理性自利心理促成個體的遵守。如果我們意識到民主協商的社會意義,加強交往頻率以激活村莊相容性利益,就能在一定范圍內建立信任、聲譽機制,就能以社會資本增進公共事物治理績效。事實上,村干部盡管不知道社會資本為何物,卻致力于以開會協商建設社會資本,空心化住宅的退出因此能高效有序。
湖北襄陽下村離城鎮距離適中,打工經濟及便利的交通條件,使該村農民家計快速轉型。因村莊土地面積廣闊、村級土地治理不到位,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村民隨意占地建房現象成風。農村經濟發展帶來新建住房的快速增加,分散的居住點因村民路邊建房很快空心化。而村莊經濟的活躍,一方面消解掉傳統的守望相扶關系,一方面使村莊的交往更加平等理性。村民以核心家庭作為生活重心,對他人和村莊公共事務很淡漠,“家門口的陌生人”現象在下村逐漸擴大。
下村最早的規劃始于1998年,主要是為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以節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騰出的土地用于發展經濟。村民要想建新房,必須到規劃區建,建新與拆舊同時進行。因村莊規劃切合實際,村民建新想利用舊材料,空心化住宅順利被復墾。2000年后,下村的社會結構劇烈轉型,村莊輿論約束力逐漸減弱。2005年二輪規劃時有村民反對,理由是自己要更大的宅基地面積,土地不能調整要繳納的費用太高。下村的書記不僅個人能力較強,而且有服務村莊的積極性,他先后召開近10次會議凝聚規劃共識,再走訪那些不合作者不斷對其做思想工作。最終達成決議是,集體基于公益留存機動地且有權調整土地,村民必須在規劃區建房且要繳納1000元錢,除700元上交相關部門其余用作設施建設,其他支出用集體收入和跑來的項目經費補貼。要注意的是,盡管2005年的規劃由村書記倡導,縣建委和鄉鎮各部門均給予支持。有2戶村民建新后不積極拆舊,下村書記就借用鄉鎮力量強拆。
不論村社行政建制與自然村有何關系,在經過集體為單位的共同生產生活實踐,及“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塑造后,多數的自組織治理單位落在行政村一級。傳統的情感性、認同性村莊關系瓦解,意味著自組織易出現委托-代理困境。僅有政治能人是遠遠不夠的,沒有集體成員的共同參與,就可能出現威權型的村治模式,空心村治理就會有專斷和壓制。下村的成功得益于以下兩點:
一是廣泛召開各類群眾會議。它使每個人都有機會發言,不愿意復墾老宅基地的,可以講原因發牢騷提意見,對村莊規劃建設及細節不滿的,也可以出出氣指出不足,村組織再做解釋疏緩村民情緒。如此,會議只要開完,共識基本能達成。開會形成的強大社會動員和氣場,讓那些有私利訴求的村民要面對輿論壓力。更重要的是,不斷的開會和互動重構了社會關系,村民因被尊重和理解更加信任村干部。通過賦權和培能的方式,利益相關者積極行動,新型關系網絡逐漸形成,信任和榮譽機制被催生出來[24]。村書記作為關鍵人物,對于引導和培育村莊社會資本,促成空心村治理發揮著基礎作用。
二是外在支持和治理策略。自主治理不僅需要關鍵人物動員,還需要外在制度環境和行政支持。如果不是上級給予行政和物質支持,如果不是村民自治制度得到體制保障,達成的規劃建設決議就不會具有村憲法效力,少數人就可能破壞自主治理機制利用體制縫隙謀利,空心村治理就會因違規行為不受制裁而失敗。另外,村治能人既可能做好事,也可能從事敗德行為。除開具有較強的責任感,村治能人應避免搞‘一言堂’,以良性互動引導村民遵守規范。下村的村書記作為關鍵人物,他用利用自身社會資本進行勸慰,將少數人帶入新型村社關系網絡,集體社會資本就像滾雪球般迅速擴大。
五、結語
空心村是我國城鄉經濟發展的產物,我們既應看到其存在的必然性,也應采取措施緩解空心村問題。主流空心村治理思路之所以需要檢討,主要是其只考慮地利不考慮農民權益,沒有縷清空心村的資源、資產和治理實質。從空心村的公共池塘資源屬性出發,我們應一手加強鄉村建設規劃,一手強化違建治理的能力。
參照“公共事務治理”[25]理論,只要發揮好村民自治制度,就能低成本的退出宅基地,空心村治理之道孕育其中。具體說來就是,以鄉村協同治理為基礎,因地制宜編制村鎮規劃,一方面引導農民集中居住,一方面要求拆新必須拆舊,如此,空心化宅基地自然退出。村治為主、鄉鎮保障的治理體制缺乏,使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和執行受阻,加劇了一戶多宅及空心村問題。
若傳統村社關系網絡存在,依托信任、互惠和聲譽機制,能夠成功治理空心村;若村莊縱橫向關系均被稀釋,可憑借關鍵人物(群)的強動員效應,促成村莊公共生活的繁榮和高質量互動,以提升村莊社會資本解決集體行動困境。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依托非正式制度及培育社會資本,能實現空心村治理目標促進村莊發展。
注釋:略
作者系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研究員,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研究方向:土地問題與地方治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州學刊》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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