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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中國農村組織制度變遷的內在機理

[ 作者:徐勇?張茜?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7-15 錄入:實習編輯 ]

原標題:公平與效率:中國農村組織制度變遷的內在機理

【摘要】中國農村社會組織經歷了傳統家戶制、公社制、家庭承包制的依次變遷。這三種制度的公平與效率的表現形式不一,分別表現為“有效率缺公平”、“強公平弱效率”、“強效率弱公平”,由此導致農村社會持續不斷又環環相扣的制度變遷。伴隨現代化進程,需要在歷史延續性基礎上建立現代家戶制,以“提效率增公平”。

【關鍵詞】公平;效率;家戶制;公社制;家庭承包制;現代家戶制

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發生著持續不斷的變革:先是否定長期歷史以來的一家一戶個體經濟,推進農業集體化,實行人民公社體制;接著是80年代初,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由于農村改革重新恢復了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方式,有人因此認為改革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而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又出現了懷念人民公社時代的現象;未來的農村究竟是家戶制,公社制,抑或公司制……,歷史進進退退,反反復復,環環相扣,就是如此吊詭。而吊詭的歷史現象背后必有自己內在的邏輯。本文試圖從歷史制度變遷的內在邏輯的角度,以公平與效率為座標,對中國農村持續不斷又循環往復的變革過程進行一些理論分析。

一、“有效率缺公平”的家戶制

公平與效率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追求,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動力。公平與效率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不一樣,彼此之間也存在矛盾。

公平與效率是一對學術性概念,是對某種思想、現象的概括。人是有目的活動的。人在從事自己的活動時,會產生一定的理念,并會賦予其理念的正當性或合理性。公平就是一種人們合乎理想目標的思想,它具有公正、均平的含義。效率則是一種活動狀態,通常指最有效地使用社會資源滿足人類的愿望和需要,它以產出和結果加以標識。效率取決于各種條件,更取決于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因此,公平與效率都與人的思想與行為相關。而人的思想與行為又是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并會發展出帶有規范性的社會組織制度體系。不同的社會組織制度體系所體現的公平與效率的特質、狀況及其內在的矛盾不一樣。

在人類歷史上,因為對農業社會的組織方式不同,產生出部落制、村社制、莊園制等農村社會組織制度。人類通過部落、村社和莊園等方式將農村社會成員組織起來,形成農村社會的基礎性制度。中國是世界上最為久遠、且最為發達的農業文明國家。在中國,具有本源性傳統的農村組織制度是家戶制,無數農村社會成員是通過一個個獨立的家戶組織起來,形成一個農村社會的。[i]家戶是農村社會的細胞和基本單位。在中國,“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ii]中國人主要“是按照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iii]因此,在中國,家戶是產權、生產經營、分配、消費、繼承、生育、納稅等活動的基本單位,并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了穩定而具有持續性的微觀社會組織制度。“中國是家庭制度的堅強堡壘,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惰性。”[iv]

家戶制度是一種有效率的制度。主要源于兩個方面:

一是與農業生產的特質最為吻合。效率是在利用資源進行活動中體現出來的,生產對象制約著效率。農業生產是一種高度依賴自然,并在與自然交換中進行的生產活動,其生產過程復雜、瑣碎和難以掌控,地域性、季節性、周期性強,對組織管理的成本要求高。在杜潤生看來,“工業和農業不一樣”,“工業有廠房,可以聚集在一起生產。農業在遼闊的土地上生產,土地是分散的,不可能把大家集聚在一塊土地上。對勞動者也不可能靠直接的監督管理,要靠生產者的自覺,而且收獲的季節是在秋后,勞動和收益不是直接聯系。如果不自覺,就會磨洋工,還可能減產。農業還有季節性,許多農活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空間上分工。農民都得學會全套農活,不可能有那種工廠式的流水作業。”[v]農業生產的組織方式不同于工業,需要尋求最適合的組織單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是人與生俱來的生活單位和社會單位。個人在家庭懷抱中生長,并與家庭結成不可分離的關系。家庭因此成為原生的與生俱來的共同體。如滕尼斯所說:“共同體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 ”[vi]。“默認一致是對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內在本質和真實情況的最簡單的表示。因此,首先和最普遍的意義是家庭生活的最簡單的表示”。[vii] 家庭共同體相互依賴、利益相關、熟悉信任、感情相系、優勢互補,非常適宜于農業生產活動,并不需要額外的組織管理成本。

