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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停等:脫貧攻堅戰略中低保兜底保障問題研究

[ 作者:左停?賀莉?趙夢媛?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6-23 錄入:實習編輯 ]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脫貧攻堅戰略中的兜底保障措施。為健全精準扶貧工作機制,形成制度合力,需要發揮好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文章著眼于低保兜底保障的制度全面建設,對低保救助制度涉及到的幾個維度進行了研究,具體包括不同主體對“兜底”作用的理解認識問題、貧困和低保標準制定、貧困和低保對象及其識別、政策實施主體和低保資金充分性等問題。文章在研究低保直接兜底保障功能之外,還詳細分析了與低保掛鉤的其他救助政策的間接保障作用。最后,文章針對脫貧攻堅中低保兜底保障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討論,為更好地發揮低保兜底保障功能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兜底保障;貧困人口; 貧困標準;政策銜接

    一、低保直接“兜底保障”功能的實現與影響因素

    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部分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是不同的。社會救助只提供給有需要的“窮人”,因而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底部。扶貧脫貧過程中,不管是講社會政策“兜底”,還是社會保障“兜底”,抑或是社會救助“兜底”,歸根結底都是在強調低保救助在脫貧攻堅中發揮“兜底”作用。筆者從“兜底”認知、“兜底”標準、“兜底”對象、識別技術、“兜底”主體、“兜體”資金六個層面對脫貧攻堅中低保兜底保障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于“低保兜底保障”的認知

   “兜底”一詞,漢語中,有“最終、最后全部承受”的意思。研究中,筆者發現各地對“兜底”一詞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歸納起來包括三個方面的認知,即發展干預順序上的底、貧困群體分類中的底和“家庭—集體—國家”主體順序上的底等內容。理解不同會影響政策的設計與執行。

    1.發展干預順序上的底?!蛾P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提出了一批扶貧政策措施,即產業脫貧、勞務輸出脫貧、易地搬遷脫貧、生態保護脫貧、教育發展脫貧以及低保兜底脫貧。如果前幾個這些措施還不能幫助貧困人口脫貧的話,就要通過低保兜底的辦法來解決?!笆濉币巹澲兄赋?,“根據致貧原因和脫貧需求,對貧困人口實行分類精準扶持。通過特色產業脫貧3000多萬人,轉移就業脫貧1000多萬人,易地搬遷脫貧1000多萬人,其余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通過實行社保政策兜底脫貧?!?/p>

    據扶貧部門相關負責人預測,通過開發式扶貧,如果到2020年所有中部縣貧困發生率降到2%以下,西部降到3%以下,全國仍將剩下800萬左右貧困人口,那么這部分人口需要通過低保、醫保、農村五保和養老保險等措施“兜底”,確保他們到2020年收入都達到國家扶貧標準以上,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水平。實地調研中,中部地區某鄉鎮基層扶貧干部談到,“低?!档住瘜ο缶褪悄切┓霾黄鸬娜?,漏下來的貧困人口”。為了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那些通過產業和就業幫扶、易地搬遷、生態補償和教育等措施幫扶無效的貧困人口,最終也要依靠低保“兜底”來解決。

    2.貧困群體分類中的底。全國相當多的地方把兜底的“底”主要理解為沒有勞動能力的群體,認為“扶貧管有發展能力的群體,低保管沒有能力的群體”。這樣的“二分法”的理解從微觀細節上看,可能過于簡單化。分類做得比較仔細的地區把農村地區的扶貧建檔立卡對象分為一般貧困戶、低保貧困戶、低保戶以及五保戶四類,農村低保對象分為長期保障戶、重點保障戶和一般保障戶。兩者對應的關系:扶貧建檔立卡中的五保戶對應農村低保中的長期保障戶,農村五保即農村鰥、寡、孤、獨等對象。扶貧建檔立卡中的低保戶對應于農村低保中的重點保障戶,即指因殘疾、重病等因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村貧困群體。扶貧建檔立卡中的低保貧困戶對應于農村低保中的一般保障戶,即因自然條件差、生存環境惡劣,缺少生產生活資料及因病因災、懶惰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村貧困家庭。建檔立卡中的一般貧困戶主要是具有一定的勞動力、土地,但缺乏資金、脫貧思路等農村貧困家庭。

