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轉型的鄉村變遷視角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中國近百年結構轉變及其由此帶來的人地關系與鄉村制度變革,得出中國已經從以農為本、以土為生、以村而治、根植于土的“鄉土中國”,進入鄉土變故土、告別過密化農業、鄉村變故鄉、城鄉互動的“城鄉中國”。在城鄉中國階段,一方面是農民的高度異質化及其與鄉村的經濟社會關系發生分野,農二代引發代際革命,農業走向勞動集約和多功能化;另一方面是要素在城鄉間配置活躍,城鄉分工與融合增強,鄉村在分化的同時也邁向業態、產業、功能多樣化。在歷史分析基礎上,本文提出“城鄉中國”有必要成為理解轉型中國結構形態的一個重要范式,任何基于“鄉土中國”或“城市中國”的公共政策都不利于中國完成偉大的轉型。
關鍵詞:結構革命 鄉土中國 城鄉中國 歷史轉型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經濟保持了9.6%的高增長,被稱為“中國奇跡”;工業增加值年均增長率達14.6%,成為世界制造大國;城鎮化率從17.92%提高到58.52%,成為一個城鎮化進程過半的國家。從長時段看,經過改革開放洗禮的中國真正實現了一場偉大的轉型(圖1),持續的經濟增長與結構變遷不僅帶來城市的變革,更為根本的是投射到了鄉村,均質化的小農已高度分化,長期依賴過密勞動投入的土地密集型農業已轉向依賴資本投入的勞動集約型農業,承載鄉土社會的村莊呈現分化,維系熟人社會的制度出現銳變。鄉村巨變使這個古老大國的經濟和社會形態發生了根本轉變。
從鄉村變局觀中國轉型,兩個維度是至為關鍵的:一個是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另一個是農民與村莊的關系。第一個維度是鄉土中國的“根”,鄉村的經濟活動基本圍繞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展開;第二個維度是鄉土中國的“魂”,鄉村的基本秩序圍繞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展開。在分析結構變革對鄉村的影響時,本文重點考察農民與土地及村莊的粘度變化——即任何一個階段的結構變化,是否真正帶來農民與土地及村莊關系的松動,以及這種松動的程度——這意味著農民是否“離土”、能否“出村”構成了“鄉土中國”轉向“城鄉中國”的關鍵。以此視角來看,中國已經發生的轉型是歷史性的,且具有不可逆性,即已由過去以農為本、以土為生、以村而治、根植于土的“鄉土中國”,轉變為鄉土變故土、告別過密化農業、鄉村變故鄉、城鄉互動的“城鄉中國”。
本文旨在從歷史的視角分析中國進入城鄉中國的進程,圍繞土地與村莊兩條主線,在已有社會科學研究基礎上,歸納出鄉土中國的主要特征;透過結構轉變帶來的人地關系與鄉村制度變革,分析中國從鄉土中國轉型為城鄉中國的階段;基于當前變化和未來趨勢給出城鄉中國的主要特征。我們期待通過這一分析,探討“城鄉中國”何以可能成為理解轉型中國的一個重要范式,增加從結構形態意義上理解中國現代化進程何以須要歷經鄉土中國、城鄉中國、城市中國3個階段,并強調“城鄉中國”——而非“城市中國”——將是中國未來一個時期的基本結構特征。這一分析背后的意義是,任何基于“鄉土中國”或“城市中國”的公共政策都不利于中國的發展與轉型。
一、“鄉土中國”的基本特征
費孝通將傳統中國概念化為“鄉土中國”,源于他的“從基層上看去,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這一觀察,熟人社會、差序格局、禮治秩序、無訟政治等是他對這一社會形態一般化的主要概念(費孝通,1998)。但是,他沒有給出一個關于鄉土中國基本特征的架構。在我們看來,鄉土中國的特征可以從農民與土地、農民與村莊的關系梳理出,因為人的行為與制度規則嵌于人與土地的關系以及人與村莊的關系之中。一方面,在以農立國、結構穩態的傳統中國社會,鄉村的經濟活動和經濟制度不斷強化土地產出的地權結構、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農業為主與農副業及家庭手工業為補充的農作方式等,人口和勞動力依賴于土,也牢牢地束縛于土。另一方面,傳統小規模人力農作方式、不斷細碎分割的土地配置、以家戶為基礎的關系連結等使得村莊不僅是一個地理空間,更是一系列維系鄉土社會農民與家戶之間秩序的制度裝置(institutional settings)。
(一)以農為本:被土地束縛的傳統中國
鄉土中國的根基是農本立國。農業始終在傳統經濟中占絕對比重。據麥迪森估算,到1890年時,農業占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8%以上,農業部門使用了全部勞動力的4/5(安格斯·麥迪森,2008)。80%左右的耕地用來種植糧食,糧食生產一項占到經濟總產值的60%(Albert Feuerwerker,1984)。 隨著土地資源日益短缺的約束增強,傳統農業通過經驗技術的累積性改進和制度演化,實現了“長期的自我維持”,伴隨公元8~13世紀中國經濟重心的南移,粗放式旱地農業轉變為精耕細作水稻農業,支撐傳統農業高產的諸主要因素得以奠定,包括:以作物選種、有機肥料和水利灌溉為主的“精耕細作”農業技術;依靠大量而密集勞動力投入以提高單位土地生產率;對可耕種土地資源接近于極限的開墾、利用和改造等等(Ho,Ping-ti,1959)。傳統中國的農業不僅支撐了15世紀以后400年間的人口增長,也使得人均生活水平直到19世紀中葉以前都維持在穩定的水平,并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安格斯·麥迪森,2008;巴里·諾頓,2010)。
“從土里長出過光榮的歷史,自然也會受到土的束縛”(費孝通,1998)。悠久的農業文明滋養和催生了如此龐大的人口,也使以農為本的帝國秩序得以維系并強化。中國明清6個世紀間的土地生產率盡管不斷提高——其間糧食產量的增長有一半歸于土地單產的提高——但勞動生產率卻不斷下降,陷入所謂的“高水平均衡”(Perkins,1969)。由于無法通過增加單位勞動的資本投入實現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中國的前現代增長實質上成為一種“沒有發展的增長”(黃宗智,2000)。
來自土的束縛還造成一種無法從土中掙脫的結構。就城鄉關系而言,傳統中國社會中的城市最主要的職能是行政與軍事,所要管理和預防的恰恰是廣大農村社會及有可能從中孕育出來的農民抗爭。城市擁有的商業功能主要是基于農村一層層向上集聚而成的中心市場。傳統城市的城內以及周邊由居民耕種的農田與菜園包圍,很多城市居民本身就是在農村地區擁有土地的城居地主,他們并沒有真正離土而居,依舊處于與鄉村社會類似的宗族與村落組織網絡之中(施堅雅,2000)。換言之,傳統中國的城市并沒有發展出一套獨立于農業文明的“城市文明”,依然是鄉土中國的組成部分。
(二)以地為生:小農經濟與土地制度支撐的前現代增長
傳統中國何以養活如此巨量的人口并使帝國秩序得以長期維持?在農業技術僅僅依賴經驗,并未發生顯著進步的情況下,農業經營制度和土地制度可能是最重要的解釋變量。
1.小農經濟的超強韌性與生命力
具體而言,一是“家本位”。盡管學者對“小農經濟”的界定莫衷一是,但一個共識是,小農經濟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一個小農家庭構成一個相對完整和獨立的生產、投資和決策單位。“家本位”既體現于經濟活動,也深植于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作為一個“擴大的家庭”(expand family)的成員,他們占有共同財產,有共同的收支預算,通過勞動分工過著共同的生活,也在其中完成對新生成員的生養,以及對財物、知識及社會地位的繼承等(費孝通,2002)。家庭制度的這些特性使其有效地承擔起農業經濟活動的生產、組織、分工與合作。
二是小農經營。隨著人地關系日趨緊張,小塊土地的自耕和租佃成為主導的農業經營方式(趙岡,2003)。經營地主的經營范圍始終被限制在較小規模內,一旦超出一定的經營規模,監督成本就會迅速上升,地主會傾向于采取土地租賃而非雇傭勞動經營方式,并由此出現“小家庭農場對大規模(資本主義)耕作的排斥”(黃宗智,2000a,2000b,2010)。
三是農工互補。在傳統的鄉村生活中,鄉土工業一直作為農業的兼業和補充(許倬云,1998)。麥迪森估算,在整個19世紀,至少有1/4的GDP來自傳統手工業、運輸、貿易、建筑和房地產,其中大多數在農村地區進行(安格斯·麥迪森,2008)。剩余勞動力通過從事鄉土工業,與農業配合并與其分享勞動力資源。家庭手工業使那些土地不足的農家得以靠手工業所得的額外收入生存。“農業技術、勞動力需求、人口數量、耕地面積、鄉土工業、地租多少和地主權利等形成有機的配合,只要這種配合使人們過上‘不饑不寒’的生活,傳統的中國社會就能維持”(費孝通,2011)。
