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共同體與社會》有感
一、共同體與社會的關系
共同體與社會是膝尼斯理論體系中的兩個基本概念。共同體以強烈的情感精神為特征,由合作、習俗和宗教構成,而社會則是在傳統、法律和公眾輿論基礎上建立的大規模組織。共同體導源于本質意志,而社會導源于選擇意志。膝尼斯的這種思考僅僅是一種開端,和他同時代以及隨后的諸多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理論思考模型。在諸多對社會轉型理想型的構建中,其本質特征就是社會的理性化,也就是滕尼斯所說的基于選擇意志的理性.社區和社會只不過是對存在于全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這兩類因素的概括和總結,是對兩種共性的抽象。它們是兩個理想類型,是分析和衡量現實社會的工具和尺度,它們本身卻并不是社會實體。
《共同體與社會》是滕尼斯的代表作。共同體與社會這對范疇,是滕尼斯從人類結合的現實中,用二分法的概念抽象地概括出來的,是滕尼斯理論體系中的兩個基本概念,是他用來說明社會與歷史發展的兩個基本類型模式。滕尼斯認為,人們的相互關系可分為兩種,一種被理解為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身體和血緣的結合,這就是共同體的本質;另一種被理解為思想的和機械的形態,相互獨立的個人的一種純粹的并存,這就是社會的概念。共同體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會只不過是暫時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共同體本身應該被理解為一種有機體,而社會應該被理解為一種機械的聚合和人為產物。
默認一致是對于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內在本質和真實情況的最簡單表示,它的內容是無法道明、無法把握的,也可以把它稱為關于義務和優先權以及善與惡的默契,與明確的約定和契約形成一種對比。社會的理論構想出一個人的群體,他們像在共同體里一樣,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處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上不是結合在一起、而是基本分離的。人們的活動和權力的領域相互之間有嚴格的界限,任何人都抗拒著他人的觸動和進入,這種消極的態度是這些權力主體相互之間的正常的總是基本的關系,而且表明社會處于安寧的狀態。契約是兩個不同的權力主體和單獨意志相交在一點上的合量,“定約必須遵守”基本制度的確立使人們能夠形成一種客觀的、確實的社會結合。
滕尼斯辨明了共同體的幾種形式:(1)氏族關系。可以視為這類關系的,當然首先是氏族本身的關系,或稱為血緣關系。(2)以共同生活為特征的鄰里關系,這種關系是婚姻生活所固有的,也是狹義上的家庭所固有的,但在理論上說這種關系有著更為廣泛的意義。(3)以意識或精神上的親近或相同為基礎的友誼關系,因為這樣的意識是利索當然的,或是以某種共同生活為基礎的;當把這種關系作為共同的宗教屬性,作為共同體來認識時,它具有特殊的社會意義。由于有共同的自然情感為基礎,所以共同體必然是一種成員之間互相信賴的、親密的、排他性的群體。人們步入共同體自然會產生一種歸屬感。即使在形式上已經分離,但成員之間的這種聯系依然如故。漢語“兒行千里母擔優”一說,最恰切地反映了這種聯系。因此,滕尼斯認為,共同體是一種持久的、共同的共同生活。
社會與共同體完全相反,它不是在情感的基礎上,而是在外在的占有物的合理交易和交換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加入社會總是以爭取或利用對方為目的。社會的聯系雖然經常在關系友好的人們之間建立,但與共同體的聯系絕然不同的是,社會的聯系也可以在關系疏遠、彼此互不相識、甚至是互為仇敵的人們之間建立起來。滕尼斯認為,所有這些關系和聯系的實質在于認識到,一個人對于另一個人來說現在具有,可能或將會具有用處和價值,而這另一個人也覺察到、領悟到和意識到這一點。因此,這種關系具有合理的結構。這樣,在社會之內人們彼此之間必然互相疏遠,互相陌生。不管構成社會的人們在形式上保持著怎樣的聯系,如契約、合同、章程、憲法等等,由于人們都抱著各自的目的,所以,社會實際上貌合神離,猶如捆綁的夫妻一樣。因此,滕尼斯人為,人步入社會就像步入某種陌生地,社會僅僅是一種表面上的、暫時的共同生活。
滕尼斯認為,共同體與社會兩種共同生活形式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把人們聯系在一起的共同意志不一樣。他認為所有社會的社會群體都是人的意志的創造物,而意志的基本種類必然決定了人類相互聯系的可能方式。滕尼斯認為,人類有兩種意志:一種是本質意志,另一種是選擇意志。本質意志主要基于情感動機,指的是人們在傳統和自然的感情紐帶基礎上的一致性和相互融洽。選擇意志則主要基于思想動機,指的是人們那種盡量排除感情因素的純理智思維、個人的目的性打算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考慮。這兩種意志行事分別與共同體和社會的類型對應,共同體導源于本質意志,而社會導源于選擇意志。社會這樣的機械統一體是選擇意志的表達,個人意志是出發點,社會產物都是由它建立起來的。在滕尼斯看來,受本質意志支配的共同體關系才是人類關系的真正本質,而選擇意志支配的人為社會,只是一種表象。共同體以強烈的情感精神為特征,由合作、習俗和宗教構成,其典型表現為家庭、村落和小鎮的群體;而社會則是在傳統、法律和公眾輿論基礎上建立的大規模組織,如城市、州或國家等。