    3.“家庭—集體—國家”幫扶主體順序上的底。從對困難群體的幫助主體來講,我們國家的基本制度設計應是“家庭—集體—國家”,即在家庭、集體經濟等都無力幫助時,由國家的低保政策予以救助,這也體現在低保救助的家庭收入測算過程中。實際操作中,一些地方基層出現一些問題,即認為“反正國家要兜底”,忽略家庭責任。在低保識別中把老人通過分戶的辦法推給國家,這樣做把低保制度從社會救助變為一項社會福利。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責任,既是傳統倫理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独夏耆藱嘁姹U戏ā分幸幎?,“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p>

   (二)關于“低保兜底保障”的標準

    低保兜底是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給予差額現金救助,使其收入能高于貧困線,從而實現低?!岸档住泵撠毜哪繕恕5捅6档淄ǔR獏⒖家粋€貧困標準(貧困線),在我國官方貧困線有兩條,一個是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家扶貧線,根據每年3月份公布上一年農民人均收入之后測算的,其測量方法可歸納為客觀絕對貧困線、客觀相對貧困線、主觀貧困線法等。我國農村扶貧人口(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原則上標準是按照國家統計局確定的國家貧困線確定的,并通過一定的“推算”辦法得出各地的貧困人口,這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而低保標準的制定是地方政府的事權,上級政府只是進行統計匯總(加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市級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實際制定時可能既考慮農民最低生活需要、物價上漲指數等因素,也考慮財政承受能力。

    我國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低保標準大部分低于國家扶貧線。課題組根據民政部門公布的數據測算,2015年全國31個省(區、市)中有16個省份的農村低保平均標準是低于國家貧困線2855元,且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592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貧困縣(以下簡稱“國扶縣”)農村低保標準高于國家貧困線之上縣級區域有93個,其占到總數的15.71%;592個貧困縣農村低保平均標準(2409.3元)低于國家扶貧線,其分別占到國家貧困線的84.4%和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的75.8%。若按照2000、2300、2600和2855元4個檔次將592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分成5部分,并對低保人口和分布區域進行統計分析,可以看出兜底兩線合一的差距。592個國扶貧縣的低保標準主要集中在2000到2600元之間,并且同一省份不同地域農村低保標準的差異也較大。

    洪大用認為在實際操作中,許多地方低保標準的制定是參照當地生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制定的,即“以錢定人”,從而導致農村低保標準明顯偏低。但如果低保標準絕對水平太低或相對水平(城鄉)相差太大,則可能不能達到保障農村低保對象最起碼的生活水平,從而穩定社會的政策目標。2015年,我國的扶貧線為2855元,約相當于每天8元。為確保到2020年絕對貧困人口實現脫貧,各地政府要及時調整農村低保標準,使農村低保標準不低于按年度動態調整后的國家扶貧標準,才能發揮低保的“兜底”作用。

   (三)關于“低保兜底保障”的對象

    對于一些受先天條件所限,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扶貧對象,依靠自身努力很難如期脫貧,只有通過農村低保實現兜底保障,幫助他們脫貧,才能實現2020年全面脫貧的戰略目標。據《中國扶貧開發年鑒2015》顯示,2014年592個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有3649萬貧困人口,其占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52%,貧困發生率達17.5%。其中,中部地區217個貧困縣1486萬人,西部地區375個貧困縣2163萬人。

    按照相關政策精神,我國8000多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到2020年有2000萬貧困人口需要通過低保兜底來實現脫貧。但目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與農村低保人口的吻合程度不高,原因很多。根據課題組從官方網站和部門咨詢獲得的數據來看,截止到2015年底,中西部22個國家重點扶貧省份共有農村低保對象4171.4萬人、2340萬戶,其中低保兜底對象1786萬人、665.4萬戶。中西部22個國家重點扶貧省份農村低保人口、戶數占到全國低??側丝?、戶數的85.1%、84.4%,農村低保老人、未成年人和殘疾人分別占到其低??側藬档?0.2%、10.8%和8.3%??梢钥闯觯覈毨У貐^農村低保人口中老年人群體所占的比例很高,低保對象識別群體特困特征化現象顯著,低保沒有充分覆蓋貧困群體。

