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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閩鋼等:國家與社會關系視野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考察

[ 作者:戰建華?林閩鋼?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7-22 錄入:王惠敏 ]
    一、問題提出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建立了國家與社會一體化的全能主義體制,把行政權力延伸到社會基層,實現了對社會的全面滲透。改革開放以來,市場化改革雖然使政府退出了某些領域,但沒有改變政府主導一切的實質,面對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政府主導的路徑和方式也悄然發生了變化。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地方經濟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地方政府被認為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戴慕珍(Oi1992)使用“地方政府法團主義”(local state corporatism)來解釋改革開放時期政治權力和經濟活動以及政府和企業之間相互交織的特點及其現象。她認為農業非集體化和20世紀80年代的財政改革給予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動力。為了推動當地經濟發展,地方政府通過動員政府和地方社會的資源來支持集體企業的發展。在此過程中,地方政府與地方社區、集體企業結成了法團化的組織,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地方政府官員通過調動資金、提供技術幫助、尋找市場機會、頒發執照來支持轄區內私營企業的發展;地方社區則為企業提供土地、勞動力等;集體企業反過來給政府創造了大量的財政收入,也給地方社區提供了就業機會,集體企業的利潤用來繳納地方的各種稅收,為社區成員提供各種福利。這種由地方政府主導的法團主義使集體企業解決了私營企業面臨的資金、技術、銷路等問題,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林南(Lin1995)則用“地方市場社會主義”(local market socialism)來解釋鄉鎮企業的成功。他以大邱莊為案例,認為整個大邱莊的政治組織與經濟組織渾然一體,總公司既是黨委辦公室,又是村行政機關,以經濟為重心,以營利為主要目標。整個大邱莊就是一個公司,村內經濟制度極強地附著在一個以家族網絡為主體的社區中,村內權威建立在個人魅力型領導風格的基礎上,能夠有效動員社區資源參與市場競爭,形成黨、政、企一體化的法團組織。這一法團組織具有社會主義的組織特征,但以市場為目標導向,在競爭中具有優勢,是很多地方經濟起飛的關鍵。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代理人的角色受到廣泛的關注。無論是出于責任感,還是由于自身財政利益的驅動,抑或是出于政績考核的壓力,地方政府都要想方設法發展和保護地方經濟。這使許多地方出現地方政府與社會法團化的現象,特別是在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二者的共生關系尤為明顯。地方政府并不簡單地是上級的代理人,而是在經濟、政治、宗族、文化等的聯系下與地方社會形成了共生關系(林閩鋼,2014)

農村合作組織是改革開放后農民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形成的互助性合作組織。既不同于20世紀二三十年代華北農村合作運動總體上呈現的“國家化”態勢(劉紀榮,2008),也不同于改革開放前強制性合作透視出的國家與民間社會惡性不均的互動關系(何宏光,2006),近年來的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呈現國家與社會積極互動的特點,并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一方面,農村合作組織是國家與村社退出農村生產領域后農民的獨立選擇與自愿聯合,順應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降低交易成本的自我利益與發展需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政策上明確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發展。農村合作組織正在成為基層政府與農村社會之間的“臍帶”,因此,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最能反映國家和社會的互動情況,是從微觀窺見宏觀的“場域”。

目前我國“強政府,弱社會”的格局,突出體現在政府行政和基層治理的不一致性上,即“行政有效,治理無效”(林尚立,2013)。因此,本文基于“強政府”的現實背景,探究農村合作組織拓展行動空間的行動方式和策略選擇,以此作為理解當下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基礎。

二、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研究視野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一直是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問題。傳統研究多采用公民社會和法團主義兩種研究視角進行分析,國家與社會互動理論是在這兩種研究視角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從公民社會視角出發對中國進行研究的學者認為,一種非官方、非正式的民間經濟和組織正在出現,它們與國家體制的界限日益明顯,基層社會出現了向公民社會過渡的標志(White1993),中國正在走向公民社會(王名,2008),公民社會正在形成之中(俞可平,2006)

