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晚期發展出來的新田制,經由五代延續至宋代,宋代罕見地沒有在開國之初制定類似于“均田制”的田制,因此被認為是“田制不立”。后世所謂的宋代“田制不立”,首先不是指沒有施行井田制,盡管宋代會有人在這個意義上批評當時的土地制度不符合儒家理想。
盡管當代不少學者反對土地所有制上的“唐宋變革論”,但這種反對并不意味著唐宋土地所有制方面不存在變化,只是認為這種變化并不構成一種“變革”,即從土地國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轉變。事實上,傳統王朝無不通過控制土地來獲得稅收,以維持自身統治,如果控制程度較高,則呈現出土地國有制之特征,如果控制程度較低,那么就呈現出土地私有制的特征。從唐代的均田制到宋代的“田制不立”,雖然不是從土地國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轉變,但確實是一種從國家管制程度較高的制度到管制程度較低的制度的轉變,這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經濟上的后果,最終使得“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而造極于趙宋之世”(陳寅恪語)。
唐代“均田制”崩潰導致新田制出現
“均田制”起源于北魏,唐代的“均田制”繼承了北魏以來歷代的“均田制”。根據唐代田令的規定,“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疾篤、廢疾、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諸黃、小、中男女及老男、疾篤、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對于庶民之外的官僚,根據品級之不同,授給一百頃到六十畝不等的永業田。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而口分田死后還給政府,原則上永業田、口分田均不得買賣,不過在“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等少數情況下,可以賣出永業田,在“樂遷就寬鄉”的情況下,可以賣出口分田。
不過有學者認為,唐代有關授田之規定只停留在紙面上,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政府并未真正分配給人民土地,只是將人民已經擁有的土地登記為永業田、口分田,土地還授也只在戶內進行。因此,這一制度只在于防止占田過限,以及與租庸調制相配合舍地而稅人。然而,持該觀點的學者所提出的那些史實,只能證明唐代的土地制度不是一種嚴格的國有制,但也不能有效證明,均田制自始至終在所有地方都未曾被施行過。
如果持一種比較折中的態度,則不難承認“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閑田,不復給受,故田制為空文”(北宋劉恕語)的解釋更為融貫。此外,同樣由于承平日久,原先能夠令行禁止、具有較高執行力的官僚機構日漸松弛,以至于既不能有效地治理占田過限,也不能實質性地進行土地還授。更嚴重的是,由于安史之亂以及隨后的藩鎮割據,中央政權直接掌握的戶口數銳減,從天寶十四年的891萬戶降至廣德二年的293萬戶,再降至大歷年間的120萬戶。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當時的宰相楊炎推行了“兩稅法”改革,其主要措施大致在于“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賦稅征收從以丁身為本轉為以財產為本。“兩稅法”推行之后,原來已然名不副實的均田制徹底崩潰,土地流轉不再受到政府之管制。
宋代“田制不立”與“不抑兼并”之間存在張力
唐代中晚期發展出來的新田制,經由五代延續至宋代,宋代罕見地沒有在開國之初制定類似于“均田制”的田制,因此被認為是“田制不立”。后世所謂的宋代“田制不立”,首先不是指沒有施行井田制,盡管宋代會有人在這個意義上批評當時的土地制度不符合儒家理想,但如果是這樣的話,井田制崩壞之后的歷代都沒有立田制;其次也不是指宋代不存在任何有關土地管理的規章制度,相反宋代有著相當數量的土地立法。“田制不立”更多地是說,宋代并沒有像之前的王朝那樣制定一種嚴格地限制土地流轉、抑制兼并的田制,而由于“田制不立”造成的賦稅不均,在傳統時代被認為是造成社會危機的主要原因。
儒家傳統的意識形態,使得 “抑制兼并”在宋代依然屬于不可動搖的政治正確,認為土地兼并是造成社會危機的主要原因,并要求抑制兼并的言論在當時的士大夫中間比比皆是,甚至有士大夫主張恢復井田制。至道二年,時任太常博士的陳靖上疏宋太宗建言恢復井田,并得到了宋太宗的支持,不過最終因為官僚集團抵制而導致失敗。事實上,官僚集團本身并不會直接反對“抑制兼并”,更多地是以時機不成熟或者技術性困難來抵制“均田制”或者“井田制”的改革。就此而言,“田制不立”并不是一個公開地加以堅持的基本國策,更多地作為官僚集團內部的普遍共識。不過,這一共識卻相當強韌,即便激進如王安石變法,也只試圖通過重新丈量田畝來均平稅負。兩宋三百年,這種意識形態上的“抑制兼并”與實踐層面的“不抑兼并”之間始終存在著張力,以前者來否定后者并不具有說服力。
土地制度造就經濟繁盛
“均田制”歷來受到推崇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就傳統儒家觀念而言,在普遍地意識到“井田制”難以實現的情況下,“均田制”被認為是體現了“井田制”精神的次優選擇;就國家財政的角度而言,“均田制”下,國家能夠有效地控制更多的戶口使之成為稅基,有利于提升國家能力。然而,宋代在開國之初依舊延續了中晚唐以來的土地政策,沒有試圖去恢復“均田制”,放棄對于土地的直接控制,不再對土地的流轉加以嚴格的限制,對于政府自身擁有的官田也大多采取租佃的方式加以經營,出賣官田的事情也不罕見。
然而,“不抑兼并”卻未曾真正導致土地兼并加劇,盡管當時不少士大夫認為土地兼并嚴重,但是根據楊際平等學者的定量研究,宋代地主所擁有土地的占比一直不超過40%,并不算高。其中的原因或許在于,宋代的土地制度與科舉制度最終造就了一個齊民社會,齊民地主們并不能像之前的士族門閥那樣聚集起穩固的大地產,宋代土地流轉之頻繁遠超前代,當時即有“千年田換八百主”之說(辛棄疾語)。
宋代的土地制度促進了宋代經濟文化之繁榮,宋代對于土地流轉不加限制優化了資源配置,使得宋代農業生產力水平大幅提高,甚至有人認為發生了一場“宋代農業經濟革命”。與此同時,宋代土地、賦稅制度又導致了宋代商品貨幣關系的發達以及城市經濟的空前繁榮,而這又為宋代在文化上的繁盛創造了條件。宋代建國時的特殊歷史條件,使其沒有選擇直接控制土地與人口的“均田制”,甚至對于作為正賦的“兩稅”也往往多有減免,然而,由于放松管制造就的經濟繁榮,卻使得宋代財政收入遠超之前的歷代。當然,宋代經濟政策也不是全無弊端,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得國家放松了對于土地與人口的直接控制,盡管造就了經濟的繁榮,這種經濟上的優勢卻未能轉換成軍事上的優勢,以至兩宋均亡于北方的軍事勢力。
總而言之,宋代土地制度并不是我國傳統時代土地制度的例外,也確實史無前例地降低了對于土地流轉的管控,而這與宋代經濟文化的高度發展有著明顯的因果關聯。需要指出的是,傳統儒家一直以來的土地公有理想以及“抑制兼并”的政治主張,也未必完全是負面因素,正是這些觀念的存在,使得弱者的權益始終是政治議程的核心議題之一,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因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社會矛盾。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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