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人民公社解體后,廣大鄉村開始向村民自治轉型。但數十年來,村民自治飽受“行政化”等諸多問題困擾,其根本原因在于共同體精神的缺失。當下的鄉村社區自治,應當正視村民的主體地位,形成共同體治理和國家治理的互動局面。村民權力是社區自然形成的權威,村委會權力的有效性取決于其融入社區權威的程度。村民參與是社區權力的共有共享,獨立自主的投票參與固然需要,但是無法代替村莊事務決策的共同參與和協商。村民整合以社區默契為基礎,體制內外精英與普通村民應當通過社區認同有機整合到社區權威中。
【關鍵詞】共同體;村民自治;社區自治;農民參與;農民分化
“共同體并不是我們獲得和享受的世界”,它總是“過去的事情”或“將來的事情”。鮑曼的感嘆用來描述中國農村命運大約是很合適的。中國傳統農村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相互信任、守望相助的共同體,直到建國后被人民公社徹底改造。自人民公社解體以來,中國農村開始向村民自治轉型。然而,經歷數十年的實踐,村民自治已碰上“天花板”或者說進入了發展“瓶頸”。例如,常為學者詬病的就是所謂“行政化”問題,也即村“兩委”矛盾突出,黨組織領導權通常代替村委會自治權。與此相關的是,鄉鎮政府通過村黨組織將村委會變成從屬的準政府機構。究其緣由,首先在于村民自治是一種國家重建形式,農村正式權力結構往往忽視農民的主體性與參與性。實際上,農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農民在自我產生的組織里長期共存,在相互依賴的生產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共同體。如果除卻緊裹于村莊身上的國家的外衣,村落依然可能是“鄉、土、人”結合的共同體。但是,在村民自治中,“共同體及其對人的靈魂的無休止的影響”被有意無意忽視了。可以說,共同體精神的缺失才是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如今的農村,社區自治的試點方興未艾,它作為一種國家主導的規劃性變遷,如何避免重蹈覆轍?在此問題上,首要的是內在于農村的共同體構建的理性回歸,而不僅是外在于農村的國家和社會(鄉政和村治)的互動。
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體與社會》中提出,人類意志相互肯定的關系及由其形成的統一的結合,或是被理解為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或是被理解為思想的和機械的形態;前者就是共同體,后者即為社會。共同體和社會在本質上分別源于人的本質意志和選擇意志,兩者必須從整體和局部之間的關系,從有機體和人造物之間的對立去理解。人類社會是共同體轉變為社會的過程,但是,共同體作為唯一的現實的生活方式,還繼續持久地存在于社會的生活方式內部。在滕尼斯的論述中,共同體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默契、共享和權威。其一,默認一致是對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內在本質和真實情況的最簡單的表示。它是作為一個共同體自己的意志的,相互之間的共同的、有約束力的思想信念,是把人作為一個整體的成員團結在一起的特殊的社會力量和同情。默認一致首先是家庭生活的最簡單的表示,關于義務和優先權以及善與惡的默契。在更大的群體里,也存在一種共同的意向,更多地是存在著它的更高的表現形式:共同的風俗和共同的信仰。其二,共同體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人們在共同體里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財產,物品并不是交換的,而是共同占有和享受的。另一方面,占有和享受的意志就是保護和捍衛的意志。人們在共同體里與同伴一起,從出生之時起,就休戚與共,同甘共苦。其三,在任何一種共同的生活中,都存在和形成著享受和勞動,形成某種不同勞動分工和享受分配。在共同體中,共同的和相同的活動是根據自然的領導完成的。有一種優越的力量,它被用于下屬的福利或根據下屬的意志實施,并為下屬所首肯,這就是威嚴或權威。
