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綜合“城市土地國有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轉讓”以及“城市設立模式”此三項體制的整體特征,掂量其長遠的影響。
整體特征就是一句話,即“行政壟斷的土地市場化”。拆開來有兩個要點:其一,土地使用權可以合法地在市場里流轉;其二,土地的市場化流轉,被行政權高度壟斷。讓我們先分開來簡要地點評一下。
與 1988 年以前不同,近20多年來我國的土地資源終于可以合法流轉了。原來是不可以的,還不是一般的不可以,而是嚴格禁絕。土地租賃、買賣行為,甚至要入刑法治罪。
背后的觀念,是把土地買賣(流轉)看成是幾千年中國農民分化、貧困、造反、動亂的經濟根源。那可是所有惡行中的惡行,所以在政策與法律上一點口子也不開。
雖然 50 年代土改后的法令,承認農村的地權經過再分配之后,農民有出租、買賣的權利,但緊接而來的集體化,事實上再也沒有給農民流轉土地留下合法空間。國有土地呢?只有劃撥、白占白用,也從來沒有講個價錢流轉這一說。
土地流轉是改革開放逼出來的。先是農民轉去務工、經商,承包的土地要轉手,中央政策響應,允許“有償轉包”,其實就是土地流轉。后來境內外個體、私營企業興起,要占地發展工商業。因為都不是國有單位,沒有劃得國有土地的價格。于是在開放前沿的深圳市,率先引入香港的土地批租制,開啟了內地土地合法流轉的新時代。
其實也沒有完全與傳統徹底決裂。第一,允許流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后者依舊不得流轉;第二,既然只轉讓使用權,就有“期限”的規定,當時定下來的幾種轉讓期限都不長久,更非永久;第三,轉讓到期之后如何處理房地關系,當時沒有清楚的交待,后來的《物權法》做了局部處理,但還是給“更聰明的后人”留下了尾巴。
這也許可以讓傳統觀念勉強接受,因為一旦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發生“問題”,憑借不流轉的所有權再把它收回來就是了。
如此有限的土地轉讓,對資源利用發生了積極影響。土地問題與很多資源利用問題一樣,所有者或在位的使用者,并不一定總是最有效率的。制度禁絕轉讓,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低下,對我們這個人多地少的國家當然很不利。
更重要的是,土地不斷轉向利用效率較高之手,會帶來土地增值的預期,使土地融資成為現實。譬如現在每年高達萬多億的“土地出讓金”,離開土地的合法轉讓,根本無從想象。這也是在漸進改革的路上,土地流轉制度終于站住腳的經濟誘因。
但是迄今為止我國的土地流轉市場,在合法的制度層面卻以國有土地為既定前提——惟有國有土地,才能合法進入市場流轉。我們探查過了,這件事情本來似乎并沒有清楚的“頂層設計”,因為早年開放引入外資之際,深圳和珠三角一帶轉讓給外資企業利用的土地廠房,不但有國有土地,也有大量農村集體土地。
可是當實踐經驗上升為政策和法律時,“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雙軌流轉的現實,卻被凈化為“唯有國有土地才可以流轉”的單軌。
個中的一波三折,我們也探查過的:
1987 年 12 月 1 日,根據國務院的指導意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務院法制辦組織試點,在深圳拍出了土地流轉的天下第一槌(拍賣的是國有土地);
是年 12 月 29 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限定“特區國有土地”);
第二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對憲法第 10 條的修正案:“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去掉了“特區國有”的限制,變成“(一切)土地的使用權”皆可“依法轉讓”)。
可是再過兩年,國務院于 1990 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卻僅僅為“城鎮國有土地的轉讓”提供了法律根據。以后還有沒有一部“農村集體土地出讓和轉讓條例”呢?再也沒有了。
于是,盡管農村集體土地的轉讓、包括非農地的轉讓在實際上早就無日無之,但在合法框架之內,卻唯有國有土地流轉才具有法律地位。至于為什么實踐的法律表達,很快從“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迅速收窄為唯有“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才可以轉讓,根據書本探查:土地融資的機會集中在城市,而根據 1982 年憲法,“城市土地”再不是公、私并立,也不存在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而是全部的“屬于國家所有”。
始于 1987 年的城市國有土地公開的市場化轉讓,很快顯示出處于合適位置的土地資源,具有何等巨大的市場價值。當年深圳第一幅8800平米土地的拍賣之價不過 525 萬元,應該沒有人料到 20 年后全國的國有土地出讓金,每年居然以萬億人民幣來計。
事實上,這也是唯國有土地才能合法流轉的“壟斷收益”。因此不難理解,非國有土地不但再也沒有獲得平等的市場準入的機會,反而屢遭行政禁令,徹底與公開的市場轉讓絕緣。可見,在超額的土地市場化利益面前,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也不能不退避三舍。
國有土地的市場化讓政府與土地結下不解之緣。老計劃體制下政企不分的特征還遠未根除,大大小小的行政權力機構又被籠罩在“政地不分”的色調之中。至此,土地何止是一般意義上的“財富之母”?它還是政府財力之母、是最有力的政府融資杠桿以及一切政府項目和政績不可或缺的載體。反映到宏觀上,中國甚至出現了與“銀根調控”并列的“地根調控”(參見拙作《貨幣的教訓》)。
“土地饑渴癥”在體制內蔓延開來。其動力機制十分簡單:由于國有土地入市才造成土地市值的急速上升,所以政府掌控更多的國有土地,就意味著更多的融資機會和更強的財政實力。這也推動了城市擴張,因為“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只要增加城市數量和擴大城市規模,自然就有更多的土地被納入國有的范疇,成為可出讓土地的龐大的儲水池。
至此,“整縣改市”也有了新的經濟含義,刺激點不再僅僅是行政級別、城市財政和官員編制方面的提升,更為決定性的,是可合法入市的國有土地的增加。反正我國“城市設立模式”也是高度行政化的,以“設市”為跳板,政府的行政權力大規模伸向土地財產。
這樣看,“唯國有土地才可市場化”,賦予“城市土地國有制”與“高度行政化的設市模式”以新的生命沖動。三足鼎立,只等另一件利器即政府的征地權出手,“政府主導的中國城鎮化”很快就呼之欲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現代農業與農業投資研究所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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