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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等:農地產權結構如何影響農業績效?探尋新的政策方向

[ 作者:??何文劍?仇童偉?陳利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29 錄入:王惠敏 ]

編者按:“百業農為先,農興百業興。”農業與農村發展作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石,一直備受關注。面對國內外學者提出的“如何養活中國?”等對中國農業發展的質疑和擔憂,國內學界一直關注于:如何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保障數量)?如何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保障質量)?如何促進農業與農村長遠發展(產業融合、城鄉互動)?基于此,對我國人-地矛盾問題,提出的“三權分置”、適度規模經營、新型經營主體等方向,以及探討農產品市場問題,引出的“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主題,成為研究熱點。本文以探討農業績效為目標,以農地產權政策為出發點,探尋二者之間的內在聯系,發現農業生產要素效率變動是影響路徑的中間環節。從該角度出發,本文簡要討論了農地產權管制的“合理界定”與“失當干預”問題,并提出了加強農地產權保護,增強農戶產權排他性,推進農地處分權改革,以及從要素效率角度注重不同權利及政策之間相互協調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農地產權制度與農業績效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實務界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姚洋,2008;kung,Bai,2011)。在當前農業績效關乎農業模式和農民收入結構等轉變能否取得成功的背景下(冒佩華等,2015),十八屆三中全會更是全面開啟了我國農地產權制度的新一輪改革,2015年出臺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則進一步將農地的“三權分置”改革明確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希望由此推動農地要素的高效配置,進而促進現代農業的轉型與發展。而這實際上是把改革的要點放到了產權結構深層次的優化上(李寧等,2016),但制定有效公共政策的重要前提是要了解該項政策與其目標之間發生聯系的內在邏輯(鄧恩,2011)。所以,為了盡可能保證以農業績效為目標之一的農地產權政策在改革過程中的有效性,便需要首先在邏輯上找出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的內在路徑。

事實上,農業績效的實現最終取決于農業生產中諸種要素的經濟效率(速水佑次郎,2002),而農地產權則會通過激勵和約束主體對農業生產要素的使用與配置,導致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變化(林毅夫,2010)。由此可見,農地產權結構對農業績效的影響,是通過作用于農業生產要素的效率變化來得以實現的,但大多數研究并未深入探討這一可能路徑的內在“黑箱”。因此,本文將從農業生產要素效率變化的視角,探究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的內在路徑問題。這一研究不僅可以加深對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內在機理的認識,推進當前的農地制度改革。同時,也將在地權結構層面深化涉及農業生產要素與農業績效的已有討論。此外,為滿足實證分析的需要,圍繞產權排他性所構建的用于測度農地產權結構的“內容實質一主體干預一排他邊界”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有文獻在歷史維度對農地產權結構的制度量化的研究。考慮到本文更為關注的是農地產權界定影響農業績效的經濟價值,所以本文認同完整的農地產權結構只需要包括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觀點(張五常,2002)。因為主體對產權價值的實現,在確保收益的行為基礎上,最終還是需要依靠自己使用資源,或者是處分給他人,抑或是共同使用才能實現,即使用、收益和處分的這3種行為基本上已經可以統一并涵蓋利用資源的所有行為(A1.chian,Demsetz,1973)。并且,這一結構劃分也符合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革的實踐內容(楊小凱等,1999)。此外,從大多數研究所強調的人地關系這個基本國情出發(溫鐵軍,2009;林毅夫,2010),本文將集中分析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生產中土地和勞動力兩類要素效率的影響。

二、農地產權結構如何影響農業績效:文獻綜述與理論分析

既有研究不乏對“農地產權結構如何影響農業績效”內在邏輯的探討,根據對農地產權結構的具體理解,可以將現有研究大致分為3類:(1)將農地產權當成單一的整體,進而分析其對農業績效的影響;(2)對農地產權進行了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結構劃分;(3)是從產權的可分割性特征出發,將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根據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就已經指出,農地產權結構對農業績效產生的各種影響,實際上可以通過生產要素作用農業績效的效率變化這一路徑來得以實現。

基于此,提出3點假設:

研究假說I: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戶對農地使用權排他性程度的提高,農業生產中的土地要素和勞動力要素效率均將受到正向的顯著影響,但影響將逐漸降低。

研究假說Ⅱ: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戶對農地收益權排他性程度的提高,農業生產中的土地要素效率和勞動力要素效率均將受到變動幅度不明確的正向顯著影響。

研究假說Ⅲ:隨著改革開放以來農戶對農地處分權排他性程度的提高,農業生產中的土地要素效率和勞動力要素將受到持續增強的正向顯著影響。

三、基于產權排他性的農地產權結構測度:框架的理論構建與應用

測度產權排他性的理論框架構建:內容實質一主體干預一排他邊界制度量化是很多實證研究的難點,雖然部分研究通過采用案例分析(郭忠興等,2015)、反歷史計量(黃少安等,2005)和虛擬變量(陳志剛,2006)等方法。可以規避對農地產權結構的直接度量,但卻同樣存在無法打開農地產權結構內核或剝離農地產權制度作用的缺陷。此外,雖然也有學者設計了測度農地產權結構的指標體系(葉劍平等,2012;羅必良,2013),但由于缺乏來自產權理論本身的邏輯支持,而使得他們在指標選取、歸類和賦值等方面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而在具體的實證分析中,由于大多數研究在長時段面板數據的獲取方面存在困難,因而只能進行調研數據的短期面板分析(豐雷等,2013)或是一定樣本量的截面分析(Kung,Bai,201 1),而缺乏對全國層面長時間面板數據的測度與使用。但如果能從一個具有理論支撐的測度框架人手,展開對農地產權結構長時期面板數據的有效度量,那么,這一過程無論是在制度量化的理論本身還是在數值結果上,無疑都可以構成對我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的又一次全面回顧與深入把握。從產權的基本概念出發,既然產權作為行為準則的內涵預示了界定權利的最終目的是為不同主體提供行為間的邊界,而這種邊界的有效性又取決于主體行為的實際排他程度(姚洋,2002)。那么由此出發便可以認為,如果要識別一個主體關于特定行為的產權狀態,即完成對某一產權界定程度的實際度量,其實就可以從該主體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其他主體干預,而自由行使此項行為的角度來加以考察。據此,圍繞產權排他性,我們提出具有“內容實質一主體干預一排他邊界”這一內在遞進邏輯的理論框架,以提供度量農地產權結構界定程度的理論依據和方法,如圖3所示:首先,分析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三項權利的內容實質,即這三項權利是為產權主體的何種行為劃定排他邊界;其次,分析農戶在自由行使這些行為時,受到其他主體的干預程度。至于對其他農地產權主體的選擇,考慮到國家、集體和農戶一直是建國以來我國地權配置中最為關鍵的交織主體(溫鐵軍,2009;應星,2014),所以我們在具體的分析中將主要從國家和集體干預農戶產權行為的角度進行測度;最后,由此得到農戶在行使上述不同產權行為時所能排斥國家和集體干預的自由選擇邊界,而這個邊界也就界定了農戶擁有此項產權的實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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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一步思考、簡要結論與建議

農地產權排他性的變化影響著農業生產要素的經濟效率,這一方面反映了地權結構優化所帶來的農戶生產性行為調整,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國家逐步放松農地產權結構管制的改革歷程,以及由此所帶來的制度績效。為此,在文章的最后,我們將首先從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角度,簡要思考農地產權管制的評價問題,然后給出全文的基本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農地產權管制的“合理界定”與“失當干預”:從生產要素效率角度的簡要思考

為整個社會確立最終的產權規則是國家作為公共部門的應有職能,但如何去區分國家對農地產權的管制到底是“合理界定”還是“失當干預”,就成為了一個有待思考的問題。借助于本文的分析,我們認為從生產要素效率的角度,可以為這一問題的思考提供有益的方向。

