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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艷等: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與農業服務規模經營

[ 作者:胡新艷?朱文玨?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3-29 錄入:王惠敏 ]

摘 要:已有關于農業規模經營問題的研究,基本沿襲新古典經濟學的規模經濟理論分析思路,忽視了規模經營的分工本質。產權權利的不斷細分及交易,有助于深化分工,提高效率,但與此同時,隨之提高的交易成本也會逐漸耗散分工的經濟收益,阻礙分工深化。根據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規模經營的分析框架,以經營權流轉為基礎的農地規模經營,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通過經營權細分及交易所實現的農業服務規模經營,能夠顯著提升農業的規模經濟收益和分工效率。在農戶存在對土地的身份財產權和在位控制權訴求的剛性約束條件下,推進農業服務規模經營是我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的重要方向。

關鍵詞:農地規模經營 服務規模經營 產權細分 分工深化 交易成本

如何改變我國農業的分散化小規模經營格局,推進農地流轉集中并實現規模經營,一直是學界關注的重點,也是國家相關政策的基本方向。2009年起我國啟動了新一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以確權促進土地流轉,各地政府紛紛出臺流轉激勵政策,甚至不惜采用行政手段推動農地流轉。但總體而言,我國農地的集中與規模經營并未成為基本趨勢。相關數據表明,1984-1992年間,在調查的7012個農戶中,完全沒有轉讓過耕地的農戶占比高達93.8%,2006年承包耕地流轉率只有4.57%。近幾年承包耕地流轉速度有所提升,2013年底流轉比例達到26%。從實際經營規模看,1996-2011年,土地耕種面積10畝以下的農戶占家庭承包戶總數的比重從76%上升到86%,耕種面積10~30畝的農戶比重則從20.2%降至10.7%。可見,我國推進農地規模經營的政策并未完全達到預期效果。

顯然,我們不能由此否定農地流轉的積極意義及可行性,但單純追求農地經營規模的思維慣性,極易對農業發展政策及其制度設計產生誤導。事實上,如何看待和選擇農業規模經營方式,不僅影響現行農地使用制度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還涉及農業經營組織形式的選擇,因而具有重要的政策含義。我們關注的問題是:農業規模經營的內在本質究竟是什么?如何理解農地流轉集中帶來的規模經營及其可能性? 本文將首先分析主流的“農地規模經營論”面臨的現實困境及既有理論詮釋的不足;在此基礎上闡明規模經營的分工本質,并嘗試超越新古典經濟學的規模經濟理論,將產權理論與分工理論統合在一起,構建“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規模經營”的理論分析框架,旨在揭示農業服務規模經營與農地規模經營之間的異質性和替代性,進而探索我國農業規模經營方式的可能創新邏輯和實現機制。

一、“農地規模經營論”:不徹底的解釋

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基于我國以“均包制”為特征的土地制度及由此產生的土地經營分散化、粗放式和低效率格局,強調通過農地的流轉與集中實現規模經濟,不僅是研究者的普遍主張,也是政府相關政策的基本導向。然而,政府層面的積極推動與農村土地流轉緩慢的現實之間的反差,無疑會引發人們對“農地規模經營論”的質疑與反思,主要表現為:

第一,投入要素的多樣性及其配置問題。農業生產效率及其可能性邊界,除受土地要素的影響外,還受其他生產要素的約束。如果單純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卻不能同時保證資本、技術、企業家能力等相關要素的匹配,土地規模擴張帶來的收益則可能被抵消。因此,要通過農地規模經營實現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必須考慮多樣化要素間的投入匹配問題。

第二,農地流轉集中內含高額的交易成本。規模經濟理論以生產要素的完全可分性、流動性與同質性為前提,隱含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農地流轉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內生高昂的流轉交易成本。具體表現為:首先,轉出農戶對土地的“壟斷”導致交易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平等,容易產生較高的事前交易費用。農地經營權的流轉表現為每塊具體土地使用權的讓渡,因此作為承包主體的農戶就天然地擁有對每塊具體地塊的“產權地理壟斷”。此外在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長期不變的土地承包關系使得農戶對土地擁有“產權身份壟斷”,即必須且只有得到農戶的同意才能實現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其次,流轉雙方在土地流轉及承包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將導致較高的事中和事后交易成本。由于土地承包權不可交易,任何依附于承包權的農地經營權流轉都具有“期限性”特征。從農戶角度考慮,為了規避未來風險,他們往往更偏好具有較高靈活性的合約或者短期合約,甚至可能隨意中斷合約的執行,這將增加流轉合約的不穩定性進而影響承租者的經營預期。而作為承租者,則可能利用土地質量信息的不可觀察性與不可考核性而對土地實施掠奪性經營行為(例如過度耗費地力、過度施用化肥與農藥等)。

