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社會轉型期,中國城鄉家庭在結構和功能上已經和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既有研究或單純基于個體家庭、家戶進行分析,或對個體家庭、家戶和家混合考察,難以識別家庭的構成特征、成員范圍,無法把握家庭及其變動的整體狀態,即難以解釋和回應新時期的家庭問題。打破既有研究的碎片化傾向,在整合的視角下,通過引入“直系組家庭”概念,將個體家庭、家戶的“家內”分析和直系組內各單元家庭的“家際”考察結合起來,促使家庭研究由對民眾單個居住載體的“家內”分析為主轉向注重對親緣關系成員多個獨立生活單位互動狀態的“家際”考察,兼顧三者的分、合關系。這一努力有助于把握新時期親緣關系成員的“家內”生存狀態、“家際”相互支持能力及相應問題,從而在推進相關領域學術研究的同時對當代家庭政策的制定和實踐有所啟示。
關鍵詞:家庭/家戶/直系組家庭/功能
作者簡介:王躍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北京100028
中國當代家庭研究在沉寂多年之后,近來漸趨活躍;家庭在和諧社會建設、民眾生活水平改善與質量提升中的支撐作用也開始為政府所重視。應該看到,在當代深刻的社會轉型中,家庭所面對的外部世界較以往更為復雜多樣,其形態、關系和功能發生新的變動,需要我們重新審視和認識。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家庭“分”的形態日益顯著、離散化趨向突出、原有功能履行削弱和受限;與此同時,家庭關系上“合”的基礎依然保持、功能履行由“家內”轉為“家際”。前者表現為,城鄉民眾的發展空間擴大,不少年輕人離開父母或求學、或謀職創業于異地,進而于他鄉組建新家庭,形成親代和子代在城鄉、城城兩地生活格局;大量赴外地謀生的中青年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分處兩地。仍然同地生活的父母和成年子女也多各自組成生活單位。這些情形又與老齡化、少子化(獨子化)狀況相伴隨,中老年父母“空巢”居住時間延長,家庭養老的主客觀條件在發生變化。后者體現在,親子等直系成員無論同地抑或異地分爨、分居生活,代際關系仍受重視。當有經濟和生活困難時,親子仍為首要求助對象,彼此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基礎依然牢固。然而,無論從私人生活組織還是從公共管理單位看,親子各自組成的小家庭具有較強的經濟、生活獨立性,特別是子代家庭積累的財富實際是子女與其配偶所共有(夫婦一體),與傳統時代家庭關系和財富傳承的親子主導格局已有很大不同;客觀上,異地居住的親子在功能性關系的履行上受到限制。簡言之,直系等親緣關系成員既有以生活單位為基礎的“分”的表現,又有關系形式和內容上的“合”的特征。
那么,如何將轉型時期中國家庭分中有合以及親緣關系成員既有疏離趨向,又相互依存的狀態揭示出來,用相對清晰的概念和定義說明民眾居住單位“分”的特征和“合”的表現,使家庭研究的理論和方法獲得提升?當代家庭分析中,家庭、家戶(家庭戶、戶)和家是目前人們觀察和研究民眾生活單位、居住方式、親屬關系時最常使用的三個概念。我們能否以此為基礎對當代親緣成員既相互獨立而又保持密切關系的狀態予以呈現?這有賴于對家庭、家戶和家的內涵和功能進行深入探究。
就目前而言,多數定性研究對家庭、家戶和家未予區分,難以深入揭示其特征,找準問題所在。如吳小英指出:家庭成為現階段國家維穩的基本單位,也成為政府保障責任和負擔的無限制分擔者。孟憲范強調家庭是中國最重要的福利單位,重視家庭也是我們寶貴的傳統資源和重要的社會資源,主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家庭。①這些認識和判斷并非建立在具體家庭類型分析的基礎上,實際是將單一生活類型的家庭與親子分爨后所形成的代際功能關系等均作為分析對象,因而對策建議的指向不夠明確。而定量分析中,家戶是主要考察對象。如1982年以來所進行的人口普查即以家戶為統計基礎,一些學者將由此獲得的信息作為認識家庭總體狀況的重要途徑。②至于研究者根據需要而伸縮家庭范圍的做法更為普遍。這種狀態也反映在政府部門和社會機構所發布的家庭報告中,如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編寫的《中國家庭發展報告》,③一些社會機構開始進行的“家庭幸福感”調查。④其中的“家庭”并未明確界定。
我們究竟應以生活和居住單位為基礎來認識家庭,還是不分同地、異地生存方式,以親屬關系類型為原則?這些問題并沒有很好地解決。比如,父母與成年已婚子女分處兩地,各自建立獨立生活單位,應屬于兩個家庭,至少為兩個家戶。但在論及撫育、贍養功能時,兩者又往往被視為一體。這正是家庭、家戶與家概念混用的具體表現。
本文將著力探究家庭、家戶和家的內涵、邊界和功能,以便將三者區分開來,藉以認識其各自對民眾生活方式、關系狀況揭示能力的優長和不足。在此基礎上,把握家庭、家戶和家之間在組成形式、功能上所存在的關聯和共性,尋求對其進行整合分析的途徑,促使家庭研究由對民眾單個居住載體的“家內”分析為主轉向注重對親緣關系成員多個獨立生活單位互動狀態的“家際”考察;或者兩者兼有之,相互補充,形成新的研究范式,從而更全面地認識社會轉型時期的家庭變動和問題。
二、家庭、家戶和家的既有研究狀況
我國學者對家庭、家戶和家內涵和成員范圍的探討始于民國時期。新中國成立后至20世紀70年代家庭研究不受重視,研究者對家庭有關問題的最新關注和家庭相關概念的界定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下從民國和20世紀80年代以來兩個階段對既有研究加以梳理。
(一)民國時期
對家庭所作的具有現代社會學意義的研究20世紀20年代之后才出現,一批受過西方社會學訓練的學者根據中國社會實際對家庭進行定義,并在其調查實踐中加以運用。
李景漢20世紀30年代初在所著《定縣社會概況調查》一書中指出:家庭系包括一切共同生活之人口而言。凡與本家有密切之經濟關系者雖未在家居住,亦算本家之人。凡已脫離經濟關系者,雖在同院居住之弟兄,亦不算為一家。⑤李景漢所言家庭可謂既有“戶”的特征,又有“家庭”的表現。⑥其所言“家庭”可謂“家庭”和“戶”的混合。
