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我國鄉村的社會結構研究,曾有日本學者和美國學者分別提出“村落共同體假設”與“基層市場共同體假設”。這兩種說法從不同角度反映出了我國鄉村社會結構的一些現實問題。地域遼闊的特點使鄉村基層民主建設存在一定的難度,加強基層黨組織培訓與鄉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增進鄉村基層民主程序的透明化等措施,為我們提供了可行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鄉村基層民主建設 社會結構 解決方案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文明的起點在鄉村。廣闊的領土、眾多的人口、不同的風土人情決定了我國各地的情況差異比較大。鄉村基層民主與社會結構的建設和完善,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更是落實社會主義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的重大體現。但是隨著改革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也有一些問題暴露出來。為推進鄉村基層民主建設與社會結構的完善,必須找出問題的解決辦法,才能讓鄉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小樹茁壯發展,才能讓社會結構等問題不斷減少,才能加強我們黨執政之基的穩固,才能實現社會主義的和諧發展。
我國鄉村社會有明顯的分界點,不同地域的交往相對有限
我國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了由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讓人民群眾直接參與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務。基層民主制度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方式、方法、程序的總和。
了解鄉村社會結構,對推進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有著重要意義。我國鄉村社會結構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它有明顯的分界點。因生活地域的不同,不同地域生活的社會群體,經濟、文化、語言、行為都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同一地域生活的成員意識、需求重合度較高并有很強的團體認同感,在特定情況下還會有共同的對外行動。
另一方面,同一地域的成員之間行為方式、語言交流、飲食習慣和風土宗教較為相同,在同一地域內相互熟悉,有密切的人際交往關系,對不同地域的交往相對有限。
同時,因經濟把一部分人聯系在一起,共同從事某種工業品的生產加工,在這個基礎上形成了共同的生活行為方式和共同的交流語言,這種結構也迅速改變了傳統的鄉村社會結構。因此,在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也應該依據鄉村社會結構的變化來做出一定的調整。
我國鄉村基層民主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鄉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發展不夠完善。隨著社會形勢的轉變,鄉村基層黨組織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工作環境也都發生了重大改變。首先,有些鄉村基層黨員對新知識學習不夠。在復雜的環境中,基層黨員的社會價值觀也有了多元化的趨勢,驕奢淫逸的不良風氣對立場不堅定的鄉村黨員產生了消極影響。其次,有些鄉村黨員因鄉村社會結構的變化外出打工,或在外經商,導致流動性強,難以參加黨員教育培訓課程,與人民群眾聯系不緊密。最后,在鄉村基層黨組織隊伍中,黨員老齡化現象較重,不注重發展年輕新成員,使鄉村基層黨組織缺乏黨員應有的朝氣和活力,難以在基層民主建設中發揮黨員的模范作用。
鄉村基層社會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保障制度不夠健全。隨著鄉村經濟社會管理體系的改革,某些鄉村基層干部學習主動性和學習能力不夠強,基層部門分不清楚自身職能,對自身的工作責任、工作范圍和被賦予權力不夠清晰明確。還有一些地方,鄉村基層民主法規并未落實,有些領導干部依舊專制,不愿民主行事。管理、監督并沒有落到實處,鄉村基層權利部門相互推諉工作責任,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現基層干部拉幫結派侵害鄉村群眾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一些嚴重的社會糾紛和不良社會事態。
鄉村基層干部的黨性和文化素質需要加強。按照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在一些經濟、教育不發達地區,鄉村基層干部和基層群眾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列寧曾經說過:“文盲是處在政治外的,不識字就不可能有政治。”鄉村干部如果文化素質低,就會造成思想觀念落后、工作作風不實,在對待工作上就會有“懶惰、等待、推卸、敷衍”等消極思想,沒有實干精神,缺乏為人民服務的主動性。這樣的工作態度難以提高領導干部自身的黨性意識。面對基層群眾,鄉村領導干部容易采取“以暴制暴”的做法來解決問題,這種惡性循環在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無法形成良好氛圍,鄉村基層民主的建設難以取得重大突破。
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村務決策不夠公正、透明。依照我國相關制度的規定,在現階段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應該是由村民來決定本村的重大事項。但現實中,往往是由黨員來作為鄉村的村民代表,或是默認由鄉村的村民組長抑或村長來作為代表,對鄉村的重大事務進行決策,有的時候甚至是決策之后基層民眾才能知曉情況。這種現象偏離了我國鄉村基層民主建設制度的原則,沒有反映出村民群眾的真正意愿,也沒有辦法讓村民平等參與村務,造成鄉村基層群眾對鄉村基層事務決策沒有實質性的決策權。
鄉村基層群眾的政治素養需要提高。鄉村基層群眾往往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民主主體的意識。根深蒂固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遺留的影響,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鄉村基層群眾懼怕權威、依賴權威,有著嚴重的臣民思想。他們中大多數人,以年紀大者更甚,只知服從而不知自己擁有民主權。因此,面對“村務不公開、村干部擁有絕對權威、村民無法行使監督權”的現象,鄉村基層群眾根本不知道該怎么正確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我國鄉村基層民主建設的路徑選擇
首先,要加強鄉村基層黨組織的學習培訓,用不同培訓形式,來提高鄉村基層黨員對新形勢的認識。依據鄉村社會結構的變化來強化鄉村基層黨員建設的管理,對流動黨員的管理工作要做到位。注重激發鄉村基層黨員隊伍的活力,鼓勵他們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作用,緊密聯系廣大鄉村基層群眾。
其次,對憲法和相關法律僅對鄉村基層法律法規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進行完善,在現實中,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文化、宗教、風俗和地理條件都不相同,各區域在貫徹執行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時,應全力完善基層民主建設的地方法規。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下,依據本地區的人口狀況、經濟文化以及地理條件等各個因素,來制定出適合本區域基層民主建設的地方法規,從而有利于提高鄉村基層民主建設的落實程度。還應該積極完善鄉村基層政治體制改革,明晰鄉村基層干部的權利、責任、利益之間的關系,科學合理地分清鄉村基層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為鄉村基層民主建設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證。
黨性高、文化素質強的鄉村基層領導干部,是建設鄉村基層民主重要的基礎性條件,提高鄉村基層干部黨性和文化素質,是建設鄉村基層民主進程中不容忽視的一步。所以,必須要加大對貧困、偏遠地區的教育力度。除大力完善基礎教育設施,還要針對鄉村基層干部進行黨性教育,使他們不斷強化先鋒隊意識,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和群眾利益之間的關系。
再次,在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應該有針對性地加強完善《村委組織法》并加大對其宣傳力度,讓村民知曉自己的權利并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針對重大村務的決策中,應該保證各項程序細致透明化,對參與群眾的權利、責任、義務以及參與決策的規則都規范化,使基層村務透明化,促進鄉村基層民主建設。
最后,積極對鄉村基層群眾普及民主法制教育,提升鄉村基層群眾的主人翁意識。教會他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該怎么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加強鄉村基層群眾依法參與管理的能力,使鄉村基層群眾主動行使自身權利,自覺履行自身義務,使鄉村基層民主建設進程能夠步入一個良性循環的軌道。
總體來說,我國鄉村基層民主的建設是取得了巨大進步的,但縱觀鄉村基層民主建設過程與社會結構的問題研究,因各地區對政治觀念的把握不同、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等因素,導致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只有解決鄉村基層民主建設中的問題才能更加合理地完善鄉村基層管理機構,完善相關基層管理機構的職能,從而建立起一個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
作者單位:延安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