二是受傳統農業社會特質的支配。效率不僅體現在人與自然條件的交換中,而且體現在人與人的交互活動之中,與特定的社會關系環境相關。在家戶制下,農村社會成員面臨著強大的壓力。首先,家戶是基本的生產單位。農業是人與自然的交換活動。人們不勞動,就無法獲得生活資料,所謂“不勞動者不得食”。每個家庭成員都必須自我負責,積極從事勞動,而無須外部監督。其次,家庭是基本的生活單位。家庭成員生產不僅僅是為了獲得生活資料,使自己生存下去,還包括將血緣關系延續下去的使命,不能因為家族衰敗造成血脈中斷。否則會引起自我的良心不安和社會的指責。第三,家戶是基本的產權單位。農業與自然條件交換。自然條件中最為稀缺的是可耕土地。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的占有和經營是以家戶為單位的,家戶都有獲得、維系土地的意愿,否則就無立足之地。為了獲得和維系土地,必須強化勞動和經營,由此會造成家戶之間的競爭。第四,家戶是基本的消費單位。效率反映成本與產出的比例。在農業社會,在產出有限約束下,節約生活成本,是維系和提高家戶生存發展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家戶作為消費單位,可以通過自我認同最大限度節約生活資料,即“省吃儉用”。第五,家戶是基本的政治單位。在家戶制下,國家的稅收、勞役、管理、秩序等活動是以家戶為基本單位進行的,實行家族連帶。為了維系家戶的存在,家戶成員必須努力從事生產勞動和遵紀守法。第六,家戶是基本的文化單位。由于血緣、利益的相關性和與生俱來的情感,造成家戶成員對家戶的高度認同感和歸屬感,并形成“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格局。家戶成員的行為不是純粹的個人行為,而是關涉家戶興衰的家戶行為。家戶成員因此將“發家致富”和“光宗耀祖”視為自己的榮耀與責任。總體上看,家戶制在本質上是一種責任制,即在特定的外部環境下家戶成員對自己的行為與境況的自我負責。

農業生產特質及其生產者的責任心使得家戶制成為一種有效率的社會組織制度。對中國農村改革有深刻認識的鄧子恢認為:“以血緣關系形成的家庭小群體,團結一致,利害與共,能夠自覺地全心全意地對生產負責,以適應農業生產復雜、多變的情況,經過它們長期的努力,已經創造出一套優良的傳統耕作方法和管理經驗。由此使它們雖然經歷了千百年的曲折,仍保留了它的生命力,使其成為整個農村經濟肌體組成的細胞。”[viii]正因為如此,在家戶單位基礎上精耕細作,創造了燦爛的農業文明。家戶農業可以說是一種有效率的農業,家戶農民可說是勤勞而有效率的農民。

但是,家戶制農民勤勞卻不都富裕,這在于家戶制有效率卻缺公平。

公平是人類久遠的夢想。中國農民對公平有著超乎尋常的向往與追求。這首先在于久遠的血緣關系。人的行為的正當性取決于對人的來源的體認。在西方,誕生出“天賦人權”的觀念,與其人類起源于造物主的觀念相關。“天賦人權”指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中國長期以來是農業社會,經驗思維占主導地位。人們對生命起源的體認在于直觀的經驗,即人的生命來源于久遠的祖先,屬于“袓賦人權”。祖宗賦予每個后人以平均的權利,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不言自明的自然權利,即每個人都有在人世上生存的正當性,社會應該公正地對待每一個人。其次在于久遠的理想。農業社會是一種根據經驗作出判斷的社會,是一種向后看的思維。遠古傳承的社會是“天下為公”的社會,這一美好的社會寄托了人們的理想和愿望。再次在于農業社會的實踐。農業社會是一個平面的社會。在農業社會,各自的生產條件大體相近,勞動能力大體相近,生產產出也大體相近,由此產生出“均平”的意識。在傳統中國, 公平意味著“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一視同仁”。《說文解字》中的理解是:“正,是也”,“公,平分也”。“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孔子?季氏》)生命與財產的均平,可以說是古代家戶制農民的一種核心公平觀。

