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農業農村發展面臨新挑戰的背景下,聚焦“三農”問題是破解城鄉二元結構,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三農”問題的核心在于土地,而土地改革的關鍵在于從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破題,從而實現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城鎮化建設和農民素質提升的目標。
2015年國務院發布 《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在此背景下,土地信托的實踐實現了農民股東化、農村公司化、土地證券化、農業產業化的制度設計,引進了新型的農村生產關系和農業經營方式,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三農”問題的現實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
農村土地制度問題重重
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以集體土地平均分配為原則,導致的結果是土地細分,土地經營規模有限,無法進行集約化生產。在細碎化經營的背景下市場利用率低、生產成本高、效益差,現代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無法普及,直接阻礙著農業產業的結構化調整和農村商品市場的成熟化發展。
現實中由于農民社會知識占有量的不足,農民本身對于土地的利用率不高,無法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更為重要的是,在農民“各自為戰”的格局下,個人對天災人禍等風險抵御能力嚴重匱乏,看天吃飯,自身保障體系極度脆弱。若是遭遇惡劣天氣,農民的辛勤勞動可能化為烏有,顆粒無收。同時,由于農民對土地的使用不可能實現一盤棋下的戰略布局,對經濟作物的選擇往往遵循羊群效應,盲目從眾,致使經濟作物過剩造成產品擠壓,價格破位,甚至“豐年鬧饑荒”,最終導致農民的利益無法得到切實的保障。
土地信托成解決土地制度問題良方
土地制度問題核心在于解決產權私有化與經營細碎化之間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創新性的土地信托制度應運而生。
土地信托是在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利用信托制度建立多層次的產權結構,實現所有權、經營權和受益權的分離。具體體現在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則,把土地經營權托付給信托機構統一管理經營。在此基礎上,由信托機構享有土地經營權,依據土地性質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解決細碎化發展問題,實現土地的集約化、規模化運作,提高土地收益。與之對應的農民享有土地的受益權,根據合同獲取固定收益并和信托機構共享增量改革紅利。
土地信托對土地制度問題的解決意義重大。土地信托化造就了土地資產的看護人——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得以有機地融合知識、資本與土地,進行一盤棋的土地結構化布局,杜絕在細碎化經營中會出現的短期行為。既實現了收益的最大化,也促進了土地的結構化調整。土地信托實現了土地產權的貨幣化,打破了農民與土地的剛性聯系,將農民從對土地的依附關系中解放出來,釋放了農村勞動力且增加了農民收入,最終實現利益分享的普惠化。土地信托將土地流通與社會保障掛鉤,用土地信托的部分收益提高了對農民的保障水平,化解了農村的改革阻力,維護了農村的發展與穩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信信托、中糧信托、北京信托等信托機構紛紛開展了土地信托實踐,試點后社會反應良好。實踐證明了土地信托是目前中國模式下,解決土地問題,帶動農民共同富裕的良方。
土地信托系供給側改革的理想助推器
隨著我國經濟步入新常態,供給側改革已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軸。2015年11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上首次提出供給側改革,他強調“要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增強經濟持續增長動力”。供給側改革旨在促進勞動力、土地、資本、創新等生產要素的有效供給和利用,為中國未來的改革發展指引方向,是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重大創新。而土地信托模式的提出,實現了農業跨越式發展的創新路徑,正是對供給側改革思想的貫徹和實施,是供給側改革的良好范例。
勞動力方面,土地信托化后信托機構取得土地經營權進行統一運營,使得農民擺脫了對土地的依賴,從供給端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土地方面,土地信托創新了土地經營模式,變細碎化經營為集約化生產,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產率,還能從戰略上一盤棋布局農業結構,助力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資本方面,土地信托實現了土地的證券化,農民持有土地的收益憑證可用于交易流通,吸引了大量社會資本的注入,實現資本助推農業,農業反饋資本的共贏局面;制度創新方面,土地信托系金融產品與傳統農業的結合,金融制度的創新將為農業的深化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和支撐。
土地信托化改革,從中國國情出發,在土地共同占有的基礎上,以法律和資本為紐帶,激活土地金融屬性,解決土地生產、流通中的種種問題。這是解放土地和解放農民的實踐,對于解決“三農”問題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是農業供給側改革的助推器。
作者簡介:劉紀鵬教授系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蒲俊霖系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