滕尼斯的共同體理論具有深邃的歷史感和現實感。在其之后,共同體理論主要在美國社區研究中得以興盛。自吳文藻以來,中國社區研究頗受美國社區理論影響。但是,正如《共同體與社會》中譯者在該書重校后記中評價,美國社區研究在概念上并未達到滕尼斯共同體理論的高度。本文從滕尼斯論述的共同體的三個維度出發,分析村民自治中的村莊權力性質及其與農民互動關系,從而尋找社區自治的可能發展方向。
一、村民權力與社區權威
一篇題為《滕尼斯的夢想和現實》的文章說道,“崇尚平等是社區精神核心”,“在公共生活中,社會等級是一種非常有害的東西”。但作者的論述依據卻是美國的社區實踐和精神。眾所周知,美國建國于社會平等之上,美國人向來缺乏社區權威的理念。被后人稱為《五月花號公約》的文本,原是一份“經由民眾同意而行使統治”的契約,它孕育了今天美國社區民主政治的許多觀念和理想。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說,由于他把那么多不同的結果都歸因于平等,讀者可能誤以為他把平等看作是一切事情的唯一原因。平等對美國的影響是如此全面深刻,以至于“當全體公民都是獨立自主和沒有差別的時候,只有依靠金錢才能得到他人的合作。”因而,在后來的美國,滕尼斯意義上的社區衰落甚至消失的觀點,除了現實依據,更有歷史原因。實際上,社區固然是一種公共生活,但平等的公共生活主要存在于社會之中。社區是人與人有機整體的結合,社會是人與人機械獨立的結合。“在共同體里,盡管有種種的分離,仍然保持著結合,在社會里,盡管有種種結合,仍然保持著分離。”權威之于社區,正如平等之于社會。因此,讓所謂的平等主宰社區的公共生活,反而是有害的做法,它將共同體的建設引向社會的陷阱。
然而,迄今為止的村民自治發展所顯示的去社區權威的特點,表明人們正是這樣邯鄲學步的。故有學者不無激憤地說,村民自治的一整套規則、程序和方法,幾乎都是精英們從西方國家拷貝過來推銷給中國農民的。要求村官和農民照本宣科來治理村莊,未免有點強人所難。所謂難,不僅在于它的制度設計來自西方現代國家建設的經驗,而且在于它貫徹的是社會的生活原則,而拋棄了一開始為村民熟悉的共同體的生活方式。事實上,它以自治的名義把村民權力的共同體性質強制轉變成國家性質。眾所周知,村民自治作為一種行動起初是農民自發的,但后來作為一種制度卻是國家建構的。按滕尼斯觀點,國家是普遍的、社會的結合,也是社會本身;國家(社會的狀況也可以概括在其中)通過立法和政治締造的社會文明,同人民的共同體文化格格不入。在村民自治制度中,這當然是從立法包括政策制定的原則上去說,而不是針對任一具體的法律條文或政策規定而言。從立法進程看,村民自治經歷從“四個自我”到“四個民主”的二個階段。比較而言,前者寄托著社區精神,而后者體現了國家意圖。兩者的轉換實際上是村民自治的國家化過程。
國家借助立法將共同體“懸置”,主要與它以擴大人民當家作主范圍為目標有關。“要辦什么,不辦什么,先辦什么,后辦什么,都由群眾自己依法決定,這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步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這種關于直接民主的理念設計,導致村委會所承載的只能是社會的平等,也即國家權威,而不是共同體的權威。例如,浙江普遍存在“富人治村”現象,不能說不被村民認可。但是,富人在村莊中絕對權威的樹立,使得其可以按照個人意志建設和改造村莊,消解了村莊的公共性,使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成為一席空話。在這些“能人書記”或“老板村官”身上,國家的權威只不過是表現巧妙一些。在這個意義上,村“兩委”矛盾只是奧威爾所言的“平等”與“更平等”的地位之爭。近年來普遍的“兩票制”、“一肩挑”、“交叉任職”等變通做法,僅是國家權威的自身矛盾的一些調和。值得注意的是,個別地方試點將村民代表會議定為村民大會常設機構,賦予其議事權和監督權,并且設立主席,由村支書記競選上任。村代會召集權依法原由村委主任掌握,反被村支書記控制,村莊權力國家化程度并未減低。實際上,上述各種探索都回避了國家權威的外部矛盾,即社會平等與共同體權威的矛盾。