    2015年,592個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共有農村低保人口2016.4萬人、1077萬戶,其低保人口占到全國農村低??側藬档?3%。其中,低保人口中老年人有727萬人,占到總人數的36.1%;低保人口中殘疾人有140.8萬人,占到總人數的7%。按照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通知的相關精神,低保兜底可以優先考慮老年人,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確保其基本生活。但同時,對于“五個一批”中前四個脫貧措施實施后,仍無法脫貧的人口和返貧的人口,也應通過政策性保障兜底來脫貧??梢哉f,國扶縣建檔立卡貧困對象中需要發揮低保兜底的數量還會繼續增加。據民政部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年11月,全國農村低保對象4562.6萬人。其中,1914.5萬人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比2015年增加了132.4萬人。

   (四)關于“低保兜底保障”對象的識別技術

    從貧困程度來看,低保對象應該全部涵蓋在扶貧標準之內,但微觀的結果卻不是這樣。低保救助側重“輸血”,民政部門作用于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人口;扶貧強調“造血”,主要對那些具有勞動能力和脫貧愿望的貧困戶進行幫扶,其中既包括符合這個條件的低保對象,也包括低保標準之上扶貧標準之下的其他貧困家庭。 

    從扶貧對象和低保對象的吻合度來看,建檔立卡中低保兜底對象是兩部門共同作用的群體,至于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低保人口并不在其考慮的核心范疇內。究其緣由,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戶在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中,面對兩個系統在“收入口徑”上是不一致的。在低保部門認定的轉移性收入中,撫恤金、低保金、計劃生育獎勵扶持金、臨時救助金、教育和見義勇為獎勵金等轉移性收入不納入家庭收入核查范圍,而扶貧部門認定的是轉移后收入,貧困對象所獲取的轉移性收入一般都要納入家計調查范疇。 

    實踐中,堅持測度農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地方較少,其對應的策略是使用實物性(如房、車等財產)的和生理性(如健康狀況)的指標評估和社區民主評議。山西省某貧困縣2014年底在農民人均純收入2800元(相當于2010年2300元不變價)的國家農村扶貧標準之外,又制定了“八不進”的貧困識別排除條件。李小云等認為低保人口認定之所以要實行民主評議的土辦法,是因為農村居民家庭收入難以界定,農村社區是一個熟人社會,左鄰右舍基本上最清楚彼此家庭的實際情況,因此,民主投票選舉在基層看來是“合理”且簡便易行的辦法。但社區評議容易出現漏報的問題。為了維護村莊的秩序,減少因“錯?!倍袚呢熑危鶎硬块T對有爭議的群體通常會采取“漏?!辈呗裕蛊浔慌懦庠诰戎w系之外。這一部分群體被稱之為“低保邊緣群體”?!按迕裨u議”也可能不會選出“誰是窮人”,而是“誰是遵守村規民約的人”或“誰善于處理人際關系”。

    影響識別結果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盤子”,盤子可能是人數、比例或資金量。以山西省某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為例,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低保資金補助到該縣低保總資金60%,其余低保資金由省、市、縣級三級財政配套資金比例為4∶3∶3。為了減少地方財政的壓力,考慮到當地居民消費指數和家庭人均純收入等因素,低保“兜底”實行分類救助。目前,該縣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分為三個檔,第一檔群體占農村低??側藬档?0%;第二檔群體占農村低??側藬档?0%;第三檔群體占農村低保總人數的70%。從扶貧對象與低保對象的銜接來看,民政部門識別出的“第一檔”、“第二檔”和部分“第三檔”低保對象被納入了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五)關于低保政策執行主體的兜底能力