第三,規模經濟理論對規模報酬的產生機理解釋乏力。新古典經濟學的規模經濟理論依據生產成本與產品產量之間的數量關系,歸納出生產規模和報酬變動之間的規模經濟理論,這種缺乏機理闡釋的描述性分析存在明顯不足。首先,現象描述無法凸顯規模與經濟之間的內在邏輯,難以闡明規模經濟產生的根本原因;其次,以生產成本下降為規模擴張目的的規模經濟理論,與現實要求的報酬遞增有著本質區別。正如楊格早已指出的,企業的規模經濟事實上只是在社會分工體系既定的條件下單個企業規模擴大帶來的經濟節約,它的前提是社會分工體系或者說經濟網絡已經形成。內部經濟擴大的只是單個企業的規模,但卻不能改變既定分工網絡模式的構成。規模經濟可能伴隨在經濟增長和發展過程之中,卻不是經濟增長與發展的根源,分工水平的高低才是經濟增的決定力量。

因此,我們必須尋求一種超越新古典經濟學規模經濟理論的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即從強調單一的土地要素轉向注重多要素投入的均衡匹配、從僅關注生產成本拓展到同時考慮交易成本、從關注規模經濟的成本節約轉向關注分工深化的報酬遞增機制,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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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與規模經營發展

規模經濟與分工和專業化是緊密聯系的一組概念。斯密的“縫衣針工廠”利用制作工序細分帶來的生產效率提高,是規模與經濟內在機理的古典解釋。Marshall(1890)將規模經濟區分為內部規模經濟與外部規模經濟,前者是從企業角度理解的生產規模與報酬間的關系,后者則是從社會經濟整體或產業角度理解的報酬遞增的實現機制。但馬歇爾及后來的新古典經濟學者們都將研究重點放在了內部規模經濟上,并直接從生產規模擴張與報酬遞增之間的相關性角度提出了規模經濟理論,忽視了對二者之間內在機理的探討。此后,以楊小凱為代表的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新古典經濟學的致命缺陷在于用規模經濟概念替換專業化經濟,分工和專業化才是報酬遞增得以實現的關鍵。僅通過觀察個別企業(生產者)的規模變化,是無法發現報酬遞增的實現機制的,因為產業不斷分工和專業化才是報酬遞增得以實現的根本。通過將“產業不斷分工和專業化”對應于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外部規模經濟,“個別企業規模變化帶來的報酬遞增”對應于企業自身規模擴大產生的內部規模經濟,新興古典經濟學不僅涵蓋了馬歇爾的規模經濟理論,而且復活了斯密的社會分工思想,闡釋了規模經濟產生的本質原因在于分工的發展。已有關于分工的論述,多從實物形態角度展開分析,認為“分”指的是個體間的分化,“工”指不同生產活動。其實,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無形的服務上,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因此分工的本質在于產權的細分與交易。分工越細,意味著交易頻率越高、交易規模越大,從而內生的交易費用也越高。由此,選擇恰當的產權細分的制度安排與交易方式,在改善分工效率的同時,也將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因此,本文將依循規模經營的分工本質,統合產權理論與分工理論,建立“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規模經營”的分析框架,以揭示我國農業規模經營方式的可能創新邏輯和實現路徑。

1、 產權細分角度下的分工深化及其效率生成機制。

基于物品的多維價值屬性,產權細分程度越高,越能實現物品不同維度價值屬性各盡其用的效率目標,減少租值耗散。因此,產權從絕對所有權轉向以用益為目的的實際實施過程中,往往被分割成不同的權能,形成不同的產權權能細分結構。產權權利是否可分,除受到法律制度、習俗和道德規范等約束外,還受產業特性及其技術條件變化的影響。例如,農業生產操作具有難以分離的技術特性,但溫室栽培與無土種植技術就能突破農業生產的季節性與土地依附性,改善對農作物生命節律的控制,提高了生產過程中操作環節的可分離程度,拓寬了農業勞動分工的空間。因此,產權權利究竟能否細分以及可以細分為哪些基本權能,并不是先驗決定和一成不變的,而是具有相當程度的開放性、拓展性與可選擇性。