言心哲1934年在江蘇江寧縣進行了286個農家調查。其做法是:凡戶不分正附,一門牌內住數戶者以數戶計。這實際是對官方住戶登記規則的認可。該調查以家庭為單位,家庭的人口不限于同姓,凡一群共同生活的人口,互有密切的經濟關系,直接供給進款于家庭或依賴家庭為生活者,均認作家庭的人口。⑦這一定義與李景漢有相同之處,戶的特征更為突出。不過,他又指出:家庭之界說通常有兩種解釋,一是凡同居共食之人,不限于同姓,亦不必有親屬之關系,謂之家庭。另一種解釋,所謂家庭,僅指同居之親屬而言。前者可稱為家庭(household),后者可作為家(family)。家與家庭在人口調查中應分別統計。⑧按照這一定義,“家庭”與戶相似,而“家”與“家庭”有共同之處。應該說,言心哲在中國學者中較早將家庭和戶作了初步區分。喬啟明也曾涉及family和household的區分問題,分別稱為家庭和家屬。其定義家庭(family)為自然家庭,只限于同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口,有比較永久的共同生活;家屬(household)為經濟家庭。凡享受共同生活,而同居同食的人口皆包括在內。⑨盡管名稱不夠規范,但含義與言心哲基本相同,前者為共同生活的親屬單位,后者則不限于親屬。
費孝通在《江村農民生活及其變遷》一書中指出:家是一個未分家的、擴大的父系親屬群體,它不包括母親方面的親戚和已出嫁的女兒,父系方面較大的親屬團體是這樣一個群體,即其成員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家的原來的社會關系。⑩這個“家”與上面的“家庭”和“戶”范疇均有不同,較“家庭”范圍明顯擴展。關于“戶”的成員范圍,費孝通未給出明確定義,卻列舉了幾種情形說明戶和家庭成員范圍:家庭成員暫時離開在遠處工作不能算作戶的成員;外來成員(雇工、房客、寄養者和外姻成員等)進入一戶之內,雖然他們實際上和家的成員一樣地生活在一起,但他們不能進入這個家,而保留著客人身份。(11)或者可以這樣說,家庭成員出遠門謀生則非家戶成員,外來者進入家戶內可視為戶成員,但非家庭成員。關于家庭,費孝通認為,它原本指一個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單位,但在中國社會,它包括的子女有時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有時還包括一些遠房的父系親屬。(12)費孝通的論述實際涉及了三個與家庭有關的概念:家、戶和家庭。
以上學者中,李景漢和言心哲試圖將“家庭”成員范圍(雖不共同生活但有密切經濟關系者也被納入同一家庭中,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戶”范圍)和“戶”成員范圍(非親屬但共同生活者也是戶成員,又超出了家庭范圍)加以兼顧,由此導致“家庭”和“戶”之間的界限模糊。費孝通對家庭、家戶和家都有論述,并通過所考察村莊村民居住方式和關系形態加以說明,但定義尚不明確。
(二)20世紀80年代以來
楊善華、沈崇麟20世紀80年代以來組織的家庭調查均以“共同生活”成員為基礎,其成員“既包括兩地分居的配偶,還包括因上學離家但是仍受家庭供養的子女”。1993年楊善華、沈崇麟主持的“中國七城市婚姻家庭研究”中的調查以戶為抽樣單位,所使用的戶概念和家庭概念一致,指由婚姻和血緣關系(包括領養、過繼)的人組成的共同生活的群體。其中也包括兩地分居的配偶,以及因上學而離家但仍受家庭供養的子女。對共同生活這一概念,以回答人主觀認定為依據。(13)其定義具有偏向“家庭”視角的傾向。
一些研究者在其組織的調查中試圖進行具有個性的定義。李銀河主持的一項調查提出主觀家庭和客觀家庭概念。前者是被訪者主觀認定的家庭,后者為根據客觀標準定義的家庭。(14)這顯然也是對家庭而非戶的探究。
而基于人口普查數據的家庭研究實際是將家戶或家庭戶作為分析對象,除前述曾毅等人外,郭志剛主要依據1982年和1990年人口普查數據寫出《當代中國人口發展與家庭戶的變遷》,他在具體的論述中將家庭和戶作為一種形態來分析,并未對二者進行區別。(15)王躍生以1982年以來四次人口普查的家庭戶數據為基礎探討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中國城鄉家庭結構的變動及其特征。(16)
鑒于中國當代人口和家庭的新變動,一些研究者試圖采用新的概念解釋家庭形成。有學者提出獨生子女婚后形成的家庭是“四二一”家庭。宋健指出:“四二一”結構強調的是代際關系,不拘泥于是否真正生活在一個家庭戶中。(17)郭志剛不同意使用“四二一”家庭結構這一概念:他認為,這既不是指一種家庭戶類別,也非一種家庭戶分化模式,是指一種微觀上的家庭代際人口結構。(18)王躍生提出用網絡家庭來建構具有撫育、贍養、繼承等關系,但又分爨別居者的關系。根據其定義:網絡家庭是指在父系(或母系)之下,由具有贍養和繼承關系成員所建立的生活單位相對獨立的兩個及以上單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組織。(19)
與民國時期不同,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研究者對家庭、家戶和家均有涉及。相對來說,社會學學者以家庭為視角的研究較突出,而人口學者則以人口普查中的家庭戶數據為基礎對當代家庭進行宏觀考察。超越個體家庭和家庭戶的研究,對具有密切關系的群組家庭也有初步探究。然而,多數研究并未對家庭、家戶和家給出比較明確的定義,其范圍和界限也不明確。
整體而言,迄今家庭、家戶和家內涵和邊界的探究比較薄弱,至于對其進行綜合性的“分”與“合”或差異與關聯分析更少見。
學者多根據自己的研究需要和認識確定家庭成員的范圍,由此不同調查所獲家庭結構、規模等有別,降低了可比性。這種狀況與民國以來家庭研究的獨特進程有關。民國時期家庭研究在初步發展之后即陷入較長期的停滯,之后重新起步。對于當代家庭在復雜的社會變革之中所發生的變動,人們尚需要一個認識過程。我們認為,改革開放以來家庭研究已持續三十多年,這方面已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從理論上對三者內涵進行提煉和概括、認識其功能進而明確其“分”、“合”狀態的時機已經成熟。
三、家庭、家戶和家的內涵、邊界及其異同
我們認為,家庭、家戶和家的存在和維系離不開制度性規定,對其內涵和邊界的探討需將法律原則及政策性規定作為主要依據,同時兼顧民間慣習。必須承認,家庭、家戶和家三者的存在形式、狀態既有穩定性,也隨時代變動而發生變化。我們所參考的制度規定及其精神主要以當代為基礎。
(一)家庭的內涵和邊界
人們通常對家庭這樣認識:它是以具有血緣、姻緣和收養關系成員為基礎所形成的親屬團體。但親屬關系成員的范圍伸縮性很大。如何把握這一范圍?
