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土地征收中,為什么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
土地作為人類最基本的生產、生活資料普遍存在,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
一種是國家所有,即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種是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這兩種性質的土地,在我前期的文章《如何區分“集體土地征遷”和“國有土地征遷”》中都已經說過了,想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以前的文章。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但在實際生活中,老百姓往往認為土地都是國家的,不懂何謂土地所有權,何謂土地使用權,忽視了自己的土地權益,而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陷入維權困境。
土地征收的本質是對土地所有權的再分配,即收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將土地集體所有轉化為國家所有。
由于征收主體是政府,征收主體的特殊性,容易導致老百姓被剝奪說“不”的權利,也被限制了討價還價的能力。
由此往往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百姓利益受損,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現象。被征地人權利的侵犯程度,取決于:征收程序是否公正,征收用途是否為公共利益,以及征收補償是否合理。
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限制政府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我國法律在征地過程中明確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大多數老百姓對法律賦予自己的這種保護權利認識模糊,不懂何謂土地合法征收而導致自身權利受損,同時陷入維權困境。
綜上所述:在農村土地征收中,農民的利益容易受損,其原因有如下幾點:
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正真的認識到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
征收主體的特殊性,一般農村土地征收的征收主體都是當地政府,由于征收主體的特殊性,導致農民維權比較困難;
當農民的自身利益受損,往往“忍氣吞聲”,沒有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律師,維護權益;
那么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法律賦予了農民哪些權利呢?
一、預征知情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二、調查結果確認權: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三、申請預征聽證權: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四、參與報批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五、批復結果知情權: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六、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七、調查結果核準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準。
八、補償方案聽證權: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九、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十、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十一、對補償標準爭議權: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協調申請;協調不成的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十二、拒絕履行政令權: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被征收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十三、恢復耕種權:土地征收批復后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準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十四、違法舉報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占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十五、享受社保權:征收農民土地的應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
以上這些對被征收人來說是權利,對征收主體而言則是義務,雙方只有了解了這些權利和義務,才能更好的合理合法的完成土地征收。
所以,當農民遭遇“土地強征”時,我建議采取如下措施進行維權:
首先,要明確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
其次,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再者,要收集保留好征收主體的違法證據,方便后期維權;
最后,一定要注意維權的途徑和方式要合理合法,不要采取過激行為,防止弄巧成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的今日頭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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