家本位與農家經濟手工業化,既是對沉重的人口/土地壓力的反應,也是避免生存陷阱的經濟活動安排。人口/土地壓力的化解一方面使農業體系內部的結構更趨單一,比如種植業因其單位土地產出能夠供養更多人口、同時吸納更多的勞動力而排擠掉了畜牧業,另一方面也形成了越來越依賴于家庭手工業來吸納農業內部的“隱形失業”。這種不斷內卷化的、農業和手工業緊密互賴的模式“有如兩柄拐杖那樣同時支撐一個農家的生計”(黃宗智,2014)。
2.界定產權且可實施的地權結構
與小農經濟相比,土地制度對傳統中國農業經濟的作用爭議較少,但值得強調。傳統農業能夠支撐整個帝國食物的供給和人口不斷增長,是先進的小農經濟經營方式與土地制度、發達的土地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是土地私有產權促進了土地的有效使用與配置。中國在戰國時期就已承認人民擁有私田,允許自由買賣,從而成為世界上最早出現土地私有制的國家。自秦漢經魏晉南北朝至唐代中葉,土地制度呈現土地國有和私有并存的格局。自唐代中葉經過宋元至明代中葉,土地制度進入國家限制松弛下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發展時期。明代中葉至鴉片戰爭前的清代前期,土地制度進入地主土地所有制充分發展時期(方行,2000)。傳統中國在土地制度的基礎性安排有利于農業的發展。
二是國家正式制度對土地產權的保障。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土地登記和依法保護產權的國家,在西周青銅器彝器銘文中,就有土田的數字可稽;春秋中葉以后,魯、楚、鄭三國先后進行過田賦和土地調查;唐中葉尤其是宋代以后,地籍逐漸取得與戶籍平行的地位;明代中葉以后,進行全國統一的土地徹底清丈,魚鱗圖冊成為征派賦役和地籍管理的主要依據(梁方仲,2008)。土地的登記與調查具有保障帝國收入的目的,同時也起到了保護產權的效果。
三是耕作權為大的產權結構。在相對稀缺的土地資源和家庭作為主要農作經營制度的前提下,耕作權的保障與實施至關重要。鄉土中國發達的土地市場孕育了產權交易的多種形式,比如“永佃制”以及田底—田面權基礎上的“一田兩主”、“一田三主”等。同時,在合約實施方面,這套產權結構還受到正式權力以及來自非正式規則的約束和保護。在保障私權的前提下,以“田面權”為中心的地權結構事實上奠定了小農經營穩定可預期的制度基礎(傅衣凌,1961;梁治平,1996;趙岡,2005;吳濤,2004;戴建國,2011)。
(三)以村而治:維系鄉土秩序的村莊制度
在鄉土中國,村莊無論從其地理空間、社會關系抑或組織規則而言,都是無法忽視的基礎性社會建制。村莊研究的“共同體”傳統將村莊理解為“接受和認同共同價值傳統和行為準則的文化共同體”(王曙光,2007)。這一視角的村莊研究認為,文化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深層脈絡和意義結構”決定了表層的規則和運作方式。我們將村莊作為一種制度裝置來理解,視其為維系村莊秩序的各種制度、規則與關系的總和。
村莊何以作為一種聚落存在?費孝通曾指出其中兩個重要的原因,即親屬的聯系與互相保護的需要。“……農業社區很容易遭到侵略,農民獲得安全的最佳方式是將他們的家庭集中起來,在一個地方從事生產工作,這樣更容易保護,周圍可以圍上墻。這種農戶的聚居點我們稱作‘村’”(費孝通,2011)。除此之外,村落還與“過密化”的小農經濟模式相關,農業投入以人力和耕畜為主,這就造成較小的耕作—住宅半徑,村莊也有利于農家之間經濟活動的合作和各種關系與交往的長期平衡。
村莊在鄉土中國承擔著重要的功能。蕭公權曾將之歸納為以下幾方面:(1)宗教活動,如修建廟宇,舉辦各類儀式、慶典等,以解決村莊的部分宗教需求;(2)經濟活動,如修建橋梁、道路、渡船、茶亭等基礎設施,與水利、灌溉和防洪相關的各類事務,村民共同守望莊稼,以防盜竊或牲畜毀壞的活動,以及防止稅吏敲詐勒索而在村內設置的自我保護類措施等;(3)與維護地方秩序與道德相關的活動,包括調解和仲裁地方爭端,由士紳與平民共同制定并執行的“鄉規”等;(4)地方防衛活動(蕭公權,2014)。
村莊制度事實上奠定了鄉土社會的一整套規則、價值乃至公私秩序的基礎。
首先,村莊在地理空間與社會文化上的雙重性,使其在清晰和穩定的地理或地域界限內形成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的封閉性和獨立性,且作為獨立的文化單元和社會單元而存在。富于“地域性”使村莊演化出一系列獨特的個性,如“生于斯、長于斯”;基于血緣關系的家族制度和投射于地緣關系聯結的身份社會成為其基底;陌生人難以進入等。同時,村莊內部又帶有某種程度的“共同體”色彩,形成一套內部共享的交往規則、價值體系和文化傳統等,嵌入于費孝通所謂的“熟人社會”。
其次,差序格局下的合作困境。中國的鄉土社會是一種“差序格局”,己/我/我們的邊界極富彈性。關系的起點是幾乎擁有無限邊界彈性的“私”,“家本位”使其推演延伸。村莊制度則在某種意義上承擔著超越差序格局、解決公私關系與合作的功能。
費孝通、蕭公權等關注了村莊合作的困境。他們注意到,村莊要達成各類活動,必須以建立“領導層”和“支配”為前提——不同類型的“村莊領袖”是形成合作規則的樞紐。對于村莊事務,他們享有實際的話事權。在“家本位”支配的鄉土社會中,宗族、家族通常擁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力。蕭公權認為,村莊與宗族并不相同:一般情況下,村莊超越宗族的利益與控制——由幾個重要宗族的族長之間協作、諮商以實現對村莊規則與秩序的控制和維護。村莊由作為“非正式的村莊領袖”的鄉紳階層與經由官方程序任命的各類“正式的村莊領袖”共同領導(蕭公權,2014)。
再次,禮治秩序與鄉村治理。鄉村里的“尊尊”與“親親”對應于“雙軌政治”中的皇權與紳權。當皇權下伸基層之時,雙軌政治中的紳權會在村莊尋求直接的代理人以代表村莊社區的利益,與皇權下伸的代理人接洽。在微觀層面的村莊治理中,村莊的兩類領袖間存在精妙的關系,正式領袖“在自己村莊和地方政府之間扮演行政上的橋梁”,或充當“政府在基層行政組織的代理人”角色;非正式鄉村領袖雖然處在幕后,但其地位非常重要:“一般說來,非正式領袖比起地位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正式領袖,得到鄉鄰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禮貌的對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村莊自己的領袖,對公共事務的影響,比經過正式程序產生的頭人要來得大”(蕭公權,2014)。
(四)根植于土:歷史積淀的文化倫理
在鄉土中國,以農立國的理念所導致的結構松動受阻、人地關系緊張所形成和強化的家本位小農經濟、以地為生的地權結構和以村而治的鄉村治理,共同造就了一種“人不離土”的經濟形態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特定文化與價值觀念。“名譽、抱負、熱忱、社會上的贊揚,全都和土地聯系了起來,村民根據個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勞動來判斷他的好壞。這種激勵勞動的因素比害怕挨餓還要深”(費孝通,2011)。傳統小農對于家族聲望和個人聲譽總是“極端珍視”,歷代積累的家族聲望也會有利于小農在鄉土社會的交易和在其中更好地生存(王曙光,2017)。
土地的功能在鄉土社會非常復雜,土地的功能在鄉土社會非常復雜,它不僅意味著安全感與特殊情感的寄托,不能夠輕易斷賣土地也是共識;“土地不僅在一般意義上對人們有特殊的價值,并且在一家所繼承的財產中有其特殊價值”(費孝通,2009)。土地的各種非經濟價值帶來土地交易的復雜化,除了真正壓力很大的情況,農民不輕易轉讓土地,慣例上的土地交易總是以本鄉族、本宗族內的成員優先。由于土地利潤往往低于借貸,傳統農村土地買賣的市場不大。鄉土社會強調“落腳于土”與“葉落歸根”。個人生命之樹枝葉繁茂與否,有賴于根。對個體來說,這根便是他從小獲得生長和教養的社會。由對落腳于土的重視,又強化了“安土重遷”的觀念,使鄉村的人往往不輕易離開鄉土或“故土”,即便離開了,也通常努力希求歸來。這種因不流動而生發的精神氣質,被費孝通形象地稱之為“土氣”。“人不離土”的觀念進一步生發為“由土中來、歸于土中去”、“落葉歸根”的信仰與價值觀念。正如費孝通所言,“人和土地在鄉土社會中有著強烈的情感聯系,即一種桑梓情誼”;“正是這種人地關系的力量支撐著這歷久未衰的中國文化”(費孝通,2011)。如果將費孝通的觀點再向外推一層,或許也正是這種強調循環往復、落土歸根的觀念,某種程度上形塑了傳統地方社會的政治秩序與治理形態,因為后者正是以那些由“廟堂”而歸隱“故鄉”的士紳階層為核心和樞紐的。在歷史的長河中,鄉土中國的人與土之間緊密相連又無法從土中掙脫的特征,不僅體現在經濟上,也植根于政治、社會與文化之中。