在村民自治發展過程中,作為社會平等形式的國家權威的形成是如此自然,以至于人們渾然不覺其和共同體權威的斷裂,善意的人們反而認為其契合了鄉村傳統。然而,正如費孝通所言,固然可以從鄉土社會的性質上去說明橫暴權力所受到事實上的限制,但是這并不是說鄉土社會權力結構是普通所謂“民主”形式的。鄉土社會的權力,既不是橫暴性質的,也不是同意的,它是父親式的教化性的。這種權力關系可被稱為“長老統治”。滕尼斯認為,共同體中存有各種各樣的權威。例如,在親屬共同體中有父親的威嚴,在鄰里共同體中有王公的威嚴,而在精神共同體中有師父的威嚴;再如,年齡的威嚴同冷靜的老人相聯系,力量的威嚴同善戰的公爵相聯系,而智慧的威嚴同神職人員相聯系。這些權威相互不同,但又在父親式的權威里結為一體。在一篇發表于1990年的以村莊權力為主題的小說中,一位女村民就丈夫被村長傷害之事提出訴訟時說:“村長管一村人,就像一大家子,當家的管嚇人,打,罵,都可以的。可他要人命,就不合體統了。這又罷了,我登門問,他連個說法都沒有。”可是,后來村長進監獄了,她還有些驚疑:“我上告他,不過想扳平個理,并沒有送他去坐牢呀?”顯然,女村民將村長看作村莊“長老”,她要的理也首先是村莊共同體的禮,而不是什么社會平等、什么法理。這篇產生于村民自治被推行不久的年代的小說,后被改編成著名的電影《秋菊打官司》。它一定程度上映襯出共同體權威在當代村民意識中的樸素存留。
當前,農村社區的組織結構主要由黨支部和村委會兩大領導權威組成。但隨著國家對農村社區的直接干預、強力支持的減少,政治權力在農村往往必須轉化為農村社區中的社會權力才能發揮作用。因此,在村民自治向社區自治的轉變過程中,重建共同體權威是應當優先考慮的一個問題。在傳統農村,宗族是村族成員表達利益訴求的一個基本渠道,家族組織強調內部的整體性和差序格局,由此建構起族長權威。在當代村莊里,族長的權威仍可能發揮著積極作用。有研究表明,一些村民有問題去找族長,是因為族長可以召集全族人及其社會關系來幫忙,而族長之所以愿意,是因為要保全整個房族的聲譽,同時進一步教化同族村民。除族長個體形式外,共同體的“長老”權威還可能有組織化的形式。1980年以來家族組織在全國各地不同程度地恢復,與此相伴的是,鄉村社區中老年人地位的提高。在浙江,大部分農村都建有老年人協會,只是在村民自治中,被淹沒在村民委員會的權威之下,需要重新定位。在這方面值得重視的是少數例外,如浙東“劉老會”。與轉型中的老年人協會相比,最近幾年出現的新鄉賢組織還未定型,其潛力也最大,但要警惕其被國家化。比如,浙江省德清縣要求縣級機關黨員干部都“返鄉走親”,參與原籍所在村、姻親所在村的鄉賢理事會。但是,由于鄉賢們主要起到為村兩委班子出謀劃策、協助聯絡和信息溝通等作用,成為村落共同體的權威尚可存疑。
當然,在提倡重建村莊共同體的權威時,要承認共同體的權威是受到自身約束的。涂爾干說道,如果共同體“這種社會團結越來越發達,那么個人越來越不屬于自己;他簡直成了社會所支配的物”,“就像被占有的財物總要追隨它的主人一樣”。依此來看,共同體的權威似乎是絕對的壓倒所有個人的。與其不同,滕尼斯認為,在共同體的意志范圍內,優先權和義務是同一件事的兩個方面。由于增加和減少的義務和優先權,在共同體內部通過其意志而存在著和產生著現實的不平等。但是,不平等只能增加到一定的界限,因為超過它,共同體作為差異的統一體的本質就被取消了。此外,還要承認,社會發展到如今,共同體權威已不可能像在傳統社會中那樣,占據村莊治理的主導地位。盡管需要堅定這種美好的期待,但在未來一段時期內,比較可能的是共同體權威和國家權威的合作治理。
二、村民參與與社區共享
