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問題是家庭農場發展的首要問題,其他許多問題都由其衍生或與之相關。傳統的家庭農場規模經營是指在當前生產力水平條件(技術、制度)下,家庭農場根據其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和生產條件,通過增加一種或幾種生產要素(如土地、資本、勞動)投入,以實現產量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最終達到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傳統的家庭農場規模經營也可以稱之為要素型的規模經營。但是,這一傳統模式在缺乏現代生產要素(如技術)的支撐下,長此以往必然會遇到要素報酬遞減和資源總量的約束,因而這一生產模式屬于一種粗放型規模生產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生產的要求。
現代家庭農場規模經營是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既定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地關系等客觀條件下,突破土地、勞動、資本等要素制約,通過要素組合、服務集中、經營合作、技術創新和管理提升等,獲得規模經濟效益。當然,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現代農業規模經營中更強調的是后者,是農業自身產業鏈和價值鏈的延伸。
以糧食生產為例,據農業農村部調查測算數據顯示,按目前生產條件,播種面積100~120畝是區分小農戶與家庭農場的規模標準。目前,一般提倡的適度規模經營以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的10~15倍為宜。另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的研究數據顯示,經濟作物不低于170畝、糧食作物不低于300畝的農業經營規模才具有國際競爭力。
確實,家庭農場必須達到一定規模,才能實現規模效益,但絕不是越大越好。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均表明,土地經營規模過大會影響土地產出率和農民就業,不利于農業增產、糧食安全和農民增收。因此,《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6號)中明確提出家庭農場要堅持規模適度。
然而,我國地域廣闊,各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差別很大,很難提出一個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具體面積標準。因此,目前我國還未出臺統一的評定辦法,只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并制定合理的適度規模標準。這也是《關于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的指導意見》強調,各地一定要以縣(市、區)為單位,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因素,來確定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的客觀原因。
當然,探討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標準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如果家庭農場經營規模過小,可能返回“小農戶”困局,導致農業經營者不能完全投入精力,不能認真從事農業生產,而是將農業生產作為副業經營,這種農戶理性選擇勢必會威脅到國家糧食安全。另一方面,如果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過大,家庭成員可能不能完全顧及農業生產,由此導致粗放經營,效率損失。同時,經營規模過大表明經營主體經濟實力已經相當可觀,如果繼續獲得農業補貼就背離了國家財政政策目標,并沒有運用有限的財政資源縮小國家貧富差距,矯正收入不均。
(作者系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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