另外一些學者傾向于用法團主義視角來解釋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一方面,完備的官僚機構、頑強的國家自主性、集體本位的儒家文化為法團結構在中國的生長提供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伴隨著經濟上的自由化,國家也需要以法團主義作為替代機制來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Unger & Chan1996)。他們認為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呈現較為明顯的法團主義結構(張靜,2005;顧昕、王旭,2005),中國正在通過改革實現從國家法團主義向社會法團主義的轉變(賈西津等,2004)

公民社會理論和法團主義理論都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分立。不同的是:公民社會理論關注“那些不能與國家混淆或不能被國家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泰勒,1999),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對國家的制約與抗衡;法團主義理論則相反,“從國家的角度,為實現政府自己的目的與選定的社團發展一種特殊的關系”(安戈等,2009)。這兩種理論研究框架雖然在理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有一定的解釋力,但這兩類研究“都有一定的規范性和結構決定論的色彩”(鄧寧華,2011),側重于國家與社會之間靜態的權力分配結構分析,忽視了國家與社會間的互動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充滿沖突與妥協的動態過程(張緊跟、莊文嘉,2008),從而并不能完全適應中國的現實。

20世紀90年代以來,米格代爾(Joel S.Migdal)、埃文斯(Peter Evans)等學者開始在研究中逐漸突破國家與社會二元分立的局限,將國家與社會各自的行動理解為靈活的、反應性的,因而二者之間是一種相互制約與相互構造的關系。這種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理論的主要觀點是:第一,國家的概念被分為理想的和實踐的,前者構成傳統分析模式中一致的整體,而后者指出國家是由多個不同部分的實踐活動構成的,它們既可能確認和加強國家的整體性并提升其超越社會的自主性,同樣也可能削弱這一整體性并模糊兩者之間的界限;第二,社會是一個網狀結構,各種社會勢力并非團結一致來對抗國家,它們之間的競爭導致多種不同的規則制定邏輯和各種公開或隱蔽的社會沖突;第三,國家及社會各自的行動是互為反應的,雙方在社會結構中的相對位置及行動都是互動的結果,無法預先確定(郁建興、吳宇,2003)

雖然學術界對這種理論的研究和辨析還在進行中,但部分文獻已依據對中國的實證研究開始積極回應。例如,崔大偉(David Zweig)在研究中發現,中國農村非集體化改革的動力既不是單純地決定于國家,也不是單純地決定于農民,而是國家、地方、基層干部和農民多方互動與作用的結果(Zweig1997);趙秀梅以一個位于城鄉結合部的社區為例進行研究發現,基層、國家與NGO之間形成了一種基于資源交換的互惠關系,這些NGO身上體現了國家與社會互動的不同的邏輯和方向(趙秀梅,2008);還有學者通過研究發現,社區建設是通過行動者的具體行動過程實現國家與社會力量的互補和鑲嵌,并達致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徐林、吳咨樺,2015)

在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視野下,我國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正朝一種既不同于全能主義又有別于傳統社會和西方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發展。特別是在目前的權威結構中,由于所掌握資源的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不同以及雙方提供資源的能力不同,建立在資源依賴基礎上的雙方關系呈現一種權力上的不對稱性,具有一定的行政依附性色彩。這是觀察中國地方政府與社會組織發展情況的切入點:第一,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權力和自下而上的社會自治力量互動。第二,國家與社會在雙贏的前提下不斷擴展自己的空間,各自沿著自己的軌道不斷強化:國家的掌控能力不斷增強,對社會的掌控越來越精細化;社會自治空間也不斷擴展,自治性和參與性都不斷增強。在此前提下,政府有意引導和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與民眾參與,社會組織通過制定發展策略,選擇發展路徑,拓展發展空間,政府與社會開始形成一種新的互動關系和格局(林閩鋼,2014)

三、政府引導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多樣性分析

第一,政府引導的漸進性,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領域上的非均衡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市場經濟的推進,以及村民自治、農村稅費等改革,政府越來越多地退出農村的傳統治理范圍。但是,轉型期中國的改革是自上而下進行的,這種由政府主導的改革模式決定了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政府主動退出部分經濟與社會發展空間,鼓勵農村合作組織積極發展;另一方面政府又維持在部分資源配置中的壟斷性權力,使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與約束。