二、結構變革下的鄉村轉型:從“鄉土中國”到“城鄉中國”
自近代以來,中國開始由傳統的農業國向現代意義上的工業化國家轉型(圖2)。百余年間,中國先后歷經了近代工業化、國家工業化、鄉村工業化以及參與全球化的沿海為主的工業化階段。由于工業化與城鎮化在各個階段的推進方式不同,長期被縛于土的鄉土中國農民也歷經了計劃國家工業化時期的“綁縛”于土、鄉村工業化時期的“黏連”于土、沿海工業化初期進城又返鄉的“農一代”的“依戀”于土,進而到“農二代”時期的離土、進城、不回村、“鄉土”成“故土”的新階段。由“農一代”到“農二代”的這場代際革命,標志著中國開始由延續數千年的“鄉土中國”形態向現代意義的“城鄉中國”形態的歷史性轉變。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在不斷擴展農民向城市自由流動空間的同時,也使得傳統的村莊制度發生轉型。隨著不同代際的農民“離土”、“出村”,不僅村莊功能及其在國家工業化階段所強化構建的“集體”等制度安排發生蛻變,而且傳統村莊的非正式制度也在農民異質化中邁向其現代轉型,進入“城鄉中國”階段的村莊開始出現大規模的分化加劇、衰而未亡與復活并存的格局。
(一)近代工業化:無關鄉土的結構萌芽期
近代中國的工業化是在中西交沖、內憂外患的陣痛之中開啟的。先后經歷晚清政府主導的國家現代化階段(1861~1890年)和國民政府治下的“南京十年”工業化階段(1890~1933年)。以洋務運動為代表,晚清工業化的工業企業或資本均以國家主導、補充以買辦官僚資本和部分外資,民營、民用與民間參與極為有限。由于整個國家政治、經濟與社會各方面的準備不足加上晚清政府的國家能力缺乏,這場以國家資本開啟現代化的嘗試以失敗告終(虞和平,2001)。到1890年時,中國的現代制造業與運輸業僅占當年GDP的0.5%,19世紀末整個中國城市人口的比重與1820年相比亦變化不大,廣大內陸地區的農民依然從事著幾個世紀以來的糊口農業(安格斯·麥迪森,2008)。
近代工業化真正開端于1890~1933年期間。最明顯的是國民政府治下環境相對和平的 “南京十年”(1927~1937年)間,政府開始為經濟發展建制度架構,根據資源清單規劃國家發展計劃,并嘗試增加教育和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等方面的投入,為經濟發展打基礎(巴里·諾頓,2010)。這一時期的工業發展速度加快,1912~1936年間,現代工廠以每年8%~9%的速度增長,到1933年時,現代工廠生產占到GDP的2%左右,雇用工人近百萬(John K. CHANG,1969)。經濟結構也開始變化,以制造業、礦業、電力、運輸和通訊業為主的現代產業部門從1890年占GDP的0.7%上升到1933年的5.3%。
如何評估近代工業化對傳統經濟與鄉村地區的影響,因缺乏系統性的經驗證據而難以下定論。西方學者基于近代沿海等區域農作物商品化和部分傳統手工業部門的相關研究,傾向于肯定近代商業化與現代工業發展對傳統部門和鄉村帶來了積極影響(T. G. Rawski,1989;L. Brant,1989;R. H. Myers,1991)。與之相對的中國學者則不約而同地強調,在西方沖擊與本國工業化發展嚴重不足的情形下,商業化與工業發展導致了近代中國的鄉村陷入更嚴重的“內卷化”陷阱,鄉土社會的分化與不平等加劇、進而影響到鄉村治理并威脅政治社會秩序(費孝通,1993;費孝通,2002;梁漱溟,2016;毛澤東,1991;薛暮橋,1985;杜贊齊,2003;折曉葉、艾云,2014)。回溯來看,由于近代中國的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程度都太過有限,小農經濟基礎上的鄉土中國不僅沒有受到撼動,反而在內外交困中陷入無序。
(二)國家工業化:農民綁縛于土的結構轉變
新中國成立不久,中國共產黨開啟了以實現工業化為核心的現代化進程,并選擇了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由于重工業的資本密集型特征,國家不得不施行“扭曲產品和生產要素價格的宏觀政策環境,高度集中的資源計劃配置制度,和毫無獨立自主權的微觀經營機制”為特征的三位一體模式,人為壓低重工業發展的各項成本,降低重工業資本形成的門檻(林毅夫等,1995)。農業充當了為工業化提供原始積累的角色,通過提供低價農產品以保障城市的低價食品供應、低工資和低成本。
這一時期的結構轉變,主要依靠3項制度的支撐,即農產品的統購統銷,集體化與人民公社制度,城鄉戶籍制度。首先,施行統購統銷使國家壟斷了糧食貿易和其他絕大多數農產品,農業領域政府計劃全面取代了市場和價格體系的作用,國家實行對農產品生產、銷售和流通的全面控制。在1962~1978年間,糧食價格幾乎維持不變,17年間只調整過3次,總體提高幅度不足20%(高小蒙、向寧,1992;黃季焜,2010)。其次,農業集體化與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實現農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轉變,通過集體化最大限度地動員農村勞動力投入一系列勞動密集型項目以及廣泛利用各類傳統技術與投入,提高農作物單產,但是也帶來難以克服的生產中的監督成本、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分配上的激勵不足等問題,導致農業系統的低效率或無效率(Kung,1993;Kung,1994;Lin1992;Lin,1994;Wen,1993)。1976年每個集體出工日的產值相比1965年實際下降了20%,這一時期農業生產效率不增反降(D. H. Perkins and Yusuf,1985)。第三,1956年以后逐步建立起限制人口流動與遷徙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除了極少數例外,農民幾乎不可能改變基于身份制的農業戶口。戶籍制及長期附著其上的十數項制度(諸如糧油供應、勞動就業、醫療保健、教育、社會福利等),限制了鄉村居民的流動與遷徙自由,造就了影響深遠的城鄉二元隔絕體制(王海光,2003;王海光,2011)。
這一階段的國家工業化推動了經濟結構轉變,建立起一個較為完整的現代工業體系。1952~1978年間,中國的GDP增長了兩倍,工業產出年均增長率為11.5%,工業產出占GDP份額由18%上升到44%(巴里·諾頓,2010)。但是,農業部門的績效卻截然不同。1952~1978年間,農業勞動力占總勞動力的比例僅下降了10%左右,到1978年改革以前,這一比例仍在70%以上。1957~1978年間,農業勞動生產率以每年0.2%的速度負增長,全要素生產率(TFP)也處于下降中(安格斯·麥迪森,2008)。在制度無效的情況下,國家工業化時期的農業發展主要依靠不斷提高集體土地上的農民勞動的“過密化”投入,以及20世紀60年代以后農業技術進步和現代要素的投入,以維持農業為國民消費和國家工業化提供剩余的能力。鄉村的人地比率以及傳統農業所面臨的“內卷化”在這一時期不僅未得到改善,反而更為惡化。
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在這一時期出現“改天換地”的轉變。1949年以后,隨著國家權力全面滲透鄉村,通過土改、集體化等一系列政治運動,傳統鄉村社會的秩序和治理結構被重構,村干部取代傳統的士紳階層成為鄉村領導者(Shue,1980;李康,2001;黃宗智,2003;盧暉臨,2003)。土地改革以重分土地方式廢除了地主所有制,也重構了鄉村的治理秩序和制度規范;合作化運動使鄉村土地產權由私向公轉變,也使以合作名義的強制性集體組織在鄉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鄉村“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產權制度建構,也實現國家對鄉村主導權的制度化。國家在集體化時期事實上成為經濟要素第一位的決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依靠國家權力建構的“集體”組織承擔著貫徹和執行國家意志的功能,成為一個擔負基本經濟職能和一定政治控制功能的地方組織。
當然,農村盡管進行了如此強大的集體化再造,但并未徹底解構傳統村莊制度,鄉村里的組織、管理、協調、合作等實際還依賴于此。這一時期的鄉村治理本質上是一個“傳統村莊+集體”的結合體。由于集體化時期的鄉村社會依然是相對封閉的社會,個體在特定語境中非常介意自己的地位與處境,權力并不止是有形的,自上而下的,一些老人、能人也掌握話語力量(李懷印,2010)。集體化制度下的村莊在很大程度上依舊延續了傳統社會的制度文化規范,正式權力/精英與非正式權力/精英合作等模式基本延續了傳統鄉土社會的規范與秩序形態。
