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安排在實踐中面臨著市場化邏輯和社區邏輯之間沖突。前者集中表現為在集體所有權框架下賦權于農的制度安排,可稱之為新制度;其旨在搭建一種產權更加清晰的地權結構,從而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土地的經營效率。后者則表現為農民的平均主義土地觀念,以及對生存權和社員權的訴求;而其在相當大程度上正是集體化時代國家對農民心態塑造的結果,因此可稱之為舊格局。新制度在基層的實踐過程中遭遇了來自集體化時代所延續的舊格局的挑戰與沖擊,并隨著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而得以存續和再生產,繼續主導著農民的土地心態與行為。新制度和舊格局之間的張力正是目前農村廣泛存在的人地矛盾的根源,也是集體產權制度在農村實踐中面臨的普遍困境。
新制度與舊格局:農村地權制度的實踐邏輯
——關于農村人地矛盾的一個解釋框架
一、研究的問題及視角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制度是農村、農業的核心制度,也是農民的核心關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個明顯的走向就是不斷明確和穩定土地的產權,不斷擴大農民的土地權利。自 1993 年以來,在全國逐漸推開的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以下簡稱“生不增死不減”)為核心內容的“湄潭經驗”,就是這一制度取向的集中體現。毫無疑問,這種制度創新從總體上對于穩定農村地權,進而穩定農民的心理預期,激勵農民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最近十余年的農村基層調研過程中,筆者觀察到一種日益突出的現象,那就是在農村社會中,相當一部分干部群眾對于現有農地制度所帶來的村莊成員土地占有不均衡感到困惑和不滿,甚至產生了失衡的心理,由此引發了拒繳集體土地承包費、拒絕履行村莊義務等新型糾紛。在一些村莊,因為這種不滿所聚集起了怨氣、戾氣,成為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隱患。
本文借用華北地區農民的習慣說法,將這種因為“生不增死不減”政策導致的村莊土地占有不均衡以及由此引發的矛盾與緊張現象稱為“人地矛盾”。具體而言,人地矛盾是由于村莊不再調整土地,但隨著人口的增減,出現了有些家庭人多地少、有些家庭人少地多的局面,其結果是在村民看來,人多地少戶“吃了虧”、人少地多戶“占了便宜”。而且,隨著農業稅的減免,以及農業補貼、土地流轉、征地補償等現實或潛在收益的存在,農村土地附加值大大增加,人地矛盾也越來越尖銳。本文要解釋的問題是在現行農地制度安排下人地矛盾是如何產生的?為什么基于經濟理性而做出的農地制度安排,在基層實踐中卻帶來了日益尖銳的人地矛盾?
(二)分析的視角
當前關于農地制度與人地矛盾的研究,有兩種對立的視角,一種是形式主義視角,另一種是實體主義視角。
形式主義的視角以市場、效率為取向,其主張建立在西方制度經濟學理論的基礎上,可追溯到科斯、諾斯、登姆塞茨等經濟學家對產權的論述。他們強調產權是“一束權利”,它規定了產權一般包括資源的排他性使用權,通過使用資源而獲取租金的收益權,通過出售或其他辦法轉讓資源的轉讓權。沿著這一思路,研究者認為在現有農地制度安排中,產權具有殘缺性,集體是模糊之源,產權的模糊勢必帶來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土地權利受到集體侵害等諸多弊病,因而主張弱化集體所有權,而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乃至完整的地權。在他們看來,集體對土地調整的實質是對農民地權的侵害,更是妨礙了有償、出價、合約等市場機制來處理農村人口與土地的結合方式,相當于延續著蘇式集體經濟的老路。
實體主義的觀點則站在小農的立場上,強調小農的維持生計、規避風險與福利保障等因素,反對套用西方經濟理論來進行非工業社會的研究。這一主張可追溯到以恰亞諾夫、斯科特等人為代表的實體主義者。與形式主義者相反,實體主義者強調維系乃至強化集體權利的必然性與不可或缺性。他們認為,維系集體的實質性權利是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的必然要求,不僅是村莊公共物品供給、公益事業發展、鄉村社會治理與農民社會保障的基石,更是保持中國社會發展的“穩定器”與“蓄水池”;集體調配土地權的弱化,不僅削弱了村集體提供維持公共職能的能力,造成村莊公共物品供給難以維系,還使得農村內部土地分化明顯,衍生了大量脫離村莊卻繼續擁有村莊土地的“滑稽人口”。土地的禁止調整,一方面造成了不公平,引發人地矛盾,另一方面原本細碎化的土地卻得不到整合,造成了生產的不便,導致了無效率的局面。