從農村合作組織的產業分布情況來看,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課題組2012年的調查統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業分布以種植業和畜牧業為主,并呈現縱向分布的同質性特征。從全國范圍來看,從事種植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大體占43.3%,從事畜牧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占29.7%,合計達到73%。在省一級,以山東省為例,從事種植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28466個,占總數的50.3%;其次為養殖業,18493個,占總數的32.7%(劉濤,2012)。在地市一級,以濟南市為例,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分布在六大領域。其中,種植業的比重最高,占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數的43.7%;其次為畜牧業,比重為40.2%。這些數字與種植業、畜牧業在農業總產值中所占的比例正相關。進一步分析發現,在山東,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涉及蔬菜、水果行業的組織占總數的比例較高,遠高于其行業產值在農業總產值中所占的比例;而糧食等大宗農產品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較少,在金融和保險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則更加少,這與中國的市場規制程度直接相關。相比較而言,國外農業合作社的行業分布基本覆蓋了農業生產的各個領域,在糧食、金融等領域,農業合作社的比例較高。例如,德國的合作社銀行非常發達,是德國最大的金融機構(孫中華等,2012)。韓國農協受國家委托,可以超越金融、保險等部門法的規定,從事所有依法經營的涉農業務——金融、保險、糧食售賣、運輸、倉儲、物流、海外貿易等(楊團、孫炳耀,2012)。日本農協的信用和保險事業也十分發達,農協的保險事業所持有的合同金額僅次于日本最大的保險公司。

我國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領域上不均衡主要是因為其市場進入受到國家的宏觀控制。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漸進式推進的,各種經濟要素的市場化水平不一。2008年中國金融參數對市場化的貢獻率僅為15%(北京師范大學經濟與資源管理研究院,2010),明顯滯后于經濟的總體市場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雖與農業的商品化、社會化和現代化程度相關,但更深層面則是受制于國家對經濟領域的限制性開放政策。隨著金融領域市場化改革的加速推進,金融類合作組織必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第二,政府引導政策創新,農村合作組織在數量上呈跳躍式發展。農村合作組織分布的縱向同質性表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農村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即地方嚴格貫徹實施中央的政策精神,使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呈現較為廣泛一致的特點。但隨著地方政府改革的深入和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增強,不同地方政府開始進行探索和創新,對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需求做出快速回應。

以山東省為例。山東是我國典型的農業大省,發展農村合作組織具有獨特的產業優勢。截至20093月,山東省共有1.5萬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僅低于山西,居全國第二位,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總額和成員數量卻低于江蘇。在這樣的背景下,山東省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發展的同時,特別注重以靈活政策支持其發展。20099月,山東省在全國率先允許農民異地加入或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分支機構、入股公司;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為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行政區劃名稱。這些舉措打破了地域界限和對人的身份約束,消除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外發展的障礙,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規模效應。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下,截止到2009年底,山東省注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達到2.6萬家,躍居全國第一位。

這種地方政府突破制度約束的探索意味著自上而下的同質性政策供給已經難以滿足社會差異化的需求,分權化有助于加速地方政府責任承擔方式的變革,促成適應社會需求的新治理方式。

第三,政府引導多元化,農村合作組織嵌入性發展。目前,多個部門與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有關系。以市縣為例,既有農業局、財政局、工商局等行政部門,也有科協、農機站、氣象局等事業單位,還有供銷社、信用社、共青團等組織。由于服務需求往往是綜合性的,需要不同的專業部門之間有效協同,所以這種部門化的多主體供給格局在促進服務專業化的同時,也為促進農村合作組織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多源動力和彈性激勵。

以上部門雖然都在以各自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但由于資源實力和服務績效不同,服務方式也呈現多元化和差別化的特點。這勢必會增加農村合作組織尋求服務的成本和銜接各項服務的難度。另外,這種政府條塊分割體制下的慣性運作,會使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經常進行利益博弈。如果多部門競爭一項服務,且缺乏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必然會造成對農村合作組織財政扶持資金的過量需求,使合作組織的專業化發展動力不足(仝志輝,2007)。這對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需要農村合作組織根據管理政策上的彈性來進行積極回應。

