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適度經營規模,一般從兩種“適度”來考慮:一是技術視角的適度規模,以求取最佳技術效率。比如一臺55馬力的拖拉機所匹配的適度耕地規模,這種“適度”是可以用技術參數來客觀計量和評價的,所以其評判也往往容易取得一致公認。二是經濟視角的適度規模,以求取最大經濟收益或最佳經濟效率。對這種“適度”的判斷有時是有分歧的,因為不同利益相關者對適度規模的判斷會不同,農民、政府或獨立研究者的關注目標時常不一致。
無論何時何地何種作物,收入因素都應當是衡量適度農場規模的第一因素。要讓具有擇業自由的農民愿意專業專心地務農,首先必須讓他們能從務農中賺到預期收入底線之上的錢。人的收入期望是不同的,有能力的人的收入期望往往較高,因此,有能力的人往往是最先離棄低收入農業的人。如果承認這些,那么適度農場規模的基本衡量準則應該是與離農經營者可比較的務農收入。并且由此還可以推論出:社會收入水準在提高,務農的預期收入底線也會提高,因此,農場規模的“適度”是動態的,好在一定階段內,“適度”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隨著收入增長步伐的放慢,穩定時間也會延長。
至于技術視角的適度規模,任何技術應用都有其適度規模,但中國今天所面臨和首先要解決的是由經濟短板決定的農場規模,而非技術決定的農場規模。再者,技術模式是可以選擇的,主要是農場規模決定技術模式,而非技術模式決定農場規模。小農之所以不買大型農機是因為小規模的農戶農場不需要大農機,或說大農機對他們不具有經濟性。
這里不難推斷出兩點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問題:第一,各地的社會經濟水平、農業生產條件和水平是不同的,不同地區的適度農業經營規模應是不一樣的。在操作上,涉及政策支持的區域劃分不能過小過細,需要以一定的行政范圍來具體操作,可以省級、市級、縣級為單位來分級制定各自的具體政策措施和標準。第二,因為適度規模是一個隨著經濟發展而變的動態概念,如果單位農地上的凈收入不能跟上平均收入增速,這就意味著農地規模需要相應擴大(其他條件假設不變,比如依然以種糧為業),或者財政或社區補貼來彌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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