Barzel(1989)指出,產權是個人直接消費或通過交易間接消費某項財產的能力。在知識分散的社會,與產權權利行使相關的資源、知識與技術等從未集中在單個人或單個專家身上。異質性行為主體在利用同一資源時,將呈現出差異性的偏好、行為能力及收益預期,從而成為具有不同比較優勢的行為主體。按此邏輯,產權權利應賦予具有比較優勢的行為主體,以充分利用每個個體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及其比較優勢。這就意味著產權交易由此變得重要。異質性行為主體以市場為媒介通過競價機制展開產權權利的競爭,由此實現行為能力與產權權利之間的匹配。這種匹配在生產過程中表現為:不同行為主體行使不同的細分權利,從事不同的生產活動,傳統的封閉全能型生產過程被分解為一組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的專業化環節,由此形成差異化的分工結構。可見,市場交易是產權細分、分工深化的實現機制。在這個意義上,市場的重要性不僅在于探索交易的可能性和有效的產權結構,還在于探索有效的分工結構。

從動態角度看,產權細分程度越高,參與產權交易的行為主體越多,市場中細分的產權權利供給與需求越能得到滿足,進而從廣度和深度上擴展產權交易的市場規模、市場范圍和市場類型,引入更多的異質性行為主體參與協作生產,增強產權間的協作性、聯合性、整合性和規模性,提高專業化分工的細密程度和網絡效應。在這一過程中,專業化分工使得行為主體的活動范圍縮小、密度增加,且得以在邊干邊學過程中加快人力資本積累速度,形成動態比較優勢,從而實現以行為主體間分工深化為機制的微觀層面的報酬遞增;與此同時,對應更高程度的專業化和分工水平,產業層面的前后向聯系鏈條加長,越來越多的專業化經營主體加入生產過程,而且隨著相關環節的縱橫聯合和經營主體自身經營規模的擴張,生產的規模化、資本化和迂回程度得以加深,最終產品的生產效率因分工深化而明顯提升,從而實現以產業間分工深化為機制的宏觀層面的報酬遞增。進一步地,分工深化又不斷地再生產出人們對市場交易的依賴,反過來引致市場規模的擴大,進而促進產權細分,如此形成“產權細分—分工深化—效率提升”的動態協同演化。

2.產權細分、分工深化的約束因素:交易成本。

產權細分與分工交易過程中,必然產生交易成本并由此導致分工的經濟性損耗。交易成本越高,市場拓展越受約束,對分工發展的抑制作用越強。不同產權安排隱含不同的交易成本,如果初始產權安排導致較高的交易成本,構建有利于分工交易的產權安排是必要的。概言之,通常有兩類方式,一是變革產權制度,以內含較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替代內含較高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已有產權制度構架下,通過產權細分改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前者盡管有時是必要的,但變革產權制度會產生強烈的財富分配效應,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容易因利益調整引發不公平問題及機會主義行為帶來“交易效率提高、生產效率下降”的困局。因此,在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堅持家庭經營主體地位的剛性制度背景下,后者無疑更具現實可行性和有效性。事實上,在既定的產權制度安排下,進行適當的產權細分和交易方式匹配具有廣泛的運作空間。在滿足產權權利排他性的前提下,產權進一步細分,意味著可行的交易匹配組合和可選擇的交易方式增多,從而有助于形成迂回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并改善交易效率(羅必良,2014)。

綜上可見,規模經營的本質是分工經濟;不斷細分的產權權利及產權交易,有利于提高產權細分權利與行為主體比較優勢的匹配度,進而促進分工深化,實現報酬遞增;與此同時,交易成本會耗散分工的經濟收益,阻礙分工深化。因此要全面考察農業規模經營,必須從產權細分、分工深化角度探討規模經營的經濟性來源,并從產權交易成本角度分析規模經營面臨的現實約束條件(參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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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業經營方式創新:轉向經營權細分的服務規模經營