而家戶制在創造效率的同時,卻產生的是社會分化和不均等的結果。其一是自然災害。農業社會高度依賴自然,一旦發生災害,對于一家一戶的農民來說,很容易破產,甚至成滅頂之災。而自然災害產生的結果對于每個農民是不一樣的。其二是家戶內部。隨著家戶的成長,大家庭會不斷自我分裂為一個個小家。每個小家的生產條件和經營行為不一樣,其結果也不同。就是同一血緣關系的家族社會成員也可能分化為大農、中農和小農。特別是家戶制重視血緣傳承,子女多造成的分家成為一種持續不斷的返貧機制。其三是社會競爭。家戶制是在“天下為公”的原始社會向“天下為家”的私有制社會轉變而來的。私有制是以家戶為單位的。家戶之間為獲得自我生存,或者本家的“發家致富”和“光宗耀祖”,必然形成爭奪和利用有限資源的競爭關系。而土地買賣又加劇私有產權及其家戶間的競爭。這種競爭關系形成生存壓力,促進生產效率的提高,但也會帶來社會分化和社會對立,社會缺乏對弱勢家戶的保護。其四是國家汲取。家戶制是國家產生并發展的產物。“戶”的設立本身就是基于國家管理,特別是收稅的需要。“天下為家”,對于社會來講,即天下分裂為一個個家戶;對于國家來講,即天下歸為統治者一家所有。對于“家天下”的統治者來說,他們對于子民更多的是汲取,是依靠權力占有土地和財富,而不是將子民作為與自己同等的人公平對待。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說:“在清朝時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撫,中有府道,下有州縣佐雜,所以人民和皇帝的關系很小。人民對于皇帝只有一個關系,就是納糧,除了納糧之外,便和政府沒有別的關系。因為這個原故,中國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誰來做皇帝,只要納糧,便算盡了人民的責任。政府只要人民納糧,便不去理會他們別的事,其余都是聽任人民自生自滅。”[ix]。國家汲取財富,卻不承擔對家戶農民保護的義務,甚至與民爭利,其形式就是沉重的賦稅勞役。因此,家戶制伴隨著社會分化,土地和財富分布不均,甚至走向“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兩極化。這一極端化的后果會觸及農民的“公平”底線,即“民不聊生”,從而產生反叛。而農民反叛的意識形態便是埋藏在其心靈深處的公平觀:我們都是同樣的人,都是父母所生,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有理由均平財富。誰觸及了這一公平底線,誰都有可能成為反叛對象,哪怕是神圣的“天子”。所以,傳統中國在創造燦爛的農業文明同時,又會循環地發生“改朝換代”。而每一次以農民為主體的“改朝換代”的動員武器都是“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輩均之”、“均貧富,等貴賤”等公平口號,每次“改朝換代”的結果都是土地和財富的重新均平分配。而回到公平起點后,又會產生下一輪的社會分化,形成新的不公平,從而循環往復。正因為如此,美國史學家斯塔夫里亞諾斯認為,傳統中國“有造反而無革命”,用他引述的話說:“數千年來朝代的興衰并沒有引起革命而僅僅是統治家族的更替。”[x]

二、“強公平弱效率”的公社制

中國文明具有持續性,也具有跳躍性。進入現代世界體系后,中國得以走出傳統的循環往復之路。

進入現代世界的國家都伴隨著土地制度改革,中國更是如此。孫中山作為現代中國的締造者,提出“天下為公”,要求“平均地權”,實行“耕者有其田”。孫中山先生的主張與以往造反者的口號在形式上有相通之處,但具有革命性意義。其一是“天下”不能再是“家天下”,而是“公天下”。其二是“公天下”具體體現為“平均地權”,每個國民都有平均獲得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僅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更是國家賦予和保護的法定權利。歷史上的公平因此具有法定意義。

