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鄉村文化包括國家供給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和村社自組織的鄉土文化兩種類型。作為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遵循的是外部嵌入邏輯,依托于“條塊”主導的文化服務主體、“壓力型”的文化服務體制及項目產業化的文化服務策略,這帶來了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供需分離、偏低農民本位及目標異化等問題。作為鄉村社會內生治理的產物,鄉土文化依托于權威型的文化組織主體、農民的自發參與及公共性的社會支持系統,在當下遭遇了權威衰退、參與退出及支持弱化等困境。鄉村文化外部和內部的雙重邏輯皆根植于現代治理轉型過程之中。為實現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的共生互融,應建構以鄉、村兩級為主體的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耦合路徑,以“社區營造”、鄉村文化管理及鄉村治理轉型等多方面的協同來推動鄉村文化的全面振興。
關鍵詞
鄉村文化;鄉土文化;公共文化服務;文化振興
一、引言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鄉村振興,作為指引鄉村現代化圖景的綜合戰略,鄉村文化振興是其靈魂所在,缺失文化浸潤和文化底蘊的鄉村社會難以成為真正的“美麗鄉村”。鄉村文化振興面向的是鄉村社會整體的精神文化生活,其內涵在于通過集體性、開放性的文化載體作用于個體的文化感知和價值規范,目的在于“積極培育農民之間的新集體主義意識和互助合作精神,增強農村社區內聚力”。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鄉村文化振興也進入學術視域,當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鄉村文化振興進行的理論思考,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對策。
筆者認為研究鄉村文化振興首先應厘清鄉村文化的內涵和外延,否則理論思考會大而無當,對策分析也不具有可操作性。鄉村文化作為一種具有集體屬性的文化實踐樣態,其生成和發展必須依托于具有自主性的組織實體,在鄉村場域中主要體現為政府力量和鄉村集體力量,鄉村文化依托于兩種主體分別形成了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兩種樣態:公共文化服務是指以政府財政直接供給或以購買社會組織文化服務的形式滿足農民的文化需求,強調在統籌城鄉發展的背景下,農民可以平等地享受現代公民的公共文化服務權利,通過文化服務一體化的推進來縮小城鄉差距;后者指的是村莊作為共同體所孕育的內生型文化樣態,主要包括各類民間文化活動尤其是地方民俗文化,鄉土文化作為一種區域社會的傳統文化積淀,具有強烈的“歷史感”和“當地感”,可以直接作用于當地農民的審美情感,具有較強的地域特色。
當前有關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研究大都集中于管理學或行政學領域,主要以問題—對策式的分析探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并提出相應的優化路徑。游祥斌等通過對H省B市調查,以需求視角研究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肖長春等重點探討了如何提高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實效。有關鄉土文化的研究則集中于民俗學或人類學范式,主要以某一特定文化樣態為對象來開展變遷研究或探討其復興的現代價值。陳麗伶等以陜西面花為例分析了鄉土文化的傳承。索曉霞在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對鄉土文化價值進行了再認識。高小康則認為片面的城市化正在導致農村文化的衰敗,也使整個社會的認同危機日趨嚴重。因此必須轉向進化與內卷統一的發展觀,必須認識傳統鄉土文化對于農村文化復興的重要性。綜上可以看出,當前有關鄉村文化的研究大都分散在不同的學科領域,一般都是被割裂開來進行分離式研究,難以形成綜合性的整體認知,同時也囿于問題—對策的單線條分析方式,忽視了不同文化樣態的深層實踐邏輯,鄉村文化的全貌難以得到全面剖析,無助于建構符合實際的鄉村文化振興實施戰略。鑒于此,本研究擬從鄉村文化不同樣態的歷史變遷和當下實踐切入,分別研究鄉村文化的外部嵌入邏輯和內生治理邏輯,探尋邏輯根植的時代土壤并建構以鄉、村兩級組織為主體的文化耦合新路徑。
二、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外部嵌入邏輯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農村改革時期以來,鄉鎮基層政府成為行政末梢而鄉村社會施行村民自治,由此形成的“鄉政村治”格局延續至今。盡管國家權力逐步退出私人生活領域,但卻以“政黨下鄉”“法律下鄉”“政策下鄉”“宣傳下鄉”等形式開啟了對鄉村社會新的現代化整合。在各類“下鄉”過程中也包括了國家向鄉村輸入公共文化服務的“服務下鄉”:鄉村社會不是現代文化生活的“飛地”,農民擁有享受現代文化生活的權利,國家力圖以公共文化服務的形式,以文化基礎設施、文化活動載體、文化資源的“下鄉”確保農民的正當文化權利。
在農村改革的初期階段,政府相關政策集中于鄉村基層文化站的體制改革和建設方面,對于文化基礎設施的投入和文化活動的開展沒有做出具體指導,當時各地農村文化服務大都依靠基層政府自籌資金開展,供給力度小,形式單一,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速度較慢。農業稅費取消之后,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部署使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性日漸凸顯,國家不僅啟動了鄉鎮綜合文化站的陣地建設,而且全面實施了廣播電視村村通、農村電影放映、信息資源共享及農家書屋等文化服務工程。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力度進一步加強,201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公民享受文化服務的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2018年縣級及以下單位文化事業費投入503.37億元,全國三分之二的村社已經建成文化中心,各種文藝團隊每年度赴農村進行演出近200萬場次。可以看出,各級政府在鄉村文化服務領域財政投入力度已經很大,文化服務陣地建設、文化活動載體形式已經十分豐富,文化公共資源的開發也正在如火如荼進行。盡管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在現實實踐中也遭遇了“意外的后果”。