社區權威作為一種較大的共同的力量,在本質上也是較大的進行幫助的力量。由此不難看出,共同體權威是社區權力的共同占有和享受。它在形式上可能表現為個別的強者擁有,正如村民自治權實際掌握在村干部手中。但是,村委會權力并不是社區權力,而是一種社會權力或國家權威,雖然村民可依法依規參與到這種權力中。從村民自治相關法律來看,農民參與首先是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參與。前已述及,共同體意識并未在農民身上完全消失。那么,農民參與在多大程度上是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共享?在村民自治中,農民的制度化參與主要包括村民代表選舉、村委會選舉,黨支部選舉、黨支部候選人推選投票等,以及參加村民會議,聽取及表決村委會工作報告,與村干部聯系和接觸等。“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起點和重點,選舉參與也就成了村民制度化參與的基礎和核心。因此,且以選舉參與為例,分析農民參與的性質。
在當前的村委會選舉中,農民表現出了高度的參與熱情。據民政部在一次記者會上介紹,到2013年,全國共有58.9萬個村委會,其中98%以上都實行直接選舉,大部分省份已經開展了8到9輪村委會換屆選舉,村民平均參選率達到了95%以上。為何農民在選舉參與中如此積極?對此,大致有三種理論解釋。其一是全能主義的動員參與。個人所面對的是國家的操縱,人民被動員起來亢奮地支持領導人的政策。從全國試點至全國推行,村委會選舉就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強力推動的。但是,基層政府主要是鄉鎮政府既可能推動民主選舉,也可能制約村民參與,比如搞突然襲擊式的選舉,宣布選舉無效等。這些降低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做法,顯然會大大挫折他們的參與積極性。其二是公民賦權的參與覺醒。村民選舉是一種公民賦權行動,農民以公民身份投入村莊選舉,其投票行動主要受其政治權利及責任意識驅使。農民甚至會以村民選舉為契機逐漸要求更為全面和完整的公民權利,并可能導致村莊以及更大范圍的政治重構。但是,一項對華北村莊的實證研究表明,農村中只有少數受過一定教育的農民注意到直接選舉的重要性,大多數農民認為,直接選舉是沒有用的、無意義的。其三是利益計算的理性行動。農民、集體和國家之間存在經常性的利益沖突,農民主要是為了維護利益而積極參與政治。因村組織與村民的利益具有很大關系,農民出于對投票帶來的收益要大于成本的預期而熱心參與選舉。與此相關,農村精英的利誘動員促成了村民高投票現象。甚至,參選誤工補貼期望也是村民高參選的一個重要因素。
與前兩種解釋比較,第三種解釋更為符合村莊社會環境實際。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經濟生活改善和社會獨立性增強,村民之間的交往也就越來越理性化。當村民決定去參與政治時,是因為他們判定這種參與將為他們自己或家庭帶來利益。例如有研究發現,某村村民在村委會選舉中參與率達94.6%,但在鄉鎮人大代表選舉中參與率僅為47.8%,而在縣人大代表選舉中參與率更低至27.2%。原因就在于農民認為前者與自身利益關聯度遠遠大于后者。持第二種解釋的人們也許會就此感嘆,村莊地域傳統限制了農民的現代公民意識成長。殊不知,農民對村莊利益的私人化和個體化的理性選擇,本質上與基于市場社會的公民文化相適應。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是自利的,在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中都是如此,運用“經濟人”假設,可以分析選民、政治家、官僚等在政治市場上的理性行為。公共選擇理論家所做的事情就是,把用以檢查市場經濟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完全不變地用來研究國家和公共經濟的一切部門。