以上兩種視角更多的是站在頂層設計的視角去辨析農地制度的走向問題,著眼于為未來農地制度走向找到一條更為合理的道路,但卻往往陷入集體化與非集體化的爭論中。在形式主義者看來,村集體權利的弱化并因此喪失調配土地的權利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是適合于未來發展的正向之舉,因而也就未能回答和解釋市場化改革帶來的人地矛盾等非預期性后果(unanticipated consequences)。相反,實體主義者將市場化改革所帶來的村集體權利弱化以及衍生的人地矛盾作為一種負向的結果,并以此作為抗衡市場化改革的工具,但更多的是站在政策層面就事論事,也就難以對此形成一種學理性的解釋。
這種爭論容易使研究進入一個收益遞減階段,經驗觀察仍不斷積累而沒有顯著的知識增長。
本文試圖跳出形式主義與實體主義之爭,著眼于揭示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實踐中的農村地權形態,并將歷史的視角引入分析,注重考查制度的延續性及其不同歷史階段國家制度對農民的塑造效應。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定縣米村這一華北地區具有代表性的村莊作為田野考察點,深入考察在現有地權制度安排下人地矛盾的實踐形態,并揭示其背后的邏輯。
二、定縣米村的人地矛盾
定縣是河北省一個典型農業縣,在學術史上因晏陽初、李景漢等知識分子的鄉村建設試驗和農村社會調查而聞名。米村位于定縣城東 25 公里,是華北平原上典型的農業村落。目前該村共有 1260 戶、5260人,人均耕地面積1.47 畝。
(一)米村人地矛盾概況
筆者在 2006 年第一次在該村做駐村調查時,人地矛盾就被視為困擾當地村民的首要難題,在接下來的十余年中,這一狀況不僅沒有好轉反而日益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
自 1999 年二輪承包以來,村莊嚴格執行“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從此該村耕地再未變動過。而近 20 年中,村莊人口已發生很大的變動。自 1999 年至今,新出生的村莊成員、從外村嫁入的媳婦等所有新增人口均不再獲得土地,因去世、出嫁、上學、進城等減少或離開本村的人口依然保留著土地。這種狀況嚴重破壞了原有的土地均衡格局,造成了村莊內的土地分化。村干部常舉如下的例子。
你比方說,有一家一個婦女帶著兩個小子(兒子),分地的時候兩個小子都還沒娶上媳婦,就分了三口人的地;但是分過地之后,兩個小子都娶了媳婦,一家生了兩個孩子,就由三個人變成了九個人,人口增加了二倍,但人家九個人還只有四畝多地。另外一戶原來是 10 口人,分了 14— 15 畝地;后來孩子都走了,有個考出去上學了,有的嫁出去的,老人也走的,現在剩三口人,還種著 14-15 畝地,你說合理不合理?(材料來源于 JC02 的訪談記錄)
根據筆者與村干部的反復測算,自 1999 年以來,村莊發生家庭成員身份變動的家庭占現有家庭總數的比例高達 96%,也就是說在過去近 20 年間,完全沒有發生家庭成員身份變動的家庭非常少,只有 4% 左右。如果刨除家庭內部進出平衡的狀況(約 8%),發生人口凈增加和凈減少的家庭比例也非常高,分別為 67% 和 21%。也就是說在米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存在“人多地少”的問題,而只有約五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人少地多”的問題。這就意著多數家庭有“吃虧感”。
(二)兩個典型案例
正是嚴重的土地占有不均狀況,引發了農民的不滿,加劇了村莊的緊張。在調查中,有兩個案例給筆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案例 1:人少地多引發的不公平感。
房東韓老伯給我們講了一個案例:他的親侄子小韓,38 歲了,智力不全,沒有娶媳婦,幾年前父母都去世了,現在他一個人占了三個人的地;按照政策,他還是五保戶,享受國家的五保待遇。他現在每年的收入有 8000 多元,除了國家給的五保補貼一年 3000 多元外,土地收入在村民眼里頗為可觀。他一個人占三個人的地,將近四畝半,他自己不耕種,但按一畝地每年 1000 元的價格承包給別人種,每年承包費就是 4500 元;國家還給每畝地 100 元的糧食補貼,這樣每年他僅僅土地收入就接近 5000 元。村民對他什么都不干就高出普通村民的收入水平很有意見,認為他享受五保待遇沒有問題,但對他一個人吃三個人的地還白領糧食補貼就感到很不公平。(材料來源于 CM01 的訪談記錄)
案例 2:人多地少戶拒交承包費。
2013年,一米姓農戶因承包集體機動地而不交承包費,村集體在屢次催促無效的情況下將其訴諸法庭。該戶拒絕交承包費的理由是家里人多地少,自覺很不公平,自家的生存權受到很大威脅。該戶在 1999 年分地時是四口人,而隨著家里娶了媳婦,生了孩子,原先的四口人變成了現在的10 個人。該戶覺得 10 個人吃四個人的飯實在是太不公平,于是索性不再繳納承包費。村委會在催促多次無效的情況下將其告上法庭。近些年來,米村村委會因為人多地少戶拒交承包費而將其告上法庭的事已經屢見不鮮,筆者在定縣其它村莊調研時,也常常聽到類似的案例。