具有家庭親緣關系的成員是撫育、贍養責任和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同時相互間又是主要的財產繼承人。按照當代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主要承擔者,子女則是老年父母贍養義務的主要履行人,同時父母和子女相互間是主要的財產繼承者(處于第一順位)。(20)實際上,法律也是對親屬關系實際狀況的認可和維護。家庭親屬關系范圍中,父母、子女是己身最主要的關系成員。中國歷史上,秦漢之前人們即有此認識,如《禮記?禮運》所言:“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這里的“家”與當代“家庭”同義。可以說己身夫婦和“上親下子”是家庭的核心成員。
無論從制度上看,還是就民間實際而言,家庭親屬關系成員還有第二個層級,即祖父母、兄弟和孫子女。他們雖不是撫育、贍養功能的直接承擔者和供給對象,但當父母、子女缺位時卻是主要的撫育責任替代人和贍養提供者(傳統法律將子孫與父母、祖父母同居共財作為基本要求);(21)并且在財產繼承上多處于第二順位。由此,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是家庭組成的主要親屬關系成員。在歷史上,往往將父子、兄弟、夫婦視為重要的家庭關系,其狀態影響著家庭的存在和發展,正如《禮記?禮運》所言: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22)
然而,家庭的組成雖以主要親緣關系成員為基礎,但它的存在還需要基本的物質載體或經濟支柱。因而,我們認為,這些主要親緣關系成員應該有共同的經濟行為和生存依托(如共有或共享住房等家庭主要財產、收支一體或基本一體)。
由此我們對家庭(或稱個體家庭)這樣定義:它是由具有主要撫養、贍養義務和財產繼承權利的成員所形成的親屬團體與經濟單位。此處的“親屬團體”和“經濟單位”是并立的條件,不能互相替代,只符合一個條件不足于形成完整的家庭;而這些成員之間不但有血緣、姻緣和收養關系,還存在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和“權利”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這些主要親緣關系成員的直接后嗣(特別是未成年人,如侄子女等),因與自己的兄弟(侄子女的父母)共同生活,故也被納入家庭成員范圍之中。
若己身成年且為獨子,家庭親屬成員將只限于直系關系者,其范圍則會明顯收縮。而按照當代法律,女兒也是父母贍養義務的承擔者,同時在財產繼承權上她與兒子相同。因而,理論上女兒婚后若與父母形成共同生活單位和經濟組織,她與配偶及子女也是家庭的成員。不過,就多數情形來看,當有兒子時,已婚女兒與父母、兄弟組成共同生活單位相對較少,在依然保持男系傳承慣習的農村尤其如此。
多子家庭,一旦父母去世,原來共同生活的諸個已婚兒子便有可能分家,形成相互獨立的經濟和生活單位。(23)或者說由一個家庭分成兩個及以上互不具有主要撫育、贍養和繼承關系的親屬組織和生活單位。(24)即原生家庭裂變或再生出多個新的家庭。分家后的兄弟家庭相互并立,沒有父母這個關系紐帶將彼此連接在一起。當然,這時兄弟兩家中的成年子代則可能又有多個子女,形成新的家庭組織或生活單位,一體的“家內”兄弟關系變成獨立的“家際”關系。
當代城鄉老年父母在世時多與兩個及以上成年已婚兒子分爨生活,由此形成三個及以上彼此獨立的生活單位,實際也是分立的家庭形式。
不過,一些年老與子女分爨生活的父母缺少穩定經濟來源,需要子女提供支持。或者,父母在中年或低齡老年階段與子女分爨并自食其力;中高齡老年階段雖獨自生活,但依賴子女提供生活費用,農村這種情形較多。這樣父母所形成的雖是一個生活單位,但不符合經濟相對獨立這一條件,我們可稱其為準家庭形態,其與子女們的家庭邊界比較模糊。在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還有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被輪養的做法,(25)這時父母所形成的獨立生活單位消失。這表現出親子所組成家庭“分”中有“合”的關系特征。
家庭這一親屬組織內往往有成員相對長時間外出就業或求學。謀生在外的配偶、經濟未獨立而求學于外地的子女盡管沒有實際居住、生活在家庭內,因其仍是該家庭經濟條件的主要提供者或其生活費用主要由該家庭所供給,故應被視為家庭成員。而若子女成年婚配后組成自己獨立的生活和經濟單位,親子之間將形成兩個及以上家庭。
綜上,家庭這個親屬成員組織單位內部可以包括多個婚姻體,具有較大的人口規模。但若兄弟分家、親子分爨普遍,或如當代生育子女數量減少,家庭結構和規模的小型化狀態就會凸顯。總之,家庭及其成員范圍的確立多在嚴格的法律規定約束之下,并非隨意伸縮,這也是義務履行和權利享有的要求使然。
(二)家戶及其成員范圍
家戶或簡稱為戶,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家庭及其成員實施管理的產物,以民眾相對獨立的居住和生活單位為基礎而形成。戶的本義為門戶,其登記和管理以同一門戶內所生活的成員為對象。戶成員主要是有血緣、姻緣和收養關系者,也有受雇于本戶的傭工,還有朋友等。一般而言,當家庭進入政府或社會管理系統之后,往往以戶(家戶)的面貌出現。我們認為,家戶及其成員范圍既受法律條文的約束,也受政策規定的影響,這一點在當代比較突出,《戶籍法》沒有出臺,政府依靠政策管理家戶。
家戶的形成還有幾個需特別強調的條件:
1.家戶是在家庭基礎上形成的,因而它以親緣關系成員為主,非親緣關系成員為輔(包括受雇于家庭的人員和依附居住的朋友等無血緣、姻緣和收養關系者)。(26)