經濟學家把公共選擇理論追溯至霍布斯等人的政治哲學。若從社會學立場看,它的源流其實也可在同樣深受霍布斯影響的滕尼斯的社會理論里尋找。滕尼斯認為,經濟的社會必須被理解為國家的先導。隨著社會的進程表現為從普遍的家族經濟向普遍的商業經濟的過渡,整個國家只不過是市場。按滕尼斯的看法,在社會里,人的行動是由于個人而產生的,與其說是為了與個人結合的人們,不如說是為了他自己。人人為己,沒有人會為別人做點什么,貢獻點什么,除非是為了報償和回贈,并且至少要同等或者更好。其結果就是“市民社會”或“交換社會”。主流政治理論認為,現代國家產生于“市民社會”,個人主義是其方法論原則。可以說,公民作為個體參與政治,如同在政治市場上進行交換。在這種意義上,村民政治參與越是體現出個人理性和獨立性,就越是緊擁社會和國家,也就越是從根本上遠離共同體。正如滕尼斯所言,真正的交換是違背家的本質的,在作為共同體的占有和享受的村莊中,自然也是如此。
上述是對當前農民參與性質的一種總體性的原則性的理解,它并未包括對農民參與選舉的具體過程分析。在選舉實踐中,農民其實并非僅僅出于利益計算而參與,也并非完全是獨立的個體的形象。例如有研究發現,在選舉時,選民因故不能或不想親自參加時,往往由家人或其他親戚代為投票,但極少有人真正按規定填寫委托書,也經常有人接受3人以上的委托。一些曾經委托他人或接受過他人委托的人這樣說:“自家人,我填和他填還不是都一樣”;“反正他選誰,我也就選誰,由他填去就是了”;“一家人,怎么可能會去選不同的人呢”等等。研究者認為,盡管在法律形式上農民個體為權責的主體,但在現實的行使中,家庭作為農村社會的一個最基本的功能有機體,經常是權責的實際承擔者。可以說,在鄉村政治參與過程中,農民可能自覺不自覺地扮演著共同體成員的角色。不惟如此,農民還有可能期待著一種接近于傳統共同體的權力占有方式。例如,在一項基于1852份有效問卷的調查研究中,將農民權威認同與村干部產生方式觀念進行交互分析后發現,認同體制外權威(如有錢人、大姓族老)的受訪農民中,贊成村干部選舉制的比例僅為四成多,他們相對容易接受傳統的權力交接方式,即村干部委任制;而不知道認同何種權威的受訪農民,大多也屬于這種政治認同。研究者使用費孝通的“禮俗權威”概念評價,農民認可民間權威和經濟能人權威都是自發內生的,這樣的權威不需要民主程序來認可。
在當前的村民自治中,農民參與在總體上無疑體現為國家主導的社會化的個體參與,但在具體過程中,它也表征為受共同體影響的較低程度的共享參與。自秦以來,中國農村有著悠久而頑強的家戶制傳統,當代人民公社也被迫對它進行一定讓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家庭的經濟利益得到了國家法律肯定。在許多場合和一定意義上,家庭成為鄉村政治的行動者,成為鄉村的秩序、組織和調控的基礎。因而,可以考慮在村民自治有關法律中增加“家庭代表”的表述。這并非學者的純粹想象。試行的《村組法》就有關于戶代表的規定。在實踐上,如近代早期法國的村民會議(又稱共同體大會、居民大會、堂區大會等)就是如此。它作為鄉村共同體的最高權力機關,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由一家之長作為代表。所有居民也都有權出席,但不強迫所有人與會。不過,17世紀以后,它逐漸退化成少數人的管理,最終鄉村共同體被轉化為基層行政單位。
我們當然不是主張村民自治復古崇洋,僅是要提醒這一點:鄉村社區自治應當在承認村民權力的共同體本質的基礎上,重新評估個體化、原子式的農民參與制度設計。應該說,近年中央提出“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已經將此類問題的思考包含在內。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單位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民小組的地方,可開展以社區、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一些地方如廣東云浮、清遠,據此開展“單元下沉”,即將自治功能從行政村下沉到自然村、村民小組、傳統村落等。這能否真正激活村民大會,并優化村莊權力形成及農民參與的機制,邁向真正的社區共享,仍有待于實踐檢驗。