中國共產黨承繼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并實現了土地改革的目標。其重要特點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剝奪剝奪者”的思想,賦予革命以合理性,以激進的剝奪方式達到“耕者有其田”的目標。土地改革是一場革命,而不再“是統治家族的更替”。正如親歷土地改革的杜潤生所評價的:“我國土地改革,‘發動群眾重建基層’,使民主革命走出了‘改朝換代’的舊模式,展現出‘改天換地’的新格局,產權結構的公平性,深得農民擁護。”[xi] 但是,杜潤生也不無遺憾地表示:“全國解放以后,有幾年生產發展(或曰‘恢復’)是很快的。但這一過程太短,很快就進入另一項制度變革,土改所激發的生產者積極性并沒有得到充分發揮。”[xii] 那么,為什么中國土地改革之后,很快又進入到另一項制度變革了呢?其內在的邏輯仍然在于公平與效率的矛盾。

土地改革的最大成果是“土地回了家”,即將地主占有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實行平均地權。但是這種“回家”是回到各個家戶平均占有,是一種起點公平。而在家戶制下,起點公平并不能避免社會分化和結果不均,后者恰恰是與革命目標相悖的。于是,土地改革之后很快開展了農業集體化運動。

農業集體化運動是對傳統家戶制的否定和替代。這在于革命思維形成的對傳統個體家戶經濟的“決裂式”和否定性認識。早在1940年代,中共領袖毛澤東就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步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xiii]土地改革只是將土地進行了重新分配,實現了產權制度的起點公平。但在家戶制條件下,由于生產經營能力的差異,有可能重新面臨社會分化,一部分人還可能再次陷入貧困。

對于土地改革后的集體化的路徑,中共高層事實上存在上存在著兩種思路:一是以劉少奇、鄧子恢等人為代表,強調集體化與機械化相適應,進程不宜太快,傳統的個體經濟仍然有生命力,要保護和鼓勵農民個體積極性;一是以毛澤東為代表,更加強調農民互助合作,強調引導農民發揚集體合作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要加快集體化進程,特別是實現產權集體化,從根本上消除造成農民貧困的制度原因。如杜潤生所說:“毛主席的意見是先改變所有制,然后發展生產,”“針對的是劉少奇先機械化然后才有集體化的思想。”[xiv]由于工業化啟動需要農業提供支持,實行統購統銷需要農民作出貢獻,加快農業集體化的主張成為主流。土地改革后,在不到六年,就經由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達到人民公社,并形成公社制。

中國數千年實行的是家戶制,集體化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創建,并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組成部分。當時,世界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蘇聯成為集體化的學習模塊。中共中央認為只有“社會主義的集體農莊才是完全的社會主義”形式。[xv]人民公社制的內在核心要素在相當程度與蘇聯的集體農莊制是一致的。而蘇聯的集體農莊制是在其久遠的俄國村社制底色下形成的。長期歷史以來,俄國的農村社會成員是通過一個個村社組織起來的。農民村社是地域性的共同居住、血緣性的相互聯系、自然資源和土地的共同所有、生產勞動的相互組合的基層社會組織。村社有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過村社定期重分來保持社員之間的平均占有;國家稅賦以村社為單位承擔,村社通過貧欠富補達到平攤負擔;實行勞動者之間的組合,村社鼓勵共同耕作;村社通過社員會議共同管理,強調集體本位。[xvi]與典型的中國家戶制相比,村社制更加強調村社集體單位,村社具有比家庭更高、更神圣的地位,村社是村社成員共有的“大家”。村社與集體農莊的共同特點就是以超越家戶的集體為基本單位,集體成員內部大體平均。當然,人民公社運動中的一些做法,甚至超越了蘇聯的集體農莊,比如消費方面的“公共食堂”。

與被稱之為“一小二私三散”的家戶制相比,公社制的基本特點是“一大二公三統”。“大”在于社會組織單位比家戶要大,即使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生產小隊,也是由若干家戶構成的。“公”在于生產資料全部歸集體所有(除保留的極少數自留地以外)。“統”在于集中統一進行生產經營和管理。在“一大二公三”基礎上,公社成員共同勞動,統一分配,成果大體均等。