第四,政府引導差異化,農村合作組織非勻質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正外部性效應與國家農業發展需求的契合是政府介入的重要驅動力。但由于農業發展環境與對資源掌控程度的不同,不同地方政府對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采用截然不同的干預方式:有些地方政府基于農業發展資源的有限性,會服務于特定的領域與組織,通過資金激勵和政策傾斜等擇優支持、激勵特定農村合作組織發展;有些地方政府則基于農村合作組織的目標與發展要義的高度吻合而提供積極的支持與指導,為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提供均等化的基礎設施建設、普遍性的公共政策環境建構。這種政府引導的差異化情況在國內比較多見,也促使各農村合作組織積極探索維持與政府關系的策略,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往往因時、因人、因地、因事而異。很多時候農村合作組織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不是一種組織對組織的正式的制度關系,而是依賴于特定個體之間的信任和長期互惠關系的維持。

政府引導的差異化還表現在同一地方政府發展策略的變化上。山東省汶上縣是傳統的農業生產大縣,2013年農業總產值占全年生產總值的32.31%。但汶上縣的農業主導地位并沒有在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上得到體現。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后,該縣并沒有借此有利時機積極組織、發展合作社。一方面的原因是當地以農業為主,工業經濟不發達,家家戶戶習慣于自耕自種;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縣里以招商引資為經濟發展重點,沒有更多地關注農業。截止到20104月該縣只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85家,2012年底農機專業合作社僅有36家。

2013年汶上縣獲得“農業部糧食高產創建整建制推進及增長模式攻關示范方”項目,要進行50萬畝糧食高產創建示范方建設,并將成為山東省規模最大的糧食高產創建示范區。此項目在當地重新引發對農業的重點關注,并促使縣政府對農村合作組織積極加以引導。縣政府以服務為理念,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對農村合作組織的社會化服務,包括為統一流轉被納入糧食高產創建示范區的合作社地塊進行雙重補貼,即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縣財政對小麥良種每畝再補貼10元、對小麥寬幅精量播種機每臺再補貼2900元等;整合農業綜合開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土地綜合治理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良好的社會化服務;搭建信息平臺,將氣象局的服務數據、農業局的服務材料及農業專家隊伍建立的農事建議庫、農業科普庫整合為統一的后臺服務內容,通過短信等渠道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提供點對點的直通式服務。

只有進入政府發展視野的農村合作組織才能獲得較大的資源激勵,政府引導的差異化對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形成區域性和階段性的結構效應,也再次凸顯了政府在農村合作組織發展中的作用。政府在賦予農村合作組織一定的發展空間的同時,通過著力構建新的治理機制,一定程度上對農村合作組織形成了制約。          

    四、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策略

第一,滿足政府需求的偏好定位:“只幫忙,不添亂”。注冊登記保證農村合作組織擁有一個符合法律程序的身份,但要在農業發展的大環境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更強的競爭能力,就要獲得來自政府的更多的支持。

多數農村合作組織以政府的需求偏好設定自己的行動邊界,從而獲得政府權威的認可與授權。具體而言,農村合作組織通過兩種方式“戴紅帽”:①多數農村合作組織在行動之初即對本組織的活動進行理性定位,除了通過登記注冊獲得合法身份外,還要對自身的職能進行重構,主動把自己納入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職能范疇,以政府所期望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組織目標。比如青州市YR專業合作社章程強調“本社接受青州市林業局、YD街道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監督”。聊城市XM水利排灌專業合作社規定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水利法律法規,服從本鄉鎮總體水利建設規劃和用水計劃要求,負責本區域的灌溉管理工作;維護水利設施,使之安全正常運行,防止人為破壞與丟失,配合政府和水管部門搞好水利建設、干渠防汛和搶險等工作;等等。②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空間有賴于政府部門的認可。為此,部分農村合作組織依托政府行政權威開展活動,從而借助這種聯系獲得比較穩定的政治與社會支持。這方面比較普遍的做法是邀請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介入農村合作組織的活動,包括擔任名譽顧問、參觀指導工作等。