2.家戶成員相對穩定地同居共爨(各個時期對其在戶內居住時間規定不一,如當代人口普查時以一年中共同生活達到或超過6個月為限,低于這一規定時限者則不被統計在內)。
3.具有共財關系成員若較長時間內外出(上學、求職等),或在同地生活但分居另爨,將不屬于本戶成員。
由此,家戶的定義可以這樣概括:它是以親緣成員為主所形成的同居、共爨生活單位。
家戶與家庭的最大區別是,只有較長時間內同居共爨者才能視為家戶成員,即使共財但長期在外工作、上學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不是家戶成員;無親緣關系者在本戶長期生活、工作也屬家戶成員。
由此可見,家戶成員范圍既有可能比家庭大(因其將非親屬成員包括在內),也有可能較家庭小(長期出外的配偶、子女等成員未包括在家戶之中),它還可能進一步縮小為空巢家庭戶,甚至成為單人戶。另外,共同生活的三代直系家庭因第二代夫婦較長時間(半年以上)外出工作而變成隔代家戶,我國當前勞動力流遷較多的農村即有相對高比例的隔代家庭戶。(27)
就當代較普遍的情形而言,家戶的范圍大大收縮:已婚者與兄弟分家、同父母分爨,僅與自己的子女組成獨立生活單位和經濟單位。比如有兩個已婚兒子的中老年父母,親子各自分爨,由此形成三個生活單位—家戶。即使獨居老年父母的生存資料仍由分居另爨的子女提供,從管理視角看,其單獨立戶的性質并未改變,前面所言準家庭形態即具備組成家戶的條件。可見,與家庭相比,當代家戶成員的范圍更具變動特征。由于它未將長期出外的成員包括在內,因而在社會轉型時期其不完整形態較家庭更為突出。
(三)家及其成員范圍
對家的理解和認識不能離開法律等制度性規定。要賦予家以相對明確的定義,確定其成員范圍是關鍵。從社會實際看,家成員范圍伸縮性較大。我們認為,從法律和慣習角度看,家的主要類型有兩種。
1.家族之家—廣義之家
費孝通認為:家是一個未分家的、擴大的父系親屬群體……即其成員在分家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家原來的社會關系。(28)在我們看來,這一對家的定義有模糊之處。這個擴大的父系親屬群體究竟有多大?是來自同一始祖的后代,還是其他?需借助制度確定其范圍。
具體來說,家的制度性范圍可分為兩種:即廣義之家與狹義之家。
廣義之家可以這樣定義:高祖之下具有服屬關系者所形成的血緣團體。在當代民間社會人們對此仍有認同,農村尤其如此。我們可稱之為家族之家。家族之家是以男系為基礎進行劃分的。“宗法言五世親盡,蓋指五服以內而言。若五服之外,一族之中統稱曰宗”。(29)
廣義之家也可稱之為有服屬關系的族人所形成的親屬團體,(30)可簡稱為有服族人之家。其成員范圍上至高祖下至曾孫及其旁系親屬。
廣義之家的成員往往形成多個生活單位,甚至在多地生活。只有當服屬成員及其家庭有婚姻、喪葬事宜或家族祭祀等重要活動時才會聚集在一起。傳統制度中這一服屬關系成員不僅彼此喪服有別,而且在發生沖突導致傷害或與異性服屬成員及同性者的配偶發生奸情等,量刑標準不同于凡人之間,因而它并非徒具形式,是有實際意義的。(31)在當代,法律中除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外,其他方面對親屬成員的制度規定沒有特別之處。
2.家人之家—狹義之家
關于狹義之家,我們的定義為:由直系和同父旁系成員及其子孫所形成的親屬組織。傳統時代,“同父周親”也往往被視為最密切的血緣關系成員。這些成員從制度上講均存在撫育、贍養義務關系和財產繼承權利。在兄弟廣泛分家的當代,盡管這一范圍的成員并不構成一個經濟單位,但由于義務、責任和權利關系的存在,彼此之間保持著比較緊密的聯系。在民間慣習視野中,他們是一家人。
家人之家具體的成員范圍為: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
這一家人范圍因同父之下子女多少不同而有別,有的因第一代所生子女多,同時在世三代四代甚至五代人,形成五六個甚至七八個生活單位。其中各個獨立的生活單位可稱為單元家庭。
一定程度上講,家人之家與前面家庭第一層級和第二層級的成員范圍是一致的。比如當兩個兄弟婚后(無姐妹)均與父母同居共爨,那么這個家人之家形成一個生活單位。或者說,同父之家的成員,特別是從男性角度看,理論上有組成一個家庭的可能。在當代子女與父母之間義務和權利平等制度之下,家人之家的成員包括已婚女兒。
我們認為,家人之家的形成均圍繞著直系主干展開,即諸個成年且已經分開生活的兄弟姐妹有共同來源和根基,所以也可將家人之家稱之為直系組家庭。圍繞直系主干的諸個獨立生活單位—家庭或家戶形成家庭組群。
而若己身成年且為獨生子女,當與父母共同生活時,直系組家庭也可能只有一個家庭,即形成三代和四代直系家庭。當然,若各代成年人均分爨生活,獨生子女與父母和自己的已婚子女也可能形成2到3個單元家庭。與主要存在于禮儀活動層級、相對松散的廣義之家—家族之家相比,狹義之家—直系組家庭及其內部各單元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密切且具體的義務、責任和權利關系,實際是以往在“家內”履行的諸種關系的“家際”化。但由于居住和經濟單位相對獨立,特別是當家庭中親子主導關系被夫婦主導關系取代之后,代際之間、家際之間的義務和責任履行在當代有被忽視的傾向,尤其是子代對親代之間表現出關系的不平衡。我們提出直系組家庭這一具有對個體家庭、家戶具有整合作用的概念,則有藉此增強親子等親緣關系成員具有“分”中有“合”的考慮,特別表現在義務和責任履行方面,進而使情感溝通關系受到重視。
(四)家庭、家戶和家邊界同異比較
以上我們從三個視角對家庭、家戶和家的內涵、邊界和可能的結構類型進行了考察,對它們之間的異同已有一些初步認識。這里再進一步進行分析。
1.家庭、家戶和家的相同之處
(1)三者均為由親緣關系成員或以親緣關系成員為主所形成的組織和單位。這是其具有“合”和關聯的重要前提。