以上案例從兩個側面展現了農地制度在村莊實踐過程中面臨的尷尬局面。接下來我們將分析這種尷尬局面產生的原因。
三、集體產權框架的賦權于農
“生不增死不減”的制度安排是農村人地矛盾產生的直接原因,而國家為什么要做出這樣的制度安排呢?這需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地制度變遷的基本脈絡及邏輯中去考察。
(一)我國農地制度變遷的基本脈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地制度的第一次根本性變革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這一制度創新的核心在于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開,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該制度設計的巧妙之處在于,其既通過對所有權的界定保證了該制度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和體制上的延續性,又通過對承包經營權的界定賦予了農戶實際使用土地的權利。
在土地集體所有這一根本框架下如何充分保證農民的土地權利、給予農民穩定的產權預期,是之后土地制不斷完善所要追求的主要目標。這直接體現為國家對農民土地承包時限的不斷延長,在 1984 年實施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時,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 15 年不變;在 1999 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中央則將承包時限延長為 30 年;在剛剛結束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中央宣告二輪承包到期后繼續延長 30 年。
如果說承包期的不斷延長是對“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分立原則的不斷承諾的話,那么“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則是企圖從更加微觀、剛性的層面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這一政策從 1993 年開始從“湄潭經驗”上升為全國性政策,并進而在 2002 年出臺的《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以“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這一明確的表述上升為國家法律。這意味著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村集體的土地權利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近年來,國家推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是我國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創新。其核心在于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從而有利于土地經營權流轉。這一制度安排以及之前的“土地確權”更進一步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
(二)“賦權于農”背后的邏輯
從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軌跡中,我們可以清晰看到國家在集體產權不變的框架下賦權于農的努力。
那么其背后的邏輯是什么?這可以從現代經濟學的理論中得到啟示。按照經濟學產權理論,只有明晰的產權才能給人們帶來穩定的預期,并調動人們生產要素投入的積極性,從而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通過賦權于民的努力,國家希望搭建起一種產權更加清晰的地權結構,從而建立起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土地經營的效率。
然而,如果完全按照西方經濟學的這一邏輯,徹底的私有化產權從經濟上看似乎更有效率,但很顯然這是不被我國體制所接納的。因此,現有的地權結構是綜合了國家的政治考量和市場的邏輯的產物,是一個試圖在保持根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產權模糊帶來的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在這一組合中,政治考量是以制度運行底線的形態出現的,這體現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所發揮的作用是被嚴格限制,在常態的村莊運行中,集體幾乎被懸置和隱藏了起來,只有在發生征地拆遷等重大事件時,其權利才會被激活;而與此相對應,農民的土地權利則是近乎顯性的、剛性的、物權化的。