    低保制度作為農村貧困家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其目標是減少貧困和促進社會公平。毫無疑問,低保制度能為貧困家庭發揮最低保障的作用,但這種作用的發揮要依靠基層和社區的機構,需要靠他們去“兜”底。低保的實施,從面上講涉及千家萬戶,涉及社會每一個角落,涉及每個季度、每個月的動態調整,此外,還提出了臨時救助對象要采取“主動發現受理”的方式,這些都對社會救助的工作人員數量和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國扶貧部門和民政部門屬于兩個系統,自上而下開展各項工作。盡管農村扶貧開發政策和社會救助制度共同致力于反貧困,服務同一群體,但在脫貧攻堅中,基層扶貧工作人員包括各鄉鎮領導、駐村干部、駐村扶貧工作隊、“第一書記”等。“五個一批”脫貧戰略工程是由扶貧部門牽頭,財政、民政、教育、人社、住建、電力等部門協同開展。目前,農村扶貧主要以項目為導向,而負責執行的鄉鎮基層扶貧、民政、人社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兼任的,在脫貧攻堅這個大格局下,不同部門之間人員的調動頻繁。基層民政部門硬件設施不足,工作經費有限,鄉鎮一級沒有編制,致使民政專職工作人員少,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查開展工作難。除了人員之外,基層運作經費和設備距離“兜底”也還存在差距。因此,必須加強基層機構的能力建設,以提高低?!岸档住钡目煽啃?。

   (六)關于低?!岸档住钡馁Y金保障

    從制度設計上看,低保是一種補差型現金救助制度,是政府為無法通過自身努力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群眾提供物質幫助。因此,“兜底”對象的數量、標準的制定與財政資金供給是息息相關的。2015年,全國城市低保人數不到農村低保人數的一半,但其低保月平均補助水平是農村地區的2倍,城市低保資金支出已占到全國低保資金總和的43.6%。近年來,中央對地方補助主要面向財力相對薄弱的中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由西部大開發政策的243個縣(市、區)由中央補助80%,其他中部地區享受中央補助60%,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最高補助比例為50%。以西部地區貴州省某州為例,低保資金量是省民政廳根據上一年的資金支出略微提高或減少財政預算,這一部分占低保總資金的80%;州一級根據上一年的財政支出,制定下一年的財政預算,這部分資金占低??傎Y金的4%;各縣的資金支出占低??傎Y金的16%。 

    截止到2015年底,中西部22個省份農村低保資金總支出為723.9億元,農村低保對象4171.4萬人,低保人均補助標準1735元/年;592個國家扶貧重點縣低保資金總支出為332.8億元,農村低保人口2016.4萬人,其低保人均標準1650元/年。粗略預測,按照“五個一批”戰略和補差的做法,低保兜底對象將不低于2000萬人。按照低??傎Y金=低保人數*(低保標準-家庭人均收入)這一計算公式。假如我們以2010年國家貧困線2300元作為2020年低收入人群的家庭人均收入,那么2020年低保兜底所需資金等于“無力可扶”的800萬“零收入”貧困人口和無力脫貧或返貧的1200萬貧困人口的兜底資金之和。如果考慮到城鄉一體化等因素,低保資金的需求會有更大增加。 

    此外,城鄉低保標準是與當地居民最低生活需要、人均純收入、當地物價水平指數有關。從理論上講,農村低保對象搬遷至城鎮,理應享受城市的低保標準。況且,我國城市低保標準高于農村地區。近年來,我國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之間的差距在不斷縮小,農村居民的基本消費水平逐漸向城鎮地區靠攏,城鄉二元結構被打破,城鄉的恩格爾系數在靠近。事實上,如果我國全面實現城鄉低保一體化,低保資金的缺口也將隨之增加。以貴州省黔西南州為例,2016年全州23萬易地扶貧搬遷人口中納入農村低保對象在未搬遷前,農村低保標準為3060元/人/年;若參照遷入地城市低保標準,低保對象可享受495元/人/月(5940元/人/年)。因易地搬遷政策的實施,全州農村居民低保標準將增加2880元/人/年,低保資金總支出也將大幅度增加。但若城鄉低保真要達到一體化,做到應保盡保,那么流動后的貧困人口就需要重新進行核定。