總的來看,在國家工業化時期,人民公社體制與戶籍制度作為維系城鄉二元結構的兩項關鍵制度,結合集體化村莊制度,將農民牢牢“綁縛”于集體土地之上,限制其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和遷徙,剝奪了農民參與工業化的機會。割裂的城鄉二元結構也造成中國的城鎮化嚴重滯后于工業化,使得這一時期的城鄉關系深陷犧牲鄉村、發展城市和工業的困境(周一星、曹廣忠,1999)。國家工業化時期雖然有結構轉變,但整個中國并未真正擺脫費孝通意義上的“鄉土中國”,它作為現代中國的第一個結構轉變階段,仍然是一個“不松動鄉土的結構轉變”。
(三)鄉村工業化:農民的自主參與與分業不離土
1978年改革以后,鄉鎮企業異軍突起,中國進入鄉村工業化階段。這一時期的結構轉變得益于改革對鄉村經濟權利的開放。一方面是以土地制度為核心的改革:在農地制度方面,由集體化時期的集體所有、集體耕種,轉向集體所有、農戶耕種,即所謂“雙層經營體制”;產權制度與生產組織方式的變革帶來制度效率的釋放,使改革初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農業生產出現超常規增長。在非農用地方面,這一時期國家采取“三允許”政策,即允許農民在集體土地上辦企業、允許農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建城鎮,以及允許農民的集體土地能直接進入市場,為鄉村工業化提供制度保障(劉守英,2018)。另一方面是鼓勵農民進行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發展農村商品經濟、興辦鄉鎮企業,增大農村發展空間,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出路。
在鄉鎮企業發展的“黃金時期”(1978~1996年),鄉鎮工業增加值由占GDP不到6%增長到占GDP的26%,鄉鎮企業雇員人數從2827萬迅速增加到1996年的1.35億,年增長率達到9%。鄉鎮企業發展不僅增加了農民收入,縮小了這時期的城鄉差距,也通過其與國有工業企業的競爭,推動了整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鄉鎮企業最重要的意義是使農民得以參與結構轉變、參與工業化,不再像前一時期那樣被排除在工業化進程之外。
不過,鄉村工業化時期的結構轉變仍存在明顯的局限性。費孝通曾將鄉鎮企業發展概念化為“離土不離鄉”(費孝通,1999)。但嚴格來講,“不離鄉”是準確的,“離土”則值得商榷。一方面,如果“土”指的是本鄉或本土,那么鄉鎮企業幾乎都是在本鄉本土,不存在“離土”;另一方面,如果“離土”意味著“離農”,從相關經驗數據來看,并不能充分支持鄉村工業化時期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已出現變革——盡管這一時期農業就業份額在逐年下降、非農就業比重有所增加,但同時期中國從事農業勞動力的絕對總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在增長。在鄉村工業化啟動10年之后,中國農村從事農林牧漁業的總人數從1980年的2.98億增加到3.24億。鄉村的勞均耕地非但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換言之,“本鄉本土型”的鄉村工業化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就地轉移模式,并未對人地關系的緊張有實質性緩解。鄉村工業化時期的農業勞動力有大約1/3到1/2處于隱性失業狀態,農業依然面臨“過密化”問題(黃宗智,2010)。
從根本上講,這一時期的鄉村發展,農民未能真正地“離土”,反而深刻依托于農村土地之上,鄉鎮企業更多地延續了傳統經濟中“分工”、“分業”傳統。鄉村工業化的基本特征是“分業未離土”,即農民在本鄉本土搞工業化,沒有真正脫離“鄉土中國”12。受到鄉村工業化吸納勞動力等方面的結構性制約,這一時期的農業發展走的是“家庭式小農經營”+“現代要素投入”+“非農產業兼業”的混合模式,也不能認為是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家庭式小農經營”。如果就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成色或曰“粘度”而言,“分業(工)未離土”的鄉村工業化階段,農民與土地的關系盡管有所松動,但農民仍“粘連”/“黏連”于土地之上,這個階段依然沒有脫離費孝通意義上的“鄉土中國”。
就農民與村莊的關系論,這一時期最突出的變化是家庭經營的復歸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體,村一級經濟功能在大多數村莊退出,代之以黨支部和村委會的政權與行政功能。1987年通過和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在鄉村實行村民自治(于建嶸,2001)。在非正式制度方面,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宗族組織在全國各地快速復興,一系列在集體化時期被禁止的活動,如祭祖、年會、修繕祠堂、編修族譜等開始回歸乃至復興(王滬寧,1991;莊孔韶,2000;肖唐鏢,2001;馮爾康,2005;孫秀林,2011)。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后農村地區村民自治的發展,農村基層組織與宗族組織之間出現互動(李連江、熊景明,1998;肖唐鏢,2003)。在執行上級政府各項工作的村委會以及黨支部的運作之外,村莊的宗族掌管著一定的公共財產,并承擔了不同的宗教類、禮儀文化類、經濟資產管理類以及道德規范類活動,不少村莊出現了諸如廟會、老年協會、“修橋”與“修路”委員會等等大量的民間組織(鄭一平,1997;張厚安等,2000;俞可平等,2002;王淑娜、姚洋,2007;Tsai,Lily,2007a;Tsai,Lily,2007b)。總體而言,這一階段的村莊制度更多表現為,在集體力量漸趨弱化與瓦解的情況下,傳統村莊制度與規則續存并部分轉向復興。
(四)沿海工業化:農一代的離土出村與回村返農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中國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發生歷史性躍遷。鄉鎮企業因體制缺陷和政策環境變化陷入困境,外資企業開始在中國迅速擴張,隨著沿海地區和城市權利的逐漸開放,民營經濟飛速發展,形成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格局,引爆中國經濟總量大幅擴增和國民經濟結構深刻變革。
這一階段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土地制度安排起了重要作用。1998年《土地管理法》出臺,一方面實行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和允許土地有償使用和依法轉讓,各種所有制企業獲得相對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另一方面,農地轉非農建設用地一律實行征地,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獲得獨家控制土地供應權力,農民集體土地上的鄉村工業化道路基本被封死。地方政府在財政與稅收激勵下,利用配置土地的壟斷權,低價甚至零成本、負成本供應土地,大規模推行園區工業化。得益于沿海開放戰略、區域差異性體制環境,沿海地區率先崛起,形成以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區域為代表的出口導向工業帶,中西部地區的內地工業化走向衰敗,由此帶來農村勞動力遷移模式的重大改變,內地農民開始大規模跨省份、跨地區流動,進入沿海地區打工(劉守英,2017)。
與前一時期的鄉村工業化相比,沿海工業化階段的農民開始真正“離土”、“出村”,城鄉之間的大門被撞開。根據2000年和2010年兩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的流動人口總數在2000年前后達1.43億,其中跨省份流動人口4242萬,從鄉村流出人口為8840萬人,占總流動人口的62%13。到2010年前后,中國總遷移人口已達26139萬人,流動人口總數超過2.2億人14。根據農業普查以及歷年農民工監測報告相關數據,1996~2010年,跨省份流動農民工從2330.9萬增加到7717萬人,占外出農民工的比重從32.5%提高到50.3%。中西部地區成為支撐出口導向工業化的廉價勞動力輸出基地,中部地區跨省份流動農民工所占比重高達69.1%,西部地區跨省份流動農民工占56.9%15。