四、社區的邏輯:平均主義、生存權與集體成員權
國家關于農村地權的制度不會在真空中運行,其實踐必然要受到社區邏輯的影響。而在土地觀念與土地訴求方面,農村社區成員正好有著一套迥異于國家經濟理性的邏輯,這包括平均主義土地觀、生存權訴求和社員權訴求。正是二者的錯位和沖突導致了當下日益嚴重的人地矛盾。
(一)平均主義的土地觀
當下農民的土地觀念,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由平均主義所主導的土地觀。中國文化中素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傳統,這種樸素的平均主義心態經由集體化的浪潮而不斷被塑造,逐漸成為農民支配性的土地觀念。這一觀念并沒有因時間推移到了 21 世紀初期而消散,相反,平均主義的土地觀成為了當前國家所進行的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所要去翻轉或化解的一種農民心態。所以,基于經濟理性追求的地權安排進入米村、動搖農民的平均主義觀時,他們表現出強烈的不滿和不解。這種情緒在我們的訪談對象身上比比皆是。
還有就是這家人口新增人口比較多,兩三個小子,這邊六個人種了三個人的地;而有的只有女兒沒小子,女兒嫁到外村了,不是村里人了,父母也不在了,但她(指嫁到外村的女兒——引者注)還占著我們村的地。這個是太不公平了。(材料來源于對 CM05 的訪談記錄)
尤其是想到外邊打工又出不去的,如果沒有地,就要承包外邊的地,因為要生存吧。承包別人土地,不僅要交承包費,也沒有補貼,感覺不公平。(材料來源于對 CM04 的訪談記錄)在對村主要干部的訪談中,同樣可以看到農民身上濃厚的平均主義情結。
問:如果在國家允許調整土地的情況下,但是分地會影響到集體收入,村委愿意分嗎?答:也愿意分地。公共事業發展不起來拉倒唄,你叫老百姓給你攤,都不給你攤。公平更好,光集體有收入,老百姓不平衡啊。問:調地會很麻煩吧?答:麻煩也愿意調,即使麻煩也看重公平。(材料來源于對 JC02 的訪談記錄)
從“不平均”“兩極分化”“不公平”“即使麻煩也看重公平”等說辭中,可以看出,土地均分是民間認同的村莊規則。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平均主義土地觀在相當程度上,是國家制度塑造的產物,是解放后經歷了一系列政治運動浪潮之后被形塑的結果。有學者分析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前,農民普遍接受的價值觀主要是一種以界限分明的財產觀、清晰的個體責任觀、明確的等級意識和命運觀所構成的“社會分化的文化網絡”。經歷集體化時代的洗禮后,農民逐漸形成和強化了平均主義的地權觀念。而經由集體化時期國家塑造的平均意識成為了小農頑固的地權觀念時,國家要想再一次通過市場取向的制度舉措,重塑或翻轉農民心態,注定是不那么容易的。
(二) 作為話語抗爭策略的生存權
當缺少土地影響到了農民的生存時,村民向集體索要土地的訴求就會愈發強烈而又具有道義性的色彩。在個案村的語境中,誰也無法否認土地之于農民生存的意義,盡管在當前人口流動與城市化的情況下,兼業成為農民收入的多元化方式之一,但土地的重要性對農民而言是毋庸置疑的。這時,農民就會依據缺少土地影響生存為話語,向村集體進行抗爭性表達。
案例 3:我們要生存。
米大伯,62 歲,一家目前九口人。1999 年分地時是四口人,即米大伯夫妻倆以及兩個兒子。1999 年之前,兩個兒子都尚未結婚。分地后過了幾年,兩個兒子均娶了妻子,并且兩個兒子均有兩個小孩,所以米大伯家有 10 口人,而土地卻并沒有因人口增多而再分。2015 年,大兒子的妻子不幸因車禍去世,大兒媳的去世,使得家里缺失了一個重要的支柱,這讓米大伯一家覺得本身在缺少土地生活困難的基礎上更加艱難,所以他們一家對喪失土地問題感到憤慨與不滿。他們找到村干部,以“我們要生存”為話語策略,反復要求村里分地給他們以減輕他們的負擔,但村里屢次以國家政策為由回絕了他們的請求。米大伯對筆者說:“村里不分地,80% 的人都反對,但胳膊拗不過大腿,你能拗過書記嗎? 9 個人吃 4 個人的飯,你說老百姓沒地的話還怎么生活?(材料來源于對CM05 的訪談整理)根據筆者的了解,“9 個人吃 4 個人的飯”“土地事關生存”之類的說辭在米村十分常見。對于農民來說,土地是賴以生存的基礎,缺失土地便意味著他們的生存權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鄉村社會生活中,農民儼然已經建構起了土地關乎生存的價值主張,當缺失土地有損于其利益時,他們便會以生存權受到挑戰為由對“不合理”的做法表現出從心理到身體上的抗拒。雖然對于大多數家庭來說,土地并不是唯一的生計來源,但在農村社區中,捍衛生存權仍然是無地或少地農村向村莊索要土地時最具有道義與倫理合法性的說辭。