二、重建鄉村共同體應遵循的新理念
鄉村也是一個共同體,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新時代對重建鄉村共同體提出了兩條新理念,新時代對重建鄉村共同體提出的第一條新理念便是加強黨的領導,該理念主要應用于重建村莊內部共同體的過程之中,新時代重建共同體的第二條新理念是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這要求我們將其融入到重建村莊內部共同體、推進鄉鎮與村莊融合的過程之中。
加強黨的領導,在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取消、停征各種農業稅費以來,我國鄉村治理一直處于“簡約模式”,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模式的治理效果并不好,鄉村社會的發展一度陷入弱勢。其中的關鍵原因之一便是鄉村社會缺乏強有力的領導力量、一盤散沙,因而要重建村莊內部共同體,首先要解決的就是這一問題。關于村莊內部共同體的領導,農村基層黨組織是當仁不讓的合適人選,其原因在于:堅持黨的領導是體現村民意志、實現村民利益的理論前提。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建黨一百年來始終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國人民幸福生活為己任。這一點決定了中國共產黨作為鄉村治理的領導力量比其他任何群體都更加出于公心、不偏不倚;黨的領導可以提升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主動性、鍛煉村民參與鄉村治理的能力。由于傳統中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大帝國,我國農民以往較為缺乏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精神和參與能力,因而在這方面需要一個長期的鍛煉過程。在這個過程之中,廣大黨員干部在鄉村治理中的以身作則可以對村民參與鄉村治理起到很好的帶動、示范作用;黨的領導在鄉村地區具有扎實的現實基礎。“兩委”中的村黨委是其現成的組織基礎,而村莊中的黨員更是其難得的治理中堅力量。
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提出對于繼續完善村莊內部共同體的架構以及處理好村莊與鄉鎮之間的關系都十分有借鑒意義。而在理解這一點時,最好與“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結合起來。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體系中,自治是法治與德治的基石。而且隨著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居民治理積極性與治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村民自治必將更好地發揮其基礎性作用,對于自治在構建村莊內部共同體中的重要性,我們必須有清醒認識,而鑒于當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碎片化、空心化、利益階層化現象較突出的情況,必須要借助民主協商和科技支撐的手段,協調更多農村居民參與到構建村莊內部共同體中來。 法治是自治與德治的邊界與保障,因為它明確了鄉村治理體系中的“政府負責”的適用范圍,所以其尤其適用于處理鄉鎮政府與村莊在鄉村治理中的關系。關于這一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這意味著在新時代,要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首先要調正鄉鎮政府與村莊之間的關系,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構建服務型政府等舉措來防止鄉鎮政府在鄉村治理中的行政越界行為,從而推進鄉鎮與村莊的融合。德治是基于自治和法治的較高追求,并且能夠反過來對兩者形成有益補充。對此,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培養造就一支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三農”工作隊伍。而這支“三農”工作隊伍其實就是新“鄉賢”。新“鄉賢”脫胎于古代的鄉紳,他們一方面對于村莊內部熟人社會的各種非正式規則得心應手,且樂于為家鄉的發展出力;另一方面多年外出求學或打拼的經歷又使得他們擁有帶動家鄉發展的能力。
三、重建鄉村共同體的具體路徑
