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到現代農業建設大局,關系到農村改革發展穩定,中央歷來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按照中央的要求,強化和規范對農村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在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切實履行法定征地程序,著力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管理,依法依規合理給以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力促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近年來,農業部在加強農村征地補償費管理上,強化政策措施,加大征管力度,確保失地農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維護好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長期以來,由于農村集體產權不明晰,資產家底不清、賬實不符,集體成員資格不明確,在新型城鎮化推進中,農民由農業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過程中都普遍擔心進了城后原屬于他們的土地權益和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受到侵害,因此其“帶著資產權益進城”的愿望十分強烈。為解決這些問題,按照中央部署,深化農村改革需要多要素聯動。要在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同時,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目前農業部正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調研和課題研究,重點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成員構成、資格界定、組織機構、資產財務管理、扶持政策等內容進行研究,積極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工作,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在城鎮化進程中確保維護好農民以及“農轉城”人員的土地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
管好農村征地補償費,保障農民經濟權益。農村征地補償費是國家為公共利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費用補償,通常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管好用好這項資金,是維護好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經濟權益,保證農民收益的一項重要措施。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 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原則,2005年1月,農業部結合農村情況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的意見》,提出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意見》還特別強調,征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范管理,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事后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區、市)制定了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范圍、核算辦法、審批程序等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于70%~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余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運營管理,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如集體統一修建集市門面、標準廠房出租等物業經濟)或發展村級公益事業。
完善財務公開,強化審計監督。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農民群眾最為關注,也是極易引發干群矛盾及群體性案件的大事,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進一步完善農村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2011年11月農業部聯合監察部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將征地補償費納入農村財務公開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強調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要按照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級民主理財小組要切實履行好職責,監督土地補償費日常開支使用,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指導和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好用好土地補償費。加大監督力度,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建立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制度,定期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要堅持和完善定期審計工作,開發和建立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計算機網絡監控體系,及時跟蹤監控土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據統計,2015年度全國30個省區市(未含西藏)共進行農村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10950件(次),比2014年的23181件(次)下降了近53%。
作者單位:農業部經管司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工作通訊-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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