(2)除了“廣義之家”外,在一定情形下,“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成員邊界有重合之處。若具有撫育、贍養和財產繼承關系的所有成員均同居共爨(沒有非親屬成員在戶內),這時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成員邊界是重合的。至少從男系看是如此。如兩個及以上兒子婚后不分家與父母組成的復合型家庭,只有一個已婚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直系家庭等。即使親緣關系成員形成了相對獨立的居住和經濟單位,他們有在同一原生家庭的生活經歷,彼此的義務和權利關系依然存在,通過直系組家庭這一形式被“重新”整合到一起,是異中有同、分中有合的具體表現。
(3)相對來說,家庭和家戶成員邊界的重合之處更多。若父母和未婚、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沒有非親屬成員在戶內),這時家庭和家戶的邊界相同;若親代和成年子代分別組成獨立的生活單位(沒有非親屬成員在戶內),這時家庭和家戶邊界也相同。
2.家庭、家戶和家的不同之處
(1)家族之家由多個同祖血緣近親生活單位所組成,直系組家庭可能由直系和同父之下多個子代和孫代生活單位所組成(當代父母與長大的獨生子女同居共爨所形成的直系組家庭則只有一個生活單位)。這是與只有一個生活單位的家庭和家戶最大的不同。
(2)家庭與家戶的不同在于:家庭不包括非親屬成員,家戶則將其包括在內;家庭將非同居共爨但收支基本為一體的親、子等近親視為其成員,家戶則僅包括在一定時期內同居共爨的親屬和非親屬成員;家庭把分居兩地但經濟上為一體的親屬納入其成員之中,而家戶則僅包括在規定時間內同地、同處生活的親屬和非親屬。
3.家庭和家戶成員規模大小比較
從表面看,家戶的成員一般要多于家庭成員,因它將沒有血緣關系但在一起生活的朋友、不同形式的傭工等包括在內。若將不在戶內生活,但與戶內成員存在撫養和被撫養、贍養和被贍養關系者包括在內,家庭成員則會大于家戶成員。
家庭、家戶和家均為認識民眾生活方式和親屬組織形態的單位。根據上述研究,家庭、家戶和家內涵有別,成員范圍不一,規模有大小之分,可謂同中有異。
為了與一般意義上的家庭相區別,我們可將此處的家庭稱為個體家庭。總體看,個體家庭、家戶以獨立的居住和生活單位存在,而家,特別是直系組家庭則多為組群形式(但也有少數為單一形態,如不分家的復合家庭和只有一個已婚子女所形成的直系家庭)。
四、個體家庭、家戶和家的功能及比較
家庭、家戶和家是制度的產物,它們各具功能。從類別上看,可將其分為自身功能、社會功能(即政府和社會所賦予的管理功能)及研究價值(即對三者分、合狀態進行考察有哪些實際功用)或可稱之為研究功用。三者的自身功能和社會功能隨著社會變革和制度變遷而變動。
(一)自身功能
家庭(個體家庭)、家戶和家的自身功能指各自組成成員彼此之間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就經濟和生活相對獨立的家庭而言,其基本功能是撫育未成年人、為老年人養老。家庭主要成員應具有養家糊口的能力。家庭的生存水平也取決于勞動年齡成員的謀生能力。傳統農耕為主的社會中,家庭勞動年齡成員較少遠距離流動就業,同居共爨的格局得到維護。當代社會轉型過程中,不僅中青年子代成員離開家庭所在地謀生增多,而且未成年或剛成年的子代成員出外求學普遍,不少家庭出現成員異地離散格局,共同生活的組織形式改變。對成年子代來講,其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盡管在形式上仍被履行,但已不是在其個體家庭之內,即“家內”養老變為“家際”養老,實際意味著個體家庭成員在“家內”贍養、照料他人(父母)的義務和責任減少,甚至已不存在;而獨立組成生活單位的老年父母“自養”,或“自養”為主、子女從旁協助為輔的情形增多,在城市這種方式已成為最大的類型。(32)應該說,它是個體家庭功能在當代的一項重要變動。而撫育未成年子女的功能在個體家庭中更加突出。
就家戶來說,其自身功能與家庭——個體家庭沒有實質區別,特別是當所有家戶成員共同生活時(形成同居共爨生活單位)。“家戶”的戶主一般也是“家庭”事務的主要掌管者。盡管在政府的相應登記和統計上沒有將長期出外成員包括在家戶之中,但戶主等成年人所承擔的養育、贍養責任和義務并未較家庭縮小。可見,就自身功能而言,家庭和家戶具有較多共性或關聯性。
在家這一層級上,家族之家的功能表現為,婚喪嫁娶等活動中,親屬組織內各獨立單位的成員相互襄助、扶持,社會秩序混亂時彼此組織起來提供安全保衛。這一功能在宗族組織存在的傳統社會更為突出。(33)當代鄉土社會隸屬于不同個體家庭的有服屬成員在儀式參與方面的功能仍不可忽視。它主要依賴民間慣習來維系。就目前社會轉型時期而言,直系組家庭最值得關注。由于親子分爨、兄弟分家普遍,同父之下往往有多個獨立的生活單位。但這些成員之間在老年贍養、財產繼承等方面有需要共同承擔或相互協商的責任、義務履行和權利享有。而在分爨甚至異地居住的親子之間,情感關系溝通也是不可缺少的內容。直系組家庭發揮了使個體家庭、家戶“分中有合”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獨子和少子生育逐漸普遍,直系組家庭內的同父旁系家庭單元減少,甚至每代成年人只有一個家庭單元,還有可能三代同堂,直系組家庭實際是一個直系家庭,而沒有“組”的形式,只有“合”的類型。子代無旁系或少旁系成員會產生兩個效果,一是直系組家庭成員的關系變得緊密;二是親代從子代獲得的人力資源支持不足,若彼此異地生活,老年一代對社會服務的需求變為剛性。
從代際角度看,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自身功能有較多關聯,可以將其概括如表1。