三、村民整合與社區默契
在當前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探索中,“單元下沉”被贊同者寄予“找回自治”的厚望。但是,批評者認為“單元上移”才是村民自治基本方向,其具體形態為鄉鎮自治,它是基于家戶主義擴散的一種“被迫式”民主與自治方式。批評者的出發點是“農民到底在干什么?需要什么?”不過,其分析過程和結論都未顧及自治主體的意愿。前文提及的農民在鄉鎮人大代表選舉中參與率不高,就從側面反映了農民并不需要更大單元的自治。倘若依靠國家動員機械形成農民鄉鎮自治意愿,它是否可能轉化為共同體成員之間的默認一致?它在多大程度上算作“共同的風俗和共同的信仰”?此處無意過多介入“單元下沉和上移”之爭,毋寧強調,農村社區自治至少需要農民之間的共同體默契。滕尼斯指出,“社區和它的成員之間的關系,不是用契約來說明的,而是像家庭的關系那樣,用默認一致來說明的”。前述“單元上移”主張者以皖北農村為例有力批評道,“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內部無法對組內的公共事務達成共識并產生行動”,“面對一些村干部的貪污與不作為,只是私下嘴上說說”。這恰好說明,共同體默契雖然與鄉村社區規模有關,但更取決于鄉村社區成員的構成及其關系。后者大體上要置于農民分化或農村社會分層的背景中討論。
社會分層理論存在結構的和文化的兩種取向。前者認為分層形式取決于生產體系內的結構性變遷,后者則認為分層形式受制于在經濟體系及其公認的后果之外的意識形態、社會運動和文化實踐等。目前,中國農民分化的研究大致是結構取向的。研究者著眼于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及相應的農村政治權力方式變化,將村民總體劃分為精英和普通村民,并重點分析農村精英類型及其與村莊權力之間的關系。當然,普通村民也會被順帶提及。就精英的類型來說,傳統村莊由自然產生的精英(如宗族頭人、宗教領袖、鄉村士紳等)治理,精英內部沒有大的區分。但在當代鄉村,產生了體制精英和非體制精英的區分。大體上,前者指掌握村莊正式權力資源的村組干部,后者指在村莊有一定政治社會影響力的村民,如宗族頭領、宗教首領、經濟能人、醫生教師、甚至地痞頭子。也有研究者看到隨鄉村私營經濟發展而形成的富人群體的影響力,而將精英分為黨政精英、經濟精英和社會精英。前者相當于體制內精英,后兩者相當于體制外精英。
村莊精英和村莊權力之間的關系因村莊分類而不同。在此方面,主要有兩條分析路徑。一是簡化論。有研究者根據集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達程度,農村可分為四種,即普通型村莊、集體經濟發達型村莊、民營經濟發達型村莊和兩種經濟都發達的混合型村莊。第一種村莊中,政治精英較少遭遇經濟精英的挑戰,政治權力的中心地位比較穩固。同時,由于這類村莊的領導人沒有掌握經濟資源,為了維持自己的權威,他們也必須得到社區的認同。第二種村莊中,政治精英與經濟精英往往合二為一,經濟精英對村莊權力的挑戰也就不存在。第三種村莊中,市場原則和經濟資源起決定作用,政治權力的弱化現象比較明顯,但實際上,經濟精英經常也同時是政治精英。在第四種村莊中,經濟資源的影響力也造成了政治權力的非中心化,但政治精英的影響力不可忽視,經濟精英對其挑戰有一定難度。普通型村莊與集體經濟發達的村莊往往更加認同當地農村社區,而民營經濟發達的村莊與混合型村莊則更多地認同國家權力和經濟資源。二是復合論。有研究者在經濟分化程度的基礎上加入社區記憶強度的條件,區分出兩者關系高低強弱不同的A/B/C/D四類村莊。在A類村莊中,經濟分化程度低而社區記憶強,村莊權力要么由非體制精英直接掌握,要么由體制精英擁有,但是必須在村莊事務中征詢非體制精英的意見,以獲得支持。在B類村莊中,經濟分化程度低而社區記憶也弱,非體制精英只在局部(如自然村)范圍有影響力,缺乏與體制精英的單獨競爭能力,但他們一旦集中起來,則挑戰能力增強。在C類村莊中,經濟分化程度高而社區記憶較弱,非體制精英有很大影響力,其中一部分通常被政治權力吸納為體制精英。在D類村莊中,經濟分化程度高而社區記憶也強,非體制精英成為體制精英事事都不可越過的門檻,兩者或是對抗或是合作。