    二、與低保掛鉤的其他救助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

    在相當程度上,低保兜底保障作用也是由與低保掛鉤的其他社會救助政策實現的。由于采用了現金支付和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社區評議等手段,低保具有社會救助的基本制度的特征。換句話說,在實施其他社會救助政策時,充分利用從低保制度處獲得的貧困人員的家庭情況、經濟收入水平等信息,來判斷申請人所述情況是否屬實,有利于讓救助更為精準,同時有利于節省識別成本。脫貧攻堅戰中,應以低保這一基本制度為基礎,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合,以共同減少貧困現象的發生。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社會救助體系包含的制度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以及臨時救助8項,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形成社會救助的“8+1”體系。在8項社會救助制度中,醫療、教育、住房和就業4項救助制度明確規定,救助對象應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換句話說,低保制度和特困供養制度包含的救助對象確定了這4項制度救助對象的“起始線”,低保制度對該4項制度起到基礎支撐作用。

    從需求保障來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受保對象提供的僅為滿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幫助和保障,而不能滿足諸如教育和健康等發展需求。換句話說,在《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提出的農村扶貧“兩不愁、三保障”的目標中,低保制度旨在幫助解決“兩不愁”問題,“三保障”問題則需要通過其他救助保障途徑來實現。從社會環境的支持度來看,低保制度的目標是為了“保障生存”和“減少貧困”,如果保障水平過高,則可能會出現制度的逆向激勵,使得那些通過低保制度獲得脫貧能力的群體,以及靠近但位于最低保障線以上的邊緣群體,因希望得到低保的補貼而放棄通過自身努力增加收入,反而停留或“跌落”至“最低收入人口”的群體中,從而違背了制度設計的初衷。事實上,由于現實中各地政府為降低政策實施成本、提高便利性,“低保戶”這一身份正越來越作為一種獲得大量社會福利的“準入證”而存在,也產生了一些負面的效果,偏離低保制度的預期目標。

    在對低保人口的醫療救助方面,各地方政府實施醫療救助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按比例報銷住院費用,代繳參合(新農合)、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對個人繳費部分的二次醫療救助補貼等。在對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的救助方面,民政部要求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給予補貼;將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其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予以救助,以避免低保對象和低保臨界對象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社會救助體系中的“教育救助”與精準扶貧中的“教育扶貧”,在幫助貧困家庭中的適學人口通過接受教育擺脫貧困問題上有著異曲同工的作用。但相比于教育扶貧措施,教育救助僅著眼于低保家庭與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的形式通常也僅表現為學雜費減免和發放補助等。教育救助也因此具有目標更為明確、資金更為充足等優點,相比于體系龐大的教育扶貧措施,教育救助對于低保人群及低保邊緣人群的救助更為專注。過去就業救助與農村人口關聯不大,為更好地滿足農村貧困人口的就業需求,解決就業救助正激勵效果不顯著的問題,2016年人社部提出要求實施多項脫貧措施,包括“使每個有參加職業培訓意愿的貧困勞動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費就業培訓”“建立和完善輸出地與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對跨省務工的貧困勞動力給予交通補貼”等,以期在多個方面增加就業對于貧困人口的吸引度,降低外出打工成本,提高打工收益。

    除醫療、養老、住房與教育遵循低保的基本參照作用之外,各地還實施了一些以低保對象為主,兼顧低保邊緣群體的其他方面的專項救助,具體形式主要為費用補貼和實物發放等。在費用補貼方面,低保戶通常能夠享受水費、電費、燃氣費或采暖費等費用的減免。在實物發放方面,地方政府會根據本地區低保群眾的實際情況來發放有針對性的實物。在無集中供暖的地區,當地政府會在冬天為低保家庭發放棉衣棉被等;另一些地區在糧食短缺高發的季節,為低保戶發放糧食等。由于低保救助工作與地方實際情況緊密相連,這些地方特色的救助政策滿足了當地貧困人員對于社會救助工作的需求,同時對于其他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低保對象救助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通過以上對低保制度和其他救助制度之間關系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理想狀態下,社會救助體系各項目之間應該充分銜接互嵌,以低保為托底,發揮反貧困的協同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理性的制度設計也可能受到“人”的因素的扭曲,從而發生目標與效果的偏離。這種偏離反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中,就表現為低保的“身份化”、福利依賴以及社會救助中的“懸崖效應”等。