從理論上講,通過農地經營權的整體流轉,如果能形成一個規模足夠大的農場,是可以實現內部分工與專業化的。但土地具有不可移動、難以分割、產權地理壟斷等特征,而且中國特殊的人地關系決定了農地流轉并非一個簡單的要素市場,也不是一個能夠獨立運作的產權市場,其高昂的內生交易成本,不僅會抑制農場規模的擴大,亦會使分工深化受限。而且相關研究表明,我國農地的主要流轉對象是小農戶,占比高達89.68%,可見,即使農地發生了流轉,也主要是小農復制而已,農業分工只能僅僅停留于自然分工層面,難以形成多樣化的農業生產分工經營格局。因此,局限于土地流轉與集中的規模經營,其效率空間是有限的,無法發揮全局性的作用。根據前文的分析,不同的產權細分和交易方式對應不同的交易成本,由此將形成不同的市場交易規模和分工經濟發展路徑。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原則下,唯一可以運作的只有農地經營權,因此通過農地經營權的產權細分,將“小而全”的農戶納入分工經濟由此實現分工深化和報酬遞增,應該是改善農業經營規模、推進農業經營方式創新的重要方向。在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農地經營權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決策權、管理權和生產操作權,使得“三個細分權能支合一”的獨立經營主體實現決策者、管理者、生產操作者的三重分離,將不同的權能支匹配給具有比較優勢的行為主體,從而實現農業的分工分業經營。具體而言,在滿足農戶“種什么、如何種”的土地決策權條件下,分離出管理權交易,形成農業管理的委托—代理市場,引入企業家要素,培育農業職業經理人市場,由此促進生產勞動與管理知識的分工;分離出育秧、整地、栽插、收割等生產操作權的交易,使得同一產品生產過程的不同環節也能成為可經營的服務項目,由此引入現代技術要素,培育農業的生產性服務市場,進而促進農業生產操作流程的工序分工。經營權的細分交易意味著將原本在農戶家庭內部完成的農業生產環節逐步分離,形成產業鏈的縱向解構,使生產經營活動從“農戶內部供給”轉向“外部市場購買”。農戶與這些外部服務主體之間的分工合作客觀上存在著規模經濟,體現為農戶從外部市場購買的服務的規模經濟性,因此可稱為服務規模經營。在這種分工經營格局下,衍生出的是農業生產性服務的中間品市場,農戶可以在有限的資源條件下專注于核心生產操作,使區域內的生產群體逐步分化為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依賴的專業化經營主體形成農戶生產活動專業化、外部服務網絡多樣化的分工經營機制。這種農業規模經營方式與農戶的土地規模無關或者關聯度很低。

從交易成本角度來看,相比經營權的整體交易流轉,細分流轉的可交易性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因為在這種模式下,農戶依然擁有農地經營決策的終極控制權,包括承包權和決策權,能夠滿足農戶對土地的身份財產權和在位控制權訴求,破解了經營權整體流轉的高交易成本約束,也有利于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進而言之,農地經營權的細分將形成多樣化的產權交易,可以是農戶生產的某種作物的生產服務交易,也可以是作物生產經營中某個環節的服務交易;可以是農業生產中的管理性服務的交易(職業經理人的聘任)、生產性服務的交易(生產環節外包給專業服務組織)或市場性服務的交易(購買生產資料或產品銷售環節外包),當然,也可以是不同服務類型交易的搭配與組合。可見,經營權細分條件下形成的服務規模化經營,能從廣度、深度上擴展產權交易的市場規模、市場范圍和市場類型,增加產權交易匹配組合的選擇空間,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效率。農業規模經營與服務規模經營的對比如圖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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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農地規模經營僅僅是實現農業規模經濟的方式之一,不僅如此,農地流轉所內含的高昂交易成本決定了農地規模經濟的有限性。應該說,已有研究夸大了農地流轉及其規模經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推進農業規模經營,應該關注四個維度的路徑拓展,即從強調單一的土地要素投入轉向多要素投入的均衡匹配;從僅關注生產成本拓展到同時關注交易成本;從關注規模經濟的成本節約轉向關注經由分工深化實現的報酬遞增;從農地規模經營拓展到農業服務規模經營的多樣化選擇。農業規模經營的本質,在于將我國“小而全”的農戶納入分工經濟,通過分工深化實現報酬遞增。其中,以經營權的產權細分及其交易為基礎的農業服務規模經營,更有利于顯著提升農業的規模經濟和分工效率,而且有助于促進農業生產性服務體系的形成和外包市場的發育,是推進我國農業經營方式轉型的重要路徑,也是對我國農地流轉市場動力不足的重要補充。但須強調的是,從模式運作層面看,農地規模經營與服務規模經營之間并非不相容的排斥關系,而是相互促進的關系。本文提出推進農業服務的規模經營,并非否定農地流轉集中的積極意義,而是強調在模式選擇的重點上應有所區分。

    作者簡介

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農村土地與相關要素市場培育與改革研究”(項目號:7133300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分工經濟、服務外包與農業規模經營方式創新”(項目號:14BJY111)的階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胡新艷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朱文玨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生;羅必良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天津社會科學》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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