無論這些成員同居共爨還是分居別爨,同地生活抑或出外求學、就業,其中的撫育、贍養義務關系和財產繼承關系均為法律所維護。而責任關系則是民間慣習所約定,表1中父母為子女準備結婚的物質條件這一責任非父母的法定義務,但在民間社會,父母往往遵從慣習,視為自己應盡的責任,完不成則會有失職之感。
我們還看到,與傳統時代相比,這些功能在當代社會轉型時期的城鄉有的依然保持不變,如父母撫育子女的功能;有的在傳統社會功能較弱,在當代則增強了,如父母對子女教育投入,這與教育普及和就業社會化有關。子女贍養父母的功能在城市因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而明顯弱化,(34)照料失能老年父母的功能因有替代形式而相對變弱。子代對親代照料功能的弱化還表現在子女與父母分處距離較遠的兩地,難以履行所應承擔的義務。上述功能變動有的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表現,對家庭、家戶和家成員生存質量改善具有積極作用,如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即有這種效果;有的則表現為家庭壓力增大,如父母撫育子女成本提高;有的履行的及時性降低,如親子異地居住增加,子代難以顧及老年親代的照料需求。這些都應通過對家庭、家戶和家功能及其變動進行客觀評估,尋求問題化解之策。
(二)社會功能
對家庭、家戶和家的社會功能認識主要從政府賦予三者及其成員所應承擔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角度著眼。而就社會實際來看,家戶作為政府最小社會管理單位的功能最突出。
家戶的管理和統計以實際共同生活成員為基礎,范圍清晰,時點狀態和信息易于掌握,最受政府重視。正如上述,家戶本身是政府管理家庭的產物。在傳統時代,政府征收賦稅、攤派徭役以家戶為落實單位。因有這一功能,歷朝政府對家戶的重視程度超過家庭,不斷審核家戶人口數量、成員年齡和財產狀況。當代社會,以“索取”為目的的家戶管理職能削弱,而給予家戶及其成員的社會福利相對增多。不過,也應看到,針對當代家戶的統計和服務很大程度上以戶籍登記上的戶為單位。其存在問題是,一些家戶原同籍共爨成員已分開生活而戶籍仍在一處,被作為一戶看待;也有戶籍上虛擬立戶(如未成年人戶籍上單獨立戶,實際卻和其他親屬成員共同生活)。這樣的家戶并非一個真正的獨立生活單位。
個體家庭一些成員會有“形存實去”情形——并不生活在具體的家庭組織之中。如夫婦兩地分居者,沒有經濟收入的子女出外上學應屬家庭成員,但其戶籍可能不在戶內,基層管理者難以落實其應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因而,對這一親屬組織形式的管理政府部門并不重視。
當代直系組家庭一般為多個具有由親緣關系成員所建立的獨立家庭和家戶的整合。這些家庭、家戶在日常居住、生活中多相互獨立,各自隸屬于其管轄地基層政府。從管理者角度看,直系組家庭內的各家庭和家戶成員相互之間沒有可替代的公共義務。因而,現行體制下,它多非“實體”,只存在于私人生活中,未被官方納入考察和管理視野。
(三)研究功用
通過家庭、家戶和家認識民眾的親緣關系組織、生活單位和居住方式,揭示各個類型親屬組織的成員范圍、關系狀態和問題所在,并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這是對其進行分類考察的價值所在,是研究功用的體現。也應該看到,這種認識基于制度性規定,具有主觀色彩。
家庭將具有撫育、贍養和繼承關系者所組成的生活和經濟單位成員均包括進來,可以比較全面地反映家庭成員的關系狀況、家庭的經濟負擔水平;不足是它不能及時反映家庭成員的流動狀況,在統計上有可能出現“虛假”共同生活成員。
家戶以同居共爨親屬和非親屬為統計對象和管理單位,反映家庭成員的真實居住方式和日常生活狀態。但它未將離戶一定時間的密切關系成員包括在內,不能完整地顯示有密切關系成員的范圍和家庭的經濟負擔水平。
直系組家庭將分爨異居,但有撫育、贍養和繼承關系成員的不同生活單位視為一個整體,使有義務、責任和權利關系者所形成的個體家庭得以整合為親屬團體,增強對家庭關系,特別是代際關系的認識。不足是要獲得完整的直系組家庭信息,調查難度相對較大,這方面的調查方法還不太成熟。
就目前來看,我國有比較完善的戶籍制度,而人口普查是以常住人口(戶籍人口)為基礎并兼顧流動人口所進行的調查。其家庭戶信息是從整體視角認識當代家庭最新狀態的主要途徑。就實際而言,家戶中具有親緣關系者占絕大多數。另一方面,當代家庭核心化水平較高,因而家戶成員構成狀態很大程度上與家庭成員構成狀態比較接近。但在勞動年齡人口離家出外謀生較多的地區,其對家庭形態的反映有“失真”表現。家戶以同居共爨成員為組成單位,當家戶成員流動狀況突出時,家戶與家庭成員間的缺口較大。不過據此進行的調查(如人口普查)卻能將家戶成員的實際變動反映出來,在成年人特別是勞動年齡人口區域流動頻度較高的時代更是如此。就目前而言,要對民眾居住方式進行大規模和整體性量化分析,家戶研究是唯一可行的辦法。家戶成員能揭示民眾的日常居住和生活方式,是生存狀況的具體展現。
而基于直系組家庭的大型調查相對較少,亟待加強。
綜合以上,個體家庭、家戶和家均有其不同形式的功能和功用。而無論從民間還是從官方立場著眼,它們的“分”與“合”不僅體現在居住和生活形態上,更表現在關系功能上。在當代,單純基于個體家庭、家戶和家所作考察、分析將難以認識家庭及其功能的整體狀況,而立足于一種家庭類型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及管理措施也會有缺陷。
五、個體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綜合考察方法及其價值
前面對家庭、家戶和家的概念、內涵辨析和功能探討旨在認識三者之間的差異和關聯。那么,在實際考察中對三者有所兼顧的做法是否可行?其價值有哪些?