但是,“農一代”的跨區域流動,不是向融入城市的市民化方向發展,而是形成了數量龐大的“兩棲人口”或所謂“候鳥式遷移”,使他們季節性往返于東部地區和內地農村之間(Zhao,1999;Zhao,2000;Mullan et al.,2011;Zhao et al.,2018)。自20世紀 90年代末開始遷移的“農一代”,在外經歷了將近二十多年的艱苦打拼和漂泊之后,最終的命運歸宿是“返鄉”和“回村”。造成這一結局的主要原因是農民落腳城市的公共政策缺位與制度性歧視,進城農民工很難獲取城市住房(包括租房)、子女教育、社會保障等各方面的公平對待(吳維平、王漢生,2002)。與許多發展中國家來到城市的第一代遷移者情況類似,中國的“農一代”很少有長期留在城市的期望,他們通常忍受更長的工作時間和相對艱苦的居住條件等,以便在盡可能短的時間積累更多的資金,攢足回家過日子的費用。很多流動人口選擇居住在城中村或城鄉結合部等成本低廉的城市社會邊緣區域那些條件較差、違章搭建的房屋里。第二個原因則是“農一代”與農業、土地與村莊的關聯。這批出村進城的農民,原本就是務農者,具有豐富的農業經驗,即便出外打工以后也季節性回村種地;他們對土地有割舍不掉的感情,經歷過集體化土地回歸家戶的喜悅,深切理解土地之于自己和家庭與子孫的意義,他們不會輕易失去承包土地;村莊從來是他們的歸宿,在外打工掙取的收入主要帶回來蓋房。
這一階段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在正式制度安排上出現顯著變化。2000年以后,農村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使得農民對國家的義務取消,城鄉統籌政策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公共財政覆蓋鄉村,支農惠農項目下鄉等,國家與農民的關系由取到予。在村莊形態上,村莊合并、村改居等成為全國性態勢,部分地方出現趕農民上樓、集中居住(趙樹凱,2012)。在村莊正式治理方面,這一時期實行了村干部工資的財政覆蓋,村干部行政化,鄉鎮政府通過包村干部、村官等方式加強滲透村治以及村莊選舉等重大事項,對村民自治造成一定程度的空間擠壓,導致村干部身份轉化和雙重角色的不平衡(周飛舟,2006;吳毅,2007;王漢生、王一鴿,2009)。這一時期也在一些地方進行村治的實踐,村民自治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村莊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尚未出現根本性變化,“村中人情往來”支出居高不下,說明傳統村莊制度規范對于農戶,尤其是農一代仍然有著深遠的影響(中國人民大學宅基地制度研究課題組報告,2017)。
概而言之,這一階段的結構轉變,盡管發生了農民的離土、出村,但是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的藩籬以及農一代與土地和村莊的特殊關系,高速工業化和快速城鎮化實現了國民經濟結構的根本變革,但沒有根本改變農民 “依戀于土”,“鄉土中國”下農民與土地的黏性在經濟上有所變化,但在制度、社會和文化上并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三、“城鄉中國”的特征
經過近百年的結構變遷,中國的城鄉關系終于在2003~2010期間出現革命性的躍遷,進入我們所稱的“城鄉中國”階段。做出這一劃分的依據是,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以及農民與村莊的關系從此發生根本變化,而牽引這場轉變的是“農二代”——這批繼續他們上一代離土、出村的農民,由于其工作和居住方式上的城鎮化以及他們出村之前與土地和農業的生疏關系,大多數選擇了不回村、不返農,由此帶來人地關系、農地制度、農業經營制度、農業發展方式、村莊的演化與分化等方面的重大轉變。這些新的特征不僅昭示了向費孝通意義的“鄉土中國”告別,也與以前各階段結構變革下的城鄉特征發生本質的不同。更具意味的是,農二代的這些經濟社會特征還會進一步顯化和強化,其對未來相當長時期中國的轉型將產生根本影響。我們在本節將就已經呈現出的“城鄉中國”的主要特征進行分析。
(一)鄉土變故土:農二代引發的代際革命
近10年來,80、90后出生的“農二代”開始成為進城務工的主力軍。他們在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行為特征出現一系列顯著的代際性變化。
首先是在經濟特征上明顯體現出期望更好地融入城市經濟的傾向。
一是較之農一代,農二代對工作類型與職業的重視超過單純的現金收入。基于2003~2012年的農戶家庭調查數據發現,農二代這一時期的平均月工資為1180元,低于農一代平均月工資1202元,兩者的職業選擇呈現出差異性:農一代至少有30%~40%從事建筑業,農二代主要從事更為正式的制造業和服務業,比例均超過40%,從事建筑業的比例僅為10%左右(Zhao et al.,2018)。另一份基于2011~2015年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更完整地呈現出:農二代從事建筑業、農林牧漁業、生產運輸等傳統行業的比例低于農一代,從事制造業、黨政機關及科教文衛工作的比例高于農一代;隨著時間推移,更多農二代選擇從事機關、專業技術崗位,越來越少選擇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劉守英、紀競垚,2018)。從事服務業和制造業的選擇,更有利于適應城市經濟體系。農二代中雖有近70%的比例為雇員或雇工,但越來越多的農二代開始選擇自營勞動或作為雇主生產經營。這些新近的發現與早期有關新生代農民工群體遷移動機的研究一致:與第一代農民工不同,收入已不再是影響農二代遷移動機的唯一和最重要因素,更多的因素,諸如擴大閱歷、積累經驗、提高個人素質,學習專業技能,甚至期望工作本身要“有趣”等等,都成為職業選擇的參考因素。另外,農二代的職業流動性遠高于農一代,維權意識也顯著增強(王春光,2001;劉傳江、程建林,2008;儲卉娟,2011;盧暉臨、潘毅,2014;周大鳴,楊小柳,2014;蔡玉萍、羅鳴,2015)。
二是農二代在人力資本積累方式上也表現出與農一代很大的差異。農二代自身的人力資本水平高于農一代,他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更高(9.515年),90后農民工這一群體更達到了9.79年,比受教育年齡平均為8.71年的農一代要高出1年多(Zhao et al.,2018)。農二代的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積累主要在城市完成,他們更多地借助社會關系等資源以及信息化手段尋找工作,更具有人力資本積累的意識,同時獲得工作技能培訓的比例也遠高于農一代。
三是與農業經濟活動的關系疏遠。據2013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農二代初次外出務工的平均年齡為21.7歲,農一代初次外出的平均年齡為35.9歲,二者相差14歲;農二代每年平均在外時間為9個月,比農一代(7.9個月)多出1個月時間;在務農經驗方面,農二代遠遠少于農一代,2013年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顯示,87.3%的新生代農民工沒有從事過任何農業生產勞動;每年花費在農業活動的時間,農一代平均為1.8個月,農二代僅為0.7個月(Zhao et al.,2018)。
其次是在社會特征上體現出很強的入城不回村傾向。
一是在遷移模式上,農二代不僅如農一代那樣,一如既往地離土出村,而且更多選擇跨省份流動、前往東部地區以及大中城市務工經商。基于2003~2012年數據的經驗研究發現,農二代前往東部省份務工的概率高出農一代大約10%左右;農二代明顯偏好在地級以上大中城市務工,比例高達54.9%,農一代在地級以上城市務工的比例則僅為26%(Zhao et al.,2018)。流入地級以上城市的農民工比重仍在持續上升,據2015年農民工監測報告顯示,流入地級以上城市的農民工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66.3%;在跨省份流動農民工中,80%流入地級以上大中城市;省份內流動農民工則有54.6%流入地級以上大中城市。