從公社組織的建立,到公社制度的建立,再到公社制度建立后的發展,都體現了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公社制抑制社會分化的“強公平”性。土地改革后的集體化,在相當程度是防范“土地回家”后發生新的分化;公社制以公社集體為基本單位,所有社會成員都成為公社集體中的一員,不再有獨立的家戶利益,便缺乏社會分化的制度基礎;進入公社時期后出現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并數次叫停,主要是擔心包工包產到戶會很快發生社會分化。毛澤東1962年針對黨的高層支持包產到戶的現象,專門指出:“一搞包產到戶,一搞單干,半年的時間就看出農村階級分化很厲害”,[xvii]為此加以嚴厲制止;公社制確立不久,便在農村開展“四清運動”,是認為農村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化,特別是干部與群眾的分化,要求通過群眾運動的方式解決干部脫離群眾的問題。因此,公社制是以產權公有來保障結果均等,充分體現了長期歷史以來人們久遠的公平理想。

但是,農民并沒有對公社制保持長久的熱情,甚至逐步背離了公社制。其主要原因是公社制具有內在的、難以克服的缺陷,這就是相對“強公平”而言,是“弱效率”。這里說的效率,并不僅僅是簡單的產出,而是基于生產者內在動力產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如果依靠某種外部性力量,也可以產生出巨大的效率,如公社時期的水利建設。但基于外部性的效率是難以持續的。基于生產者內在動力產生的效率是不斷遞增的,趨于強化;基于生產者外部的效率則是不斷遞減的,趨于弱化。杜潤生認為:“歷史事實證明:集體經濟是一個低效益的經濟。它的體制背離了農業生物學特性,使農民疏遠土地,無從建立起持久不衰的勞動興趣和責任感,從而影響他們的生產積極性。”[xviii]

公社制的“弱效率”的主要根源,首先在于公社組織單位與農業生產特質不相吻合。農業生產過程復雜、瑣碎和難以掌控,地域性、季節性、周期性強,對組織管理的成本要求高,更適合家戶這種原生型的組織。而與血緣性的、與生俱來的家戶相比,公社集體則是次生的、建構性的地域性組織。這一組織的規模比家戶大,但相互間的信任和合作難,由此會增大組織管理成本。因此,在公社時期便產生了一個有史以來從未有過的生產管理階層——干部,并成為后來農村分化的來源之一。由于南方水稻生產過程復雜,特別不適宜公社這種規模性組織生產,因此率先興起包產到戶,突破公社集體統一經營體制。公社組織后來確立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事實上是在向血緣關系的家戶接近。

公社制“弱效率”其次在于其內部的二元屬性及其由此產生的惰性。在公社制下,家戶雖然不是產權與生產經營單位,但仍然是消費單位和生活單位。人民公社初始試圖通過“大食堂”來解決家戶消費單位問題而未能成功。作為消費單位和生活單位,自然有其家戶利益。公社集體與家戶之間必然會產生內在的緊張關系。從家戶單位看,希望本家戶有更高的收益,但又會造成集體內部的不平衡。公社分配一直在尋找成員間的平衡,其糧食分配實行按勞分配的“工分糧”和按人頭分配的“口糧”。而勞動與人口具體到家戶是不平衡的,有的勞動多些,有些人口多些。由此使公社成員的公平觀發生分裂。對于勞動多的家戶來說,多勞動并不能多得,因此認為不公平,由此導致“集體田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沖鋒”。對于人口多的家戶來講,有人則可以分得一份口糧,也不必要更多考慮生產付出與報酬獲得的相匹配性。這會進一步稀釋生產者的積極性。

公社制“弱效率”還在于限制了農民合理有效配置資源,使勞動力和土地資源的效率最大化。由于所有農民被組織在公社體制之中,農民只能根據公社組織決定自己的活動。“政社合一、公民皆社員的人民公社,又不允許自由進出,堵塞了社員自求謀生的道路,限制了農戶發展經濟的自由。在歷史上,農民從來擁有從事多種經營、配置自有資源的自由。但是在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這種自由權利卻受到剝奪。其結果不僅加重了農村的貧困程度,還加重了城市的消費品短缺。”[xix]

