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土面積僅約55萬平方公里,卻是世界第二大農產品出口國和第一大農產品加工出口國。除得益于法國良好的自然條件外,其農業合作社發揮了重大作用。
從歷史上看,法國的農業合作社運作時間長,理論與實踐經驗豐富。農業合作社的思想最早起源于法國,從12世紀左右開始。從20世紀60年代起,法國先后頒布《農業指導法》《合作社調整法》《農業合作社條例》。1985年以后,法國農業合作社發展進一步強化了原材料提供和銷售功能,至此法國農業進入成熟發展期。
截至目前,法國90%以上的農場主加入了農業合作社,其年營業額達1650億歐元。法國農業合作社已形成了完整的農業產業鏈一體化網絡,其中很多農業合作社以及農業合作社性質的聯合組織,甚至逐漸發展成為世界知名的大型農業和食品企業集團,比如法國種業巨頭利馬格蘭集團。
法國農業生產的主體是從小農經濟發展而來的、適應法國國情的中等規模的家庭農場,其生產方式形成了農業合作社與家庭農場之間既獨立又合作的雙層經營結構,實現了農工商一條龍、產供銷一體化經營的模式。其中,家庭農場負責農業種植和生產,而合作社則主要負責在產前、產中提供農業生產服務,產后負責運輸與銷售。
合作社組織蓬勃發展。法國按照組建模式、功能、經營種類的不同劃分出了樣式多樣的合作社組織。歸納來看,共有生產性、流通性、農業信貸和技術指導服務四種具體類型,共同特點是以服務社員為根本目的。其中,服務的內容涵蓋法律、稅務、環保和土地等多方面的咨詢和培訓,并注重與技術性組織的合作,從而幫助解決科技問題,以此維護廣大社員的切身利益。
科技興農+農業教育。法國已建成完整的農業科研體系,其種子基因技術、生物雜交技術等方面均取得卓越發展,在病蟲害防治和農業肥料方面,法國大力開發和使用對環境破壞小的生物制劑和有機肥料。法國推行“農民高學歷”計劃,以農業中學教育資源為依托,形成了教育、科研與技術推廣結合、不同層次配套的農業教育體系,設立農業初中、青年農民技術培訓中心和短期專業技術教育班,同時規定只有取得農業職業培訓證書者才能成為合格的農業經營者。
政策、法律法規的支持。法國不僅對農業保險部門的資本、存款、收入和財產實行免稅政策,1990年還制定了《農業保險法》,農業保險項目、保險責任、再保險、保險費率、理賠計算等事項由法律或法規確定。而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如水稻、小麥、大麥等以及主要農業飼養動物如牛、羊、馬、豬等則實施強制性保險。同時,積極鼓勵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建立和農村互助保險的發展。法國以農民互助共濟為原則,在自愿基礎上將防險與保險結合而組織起來的民間農業保險合作基金組織,具有保險、融資和福利三種功能。另外,合作基金組織還可以向政府機構和非官方協會機構進行農業再保險,以分散風險,獲得足夠補貼。法國對農村互助保險實行“低費率、高補貼”政策,農民只需繳納保費的20%-50%左右,其余部分則全由政府負擔,以此保障農業保險中農民的利益。
總之,法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已形成了規模化、機械化和集約化生產的家庭農場生產聯合體,有力提高了農業生存率,有效解決了法國小農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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