二是農二代對在城家庭生活的重視以及對加強子女教育、增強社會流動的期望提高。農二代舉家遷移比重上升,2010~2014年農民工監測數據顯示,舉家外出農民工的數量和占比都在不斷增長,2014年,舉家外出的農民工占外出農民工總量的比例達到21.27%。農二代發生“夫妻遷移”或“舉家遷移”的概率顯著高于農一代(陳輝、熊春文,2011;Zhao et al.,2018)。有研究表明,在長三角等地區,改善子女教育是農民工選擇家庭遷移的首要動機(錢文榮、黃祖輝,2007)。三是在城里購房與在鄉下建房呈此漲彼落之勢。根據2016年農民工監測報告,進城農民工的購房比例在不斷提高,當年購房者占農民工總數的17.8%,其中購買商品房的為16.5%20。農二代購房意愿也比本地農業戶籍居民高出很多。
四是更重視下一代教育以期增強代際社會流動性。無論是居家遷移還是在城里購房,主要目的是為了下一代教育。一些買不起房的家庭甚至在縣城租房陪讀。與農一代出外打工掙錢、孩子留守鄉村的模式相比,農二代在通過自己的努力減低家庭分割對孩子教育的傷害。
最后是在文化價值觀方面普遍對城市價值更為認同。通過比較農民工平均每年向家鄉的匯款數額可以發現,農一代每年在5000元左右,農二代僅為3800元左右。越年輕世代的農民工其匯款比例越低、消費開支比例越高,反映出農二代與城市居民的消費差距在縮小,農二代在食品支出等方面的比例低于農一代(Zhao et al.,2018)。在社保方面,農二代在工作地社保享有比例顯著高于農一代,而在戶籍地社保比例則低于農一代(劉守英、紀競垚,2018)。值得注意的是,相關研究表明,農二代對城市的融入意愿顯著高于農一代,但同時,他們所感知到的不被城市接納的排斥預期也顯著高于農一代(朱妍、李煜,2013;田豐,2008;余曉敏、潘毅,2017)。農二代生活方式的轉變更加城鎮化,他們在休閑娛樂方式上越來越多元化,并樂于通過商場、公園等城市公共設施進行休閑娛樂活動。與之形成鮮明對照,在過年等節慶與儀式,或者說這類鄉土社會的文化與社會關系匯聚的場合,“農二代”卻更少“在場”,不少人在春節期間返鄉也很多住在縣城或鄉鎮的酒店,再開車回到村里,并且不會選擇長時間停留。作為可能是中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一批離開村莊的人群,他們的 “出村不回村”,正在令鄉土中國日益變為回不去的“故土”——鄉村制度、傳統鄉土社會的人際關系,以及以“禮治秩序”為代表的傳統文化價值規范都在這一場村莊轉型中面臨嚴重的沖擊與挑戰(韓少功,2018)。
從根本上說,農二代的經濟和社會行為表明農民對鄉土的觀念正在改變。他們與土地、與鄉村的關系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并將對未來的農業、村莊以及整個鄉村現代化走向產生根本影響。從經濟行為特征來看,農二代更明顯的表現出留城、務工、離土、離農的趨勢,這既與他們出村進城時就不熟悉農業、與土地的情感淡漠有關,也與他們的工作方式、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積累在城市完成有關;他們不再依戀土地,而是更適應和依賴城市經濟,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已發生從經濟依賴性下降到土地觀念層面的重大轉變。
(二)告別過密化農業:農業轉型與農作制度變遷
結構轉變不僅帶來人地關系變化,而且帶來農業相對要素價格變化,引致農業發展模式的歷史性轉折——即從延續千年的依靠過密化勞動力投入提高土地生產率的傳統農業模式轉向通過增加資本和機械化投入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現代農業模式。經過快速的結構變革,中國的第一產業在三次產業的產值和就業份額出現歷史性下降。2000年時的第一產業占比降到15%,2013年時降至10%,2016年進一步降至8.6%。農業勞動力就業份額下降的意義更大,第一產業就業占比到2000年時為50%,2016年時已降至27.7%。以農業勞動邊際生產率計算的“劉易斯轉折點”約于2010年前后到來(戚成蹊,2017;Y. Zhang,T. Shao and Q. Dong,2018)。長期困擾中國鄉村的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問題出現緩解可能,2004~2012年,農戶的戶均耕地由7.88畝增加到8.23畝(Liu,Wang and Shi,2018);而2010~2016年,中國的勞均耕地面積由6.54畝增加到9.42畝。中國的農業發展動能出現轉折,大約在2003年開始農業勞動生產率開始快速提升,且增速遠超過土地生產率的增長速度。2000~2012年間,農業勞動生產率年均增長5.46%,農業人均產值年增長率高達14.11%,同期畝均產量年增長率只有1.73%。來自7萬農戶的微觀數據也證實了類似的趨勢(Liu,Wang and Shi,2018)。也就是說,進入21世紀以后,長期依靠高勞動投入提高土地單產的中國傳統農業發展模式正在衰減,提高勞動生產率的現代農業發展模式正在興起。伴隨農業的這一歷史轉型,農作方式、農地權利安排、農地流轉市場、農業經營模式、農業功能都在發生重大變化。
首先是農作方式的變化。在農業投入結構方面,機械加速替代人力。隨著快速非農化與農業用工同工業、商業等非農業用工的競爭加劇,勞動力價格逐年上漲,主要農作物的勞動力投入成本,反映在家庭用工價和雇工工價兩方面,都出現迅速增長:1999~2015年間,主要作物(稻谷、小麥、玉米、大豆、油料、棉花等)均出現用工成本的上升和畝均用工數的減少,雇傭勞動力從14元/日上漲近8倍,達到112元/日。加上2004年以后中央政府出臺的農機補貼政策等因素,農業機械化進程加快,農戶家庭基本采取了減少勞動力投入、增加機械和資本投入的策略。各類農業機械的使用量從2000年以后都開始迅速增長,基本保持了年均6%左右的穩定快速增長(Liu,Wang and Shi,2018)。
其次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租賃市場發展。土地細碎化長期被認為是影響中國農業效率和農業現代化的阻礙因素。隨著更活躍的城鄉遷移,土地流轉成為農業經營者擴展經營規模的重要方式。20世紀90年代以前,土地流轉的比例非常低,1984~1992年的農業部固定觀察點數據顯示,僅有1.99%的農戶流轉了部分土地。2003年以后,土地流轉規模迅速加快。2003年時東、中、西部地區的流轉率分別為9%、11.6%和3.86%,到2013年時,三大地區農地流轉率分別達到26%、31%和20%。到2015年時,農戶承包地流轉率為33.29%,流轉承包地規模已達到4.47億畝,是2010年的2.39倍(Liu,Wang and Shi,2018)。
從農地流轉的形式看,以轉包和出租為主,其他形式——股份合作、互換和轉讓也存在。2015年,五種流轉模式所占比例分別為47.03%、2.79%、5.39%、34.3%、6.08%。分地區看,2013年時,轉包和出租兩種形式流轉農地分別占到東、中、西部當年流轉總量的75.69%、79.46%和79.93%(Liu,Wang and Shi,2018)。至于其他幾種流轉形式也在同時增長:2011年以后,東部地區的股份合作形式發展很快,2013年時已超過10%,中、西部地區在2013年時股份合作分別占比達到6.11%和3.81%(Liu,Wang and Shi,2018)。
第三是農戶的分化。去集體化的包產到戶和鄉村工業化、沿海工業化的興起,使傳統鄉土中國那種“以土為生”的均質化小農已發生改變,不同農戶在卷入非農經濟活動中出現高度分化。近期研究比較了4類農戶(純農業戶、農業兼業戶、非農業兼業戶和非農業戶)在2003~2012年間的變化趨勢,發現:純農業戶和農業兼業戶的比例在這一時期都有所下降(分別下降了2.5%和12.39%),非農業兼業戶和非農業戶比例則有所上升(分別上升了4.25%和10.36%)。到2012年時,純農業戶占比為18.28%,非農業戶占15.93%,而兩種兼業型農戶總共占比達65.79%(其中農業兼業戶占比為30.07%,非農業兼業戶為35.72%)。不同地區的農戶分化也存在差異:在東部地區,不僅非農業戶的占比(2012年為30.4%)遠超過中、西部地區(分別為7.12%和6.08%),而且非農業戶的增長幅度也是最大的,達到了17.4%,超過中、西部地區的5.39%和4.86%(Liu,Wang and Shi,2018)。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投入方式發生變化,農戶的資本形成也開始加快。東、中、西部不同地區農戶擁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均迅速增加。