農村合作組織通過準確設定工作邊界和主動接受指導與監督來獲得政府部門的認可與支持。這種積極行為強調與農業政策的有機銜接和在農業發展中發揮的建設性作用,在增強組織合法性的同時也為農村合作組織活動的開展提供了較為廣闊的行動空間。

農村合作組織以功能的多樣性來為農村各項建設提供有效載體。一般來說,農村合作組織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它有助于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共同致富。對新農村建設來說,農村合作組織是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但是另一方面,可以看到,農村合作組織是改革開放后中國農村社會功能分化的結果。農村合作組織不但在經濟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還在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增強社會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等層面重構農村社會治理格局。農村合作組織還提高了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為農村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改革和發展探出了新路,是解決“三農”發展難題、謀求未來長期發展的一個新體制基礎(韓康,2006)

在中國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農村合作組織功能的發揮涵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多重領域,其角色定位:一是對政府需求與市場失靈的有效回應者。提供政府需要而市場又無力提供的服務,以自己的專業能力幫助政府解決農業問題。二是社會治理的積極參與者。通過其較強的集體行動能力和階段深化的規模擴張、資源集聚來展示自身的價值與功能,從而推動鄉村權力結構調整,進而影響鄉村治理格局。從這種意義上來說,農村合作組織所具有的這種正外部性的功能結構使其很容易形成廣泛而穩固的、多層次的社會支持網絡,使其與政府的關系呈現多樣性的層次特點。

第二,突破政策限制來實現“要發展,多發展”。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往往伴隨著規模的擴大和空間的拓展。但是規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發展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為增強組織的行動能力,濰坊市ZX蔬菜協會的做法是進行間接突破。該協會成立后在全國各地十幾個省份發展分會150多家。為取得合法性,該協會采用“利用其豐富的網絡資源,積極探索網上建團的新路子,成立了Z蔬菜協會團總支,150處分支協會全部成立團支部,把遍及全國十幾個省份的近2000名團員青年聯系在一起”①。分支機構延伸與團支部建設同步進行,既突破了現有政策的限制,又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擴張。這種做法在很多農村合作組織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農村合作組織利用多重身份進行發展,目前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如山東棗莊市FY糧食種植合作社,同時又是農機專業合作社、植保合作社,三社一體,由同一人擔任理事長。濟寧市2008年注冊成立的ZS農機作業服務合作社,是以2005年成立的ZS農業機械協會為依托成立的,合作社的理事長就是原協會的會長。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還擁有農機跨區作業中介組織、農機維修服務公司等多重身份。由于政府的多頭領導,加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注冊時不需要注銷之前的協會,也沒有要求將負責人的企業并入合作社,原有協會、企業與合作社并不矛盾,因此,出現了協會、企業、合作社一體化的現象,即一套人馬三塊牌子,這就十分有利于農村合作組織以多重身份向多個部門申請資助與扶持。調查中發現,具有多重身份的農村合作組織的政府扶持不僅來自農業系統和工商系統,還來自民政、科技、供銷社等系統,原因就是農村合作組織有協會、合作社、企業等多重身份。

可以看到,農村合作組織對國家的策略有時是以合法性遵從為主,有時又是以突破政策限制和利用為主。這種策略的差異,反映了組織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動性。農村合作組織的這種多元行動邏輯交織成農村社會新的復雜化發展空間。

第三,自主發展,提升市場競爭力——“從依賴到自主”。農村合作組織的制度安排常常處在市場機制失靈的邊緣,它對政府扶持具有某種天然的傾向性(苑鵬,2001)。但是另一方面,政府扶持只是給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提供了某種激勵,無法替代農村合作組織的內生動力;加之大量農村合作組織的同構性太高,角色重疊,農村合作組織必須基于其資源優勢、行為激勵和角色定位,采取有效的策略來提升其自主行動能力,拓展其發展與競爭空間。