以農村基層黨組織為領導,重構村莊內部共同體,在新時代,重建村莊內部共同體的第一步是創新設置農村基層黨組織,重塑強有力的村莊共同體領導力量。這不僅是對新時代的鄉村治理新理念的踐行,更是對當前我國鄉村社會碎片化問題嚴重的回應。要重塑村莊內部共同體的領導力量,第一,創新設置農村基層黨組織,在以建制村為基本單位設置黨組織的基礎上,逐步將農村黨組織下沉到村民小組或自然村里。這樣一來,建在村民小組上的黨組織可以更近距離地了解農民意愿,并保證其領導是合民心、符民情的。第二,加強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寓領導力于先進性之中。首先,要加大力度吸收鄉土精英入黨;其次,要建立、加強對現有村黨組織領導班子的常態化教育、管理和監督;最后,要鼓勵黨員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在帶動村莊經濟發展、教化村民等方面做出貢獻。第三,處理好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之間的平衡關系。黨的領導并不意味著黨組織對村莊治理的大包大攬,而是由黨組織充當“舵手”,由村民充當主人翁。要實現村民自治與黨的領導權威之間的動態平衡,可以在村民小組建黨支部來堅持黨的領導,而由村民理事會來執行具體的村民自治事務,并且在二者之間按照可操作性的原則梳理權力清單,村小組黨支部主要負責對本村小組內重大決策事項的審查和把關、對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的支持和保障、對村級組織間相互關系的協調和引導、對村民的思想教育和培訓等思想工作。在此基礎上,還要出臺相關文件,明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的操作流程,防止“兩委”相互掣肘而妨礙村莊治理的情況發生。
以鄉賢為骨干,重構村莊內部共同體,鄉賢是村莊內部共同體中連接農村基層黨組織與普通村民的骨干力量,要構建有力的村莊內部共同體,必須要回流、培育鄉賢。第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鄉賢回流。對于年輕的鄉賢,要在財政資金、創業平臺、扶持政策上給予更大傾斜,用大展拳腳的舞臺吸引他們;而對于年老的鄉賢,要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建設,打造更好的人居環境,以此呼吁、吸引他們回鄉安度晚年,以自己的經驗、學識、專長、技藝等反哺桑梓;第二,要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找到鄉賢在制度中的落腳點,讓鄉賢參與村莊治理名正言順;不應以是否擁有本村戶籍作為參與治理的唯一標準,而應該“不拘一格降人才”。可以根據鄉賢的特長,主動聘任他們擔任村民議事會等機構的顧問,以增強村民議事的專業性和科學性;還可以通過“掛職”的方式,請這些鄉賢擔任村官和鄉鎮長助理,用他們的特長為鄉村發展服務;還可以通過村民直接選舉,讓他們擔任各種村民自治組織的有關職務,直接參與村莊治理,提高決策和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第三,加快建立健全鄉賢參與村莊治理的組織機構。一方面,建立以鄉賢為核心的各種鄉村社會組織,包括鄉賢研究會、鄉賢參事會、鄉賢宗親會等。其中,鄉賢研究會主要起到聯絡走訪鄉賢游子、發掘本村鄉賢文化的作用;鄉賢參事會主要負責對村莊治理中遇到問題、矛盾的調節作用;而鄉賢宗親會則起到利用家族力量彌合村莊社會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鼓勵鄉賢依靠自身特長發光發熱,創辦各種社會組織、團體,比如經濟領域的農業合作社、村務管理方面的各種工作隊、以及休閑領域的老年人協會等。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帶動村民致富,另一方面培養村民的村莊共同體意識,更加積極地參與到村莊治理中來。
以普通村民為“肌體”,重構村莊內部共同體,要重建村莊內部共同體,黨組織是領導,鄉賢是骨干,但是最重要、最基礎的是普通村民的積極參與。他們就像是一個共同體中的肌肉、血液,村莊共同體因為有了他們才能鮮活存在,否則便只是一副空架子。當前普通村民之所以沒有積極參與村莊治理,是因為發生了村民自治制度與現實情況的脫節,它無法適應流動化、多元化、復雜化的鄉村社會。所以,要推動村民積極參與村莊治理,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勢在必行。而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首先,要承認村莊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要重新界定村莊治理的主體,讓村民、村民代表、外來人口、村黨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鄉鎮政府代表、其他社會組織按比例參與到村莊公共事務治理的不同環節中來。其次,要明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治理原則。始終把村民自治放在首要地位,雖然村委會按法律規定是村民自治組織,但是其行政色彩十分明顯,因此在此之外還需創新自治載體,通過培育村民理事會、慈孝協會等各種村民自治組織,切實發揮村民自治作用。最后,要借助科技力量,實現“脫域”治理。所謂“脫域”,指的是借助現代通訊工具,使鄉村治理擺脫地域限制,在流動的治理主體間重新構建治理通路的一種治理方式。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