(一)兼顧考察家庭、家戶和家的思路
1.個體家庭和家戶調查的兼顧
問卷調查(包括人口普查)是獲取家庭、家戶基本信息、認識其狀態和問題的主要途徑。就目前而言,家戶和家庭調查已經比較成熟,對二者進行兼顧性調查并不困難。表2列出一些項目說明這一思路,當然可根據需要增加內容。
在表2中,通過問卷登記具有撫育、贍養和繼承關系且尚未組成獨立生活單位的成員信息,即可掌握家庭成員狀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詢問這些成員有無長期出外工作、上學等情形便能認識家戶的構成。采用這一并不復雜的調查方法擴展了我們對家庭、家戶變動的認識,既可把握相對穩定的家庭成員構成和家戶規模,也可了解其成員外出行為和原因。我們認為,在人口普查和不同規模的家庭和家戶調查中,適當變更受訪者家庭和家戶基本信息表格設計即可實現這一目標,由對家庭、家戶的“靜態”認識變為“動態”了解。
2.直系組家庭和個體家庭、家戶相結合的調查
相對于個體家庭、家戶合并考察,將家和個體家庭、家戶三者加以兼顧的調查難度有所提高。但若以直系組家庭作為家的代表類型,將其與個體家庭和家戶結合起來進行調查則是可行的(見表3)。
根據表3,調查實施時,以受訪者(己身)為基點,將健在具有撫育、贍養和繼承關系的直系成員和同父周親下的旁系關系成員悉數填入,并登記其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居住地等信息。第二步在此基礎上縮小調查范圍,借鑒表2對家庭、家戶成員的調查方法。由此,直系組家庭范圍內的同居和獨立生活成員的基本信息即有掌握,其居住方式的聚集和分異狀況清晰呈現,進而對老年成員可依賴或難以借助的近親關系資源就有了具體了解。為降低調查成本,減少信息重復,此類調查最好采用抽樣方式進行。應該承認,這是獲取直系組家庭原始資料的理想方法,但并非唯一途徑。
在對特定地區的直系組家庭狀況進行考察時也可借鑒質性研究的做法,如選取若干個這樣的“家”(直系組家庭)進行深入個案訪談,細詢問其成員在義務、責任履行和權利享有方面的狀況,不失為一種獲取“家際”、“代際”關系信息的有效方法。但若想作大范圍、整體性研究,這種基于“點”的考察所得出的認識就有局限性。
(二)個體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相結合考察的價值
1.個體家庭、家戶兼顧性考察的價值
中國近代之前家庭和家戶(或者說家與戶)構成的一體性特征比較突出,即家庭成員和家戶成員多生活在一起。而在當代,青少年學齡人口離開父母至外地求學、勞動年齡人口離開家鄉出外就業具有一定普遍性。城市前一種現象較多,農村地區后一種情形更突出。既未組成新的家庭又未在原家庭生活的“漂泊”成員增多,或者存在于不同形式和規模的“集體戶”之中,家戶表現出更多的不完整性(城市空巢家庭、農村隔代家庭比例增大)。因而,單純對家庭和家戶進行調查和研究均有缺陷。
將家庭和家戶調查及由此所獲得的數據結合起來分析,可以認識家庭、家戶內成員構成的差異,并對其形成原因進行探討。當代戶籍制度、教育制度、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對家庭成員異地居住增加的作用尚比較明顯,對家庭功能的發揮、家庭關系的維護所產生的負面影響較大。只有對此進行全面分析,才能找準問題,有效改進。
2.個體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兼顧考察的意義
當代無論城鄉,親子分爨、兄弟分家現象普遍,有密切親緣關系的成員形成兩個及以上的獨立生活單位—家庭或家戶,構成直系組家庭組織。在社會全面轉型發生之前,直系組家庭內的個體家庭、家戶多共處于同一村落和同一城市中,彼此之間的生活支持功能仍可得到維系。而在轉型社會中,人口遷移流動頻度提高,直系組家庭內各家庭、家戶及其成員地域分割現象增多。另外,隨著獨生和少生子女長大,直系組家庭內每一代已婚成員多數情況下只能構成一個獨立生活單位。若親代和已婚子代所組成的獨立家庭、家戶分處兩地,老年一代在同地將沒有可依托的親屬關系資源。通過將三者結合起來進行考察,對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成員的居住地分布、關系功能履行狀況、存在的問題將有具體把握,可為與家庭有關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若政府借此對直系組家庭內各單元的地域分割狀態和形成的制度原因有所了解,則可制定相應政策改變其發展趨向。另外,政府和社會組織還可采取引導性措施,促使直系組家庭內各家庭、家戶成員在關注自己的財產繼承權利的同時,認識到自己在親代贍養、照料方面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矯正棄養行為。而單純的個體家庭、家戶考察則不足于揭示代際關系狀態和問題,這正是當代家庭相關政策制定和調整的重要依據,亟須加以關注。
六、結論
本文對家庭、家戶和家的內涵異同進行了辨析,厘清了三者基于制度規定和約束條件的定義及其成員范圍,明確了作為家庭三種形式的個體家庭、家戶和家特別是直系組家庭的邊界和功能,從而對三者的“分”和“合”狀態及特征有了基本把握。個體家庭、家戶和家均為由親緣關系成員為主所形成的家庭組織,其功能既有聯系,又有差異。主要不同之處在于,個體家庭承擔著未成年和經濟未獨立成員的撫育義務,又是多數老年人“自養”和“他養”的載體。家戶是親緣關系為主的成員一定時間內所形成的生活單位,其在政府管理基層社會中的功能最突出。廣義之家的當代功能主要存在于親族成員的禮儀活動中,狹義之家一直系組家庭中各單元家庭不同代際成員保持著較多的功能關系,形成“家際”關系。
將三者結合起來進行分析才有可能全面認識和把握當代家庭的狀態、功能及其變動,而對其作綜合性考察在操作上也具有可行性。這有助于家庭研究擺脫單類型分析,使其建立在比較視野下不同類型之“分”和整體研究之“合”的基礎上。
進一步看,個體家庭、家戶以獨立的生活單位存在,直系組家庭則多為組群形式,或者說它是由個體家庭或家戶組合而成。由此,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的邊界和形態上的“分”、“合”特征被表現出來。當代大多數直系組家庭是由個體家庭、家戶組合而成。它將具有責任和義務且分爨別居的直系等近親成員納入一個范圍明確的“家”的范疇之中。我們認為,引入“直系組家庭”概念并在研究中加以應用,將豐富和提升我們對家庭分、合形態和關系狀況特別是代際關系功能的認識,把其中存在的問題揭示得更清楚,進而尋求解決的途徑。同時也應看到,直系組家庭中分居另爨的個體家庭、家戶之間具有較強的經濟獨立性,親代對子代夫婦所積累的財富不具有無條件占用權利,過多期望回報則會導致矛盾;當然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不具有侵占健在父母財產的權利。至于同輩兄弟姐妹所組成的家庭之間更是如此。這些都是其分中有合、合中有分關系狀態的體現。
基于以上,家庭政策的落實既要著眼于經濟、生活相對獨立的個體家庭、家戶,又要考慮到當代多數直系組家庭是個體家庭、家戶的組合體這一現實,因勢利導,做到既差異對待又有所兼顧。對同一時期三者表現出的不同問題,分類實施政策,工作指向和重點才會更為明確。社會轉型時期,個體家庭因成員外出不完整形態突出,并在家戶類型上表現出來,直系組家庭親子異地居住增多,親緣關系成員義務、責任履行受限,這在一定程度上都與制度障礙和政策滯后有關。改進、調整戶籍、遷移流動和社會福利等政策,可以緩解這種局面。而掌握家庭、家戶和直系組家庭在社會轉型階段的分、合狀態和特征將有助于增強決策者在家庭建設問題上的整體性意識,改變家庭相關政策的“碎片化”局面。實施既重視個體家庭、家戶成員生活狀況改善,又關注直系組家庭中“家際”關系維系及其問題解決的家庭政策,進而將不同形式家庭的家內、家際撫幼、養老等功能發揮與針對家庭需求的社會服務功能強化結合起來,全面推動家庭自身及其社會環境建設。