分層理論學者認為,人是或應該是天然平等的,不平等就意味著有問題,需要得到調整。個體主義與平等的制度化已經對分層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首先的一個結果就是社會公民身份及其所包容的社會生活的層面在擴大。以上的農村精英分類理論與此相仿,“非體制”一詞似乎明示其國家主義也即社會的立場。因而,它們并未明確區分共同體的精英和社會的精英。前者相當于所謂的社會精英,或者除能人富人以外的大部分非體制精英,后者相當于體制精英和經濟精英。在滕尼斯的意義上,精英在體制內外的差異其實并不重要,他們在共同體和社會之間的分野更具根本性。相對而言,在精英和村莊權力的關系上,前述的復合論比簡化論更強調共同體默契的重要性。該論者舉例,其在內蒙農村調查時,一位村支部書記說,有的老黨員想少交提留統籌,“他自以為占了便宜,但少交的次數多了,他在村民當中也就被搞臭了。”這說明,在社區記憶強的村莊中,村民更看重自身行為在村莊內能否得到承認。論者所謂社區記憶具體包括村風風俗、儀式場景和道德評價等,也就相當于滕尼斯意義上的社區默契。與此相關,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與普通村民之間的關系在A類和D類村莊中緊密穩定,而在B類和C類村莊中松散脆弱。相應地,也影響了村莊權力結構的穩定性以及國家權力在村莊中的有效性。
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里,既存的社會分層秩序都被看作是不可改變的。但是如前提及,很多分層理論都具有明顯的現代取向,即基于這樣的前提,每個人“最終在道德上是平等的”。“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分析范疇其實暗示了村民不平等對于村民自治的危險性,也就寓意了社會契約替代社區默契的合理性。然而,某種形式的分層是人類社會不可避免的特征,“在有意識地確保重要位置上都有最勝任者的過程中,社會無意識地發明了分層體系。”意大利一位學者說,共同體有精確的等級制度,弱者服從強者。滕尼斯對此應不會否認,但同時也會認為,共同體中“存在著一種強者對弱者的本能的和天真的溫柔,一種幫助人和保護人的興致,這種興致與占有的歡樂和享受自己的權力在內心里渾然一體了”。這種關于共同體權力的默契意味著鄉村社區成員不必在形式上等量齊觀。消除社會分化本身沒有必要,實際上也沒有可能,重要的是使其處于合理形態。倘若承認這一點,那么也許可以借用達倫多夫的“權威實踐者和權威服從者”來整合村民分化。其意為,鄉村社區成員在默認一致的基礎上,形成一種整體性的權威,只不過有人扮演實踐者,有人扮演服從者。正如滕尼斯說,共同體的默契滲透在其成員之中,對其生活的統一與和平至關重要。
在如今的農村社區建設中,社區文化建設被認為與構建社區認同緊密相關。例如,近年浙江文化禮堂建設就是其中一種方式。雖然政府大力倡導,但似乎實際效果并不明顯。與此相對,浙江鄉村自發的“村志”現象引人思考。民間編印的“村志”明言:“借編志東風,重修家乘。”但是,它們與傳統宗譜又有所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還記載了其他姓氏的譜系。比如1994年的《河頭村志》中出現了“村民世系表”。它把本村村民從主姓呂氏直到只有一戶的賈氏,從明初最早定居河頭迄今已傳23代的呂家直到公社化時代才入居該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譜;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頭者為世系之源,廢止了傳統族譜亂攀遠祖以顯其貴的陋習。