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民工“非理性維權”是一種帶有維權特點的非理性甚至違法的行為。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糾紛已成為我國群體性事件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不斷健全立法、增加救濟渠道,完善農民工制度化維權的途徑,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農民工“非理性維權”的發生。
【關鍵詞】農民工 非理性維權; 社會學分析
農民工為我國的城市化和工業化作出了重要貢獻,已經成為我國新型產業工人的重要力量。近年來,關于農民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系糾紛問題比較突出,許多農民工違法行為都呈現“非理性維權”的特點,即通過某些違法甚至暴力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某些地方甚至釀成群體性事件,直接影響了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
農民工“非理性維權”的主要表現
農民工“非理性維權”,是指農民工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而采取的帶有非理性特點的行為,往往不是經由正當的權利救濟渠道,而是帶有一定的違法甚至犯罪色彩。農民工部分違法行為的“維權性”特點已經成為當前農民工違法犯罪的一個顯著特征,而且許多調查統計表明,違法甚至暴力維權行為的數量逐年增多、表現形式也日趨多樣化。
農民工“非理性維權”主要有以下形式:針對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報復性維權。現實中,存在一些農民工索要被長期拖欠的工資未果,自行占有老板的財物、生產資料構成盜竊或搶劫等犯罪現象,也有農民工為追回工資,扣押并拘禁卷款潛逃的包工頭的現象。這種“維權”行為帶有很強的報復色彩。
針對不特定主體的“鬧大”傾向維權。近年來,部分農民工為了維權,試圖引起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采用的一些非理性手段屢見報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上訪、堵路、堵橋、圍堵政府辦公場所的事件屢見不鮮。
針對自身的自殘型維權。近年來,多次發生農民工為了討回自己被拖欠的報酬,采用自殘自傷方式引起社會關注來討薪的事件,有“開胸驗肺”確定工傷的,有爬上高樓、塔吊以“自殺”作為談判籌碼的,雖然他們沒有作出直接施加在他人身上的暴力行為,但是實際上是以對自己的暴力對待來換取維權成功,同樣體現了非理性維權的暴力和激烈沖突的特點。
農民工“非理性維權”蘊含著較為復雜的社會因素
任何一種非理性行為,都是行為人在特定社會、文化、經濟、心理等背景影響下的“理性”選擇。非理性維權作為當事人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從表象上看是行為人選擇了非理性的行為模式來實現自身的利益維護需求,究其根本,是一種對私人正義的捍衛引發的社會利益沖突,其中蘊含著較為復雜的社會因素。
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及其心理因素。通過對近年來農民工“非理性維權”事件的考察,事件中固然有一些偶然因素和觸發條件,但是農民工群體基本在維權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是一個共性的因素。知識與文明是相輔相成的,無知與愚昧是引發一系列暴力事件的重要因素。知識與文化水平雖然不能絕對與守法程度呈正相關關系,然而作為一個群體來說,基本的文化素質和認知水平卻能夠使他們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生活中各種規則。當前我國農民工群體普遍存在文化水平比較低、法律觀念相對淡薄的問題。當然我們不能過于苛責農民工群體,他們身處與原生環境不同的社會,生活條件惡劣,經濟狀況差,還要面對部分城里人的種種歧視,遇到侵權事件(如:工傷不能治療、拖欠報酬等)時的無助心情可想而知,這種情況下他們能夠依靠的應當是社會為他們提供的制度保障,然而現實的權利救濟制度并沒有完全解決農民工維權的需求。
農民工“非理性維權”現象的社會因素。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其他待遇制度性缺位。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的對象,然而,目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綜合性的社會保障還沒有完全建立,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保的比例雖有所上升,但整體水平仍然較低。其他如農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權利、農民工就業的平等權利、人身傷害賠償的平等權等并沒得到公平地實現,農民工在城市環境下遇到的歧視至今仍沒有完全消除。他們在城市務工但是多數人都對城市沒有歸屬感,加之遇到侵權時,得不到相應的指導和幫助,激發了他們的旺盛甚至過激的“自我保護”意識。由于我國群眾的地緣性觀念特點,同鄉的農民工在生活交際圈子上來往比較密切,“老鄉幫老鄉”觀念也比較強,同鄉在某些情況下是當事人面對困境時首先考慮求助的對象,特殊情況下甚至有可能出于盲從心態而發生群體性違法事件。
農民工制度化維權存在一定困難。在當前勞動力市場化機制日趨成熟的用工環境下,農民工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個體選擇自力救濟甚至暴力維權,這不能不讓我們對當前農民工維權的相關制度進行思考。
首先,維權取證困難。法制社會,要靠證據說話。農民工要走仲裁或是訴訟的維權渠道,沒有證據不行,但農民工恰恰被動地陷入了沒有證據的怪圈當中。以工傷案件為例,農民工要取得工傷理賠,首先要申請工傷鑒定,而工傷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的首要條件就是勞動者提供一系列勞動關系證明文件、在職期間工作和健康狀況檔案、在職期間職工體檢記錄等材料,而這些材料往往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提供這些對他不利的證據。因而,缺乏相關證據是農民工維權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次,制度化維權程序性成本太高。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雖然對勞動者權益進行了傾向性保護,然而維權的程序性成本對農民工來說仍然比較大。根據北京義聯發布的報告稱,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從糾紛發生至裁決作出,平均周期約為六個月。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農民工為維權而調查、取證、應訴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巨大的,另一方面,較長的仲裁、訴訟周期、執行難等其他隱性成本也是相當巨大的。試想農民工在遭遇了欠薪的不公平待遇,挺過了漫長的仲裁、訴訟的過程,到最終判決難以執行拿不到應得的賠償款時,他們對這種常規維權方式的態度可想而知,“非理性維權”事件屢有發生也就不足為奇了。
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引導農民工理性維權
從源頭治理,打擊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防止農民工“非理性維權”現象的發生,最根本的解決途徑在于提高違法成本,加強監督執法,減少農民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件。同時,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待遇,使農民工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能夠與城市的進步取得同步進展。
暢通農民工維權的救濟維權渠道,教育引導農民工理性維權。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通過普法講座、大眾傳媒、送法進社區等途徑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特別是要通過典型案件來教育農民工,使他們認識到“非理性維權”的危害。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民工合法維權民間組織的運作,使這些組織在政府指導下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能,我國北京、深圳、廣州等地已經有了一些成功實踐。“打工妹之家”“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等NGO組織開展了為農民工免費法律培訓、發放法律宣傳資料、訴訟和仲裁代理工作,在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健全覆蓋農民工群體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根據調查數據顯示,農民工的居住滿意度越高、社會保險參與度越高、子女同住的情況越多,社會融入情況越和睦,其行為選擇非理性維權的可能性就越小。政府為農民工群體提供的教育、住房、社保、文化、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務也在逐步發揮著社會穩定劑的作用,并對農民工的維權行為選擇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
(作者為南陽師范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網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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