    三、小結與討論

   (一)引導社會和貧困人口正確理解“兜底”的含義

   “兜底”包括貧困群體分類意義上的兜底理解,“底”即是指窮人中沒有能力最困難的群體(老弱病殘)(這樣的理解與之前的兩項制度銜接的試點有關,也與當時資金相對不足有關);但“兜底”更重要的是指發展干預順序上的兜底,即開發式扶貧最終解決不了的貧困問題,最后由低保來解決,首先還是要促進貧困人口的發展;“兜底”還包括保障主體的兜底,即低保作為一項國家干預是在家庭、集體、市場主體等無法有效解決貧困問題之后的制度安排等,不能用低保代替“家庭保障”的作用。“兜底”作用包括兩個方面,既要解決低保線過低的問題,使得建檔立卡中的低保人口補差后的收入達到貧困線,同時也要把未納入建檔立卡的長期低保戶納入扶貧開發范疇,使其逐步具備自我發展能力。

   (二)調整農村低保標準和國家扶貧線的關系

    為確保貧困地區低保標準能夠在2020年達到貧困線的水平。各省根據自己財力的制定不低于上述底線之上的幫扶標準和低保標準,但應維持低保的最低需求保障性質,至多不能高于基本需求保障,低保的標準高低主要取決于救助對象的最低需求(甚至不是基本需求)。所謂最低需求,就是《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里提出的“不愁吃、不愁穿”。

    根據致貧原因和脫貧需求,對貧困人口實行分類精準扶持,實施“五個一批”工程。可以看出,依靠產業、就業等其他幫扶措施脫貧的對象和低保兜底對象的致貧原因不同,低保兜底對象的貧困程度更深。即便低保兜底對象的人均純收入高于國家扶貧線,但由為缺乏可持續性,生計系統很脆弱,需要國家有相應的幫扶措施繼續關注這個群體,防止他們滑入貧困。

   (三)改進當前的人口識別方法,提升兩類人群的吻合度

基于兩條扶貧線,兩部門所能識別出的人群并不完全一致,貧困治理出現碎片化的格局。因此,要堅持貧困地區扶貧線與低保線“兩線合一”或“兩庫合一”,貧困人口的識別要以收入為基礎,綜合考慮財產核查、民主評議等因素。以家庭貧窮作為基本特征來識別貧困對象,不簡單地按“人”或“戶”劃分,要么是“扶貧戶”,要么是“低保戶”。應該把長期低保戶和重點低保戶納入建檔貧困戶范圍,而部分低保戶可以納入臨時救助機制的范圍。

   (四)重構作為基礎身份制度的低保制度與其他救助制度之間的關聯掛鉤關系

低保政策通過自身的轉移支付來支持外,它還為其他社會救助和保障提供了參考名單,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針對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大多數情況下包括低保戶),現在也有住房、就業方面、養老的救助政策支持。一些地區還有一些針對低保和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地方性的補貼或價格優惠政策,如電費、燃氣燃煤等。這種掛鉤有聚焦貧困人口的一面,但也產生“懸崖效應”的問題。

    為避免低保制度所產生的“懸崖效應”,根據致貧原因,將教育、就業和醫療救助等專項救助措施作用的對象與低保兜底對象區分開來,實現低保兜底與其他救助政策的“脫鉤”與“協作”,真正做到按需施救。通過降低“低保”身份的“含金量”,還原低保作為“保最低需求”的制度設計的本來面貌,如此可以有效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積極就業。

   (五)做好扶貧開發與低保兩項政策的制度銜接,為全面實施精準補差施救奠定基礎

    目前的脫貧被稱為“攻堅戰”,即使在脫貧攻堅戰完成時,我們應該認識到“脫貧人口”中的相當部分(1200萬人左右)只是靠低保使得這部分人口的收入達到貧困線的水平,他們本身仍然是社會經濟狀況相對貧困的群體。從這個角度來說,幫助窮人的低保工作會是一場“持久戰”,應該在標準制定、人群識別、家庭經濟核對和精準施保等方面進行長期的制度建設,以提高精準扶貧和施救的績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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