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這既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應有之義,也是當代中國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重大使命。
健全農業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
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具有歷史性的貢獻。然而,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蓬勃發展,也出現了相應的問題。針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當前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重點聚焦“加減”。所謂“加”,就是要把實踐中出現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等類型納入到合作社法的規范當中,明確其法律地位。所謂“減”,就是通過進一步規范入社門檻手段,淘汰實踐中存在的那些無效的、不規范的合作社。
逐步廢止鄉鎮企業法。鄉鎮企業法是一部具有十分鮮明時代印記的法律。隨著鄉鎮企業的改革,鄉鎮企業大都進行了改制,該法所調整的范圍也逐步減小。鄉鎮企業本身即可通過公司法等法律來進行調整。所以,隨著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應當逐步淘汰該部法律。
探索出臺家庭農場法。近年來,伴隨著土地流轉的加快,家庭農場的數量突飛猛進。但它并不像專業合作社那樣具有獨立于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的特殊法律主體地位。在實踐中,其多被當作“個體工商戶”來對待,法律性質也只能是自然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必要對家庭農場進行進一步的規范,探索出臺“家庭農場法”。
建立清晰平等產權的保護制度
產權保護有利于創新。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不斷為近年來中央一號文件所提及。新修訂的種子法在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等領域提升了保護手段。此外,我國目前正在試點種業權益比例改革,給科研單位和人員讓利賦權。這無疑會更大的激發科研機構和人員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受保護的產權必須是清晰的產權。土地作為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長期以來卻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國家實行的土地確權,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對此的補充。另外,隨著土地二輪即將到期,應當盡快明晰“長久不變”的法律內涵。清晰的產權除了客體清晰外,主體也應當是清晰的。在當前農業農村領域,“農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界定可以說是產權主體界定的當務之急。
清晰的產權需要得到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大都是非公有制經濟,應當受到平等保護。此外,同地不同權、農民工就業歧視等不平等的現象依舊存在,為了更好地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應當逐步消除這些不合理的規定。
維護競爭開放有序的市場環境
依法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的市場規則。公開、透明、開放的市場是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基礎,與時俱進,取消不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例如今年7月份內蒙古農民無證收購玉米案,明顯基于不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
防治農產品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提升農產品的品質,提高有效供給、優質供給,著力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目前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隨著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完成,應當抓緊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避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無法忽視農業與農民相對弱小的前提。相對一家一戶的小散戶而言,工商資本無疑具有競爭性優勢。目前農業部也開始著手制定工商資本監管的系列措施,通過這些來保護農戶利益。
劃定政府市場合理的權責邊界
對農業進行特殊支持。農業承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影響,具有天然弱勢性,需要進行特殊保護。我國今年新制定了農田水利條例,但仍有三部重要的法律需要及時制定:一是糧食法,二是農村扶貧開發法,三是農村金融法。
保護農業生態資源環境。在農業生態資源保護領域,應當盡快破解環境執法與公益訴訟難題。除此之外,一些法律也應盡快修改,例如森林法,一是要盡快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二是要修改與其他法律矛盾之處。
規范國家干預。現代法治政府要求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隨著農業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國家統一部署的負面清單清理,行政許可制度將會逐步減少。另外,對于農業補貼,雖然是農業支持保護政策的重要內容,但也應當依法補貼,不得隨意補、任意補,做到補貼透明,補貼有效,杜絕爛補、庸補,尤其是那些擾亂市場秩序的補貼,例如許多地方給的土地流轉補貼,不僅推高了地價,而且造成了農業生產成本的急劇上升,不利于農業長期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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