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表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是平等、互利互惠、良性互動的關系,不能靠擠壓農村金融發展農村經濟。”因此,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著力點不僅僅在于解決農民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更要著眼于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以及農村地區金融和經濟的良性互動,即:既要持續努力于農村金融供給體系的完善,同時還要加快培育新的農村金融需求主體及其有效金融需求。
推“陳”出“新”:轉變農村產業結構,培育新型農村經濟主體,提高農村勞動生產率,夯實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基礎
(一)進一步增加農村地區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力度,為農村經濟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對農村地區交通、醫療、衛生、教育以及科研技術等方面的投資力度要繼續加大,應避免因公共設施不足導致的制度效率缺失,要不斷提升農村地區科學化管理水平,為農村經濟金融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要充分發揮二元社會經濟結構的轉變作用,促進整體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和諧統一,并以此驅動農村金融產品服務創新。
(二)注重農村地區人力資本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力度,積極發展職業教育,提高農村勞動力的綜合素質,從而促進農村勞動生產效率的提高,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并通過農民財富增加來驅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發展,這樣就從根本上提高了農村金融需求層次,進而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消費的轉型升級,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金融間的良性循環發展。
(三)堅持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農村工業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工業生產集中度的提高,能有效帶動鄉鎮形成小型金融市場,提升農村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效率,為農村企業和農民提供更加便利地金融服務。要在鄉鎮工業園區建設中,充分考慮金融設施建設,以配套完善的金融服務定向服務于農業產業化發展。
(四)大力發展新型農村經濟主體。要創造寬松的發展環境,積極支持農村個體工商戶發展,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創建高效的農村專業化生產合作組織,培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濟經營主體,為農村微觀經濟主體提供市場保障,從而提升生產效率,細化勞動分工,為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奠定堅實的微觀基礎。
(五)加快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進程。要盡快明確農村各項經濟資源的產權分配和歸屬,確定各項產權的金融屬性,推動土地資產使用經營權和農業生產資料使用經營權等權益的金融屬性形成,以便于金融機構開展各種農村資產抵押貸款的創新,從而實現以制度完善來驅動金融產品和服務發展。
抓“大”放“小”:優化農村金融監管環境,適度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創新空間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設計制定各項規章制度。配合財稅方面的激勵措施,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同時推動農業保險和農村物權發展,不斷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為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相對寬松的業務經營環境,適當放寬業務經營范圍和創新監管,推動金融機構多元化經營,實現“范圍經濟”。同時,各類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要適當向農村金融機構傾斜,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尤其對其業務創新提供保障。
(三)推行差異化監管。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向鄉鎮延伸服務網點,對農村金融服務滿足一定條件的機構,以及開展農村金融服務創新的機構,在各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支持,對新增涉農貸款,在不良貸款率等指標考核及監管評級中提高容忍度。
引“城”入“村”:不斷加大涉農資金投入,進一步加快推進涉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
(一)要不斷加大財政資金支農力度。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涉農資金進行有機整合,并在中央和省級層面成立支農風險基金,為金融機構支農類貸款提供貼息,同時對銀行機構支農信貸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減免稅收等優惠措施。要進一步實施差別存款準備金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尤其對風險較高、收益較小的涉農貸款,應由政府提供不良貸款損失補償和利差補貼。要充分發揮支農再貸款作用,不斷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提升其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
(二)重構包括政策性銀行、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要以國務院2016年4月份批準的農業發展銀行應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的改革方案為藍本,“與時俱進”的確定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領域和范圍;通過金融聯結機制,實現服務能力和業務范圍的有效拓展;通過市場化融資機制,獲取更多的、低成本的直接融資;嚴格執行業務分開、賬務分開原則;確立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實現財務可持續發展。要積極推動各地組建一批以政府出資為主、專門從事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加快構建覆蓋全國各省(區、市)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不斷完善銀擔合作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加大基層服務網絡體系投入,鼓勵保險機構加大產品創新力度,創新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機制。逐步建立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村”為“村”用:加快發展內嵌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金融組織
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瓶頸實際上是以農戶為主體的互助金融組織與制度的缺失。合作性金融是激發農村金融內生性的基本路徑選擇,對打破“小生產”和“大市場”之間的矛盾、促進轉型期農戶社會信用的發育具有顯著的積極意義。而現實中,與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快速發展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十分緩慢,截至2016年底,全國僅成立了4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銀監會主導發起的)。在美、日等發達國家,合作金融由于能夠較好地實現農村經濟金融結構的相互協調而成為整個農村金融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將農民之間的資金合作嵌入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之中,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要素合作,將農村儲蓄和產生于農村地區的利潤盡可能的留在農村,是構建現代農業體系的重要途徑。在具體的實踐中,我們可以借鑒美、日等發達國家發展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經驗,從全要素合作的視角,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與合作金融內生成長的良性互動發展,在培育和發展合作經濟組織的同時,構建相應的合作金融體系,并以合作組織為平臺和著力點,加快金融創新,最終構建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合作金融網絡,實現合作經濟組織和合作金融的有機結合。
引“非”入“正”:吸引民間金融參股正規金融機構和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逐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一)通過強化管理,推動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發展。一是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明確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地位,劃分其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做好鑒定指標和行為判斷,嚴厲打擊高利貸和地下錢莊,確保農村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合理化和制度化。二是農村民間金融機構應因地制宜,根據規模、資金、資源、環境和技術等相關情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實現金融效率的最大化。三是完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實現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制度化建設。
(二)當前對民間資本大量進入銀行系統的限制仍然較多,但可通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現有農村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以變通的方式實現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業。比如,民間資本可參與地方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通過民間資本注入、收購、兼并等方式,參股或控股農村銀行機構,將農村中小銀行機構改造為民營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數量較多,規模相對較小,業務相對較為簡單且符合區域發展需要,民間資本進入相對較為容易,適應性較快、較強,因此可以選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作為民間資本進入試點,通過市場運作,將其改革為民營銀行,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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