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項針對中國農村的研究發現,當宗族精英同時兼任村委會干部時,農民的土地權益會更容易遭到侵犯。
研究者認為,傳統的宗族觀念讓村民們很容易追隨宗族精英的號召。因而,當宗族精英成為村級干部后,他們可以借助宗族影響輕易得到村民的順從,繼而順利達到土地征收的目的。調查數據發現,在宗族精英加入村委會后,土地征收的概率會提高14%到20%。由于他們的權力缺乏制約,征地過程中不乏對村民財產權益的大肆掠奪。
傳統宗族關系對于社會治理是利是弊?
在過往的觀念中,人們通常認為宗族關系等非正式規則有助于促進基層社會的合作治理。
前諾貝爾獎得主埃利諾?奧斯特洛姆的研究表明,草根性質的社會組織有助于保護集體產權,并在政府力量薄弱的地方保證社會成員各盡其責。具體到中國,許多研究者也發現宗族關系和廟會組織可以通過非正式激勵來提高村委會干部對村內問題的回應性。
但在最近一項研究中,來自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Daniel Mattingly認為,像宗族關系這樣的非正式社會制度或許有助于提高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卻對產權保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以中國農村為例。由于公共產品的供給是一種重復性的博弈,村委會每年都需要制定預算和提供公共服務,干部和村民可以在多次博弈后實現相互制衡的狀態。例如,如果村里的干部踏踏實實為村民們謀福利,他們往往能夠在宗族成員中享有更高的社會和道德地位,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與此相對,宗族觀念也會導致同時擔任村委會干部的宗族精英的影響力過大,從而讓他們有機會參與腐敗和侵占產權。在農村土地開發這種一次性的博弈中,高額利潤只會出現一次,一旦村委會干部發現了這個機會,就有很強的背離公共利益的沖動,并利用手中權力和社會影響來奪得其他村民的土地。事實上,中國每一個村子平均每年在公共產品上的花費為十萬元左右,但征收土地所帶來的財政收入和潛在租金遠高于此。而發現損失后的村民則通過上訪、抗爭等方式表達不滿,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誰控制著農村土地?
中國近現代史的主題之一就是如何分配土地。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毛澤東先后提出的方針是打土豪、分田地和建立農村集體所有制。在1970年代末,經過多次反復,土地制度改革的結果是最終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從集體手中承包小塊土地的長期使用權。這一改革促成了中國農作物的長期增收和貧困率的大幅度削減。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開始允許土地使用權的合法轉讓,于是出現了由政府控制的土地交易市場,并刺激了過去二十多年的城市化進程。
與國外的土地市場不同,中國的土地市場完全由政府壟斷。為了實現對土地的開發,縣級及其以上的政府有權力變更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然后將土地的法律性質從農業用地轉化為建設用地,最后再拍賣土地使用權。當然,政府所得到的土地出讓收入通常遠高于對農民的補貼。從近些年的數據看,土地出讓金已經占地方政府收入的30%到70%。
盡管只有縣級及其以上的官員有決定土地使用的權力,但農村集體所有制仍然讓村委會干部在具體的土地征收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一,他們作為農村集體的代表,可以單方面和更高級政府或企業就土地使用規劃進行協商。土地開發的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腐敗機會,村級官員可以從土地交易中獲得數倍于他們合法收入的回扣。
第二,村委會干部有時會使用他們手中的權力在村內重新分配土地,從而留出一部分土地用于小規模的工業或住宅開發項目。
有學者認為,村委會本質上就是“社會主義地主”:在1980和1990年代,地方官員使用他們手中的土地分配權力來保證農村集體企業能優先獲得土地;到2000年代,大規模的土地再分配成為了變相開展土地征收的手段,因為這種再分配可以在不給予補貼的情況下,讓每位村民手中的土地變得更小。直到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才部分限制了村委會的再分配行為。
“族長當村長”的后果——掠奪性征地
傳統的宗族關系廣泛地存在于中國農村。在許多農村地區,同一宗族的成員會有同一個姓,并起源于同一位祖先。農村宗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他們主導了農村社會的規則,并深刻地影響著村民的行為。例如,宗族關系鼓勵村民之間的協合,并以獎勵更高社會地位的方式鼓勵村民為整個宗族做貢獻。
與此同時,宗族觀念同樣鼓勵各個成員聽從宗族長輩和權威人物的號召。直到今天,宗族領導仍然會被稱為長老或族長,他們具有三個重要特征:第一,在婚喪嫁娶等大事中提供建議和勸告;第二,在私下里調解村民之間的沖突;第三,作為農村社交網絡的核心節點,他們是村民們的重要信息來源。
借助一項調查實驗,研究者發現,相對于由一位普通村民或村委會提出的土地征收計劃,被訪村民往往更接受由宗族精英提出的征收計劃,從而證實了宗族精英對村民們的重要號召力。
因此,當農村的宗族精英加入到村委會中,將會同時擁有來自官方的權力和來自宗族關系的影響力。面對土地開發過程中的高額利潤,這些宗族精英很有可能會背離傳統的道德約束,主動侵占村民財產。為證實這一點,研究者首先選取了廣東省東部的兩個村子進行訪談。
這兩個村子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等條件上非常類似,但二者的一個關鍵區別在于宗族精英是否獨立于村委會。在第一個村子中,宗族精英同時是村長和支書。他們于2009年將30畝農業用地征收并劃給一個鄰近城市的企業家。在具體策略上,他們首先說服宗族內部的幾個大戶,與其結盟,然后再去勸服小戶來支持土地征收計劃。然而在廉價征地計劃實施后,當地村民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而在另一個村子中,宗族精英并未加入村委會。由于村長和支書在宗族關系中缺乏威望,村民們并不聽從他們的號召。宗族精英們則常常主動為了村民利益和村委會討價還價,并收集資金以補貼退休老人、窮人或宗教活動。由于這些宗族精英可以輕易的動員村民,對于村委會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威脅(距離該村不到兩個小時的車程就是曾經轟動全國的烏坎村)。因而盡管該村離城市不遠,而且在高速公路旁,但村委會干部并沒有主動提出土地征收的計劃。
之后研究者利用2005年中國綜合社會調查的農村數據,發現在控制了夜晚照明、到縣城的距離、地形、農業發展、鄉政府對選舉的控制、與鄉政府的距離、姓氏和民族的碎片化程度、住戶數量和省級固定效應等因素后,當宗族精英成為村委會領導,土地征收的可能性會提高14%到20%。
在此基礎上,研究者還發現,當擔任村委會干部的宗族精英開展土地征收時,村民的就業和收入并沒有得到明顯改善,而且村民參加抗議活動的概率也會提高38%。這說明這些由擔任村領導的宗族精英主導的土地開發計劃往往更激進、更不公平。
總而言之,這項研究說明,基層精英可以結合正式的官方權力和非正式的社會影響力來獲得超常的執行力。但在農村征地的過程中,缺乏制約的權力只會讓他們的貪欲大增,導致征地沖突愈演愈烈。與此相反,如果宗族精英沒有參加村委會,他們或許會與村委會相互制約,反倒能保護村民的權益。
參考文獻:
Mattingly, D. C. (2016). Elite capture: How decentralization and informal institutions weaken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68, 383-412.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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