公社制的“弱效率”最后必然導致公社制的解體。首先,公平需要效率作為支撐。一個沒有效率構成的物質匱乏的社會是不可持續的,如原始社會。物質匱乏必然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在物質匱乏的情況下不可能消除社會分化,因為物質太少而無法滿足所有人的需要,對財富的爭奪終將造成社會分化的重新復活。公社制之后的“四清運動”將干部作為主要清理對象正是基于此。如馬克思所說“生產力的這種發展……之所以是絕對必需的實際前提,還因為如果沒有這種發展,那就只會有貧窮的普遍化,而在極端的貧困的情況下,就必須重新開始必需品的斗爭,也就是說,全部陳腐的東西又要死灰復燃”。[xx]公社制的效率遞減使其難以維系,造成部分成員離心離德。如杜潤生所說:“按照前蘇聯集體化的辦法,雖可抑制兩極分化,卻要人們忍受貧困之苦。”[xxi] “正因為‘大集體經濟’吃不飽飯,甚至餓死了人,農民就要想辦法,避免風險。”其辦法一是“瞞產私分”,二是擴大自留地,三是搞包產到戶,由此造成公社制的解體。[xxii]

公社制的“強公平”只是一種狹隘的地域集體公平。公平是在相對性的比較中認知的。在公社單位內,成員大體一致,使成員獲得一種公平的滿足感。但是,在更大范圍內,公社成員之間是不平衡的。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生產大隊與生產大隊之間,公社與公社之間都不平衡。公社體制試圖通過“一平二調”來實現平衡,卻又影響了生產積極性。毛澤東對此有非常清醒的認識,一些公社管理辦法“弄得大小隊之間,干群之間,一年大吵幾次,結果瞞產私分,并且永遠鬧不清楚。”[xxiii]更重要的是,公社制是一種“政社合一”體制,每個人都是公社成員,并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形成并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在這種結構下,農民不能離開土地發揮最大的勞動價值,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需要。農民的收獲必須先提交給國家,由集體再分配給個人。這對于生產者而言,是更大程度的不公平。這種不公平性,也會抑制著生產力的發揮。

三、“強效率弱公平”的家庭承包制

公社體制的先天缺乏導致難以持續,進一步的改革便以避免。事實上,自集體化和公社制形成之時,便開始以家庭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改革,只是這種改革數度受到壓制,一直到1980年代初,隨著家庭承包制的興起,導致人民公社體制的廢除。

從社會組織單位看,家庭承包制與傳統的家戶制有類似之處,都是以家戶作為產權、生產、經營、分配、消費、生活和政治單位。家庭承包制的全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責任制與傳統家戶制也相似。正因為如此,在實行家庭承包制之初,有人說“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但是,家庭承包制不是簡單的歷史回歸,其基本底線就是土地等生產資料仍然歸集體所有,農民獲得的只是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換言之,“土地公有,家庭承包,這種半公有、半私有的形式,既滿足了農民對家庭經營的偏愛,使小私有者的積極性得以發揮,又保留了土地的公有制。”[xxiv]家庭承包經營權是從集體所有權衍生或者派生出來的。但是,這種衍生或者派生并不是可有可無的,恰恰是必須和必要的。其核心導向便是克服公社制的“弱效率”缺陷,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強化效率。這種效率是基于生產者內在的動力而不是外在的壓力。鄧小平在評價農村改革時,使用最多的詞就是“自主性”和“積極性”,指出:“這些年來搞改革的一條經驗,就是首先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把生產經營的自主權下放給農民”。[xxv]

家庭承包制對效率的強化,首先在于“起點公平”。土地承包權盡管是一種有限的產權,但是土地的直接經營權,意味著土地直接由每個家庭所支配,其生產成果也為家庭直接分配。這與歷史上的“均田制”、土地改革的“耕者有其田”有共同之處,因此被稱之為“分田到戶”,承包權根據人口平均獲得,“平均程度超過了當年的土地改革。好處是提供了起點公平,實現了公平競爭,初始資源的公平配置”。[xxvi]每個家戶都有直接支配土地的自主性,由此必然激發起生產熱情和積極性。

家庭承包制對效率的強化,其次在于獲得權利的同時獲得責任。家庭承包制賦予生產者以生產經營自主權,與此同時也強化了生產責任制。責任制嚴格遵循“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同時還要履行對村莊和國家的稅費義務,生產與收益直接聯系,從而促使生產者努力從事提高生產效率,激發起積極性。如鄧小平所說:“農村改革的內容總的說就是搞責任制,拋棄吃大鍋飯的辦法,調動農民的積極性。”[xxvii]

