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傳統古村落保護除要明確保護什么、怎么保護的問題,更要落實誰來保護這一主體。地方政府,包括文物管理部門和基層政府要成為傳統村落保護的主動力,尤其不能忽視鄉鎮一級基層單位的作用。古村古鎮的保護中,既要給基層政府以主體權力,放寬政策,基層部門也必須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做到權責分明。這是保護立法中的關鍵內容。
在全球化背景以及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使命擔當下,國家已經將文化保護和文化傳承的工作納入到了戰略高度。在國家戰略部署規劃下,古村落保護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相對于古村落的消亡和古建筑的消損而言,古村落的保護工作任重道遠。加上古村落保護工作的實施難度之大,具體政策的落實就尤為重要。換言之,古村落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細節實施是最終的落腳點。而在保護工作中,能分別從內外兩方面對古村落產生最直接作用力的還是古村落居民和基層政府。但是,相對于古村落居民而言,基層政府有著更為強大的資源和能力。基層政府要引導、幫助、指揮居民保護古村落。所以基層政府在保護古村落的工作中有著最為直接、深刻的體會和經驗。從這些體會和經驗來看,基層政府面臨的一些現實困境,正是目前古村落保護問題的一些癥結所在。
一、地方政府對鄉鎮基層政府的影響
古村落的保護是一個綜合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眾多政府部門。而基層鄉鎮政府作為政策的末端接收者和執行者,只能受上級政府和部門的影響。因此,多項多重政策對基層政府工作實施有著一定的影響。縱向而言,國家、省級、市縣級政府都會有關于鄉鎮的各類任務指標,這些任務最終都落實到基層政府層面。這就給基層政府造成了多重壓力?;鶎诱骖櫤屯瓿刹煌瑢用嬷鲗У母黜椚蝿?,這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碰到矛盾,這也是基層政府運行的一個現狀。橫向而言,古村落的保護涉及到文物部門、規劃建設部門、工商部門等等,村落的保護開發利用都需要各方面的政策制定和相互協調,而政策項目之間都會有重疊和差異,而這些重疊差異就有涉及到矛盾之處。用基層公務員的話說,專項計劃太多也會造成相互之間“打架”,沒有形成合力。從政策制定上而言都是好的,但是從具體執行來看,這就容易使得基層政府處于矛盾的狀態。比如,電力、衛生、排水、防火、修繕等各項工程的實施都會對村落進行一定的“手術”,但是古村落的古建筑經不起折騰。所以,總是零散地實施項目對古村落的保護肯定會產生不好的影響,但是這些工程要是在一起實施,就怕中間等待執行的時間內哪一塊出問題而造成嚴重的損失和破壞。這都是需要考慮的。
二、 鄉鎮基層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鄉鎮需要面對處理的事務繁多,可以說是責任大,權力小。而鄉鎮政府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規定鄉鎮政府具有的行政執法權,鄉鎮政府基本上無權執法。所以,在面對具體工作時左右為難——如果嚴格守法,工作將無法開展,寸步難行;如果大刀闊斧地開展工作,就難免會造成越權或違法。加上古村落的保護沒有形成立法,所以在面對一些違背保護工作的行為時,基層政府的執行更顯無力。其次,基層政府的財力有限,而古村落的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一般而言,古村古鎮是沒有工業產業作為經濟支撐,也很少有特色產業的發展,因此在經濟上很難有所突破。這就使得保護的資金捉襟見肘,但是如果開發,就難以在法律層面把握這個度而陷入過度商業化當中,從而失去保護這一基礎。另外,鄉鎮的行政管理在面對古村落的保護這一工作時,很少有相關方面專業素養的人員,更別說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去面臨更多方面的問題。因此,很多時候管理上只能大而化之,難以形成扎實有效的管理。
三、緊張環境下的利益訴求張力
從社會發展的進程來看,古村落的硬件設施和環境是很難滿足當代人的基本生活訴求的。因此,作為古村居民戶,要求住大房子或者住好房子無可厚非。但是新建房屋或者裝修房屋都不是容易的事情。農村的規劃問題,以及房屋產權不明晰的問題都限制了滿足相關主體的利益訴求。使得古老房屋的保護與利用問題無法得到積極有效的解決。另一方面,居民本身對于文化、經濟、生存概念的理解是相對低層面和現實主義的,再加上當前社會的貧富差距以及功利主義的影響,老百姓很容易為短暫狹小的利益所驅使。這樣就容易產生與保護古村落相悖的拆建、買賣、修改房屋等行為和現象。保護和發展的矛盾凸顯,批下來的古村落,很容易走向過度商業化,空殼化。結果往往是越保護,越保護不利。
毫無疑問,基層政府是落實古村落保護工作的關鍵。概念上而言,困境更多地是強調所處環境對自身所產生的行動阻力和限制。但并不代表自身是沒有問題或不足的。因此要取得古村落保護的最終成效,必須要求各相關主體,特別是基層政府,強化守土有責的意識,認真對待古村落保護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南大學中國村落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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