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中,對于籌資籌勞政策及標準,遇到一些疑義甚至爭論,既有來自基層干部群眾的聲音,也有來自機關一些干部的聲音。筆者對此感觸良多,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亟需提高思想認識。必需認識到,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對集體公益事業應盡的義務,是村級公共產品建設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完善和推廣一事一議制度,加快補齊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短板,建設宜居宜業的幸福美麗新家園。
從城鄉社區建設看,社區居民應承擔主體責任
我國通過農村稅費改革,2006年起免除了農業稅,終結了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村稅費改革是著眼于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基本取消了農民對國家的稅負義務。為什么要取消農民對國家的稅負義務呢?這是因為,我國農民人多地少,農戶農業經營收入非常有限,加上財產性收入、轉移支付收入、務工收入,總收入也仍然不高。較低水平的收入,用于農民自身生產生活都不寬裕,如果再承擔對國家的稅負義務,就更加捉襟見肘。從世界各國的通常情況看,普遍采取對農民低稅負的政策,很多國家取消了專門針對農業(土地)的稅負。我國農村稅費改革宣布廢止了《農業稅條例》,基本取消了附著在土地上的對國家的稅負義務。
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集體與農民的關系方面,并沒有從制度上取消農民對集體的義務,過去用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三項提留和兩工”制度,改革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農民對集體仍須承擔一定的義務。
那么,為什么不取消農民對集體的資金勞務義務,讓農民“零負擔”呢?這要從資金勞務的性質和功用進行分析。農民對集體承擔的資金勞務義務,無論是稅費改革前的“三項提留和兩工”,還是稅費改革后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目的都是為了籌集社區(集體)公共產品的建設成本。有人認為,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不應由農民承擔成本,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由政府承擔;還有人說,城市居民享受的公共產品都是由政府提供的,為什么農民還要承擔社區公共產品的成本。這些認識,其實都是誤解。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辯析:
首先,社區公共產品是準公共產品,而不是純公共產品。按照公共財政理論,公共產品由公共財政提供,指的是純公共產品。社區公共產品則屬于例外,一般認為是準公共產品,其特點是受益人群較小,社區外的公民一般不能受益。對于社區內的公共產品,一般由社區自行籌集建設成本、自給自足,即社區居民承擔主體責任;政府不直接承擔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責任,一般僅給予補助等幫扶。這就是我國農村先后實行“三項提留和兩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的基本原因、基本依據。
其次,城市居民不僅承擔社區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而且承擔社區外純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我國于1995年施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于2003年施行《物業管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規范了城市社區(小區)公共產品的供給制度,社區居民通過支付購房款(含公共部分)、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等方式,承擔了小區內公共部位、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費用。我國于1980年頒布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城市居民通過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方式,承擔了城市公共產品建設的部分成本。因此,無論城市社區內的準公共產品,還是城市社區外的純公共產品,城市居民都不是無償享用的,而是支付了必要的成本。
從農村社區建設看,應防止“等靠要”思想
本世紀以來,我國不僅取消了農業稅,而且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體系逐步建立健全,可以說,財政的陽光逐步普照農村。但是,必須看到,國家財政實力依然有限,并不具備完全承擔村級集體公益事業投資的能力。而且,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完全承擔了對農村建設的全部責任,即便是在高度發達的美國,據有關統計數據,其財政承擔的農村建設投資比重約為90%,農場主仍然承擔了約10%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成本。
從我國城鄉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水平看,農村社區建設明顯滯后,村內公共產品供給欠賬較多。這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村社區居民收入水平較低,籌資籌勞建設公益事業的能力有限;二是農村社區建設缺乏規劃,居住一般較為分散,增加了路、水、電、氣等公共設施設備供給的成本;三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制度尚不完善,一些地方存在對政府“等靠要”的思想,社區建設主體責任不夠明確。因此,城鄉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效果差異巨大。上述三方面原因,如何才能破解呢?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辦到的,必須千方百計、持續發力,久久為功;合理規劃農村社區,落實起來同樣難度很大,一般要等待時機;但對于第三個原因,通過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在一個時段內是可以取得明顯成效的。
必須認識到,城市社區之所以建設得好、舒適宜居,那是以社區市民依照法規及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等公共資金為基礎的;農村社區之所以建設落后、甚至敗落,是跟社區村民的集體意識、籌資籌勞建設公益事業的積極性直接相關的。現階段,村民通過一事一議方式建設公益事業,是村級公共產品供給的基本制度。可以說,這就是“頂層設計”,其內含是“受益者付費”,即社區村民應對社區內公共產品供給承擔主體責任。要防止和糾正一些村民對政府資金“等靠要”的思想,在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中發揮積極性、主動性,為家園建設“添磚加瓦”,努力改善村內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現狀。
從一事一議制度看,應切實完善、積極推廣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17號)明確要求,“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加大財政獎補力度。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開展村內基礎設施建設”。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宏偉藍圖。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要強化鄉村振興投入保障,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推廣一事一議、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農民對直接受益的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讓農民更多參與建設管護,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完善和推廣一事一議制度,引導億萬農民擼起袖子加油干,不斷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建設宜居宜業的幸福美麗新家園。
農村社區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如同城市社區的市民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是居民對社區集體必需盡到的義務,屬于合理負擔;合理負擔并非越低越好,應當根據居民經濟承受能力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而定。多年來,部分省份一直保持15元的年籌資限額標準,這一方面減輕了農民負擔,另一方面村內基礎設施投入面臨一定困難。目前,已經不符合一些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不利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有序發展。在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偏低的情況下,也不利于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開展。有的地方,村民根據實際需要,經過一事一議民主議定,突破限額標準開展了籌資籌勞,實際上是村民真實意愿的表現。
當前,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是完善一事一議管理的一項必要的基礎性工作。合理設定籌資籌勞限額,是開展村民一事一議和農民負擔監管的基礎。設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引導村民出資出勞參與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同時,便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管工作。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按照村民意愿,在限額標準以內進行的籌資籌勞,是村民對集體公益事業應盡的義務,屬于合理負擔;未嚴格履行一事一議程序,違背村民真實意愿,突破限額標準進行的籌資籌勞,超出了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屬于不合理負擔。對于合理負擔,應當引導村民積極投入,對集體公益事業盡到應盡的義務,促進村級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對于不合理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必需加強監管,及時查處,予以糾正。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規定,各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區提出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施行。一些省份曾經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作為一事一議籌資限額標準,但是由于不是絕對數額,不夠直觀,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反映,把籌資限額控制在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以內比較合理。既有利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也符合現階段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為了便于操作,應明確籌資限額標準的絕對數額。據調查研究,一事一議籌資限額占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5%至1.0%之間,較為適當。
從村級公益事業投融資體制機制看,必需爭取多方給力,積極構建“群眾籌資籌勞,集體經濟支持,社會捐資贊助,財政獎勵補助”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只有千方百計多渠道“化緣”,才能盡量滿足農民群眾的實際建設需求,促進農村社區“強筋壯骨”,為鄉村振興提供基礎保障。
作者單位:農業農村部經管總站負擔督查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8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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