土地流轉和農戶分化也帶來農戶經營規模的差異。不同類型農戶實際經營的土地規模差距在拉大。2012年,純農業戶的經營規模平均每戶17.59畝,農業兼業戶為10.68畝,非農業兼業戶為4.93畝,非農業戶為0.81畝。農戶經營規模的分化對農業生產績效也產生一定影響。研究者通過農戶調查數據發現,無論在勞動生產率還是土地生產率方面,純農業戶都高于其他3類農戶,特別是在勞動生產率方面,純農戶是純非農戶的3.5倍多;而在土地生產率方面,純農戶是純非農戶的1.74倍(Liu,Wang and Shi,2018)。這可能說明存在因專業化帶來的效率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證了農業開始轉向提升勞動生產率的發展模式。
第四是農業經營主體的多樣化。近年來,農業經營主體除了作為主體的家庭經營外,也出現了專業合作社、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經營主體。從耕地流轉數據來看,2014年,在耕地流入一方中,農戶占流入主體的比例為58%,而流入專業合作社和企業的比例分別達到21.8%和9.68%,其他主體則占到將近10.17%(Liu,Wang and Shi,2018)。這說明,盡管農戶仍是主要的經營主體,中國的農業經營開始向多元化經營主體的方向發展。
最后,農業本身的功能與形態也發生變化。在很長時間里,中國的農業始終是“糧食農業”,強調農業的功能在于解決主糧和饑餓問題,加之特定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戰略,導致農業的功能長期單一化和發展受限。進入城鄉中國階段以后,農業已經開始從過去功能定位單一的糧食農業拓展到健康農業、特色農業、生態農業、休閑農業等強調農業多功能性、復合型發展的模式。其一,糧食和糧食安全的觀念,作為國際性問題,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從提供“能量”轉向提供“營養”的涵義,中國農業也開始從數量轉向質量、從吃飽轉向健康。其二,隨著消費革命和國內市場發展,對特色農產品、功能性農產品的需求量越來越大,這類產品附加值越來越高,在特定地區和區域內開發和生產特色與功能性農產品具有很大潛力。其三,當前中國正處于農業與農村現代化的重大進程中,也面臨一些與20世紀西方發達國家相仿的形勢和問題,如農業產能過剩、糧食與食品安全以及生態倫理和環境污染等問題。隨著對農業多功能性的強調,加上生物技術和機械自動化等方面的發展,農業面臨改變過去依靠缺乏環境生態可持續性的高成本工業化生產投入方式,轉向綠色生態可持續農業的發展方向。其四,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業的蓬勃興起。這不僅體現于作為都市農業的一部分,比如城市周邊區域所出現的蔬果種植以及觀光農業、旅游農業和農家樂等,而且隨著基礎設施的改善、資本注入以及新技術和商業模式的引入,在很多遠離城市的鄉村甚至偏遠地區,也出現了旅游業和新的服務產業的發展。最近有研究指出,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業在2010年以后增長極其迅速,統計游客數量從2008年3億人次增加到2010年的4億,2011年躍升至6億,并在2014年、2015年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分別達到了12億和22億人次。鄉村旅游和休閑農業在國內旅游業中的比例也迅速提高,從2010年不到20%增加到2015年的55%(Gao,Yan and Du,2018)。這對于帶動整個鄉村地區的相關服務產業的發展,以及推動特色農產品、手工業產品的生產等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農業的功能變化本質上是城鄉互動加深的結果。一方面,很多鄉村產業的復活和壯大是對于城市需求拉動反應增強的結果;另一方面,新技術革命和商業模式發展降低了交易費用,幫助很多鄉村的特色農產品包括一些手工藝制品等完成市場突破,從而為偏遠地區和不發達地區開辟出一些非常有生機的產業。這些變化要求我們重新理解農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聯結關系,比如不經過制造業化而使農業與服務業、與旅游業等結合,發現、拓寬和提升鄉村價值;或者在未經工業化的一些后發地區,通過農業要素與技術、市場等生產要素新型組合來實現區域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等。
(三)鄉村成故鄉:村莊分化與治理挑戰
進入城鄉中國階段,不僅農民與土地的粘度發生變化,而且農民與村莊的粘度也發生變化。一方面,在城鎮化進程的不同影響下,村莊數量大幅減少,分布發生變化,村莊分化加劇,一部分村莊出現活化機遇,但多數村莊呈現人走村衰面貌。另一方面,村莊的治理方式與村莊作為文化規范等非正式制度的規范發生改變,村莊作為一種制度裝置的內涵處于變革之中。
村莊的變革首先表現為數量和空間上。1985年時全國行政村數量為94.1萬個,到2016年時減少到52.6萬個,減少了44%;全國自然村數量從1990年的377萬個降到2016年的261萬個,減少了30%;村民小組數量也大為縮減,1997年時全國村莊村民小組共535.8萬個,到2016年時減少到447.8萬個,不到20年的時間里,村民小組減少了88萬個。村莊數量的減少,一方面與農作方式變化帶來的村落耕作半徑變化有關:原來以高勞動投入為主農業形成的村落與土地之間的半徑很近,隨著農業投入轉變為機械投入為主,勞動力投入下降,村莊與耕作土地之間的半徑發生變化,村落半徑有擴大需求。另一方面,村莊數量的減少與村莊勞動力外流直接相關。鄉土中國階段的核心特征是“不離土、不出村”,但這種狀況在城鄉中國階段發生改變。絕大多數村莊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中都出現不同程度的人口外流現象。根據近期一項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僅有6.5%的村莊沒有勞動力向外流動,外流勞動力占1%~25%人口的村莊在所有村莊中占比29.3%,外流勞動力占26%~50%人口的村莊占比為40.2%,外流勞動力占51%~75%人口的村莊占比為17.4%,外流勞動力超過75%的村莊約有6.5%。人的流動也帶本的流動。如前所述,由于出村農民的代際差異,20世紀50、60乃至70年代出生的農一代,主要是寄錢回村、建房成家,村莊未見破敗,但80、90后的農二代,人出村后不回村,資本也留在城市,他們進城買房,家庭未來的落腳地也不會再回村。這種人走資本不回的趨勢對于多數村莊所帶來的可能將會是進一步的衰落。
城鎮化對于不同類型村莊未來的影響方式和程度會出現很大分野。在近期的一篇綜述中,社會學學者將轉型中的村莊歸納為4類典型形態:(1)土地城鎮化的“城中村”;(2)就地城鎮化的“超級村”;(3)人口外流的“空心村”;(4)治理社區化的“轉型村”(任強、陳佳俊,2016)。在我們看來,類似“城中村”或“超級村”這類村莊,未來基本會在城市擴張過程中“融入城市”,成為城市的一部分;還有一批村莊可能發展成為城鄉之間的過渡地帶,或者說“驛站”,這些地區也會成為整個城鄉中國的人口、資本和土地等要素最活躍的區域。多數村莊屬于傳統農區,這些村莊中的一些已經呈現出復興的可能性,它們具有一些特征,例如具有很好的歷史和文化記憶;能夠提供獨特、優質、健康的產品;擁有好的帶頭人;能夠實現現代農業發展的鄉村,等等。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很多傳統農區的村落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將處于“衰而未亡”狀態,面臨破敗和消亡的結局。
中國村莊的未來更值得關注的是其作為制度裝置的功能。不少研究注意到村莊空心化帶來的鄉村社會原子化問題,即隨著村民之間基于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互動和聯系日益減少,村民之間以及村民與村莊組織間的基本社會聯結削弱,基于血緣、地緣以及人情關系的所謂“社會資本”衰減,加上勞動力大量外流而留守村莊的老弱婦孺普遍面臨意識、能力、資源、稟賦等方面的欠缺,使得村民的集體意識和協作能力,以及整個村莊共同體的向心力與凝聚力等都呈現顯著的衰退之勢,被研究者稱之為鄉村社會的“社會關系衰退”與“組織衰敗”現象(韓鵬云、劉祖云,2012;田毅鵬,2012;田毅鵬,2014)。也有學者提出,目前生活在鄉村的多數村民還無法主動進城定居,這些村民可能會在較長時期維系目前鄉村社會的再生產(陸益龍,2014)。村莊在人村關系變化后,集體合作變得更加困難,但也有研究提出,通過鼓勵村莊精英成為集體合作的領導者,遵循公平原則制定可行的激勵、懲罰和監督措施,村莊仍有可能通過合作完成村莊的公共品提供(黃茜等,2015)。當然,從基本態勢看,盡管許多鄉村的“衰”無法阻擋,但這一凝聚農民關系的基本制度裝置也不會迅速“亡”,可能會延續很長時間。