ZX蔬菜協會為例,該組織處于全國聞名的蔬菜之鄉壽光市。由于蔬菜種植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病蟲害問題,相關科技協會、研究會蓬勃發展,到19904月就有179個農民專業研究會、科技協會。在這樣的發展背景下,200412月注冊成立的ZX蔬菜協會注重以內外兼修的方式增強其競爭力:①協會負責人注重研究,對各種蔬菜瓜果的疑難病蟲害都有獨到的見解,且防治效果顯著。②協會成立后積極自主擴展:一是利用網絡技術進行病蟲害診治,實現了服務方式的根本性轉變。2005年依托遠程教育視頻互動和資源共享系統開發出全國首家遠程治療系統,成為網上蔬菜視頻醫院發展的引領者。二是準確把握市場脈搏,不斷拓展協會發展新領域。2006年協會依托強大的管理體系和蔬菜病蟲害防治技術,建立了有機蔬菜生產基地,并按照“基地+品牌+農戶”的模式引領更多菜農按照標準化生產流程進行生產合作,拉動壽光蔬菜產業向更高層次邁進。現已有30多種蔬菜達到國家有機食品認證標準,產品遠銷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

借助這種發展策略,ZX蔬菜協會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社會基礎,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資源支持,體現出一定程度的自主發展態勢。從農業發展中的行動者到地方治理中參與者的角色轉變,農村合作組織要實現持續發展,最根本的是加強自身的專業行動能力儲備、逐步改變自身的弱勢地位并最終擺脫對政府的依賴。在厘清功能優勢的基礎上確立其不可替代的活動領域,逐步發展為一支能夠與政府展開“對話”的有效力量,這是促進農村合作組織持續發展乃至構建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關系的一個必要條件。                 

五、主要結論和趨勢分析

通過對我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觀察,不僅可以看到政府對農村合作組織的引導,還可以看到農村合作組織的多元策略與自主發展。農民基于自我利益需要進行的聯合并不意味著對國家力量的否定;相反,它是國家與社會之間進行重新整合的過程,表明國家與社會開始以新的方式介入對方,建立國家與社會之間新的連接渠道,體現了一種新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李姿姿,2011)。從這一微妙的變化中可以看到農村合作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體現出的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新趨勢。

第一,相互依存性得到強化。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雖然呈現國家權力滲透制約和自身獨立分化兩種傾向,但這兩種傾向并非相互矛盾和相互對立的,而是相互依存、互利發展的。

從地方政府的層面看,通常將農村合作組織視為實施經濟政策的有效組織載體,可以利用農村合作組織促進農業發展的市場化與組織化,培育和激活經濟發展要素,實現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提升農民收入的經濟政策目標。從農村合作組織的層面看,由于農村合作組織是處于市場競爭不利地位的弱小生產者的自愿互助組織,其制度安排處在市場機制失靈的邊緣,對政府扶持具有某種天然的傾向性。所以,如何借助政府的權威與優勢去獲得自身發展的合法性、改善外部經營環境或實現自身的加速擴張,成為農村合作組織發展必須解決的瓶頸問題。因而,政府與農村合作組織之間的相互依存和互利發展關系與以往任何時候相比,不是削弱了,而是更加強化了。

第二,發展的不平衡性繼續擴大。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稀缺資源配置能力以及技術服務資源優勢,是影響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決定性變量;另一方面,目前我國農業市場化程度還不高,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必然要借助政府的各種優勢。而且,目前農村合作組織規模較小,既有社團性質的比較松散的專業協會,也有管理比較規范、與農民聯系比較緊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需求較大、發展相對受限的資金合作社,也有分布廣泛、數量眾多的種植和養殖業合作社。農村合作組織的生成機制、運作模式各不相同,在獲得外部發展資源的途徑方面也有結構性差異。在這些條件下,多變的互動策略,也可能局限為政府對農村合作組織的一種回應;既可以成為農村合作組織能力建設與資源積累的手段途徑,也可能演變為農村合作組織溫和化策略取向的助推劑。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第三部門研究》2015年第9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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