要注意的是,“村民世系表”實際上與國家“禁譜令”相背,但村民對此進行巧妙抵制以維護某種宗族文化。如某村村志有兩種版本,一種未收入涉嫌違規的《村民世情表》,由出版社少量發行,另一種在裝訂時暗中加上該表,而由村民大量贈送。“村志”現象中的這種社區自覺認同,似乎表明農村社區默契的根基還是在于家庭。十八大以來中央最高領導人在不同場合多次談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實際上是要求在促進家庭和睦的同時,也增強社區默契。遺憾的是,家風建設大多數情況下被簡單理解成婦聯的一項職能,與鄉村社區建設基本脫節。
四、結語
村民自治從一開始就引起學術界許多爭議,或褒之為民主的革命,或貶之為民主的怪胎。兩者表面上爭鋒相對,實際上關心的是同一種問題,即村民自治的空間拓展。無論是贊成者還是批評者,長期以來似乎都有很強烈的民主情懷。不過,在新近的海外村民自治研究中,很多學者集中考察非正式制度如宗教組織、親屬關系和社區網絡等對村莊治理的影響。村民自治研究重心從“民主”變為“治理”。這種研究轉向意味著超越國家走進村莊,穿透社會潛入共同體。從實踐來看,中辦和國辦于2015年5月發布《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一定數量具備條件的試點縣,選擇不同類型的行政村開展試點”。這在事實上已經開啟了村民自治全面轉向社區自治的進程。它不僅需要推動“鄉村”關系從“指導-協助”向“協調-合作”轉變,更需要以共同體精神引領鄉村社區自治。
在當代社區研究中,共同體理論大致有兩種取向。少數學者堅持把共同體作為一種社會聯系來探討,大多數學者則用共同體指一種集體形式的社會實體。中國學者大多屬于后一種,比較強調共同體的地域性條件。早年,如吳文藻認為地域性是社區最顯著的特征,費孝通也認為社區就是一個地區上形成的群體。近年,學界認為社會學常識意義上的共同體主要是地域性的;傾向于將社區看作社會的縮影、社會的基本單元或者國家治理單元。然而,在滕尼斯那兒,共同體本質是人的結合的有機整體,默契、共享和權威是其基本特征,地域或區域不過是派生的。共同體總是區別于社會,它先于社會也高于國家。共同體是一種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因而,本文從滕尼斯共同體理論出發分析鄉村社區自治的意圖,也就在于嘗試走出將鄉村社區“矮化”“物化”的研究誤區。后者實際上成為鄉村社區自治行政化的理論基礎,并進一步吸引人們在共同體之外研究鄉村社區自治。
本文總的看法是,鄉村社區自治應當正視村民的主體地位,重建鄉村共同體并使它和國家互動治理。具體包括:第一,村民權力是社區自然形成的權威,不應片面強調個體化、原子式的社會平等。民主選舉的確使村委會權力獲得方式被改變,但并未使其實踐方式被改變。后者的有效性取決于其與社區權威融合的程度。第二,村民參與是社區權力的共有共享,不必以“利益交換”為原則。獨立自主的投票參與固然需要,但是無法代替村莊事務決策的共同參與和協商。“共享社區的情感為共同協商以作出決定提供了天然的條件。”第三,村民整合以社區默契為基礎,就如社區權威依賴于社區認同。村莊體制內外精英的流動,可能改善精英與普通村民的關系,但并不能消除普通村民邊緣化的危機。他們應當通過社區認同有機整合到社區權威中。如果說各種事務和行業構成了村莊社區的物質性支架,那么,這種整合就構成了村莊社區的精神性支架。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簡介:謝安民、薛曉婧、余愷齊,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高雯,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社會科學》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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