在傳統社會,土地私有化是常態性的土地配置制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農村階級關系的兩條主線:租佃關系與雇傭關系,在這種關系之下,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選擇向地主租賃土地或為地主務工以求生計。在土地私有制既定的情況下,農民自然不會向村莊索要生存權。然而自土地改革開始,傳統的租佃與雇傭關系逐漸被消滅,農民土地獲得的方式轉變為由國家和村社分配。在集體化時期,農民對國家的依附性關系極其強烈。盡管改革開放后,中國已經走出“總體性社會”,這種“國家控制—農民依附”的關系已大為減弱,但以此凝結而成的意識形態并未消散。當農民因缺少土地自覺威脅其生存時,農民便會以此為話語抗爭向村莊尋求土地的再分配。也就是說,發端于集體化時期的農民對于村莊的生存權訴求在當下仍然影響著農民的觀念和行為。
(三)土地集體制下的社員權
正如前面已經分析的那樣,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安排雖然具有很強的經濟理性導向,但仍然保留了集體所有制這一基本的制度框架,而且在《憲法》中予以明確規定。這就提出了集體成員權的問題,即到底誰是可以分享集體所有土地的集體成員。村民稱這種權利為社員權。在村民看來,只要是擁有本村戶籍并在本村生活的居民自然就是該社區的合法成員,也就理應享有作為集體成員的權利,理應平等分享作為集體所有的村莊土地。然而,“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直接剝奪了村莊 1999 年之后新增的人口作為集體成員應有的集體土地權益,以至于他們被稱為半個“黑人”。村民將在本村居住生活但沒有戶口的人稱之為“黑人”,所謂半個“黑人”,也就是說雖然有本村戶口,但是沒有土地,作為本村村民的權利是不完整的。
讓村民感到困惑的是,“生不增死不減”的政策除了造成了村莊內具有社員權而沒有土地承包權的半個“黑人”存在外,還又造成了不具有社員權但有土地承包權的“滑稽人口”。“有恒產者有恒心”,這本是國家地權實踐所欲達到的效果,即給予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穩定農民心理預期,提高農地資源配置效率。而另一方面,也造就了“無恒產者無恒心”的意外后果,土地承包關系的長久固定,使得“無恒產者”可能面臨永久性“無恒產”,社員權不僅落空,也逐漸喪失了村莊歸屬感。
集體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框架直接沿襲著集體化時代的本質邏輯,并不斷實現著成員權自我強化和再生產。正是這一根本框架的維系,使得土地配置制度保持著極強的連續性。與集體化時期一脈相承的集體土地所有制,衍生出的社員權的規則,成為了缺少土地的農民保護自己的“武器”,而這又恰恰是有法律依據的,即《憲法》所規定的農地集體所有制。
綜上所述,當國家通過一系列新的制度舉措來修正無效率的集體經營制度時,卻又發現集體化時代國家塑造的平均主義土地觀、生存權和社員權等舊格局在新的環境下得以繼續延伸,這些制度化遺產的效力與作用并非就此塵封,它們仍然在主導著農民對地權的認知,但實際上更重要的在于制度本身遵循著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路徑依賴。正是在這一屬性之下,平均主義的土地觀、生存權與社員權找到了賴以生根的制度性土壤,并在這一根本框架下得以存續。
五、結論
人地矛盾實際上是農村地權制度實踐中國家理性與社區邏輯、新制度與舊格局之間錯位和沖突的結果。集體化時期,在農地配置領域,生產、經營與收益分配的權利掌握在集體的手中。實踐證明,這種模式是缺乏效率的。改革以后,國家試圖打破這種無效率的模式,構建了包括“生不增死不減”在內的一系列新制度的組合體系,意在與集體經營體制相區隔,達到通過明晰產權,優化資源配置、提升經濟效率的目標。當然,這一制度創新是以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這一根本性政治原則為基礎的。然而,國家的這種制度設計在基層實踐中遭遇了以平均主義地權觀、生存權訴求、社員權訴求為主要內容的社區邏輯。二者從各自的出發點都能找到合法性理據。本文分析的表明,農村社區中盛行的平均主義地權觀、生存權訴求、社員權訴求在相當大程度上正是集體化時期的地權模式對農民塑造的結果。因此,在這一意義上來看,人地矛盾也是新制度與舊格局之間的錯位和沖突。
作者簡介:黃家亮,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副教授;鄭紹杰,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術研究》2018年第4期(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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