注釋:
①吳小英:《公共政策中的家庭定位》,《學術研究》2012年第9期;孟憲范:《家庭:百年來的三次沖擊及我們的選擇》,《清華大學學報》2005年第3期。
②曾毅、李偉、梁志武:《中國家庭結構的現狀、區域差異及變動趨勢》,《中國人口科學》1992年第2期。
③參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編:《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4》,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14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編:《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5》,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15年。
④參見中國人口宣傳教育中心等編著:《中國家庭幸福感熱點問題調查報告(2011年—2013年)》,北京:新華出版社,2015年。
⑤李景漢:《定縣社會概況調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3頁。
⑥李景漢:《定縣社會概況調查》,第155頁。
⑦言心哲編:《農村家庭調查》,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第7頁。
⑧言心哲編:《農村家庭調查》,第16-17頁。
⑨喬啟明:《中國農村社會經濟學》,上海:商務印書館,1947年,第274頁。
⑩費孝通:《江村農民生活及其變遷》,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1997年,第68頁。
(11)費孝通:《江村農民生活及其變遷》,第77頁。
(12)費孝通:《江村農民生活及其變遷》,第29頁。
(13)沈崇麟、楊善華主編:《當代中國城市家庭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4頁。
(14)馬春華等:《轉型期中國城市家庭變遷——基于五城市的調查》,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105-106頁。
(15)郭志剛:《當代中國人口發展與家庭戶的變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
(16)王躍生:《當代中國家庭結構變動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中國城鄉家庭結構變動分析——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中國社會科學》2013年第12期。
(17)宋健:《“四二一”結構:形成及其發展趨勢》,《中國人口科學》2000年第2期。
(18)郭志剛:《關于中國家庭戶變化的探討與分析》,《中國人口科學》2008年第3期。
(19)王躍生:《個體家庭、網絡家庭和親屬圈家庭分析——歷史與現實相結合的視角》,《開放時代》2010年第4期。
(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第二章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5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2年修訂)第二章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頁)根據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2頁)
(21)按照唐律:“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參見《戶婚》,《唐律疏議》卷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98頁)此后各朝將這一規定承襲下來。
(22)孫希旦撰:《禮記集解》(中),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620頁。
(23)王躍生:《社會變革與婚姻家庭變動——20世紀30-90年代的冀南農村》,北京:三聯書店,2006年,第275-365頁;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25頁。
(24)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國東南的宗族組織》,劉曉春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頁。
(25)王躍生:《北方農村老年人“輪養”方式研究——基于河北調查數據》,黃宗智主編:《中國鄉村研究》(第10輯),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3年。
(26)根據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對“家庭戶”的定義:有家庭成員關系的人口,或者還有其他人口,居住并生活在一起的,作為一個家庭戶;單身居住的,也作為一個家庭戶。(《中國人口年鑒(1985)》,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第128頁)
(27)根據筆者對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長表1%抽樣數據所作統計,重慶和安徽農村的隔代家庭戶在總家庭戶中分別占8.72%和7.13%。
(28)費孝通:《江村農民生活及其變遷》,第68頁。
(29)霍承恩纂修:《重修南海佛山霍氏大宗族譜》(道光二十八年刻本),陳建華、王鶴鳴主編:《中國家譜資料選編?家規族約卷(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1頁。
(30)五服依次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和緦麻。
(31)根據大清律: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子孫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孫違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參見沈之奇撰:《大清律輯注》(下)卷20,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67頁。
(32)筆者對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長表1%抽樣數據所作計算顯示,城市65歲及以上老年人獨居(包括夫婦二人和單人居住兩種)比例占46.11%,超過與已婚子女同居比例(占42.19%)。
(33)中國近代之前宗族所制定的家訓均把“睦宗”作為對族內成員的基本要求之一。
(34)根據筆者對2010年全國人口普查長表1%抽樣數據所作統計,城市65歲及以上老年人以離退休金為生活來源的比例為66.88%,靠子女等家庭成員供養者占24.67%。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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