家庭承包制對效率的強化,還在于建構起希望機制。家庭承包制不僅僅在于家戶獲得生產經營自主權,更重要的獲得了人身活動的自由。在杜潤生看來:“集體經濟已難以維持,它最大的弊斷就是把人捆死了。農民說不怕累,就怕捆。中國農民有了一點自由,是能夠做出許多創造的;不給他自由,他有可能變成你的包袱”。[xxviii]獲得自主權的人們得以擺脫對土地的依附,走出鄉土,宜工則工,宜商則商,從而開拓一番廣闊的天地。鄧小平因此表示,“農村改革中,我們完全沒有預料到的最大收獲,就是鄉鎮企業發展起來了,突然冒出搞多種行業,搞商品經濟,搞各種小型企業,異軍突起。”[xxix]與此同時,大量農民外出務工經商,形成以家庭為單位、務農與務工結合的新型家戶制。這種家戶制極大地發揮了農村豐厚的人力資源的作用,也提升了農村人口的生活水平。

家庭承包制在強化效率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弱公平”性,出現了農民個體與農民群體雙重“弱勢”的社會分化。

首先,家庭承包制以家戶為單位,盡管承包制之初的起點是公平的,但由于生產經營能力等因素,造成家戶之間的結果是不均等的,部分農民個體相對貧困。盡管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后,農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但內部的分化也十分明顯。這種分化是傳統的狹隘地域的公平觀所難以接受的。人們可以理解外面的高樓大廈,但如果鄰居在自己平房旁邊修建了豪華的住宅,則會引起人們的嫉妒,如果豪宅里的人趾高氣揚,更會招致人們的不滿。而這一狀況在人民公社時代是不可能發生的,普遍貧困造成的是普遍心理平衡。這是家庭承包制時代盡管人們吃飽了飯,但還對公社制滋生一種懷念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家庭承包制以家戶為單位,缺乏村集體的共同作用。家戶制作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其功能畢竟有限。公社制可以發揮出家戶制所不具有的一些社會功能,如組織成員興修水利等公共工程、對弱者的救助、人口與勞動的平衡等。實行家庭承包制以后,以家戶為基本單位,出現各家顧各家的趨向。村集體更多是一種所有制單位,難以發揮實質性作用,也無法履行家戶需要卻難以履行的社會功能,由此造成人們的失落感。公平具有相對性,當原有的失去了,人們也會產生出失落心理,對現實狀況持有一種不公平感。這也是相當數量的人們,特別是老年農民和弱勢農民對公社制還有一種懷念之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家庭承包制以家戶為單位,其生產能力畢竟是有限的,在特定條件下,甚至會出現某種“增長的極限”,其效率也是有限的。如作為家庭承包制發源地和標志的安徽小崗村,“一夜之間脫貧,30年未能致富”。相比之下,一些在農村改革以后仍然堅持集體統一經營的村莊,卻成為致富的模范。一般人不可能理解這些村莊主要是依靠工業和市場經濟致富,只是看到了集體單位及其內含的平均分配的價值。與家戶制造成的社會分化相比,少數村莊的集體共同致富,造成人們的心理失落,認為家戶制弱化了公平,從而重新激發起對公社制的的懷念。

其四,家戶制以家戶為單位,從根本上說是一種責任制。家庭承包制實行之初,其前提條件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農民獲得自主權是以對國家和集體的責任為前提的,是一種責任本位。這種責任本位在一定條件下是農民可以并且愿意接受的。但是,隨著家戶成員獲得自主權,得以自由走出鄉土時,權利意識急劇萌生的擴展,在更大范圍內的“弱公平”性便成為突出問題。最為突出的是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城鄉差異。如對外出務工人員的非市民待遇、農產品的單向政府定價、農業人口不管有無收入或者收入多少都必須上交農業稅費,政府公共服務的非均等性等等。這種差等性的國民待遇造成整個農民群體的不公平感。盡管城鄉差異在農村改革以前也存在,但因為不流動和農村內部的均等化,沒有能夠造成人們的足夠的自覺意識。

總體上看,農村改革以后的“弱公平性”更主要體現在農民群體的弱勢化,由此也連帶對以家庭承包制為核心的改革的合理性的質疑。

四、“提效率增公平”的現代家戶制

中國社會及其農村變遷是持續不斷又不斷往復的進程。家庭承包制的限度及其受到質疑,使人們不能不思考未來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是傳統的家戶制,還是曾經有過的公社制,抑或是現代公司制?本文認為,可取的是現代家戶制。