最后,在城鄉中國格局下,鄉村的公私秩序會面臨重構。筆者田野調查發現,在不少村莊,不僅是人走帶來的空心化,實際上“公”的部分本身也被抽空,結果帶來的是大量村莊以私侵公或以公肥私等現象。另外,人口流動是否會將城市社會基于陌生人規則的人際關系模式帶回鄉村,或者是否會生成新的規則和公私秩序,尚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這都可能意味著傳統鄉土中國那種以人情維系的“熟人社會”、“差序格局”和“禮治秩序”等為統合規則的鄉村社會將面臨不可逆的重大變化,村莊的治理結構和治理規則必將發生重大變遷。目前進行的未來村莊能否走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自治三級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置;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體系如何構建等,都是未來村莊治理面臨的重要問題。
(四)城鄉互動與融合:新型城鄉關系的到來
中國的城鎮化進程已經過半,長期困擾轉型的城鄉關系也出現改變,一些新的特征已經顯現,且在城鄉中國階段越來越明顯。
一是城鎮化模式從單向城鎮化轉向城鄉互動。在城鄉之間要素配置效率驅動和城鄉二元體制的作用下,中國的城鎮化的基本特征是勞動力、資本和土地從鄉村向城市的配置,帶來城市的快速發展。近年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雙向配置與互動在增強。具體表現為,資本下鄉的速度和規模在增加,勞動力從完全向沿海的流動轉向一定比例向內地的回流,鄉村經濟活動變化帶來建設用地需求增加。近期實證研究也指出,在2010年以前,更多是城市帶動鄉村,鄉村地區發展處于被動狀態;但2010年以后,若干宏觀數據顯示隨著農業現代化和鄉村經濟發展,鄉村居民的消費和收入水平有較快發展,城鄉收入差距縮減,城鄉關系進入到城鄉加速互動的新階段(Gao,Yan and Du,2018)。要素流動和互動活躍,人口在城鄉之間對流,資本在城市尋求獲利的同時資本下鄉加快,土地在城鄉之間的配置和資本化加快,將成為城鄉中國的基本特征。城鄉互動階段的到來,為矯正中國傳統發展戰略導致的城鄉二元結構與體制創造了機會。從城鄉分割、犧牲鄉村發展換取城市繁榮到城鄉融合與城鄉共同發展,在城鄉中國階段可望達成——協調發展的關鍵是城鄉融合,而要實現城鄉融合發展,關鍵是消除城鄉之間的體制性障礙,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與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是城鄉分工的進一步明確與合理化。隨著城鄉互動的增強,大城市、城鎮與鄉村的分工更加明確,發展各自比較優勢的時期到來。在城鄉中國階段,中國的城鎮化進程將從快速的外延擴展轉向內涵增長與質量提升,大城市因為其集聚、效率、創新、知識、產業、就業的優勢,成為城鄉人口就業和創造收入機會的場所,并形成一定規模的城市圈或城市帶;鄉村的分化將進一步加劇,部分鄉村將在城鄉互動中復活與振興;在城鄉之間,將有部分縣或鎮承擔城市產業轉移等功能,并發展成為城鄉之間的驛站或過渡地帶。因此,整個產業布局方面,鄉村與城市有不同的業態分布,而鄉村產業的發展,又是與農業功能由窄而寬、向多功能農業轉變,以及農業通過與第二、三產業的融合,在消費革命的背景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方向密切相連。
三是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的共融共生。中國在上一輪的快速城鎮化推進中,也出現對城鄉兩個文明的誤解,暗含著城市文明就是先進的,鄉村文明就是落后的,兩個文明的此長彼消就能實現中國的現代化。在城鎮化過半以后,我們才發現,不平等的城鄉關系不僅沒有消滅鄉村文明,城市文明也出現大量病兆。在城市病困擾城里人的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后,他們開始主動到鄉下去尋找另一種文明的的慰藉,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對土特產需求上升等等,實質上是城市文明對鄉村文明的呼喚。直到現在人們才越來越意識到,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只是兩種不同的文明形態,不存在誰優誰劣,而是相互需要、互為補充的關系。在城鄉中國階段,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的共存與呼應是基本特征,實現兩種文明的共通發展不僅是為了鄉村,也是為了城市。
對于分化和加速變革的鄉村,一方面要看到,當前鄉村如此大面積的、急速的衰敗,根源于中國長期以來城鄉二元化、城鄉不平等的發展理念,使得鄉村沒有足夠的發展權利,畢竟縱觀整個人類社會經濟政治演變,絕不是以鄉村的衰敗作為代價的。因此,面對大部分鄉村衰而未亡的狀態,應該通過基本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降低鄉村“衰”的程度。另一方面,村莊需要適度的集聚。由于農業發展方式變化帶來的耕作半徑變化,使原來以自然村落為主的村莊面臨公共服務成本的提高,公共服務可以通過適度拉大半徑,從原來以自然村落為半徑的村落,轉向未來適度拉大半徑的村莊的集聚。對于村落居民而言,這意味著僅僅是離開自然村落,但未離開原有村莊,也不會因此感到陌生。最后,對于在城鄉互動與融合的過程中,借助于歷史文化資源、地方特色產品與工藝,以及實現未來農業現代化的村莊,是可以復興的。當然,鄉村與城市的互動與融合也必然意味著鄉村要對城里人適度開放。
四、基本結論與公共政策含義
經過近百年的轉型與變遷,尤其是改革開放40年的結構變革,中國已經從鄉土中國轉型為城鄉中國。一方面,中國的農民高度分化,不同類型的農民與鄉村的經濟和社會關系發生分野。伴隨農民的離土出村,他們與土地和村莊的粘度松解,尤其是當農二代成為遷移的主力后,他們不僅離土出村,而且不返農、不回村,在大城市、縣城和鄉鎮就業成為其歸宿,鄉土成故土、鄉村變故鄉,農業在告別過密化的同時也在多功能化。因此,我們認為中國的結構形態已經告別費孝通意義的鄉土中國。另一方面,城鎮化從單向轉向城鄉互動,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配置活躍,城鄉之間的分工與互聯互通增強,鄉村在分化的同時業態、產業、功能多樣化,城鄉兩個文明彼此需要與共生共榮,這種新型的城鄉關系構成城鄉中國的基本特征,與作為成熟形態的城市中國相比,呈現出了獨特的階段性特征,因此,城鄉中國將成為中國今后相當長時期的一個階段。
在城鄉中國階段,首先要矯正單純城鎮化導向的公共政策。相當長時期的一個誤區是,將城鎮化作為實現現代化的唯一目標,以為城鎮化能帶來鄉村問題順其自然的解決。事實上,單向城鎮化的結果不僅導致大量的城市病,而且導致鄉村問題加劇。城鄉中國階段的公共政策必須以城鄉平等發展為基礎,而不是以消滅鄉村為結果,只有城鄉的平等發展才能實現城鄉兩個文明的共生、共融、共榮。將城鄉中國而非城市中國作為一個階段,將允許城市與鄉村良性互動,生產要素在城鄉有效配置,這樣更有利于抵達城市中國。
將城鄉中國作為一種范式和結構形態,不是固守和固化城鄉二元分割形態。中國目前的城鄉繁榮與鄉村破敗本身是城鄉二元體制的結果。由于將作為結果的城市中國作為進程中的政策安排,導致城鄉規劃、土地、融資、產業、公共品提供等的二元分割,造成鄉村產業窄化、農民發展機會缺失,鄉村成為沒有希望和生機的地方,更加劇了鄉村人口和勞動力的外流與生產要素的單向配置。二元體制的存在使中國在轉向城市中國的過程中扭曲更大。把“城市中國”當成公共政策的唯一目標,是導致二元體制形成和長期維持的根源。越是單純用城鎮化來發展城市,就越是帶來歧視鄉村和城鄉不平等發展。“城鄉中國”這個階段存在的意義和重要性,最關鍵的是以消除城鄉二元體制來實現城鄉融合發展。
城鄉中國的提出,也是為了避免以鄉土中國的公共政策慣性來處理城鄉中國階段的問題。由于中國長期處于鄉土中國形態,加上在相當時長時期內的結構轉變更加固化了鄉土中國,因此,鄉土中國的治理思維和公共政策產生巨大的路徑依賴,自覺或不自覺地以鄉土中國時期的認識和措施來應對城鄉中國階段的問題,導致決策思維與政策應對滯后于結構變革的需求,影響城鄉中國的演化與向城市中國的轉變。
中國已經向鄉土中國告別,中國已經處于城鄉中國階段,中國還需要經過相當長時期的努力,歷經結構進一步深化和二元體制的障礙解除,實現中國的結構現代化和偉大轉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管理世界》雜志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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