首先在國家管制農地產權是“合理界定”還是“失當干預”這兩者的邊界討論上,我們認為并不具有絕對性。因為從產權安排的經濟效果出發,無論國家是出于何種目的或者是憑借何種身份對農地產權規則進行的界定,只要國家劃定了農戶在現實生活中所能選擇的農地產權規則,在本文的研究發現下,其結果就會實實在在地通過影響農戶的生產行為調整進而反映在農業生產要素效率乃至農業績效的變動上。換句話說,生產要素效率和農業績效隨國家產權管制程度的變動,為我們在結果層面去評價國家對農地產權規則到底是“合理界定”還是“失當干預”提供了一個因時因地的可行方向或者說是方法。當發現農業績效持續低效時,從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角度出發,我們即可指出當前農地產權管制政策具有的“失當干預”性,同時便可以從地權結構與具體生產要素關系的角度人手,進行相應的制度變革。反之,則可指明此時的農地產權管制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界定”性。

不可否認,當我們以這種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變動結果,來對國家管制農地產權規則的行為本身予以合理還是失當的定性評價時,必然會由于這種方法的滯后性影響國家主體的主觀能動性或造成改革中出現的不確定性。所以,在以此角度作為定性評價國家管制農地產權的方法時,需要國家在此過程中,一方面保持“還權賦能”于農戶主體的總體方向,逐步賦予農戶在要素市場中通過契約選擇和交易農地產權的行為自由,另一方面還需要堅持試錯性的探索機制,在保持全局穩定且可控的前提下吸取局部地區和特定領域農地產權變革的正反經驗,漸進、有效地優化農地產權的配置結構。還需要指出的一點在于,在當前農地制度變革面臨多種社會轉型,以及農地資源乃至農業發展本身具有較高外部性特征的背景之下,過度管制放松導致的產業間資源配置失衡和農地用途結構轉變風險的發生,也有可能不利于農業生產中要素經濟效率的提高。為此,國家對農地產權規則的制定,至少要在不危及農戶農地農用和農作物結構自行選擇及優化的基礎上,通過加強法律層面農地用途管制規定,提高產權管制對造成農地生產結構和農地用途轉變等違法行為的約束。

(二)簡要結論與政策建議

為了在理論上揭示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的內在路徑,本文將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變化作為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的中間環節,并利用我國1978年至2010年省級面板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由此得出了農業生產要素效率變化是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績效內在路徑的重要結論。

首先,圍繞產權排他性程度對界定產權邊界的重要意義,本文按照“內容實質一主體干預一排他邊界”依次遞進的內在理論邏輯,對農戶所擁有的農地產權結構程度進行了測度。結果顯示,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戶擁有的農地產權排他性程度均得到了有效增強,且在提升程度上按照農地收益權、農地使用權和農地處分權的次序依次遞減,農地處分權提升幅度最小,與農地使用權均具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因此,需要在今后的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中繼續加強產權保護,提高農戶產權的排他性,尤其是要大力推動農地處分權的改革。

其次,在1978~2010年農業的發展過程中,農地產權結構排他性程度的增強,顯著正向影響了土地要素和勞動力要素在農業生產中的經濟效率。但由于生產要素效率變動的程度最終來源于生產效率和配置效率變化的雙重疊加,所以在最終的呈現結果上,不同種類的農地權利束對農業生產要素效率影響的變動趨勢存在差異。在農地使用權方面,隨著農戶自主決策經營農地行為的日益排他,農業生產中的土地要素和勞動力要素效率均受到了正向顯著影響,但影響幅度卻在逐漸降低;在農地收益權方面,隨著農戶獨享產出收益行為排他性的增強,土地要素效率受到了持續增強的正向顯著影響,但勞動力要素效率卻受到了持續弱化的正向顯著影響;在農地處分權方面,隨著農戶對自由處置農地行為排他性的增強,土地要素和勞動力要素效率均受到了持續增強的正向顯著影響。這一發現對政策的啟示在于,要想實現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農業績效目標,需要在保證農地產權結構對農業要素效率實現正向作用的同時,注重不同權利及政策之間的協調性,而這種協調性的程度則可以從農業生產中同一生產要素和不同生產要素之間效率變動的角度進行分析和把握。 

作者簡介:李寧,南京財經大學糧食安全與戰略研究中心;何文劍,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仇童偉,華南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制度與發展研究院;陳利根,南京農業大學中國土地問題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管理世界》2017年第3期(原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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