家戶作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單位,是與農業生產特質相吻合的。“農業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的一個結合體,受生物學規律支配,要求不誤農時。”“農業的決策最好是現場決策”,“動物、植物都是有生命的物體,需要精心呵護。家庭經營則最適宜這種現場決策。”[xxx]除非農業生產也如工業生產所具有的集聚性和可控性一樣。即使是世界上的現代農業生產,家庭仍然是基本的組織單位。

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家戶制也需要提升,由傳統的家戶制向現代家戶制轉變。

現代家戶制是獨立的法人團體,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傳統的家戶制是與生俱來、自然形成的,現代家戶制具有建構性,除與生俱來的家戶以外,其他成員也可以通過注冊登記成為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戶與其他工商業經營戶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傳統家戶制的產權是殘缺不全的,在東方專制主義侵害下,“從來不講保護個人財產權利不受侵犯。”[xxxi]而現代家戶制是在國家法治環境下形成的,要求國家法律提供承認和保護,以使得農村家戶能夠獲得長期穩定的預期。

現代家戶制是社會化的家戶單位。在傳統的家戶制下,一家一戶是一個封閉的、自給自足的單位,并因其封閉性而染上了“惰性”。現代家戶制下的家戶處于整個社會化大生產體系之中,它只是整個社會化大生產鏈條中的一個環節。同時,家戶的功能日益減少,原來由家戶承擔的功能大量由社會承擔,或者其功能中的相當一部分由社會承擔,如教育、贍養等。再次,家戶難以承擔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等由社會來承擔。家戶是社會懷抱里存在,而不像傳統家戶本身就是一個“小社會”。現代家戶制可以說是“大社會,小家戶”,是一種“社會化的小農”。[xxxii]

現代家戶制是受國家保護和支持的家戶單位。在傳統家戶制下,家戶主要是責任單位,國家對于家戶的存在不負責任。隨著現代國家的建構,農民成為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并由于農業的先天弱勢性,享有國家特殊的保護與支持。因此,現代家戶制可以說是“小家戶,大保護”。

由傳統家戶制向現代家戶制轉變,目的是提高效率,增進公平。

任何一種組織單位都有其限度。傳統家戶制因為組織規模太小,其進一步發展受到限制。但是,并不是組織規模愈大,效率愈高,特別是農業生產更是如此。“一大二公”的公社制的實行,已經充分證明。現代公司制的組織規模超過家戶,其面臨的問題同樣在于農業生產特性更適宜小組織單位。因此,家戶制的人員組織規模是適宜農業生產的。但是,任何一種生產只有具備一定規模才能提高效率,獲得更多產出。因此,就農業生產規模而言,不能再只是局限于人員規模,如實行公社制和公司制,更重要的是擴大土地規模。如果僅僅擴大人員組織規模,而不是擴大土地規模,其生產效率不僅不會提高,反而會降低。公社制就是如此。因此,現代家戶制要求的是“小家戶,大土地”。當下,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便是趨勢。當然,要達到“小家戶,大土地”,涉及到一系列配套條件,如產權制度改革、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構。

隨著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高度依賴自然的農業具有先天的弱勢產業地位,這也是家戶制有其天然限度的重要原因,也不可能依靠擴大組織規模的公社制和公司來解決。建立現代家戶制的重要條件或保障,是增進公平。這種公平是現代公平觀,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且需要國家加以保護和實現。首先是起點公平,將家戶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一樣置于平等的法人地位,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本世紀初,國家廢除農業稅便是重要舉措。其次是過程公平。國家對于家戶制農民參與社會競爭提供平等支持,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起以政府投放為主導的“小家戶、大服務”體系。再次是結果公平。對于農村家戶給以普遍的保護優惠政策,以使其獲得其他群體差異不大的收益;對于貧困人群實行國家救助,使貧困個體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分享發展成果。“保持社會公平,更多地關懷低收入群體,關懷弱勢群體。”“不是劫富濟貧,不是限制自由發展,再回到平均主義老路。”[xxxiii]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探索與爭鳴》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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