其一,“條塊”主導的文化服務主體帶來了供需分離。作為國家在鄉村場域的代理人,各級政府及文化管理部門作為文化服務組織實施的主體,一般以財政預算和規劃的方式通過文化事業單位直接供給或以市場化方式采購文化服務的形式供給。單一的行政供給主體面對分散的鄉村社會文化服務需求時,無法承擔村莊個性化需求的甄別,為了降低供給成本并實現相對均衡發展,一般會通過標準程序進行同質性供給,力圖以此來滿足農民的共性需求。但在實踐過程中,由于鄉村生活具有“熟人社會”的基本特征,農民的文化服務需求具有較強的鄉土性及地域性,這些需求具有較大的地區差異性,但農民的這些差異性訴求難以進行有組織的表達并影響決策。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條塊”的組織和操作理念占據了主導作用,這就導致“條塊”部門所供給的文化服務具有城市化、精英化、標準化的特征,但農民一般受教育程度偏低,文化需求往往具有鄉土性、通俗性,并且不同年齡段的農民群體接受特點也不相同。當前的一些文化供給陣地項目,例如農村放映工程、全國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及農家書屋工程等面臨著農民興趣低、參與少、浪費嚴重等問題。根據一項調查,農民對文化站、農家書屋這兩種農村主要文化設施使用情況很不樂觀,有79.1%的農民從未去過文化站或參加過其他組織的活動,沒有去過農家書屋的農民比例高達90.9%,從未使用過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的農民占到了絕大多數。雖然有較少的一部分人使用過這些設施,但他們也只是偶爾使用,也沒有經常性的重復使用。所以經常使用的農民人數比例極小,由此基本可以推斷鄉村公共文化設施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太理想。除了文化基礎設施之外,一些下鄉的文化活動也存在類似的邏輯,文化活動內容缺乏本土內容和本土特色,難以引起農民群體的共鳴,農民積極性不高、參與率較低,無法獲得直接參與的文化體驗。綜述之,可以認為“條塊”主導的文化服務主體帶來了“風花雪月”供給與“下里巴人”需求之間較大錯位。
其二,“壓力型”的文化服務體制偏離了農民本位。鄉村文化服務的國家治理具體呈現為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對鄉村文化服務的層層推動,但中央政府角色定位于戰略制定和政策推動,各級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在中央與地方分級共同推動的過程中依托的是“壓力型”的文化服務體制,也即上級政府或部門設置一定的發展任務并進行數量化任務分解,通過嚴格的考核評價體系層層向下傳遞來推動鄉村文化服務的落地。在這一過程中,基層文化管理部門受到上級管理部門的強力制約和考核激勵,在實踐中更多強調的是執行上級的規劃和指標,造成向上負責的動力更強,而對農民實際需求負責的動力弱化,這就帶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鄉村文化服務會出現“錦標賽”式的治理競爭。為了快速推動鄉村社會文化服務達到預期規劃的目標,具有“發展主義”特征的升級達標任務不斷推進,為了對各地鄉村文化服務有更強的激勵,考核體系大多注重量化指標尤其注重數量多少、規模大小等,致使一些基層在鄉村文化服務中盲目追求覆蓋率和“亮點工程”,大型鄉村文化廣場、大規模鄉村文藝匯演、大投資的鄉村文化資源開發等屢見不鮮,這些政績工程大都與農民的實際需求脫節,農民往往被隔離在外,成為“旁觀者”,一些鄉村文化工程甚至因為嚴重浪費而被農民所詬病。二是基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不會將組織和發動農民參與文化建設作為重點。由于基層文化行政體制著力點在于向上負責,基層文化管理部門按照“自上而下”考評體系中的“硬指標”開展工作,而在“軟治理”上相對乏力,例如深入群眾,挖掘并培訓農民文化積極分子,組織指導農民參與或創造村落文化活動等方面都比較欠缺,甚至一些地區并沒有將這些納入自身工作,這就將公共文化服務簡單地等同于“送文化”“建陣地”,對農民群體文化需求的深度和多樣性關注不足。
其三,項目產業化的文化服務策略異化了預期目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國家治理并不是鐵板一塊,不同層級政府具有各自的自主性。中央政府進行文化服務的戰略規劃,目的在于使文化服務更好地服務“美麗鄉村”建設,而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將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工具服務于基層政府自身的治理目的,其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鄉村文化服務資源輸入過程中的“打包”邏輯。鄉村文化服務中大部分的服務內容是以項目制的方式開展的,盡管項目制具有程序正義的特征,但具有相對封閉性,在上級政府“發包”的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打包”邏輯將鄉村文化服務嵌入本區域經濟指標增長的過程,服務于打造亮點的目的,這就“構成輸入與嵌入、規制與變通、支配與反應相互交織的治理過程”。農民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性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彰顯。二是地方政府將鄉村文化資源開發導入產業化邏輯。鄉村文化景觀是經濟、社會及人文的綜合系統,是鄉土精神的精粹所在,尤其是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文化傳承的寶貴財富。但一些地方政府傾向于將鄉村文化資源導入產業化開發,各類“文化搭臺、經濟唱戲”的活動層出不窮,一些地區在推動鄉村旅游發展時,不僅熱衷于“民間認知—權威認證—資本布景—鞏固強化”的產業化邏輯來“制造”旅游景觀,而且不斷將 “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業化,“一些過度商業化的實踐操作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了文化的原生意涵,一些傳統手藝過度機器化生產,傳統服裝表演過度參與旅游展示、傳統民俗過度參與商業化演出等,使公共文化資源的公益性和可持續性日漸喪失”。產業化的邏輯使文化服務成為利益化的工具,一些地區在打造田園綜合體的過程中將農民集體搬遷,把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全部交給資本經營,導致農民與鄉村文化服務的資源“區隔”開來,也喪失了文化服務的初衷。
綜述之,公共文化服務是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者,鄉村社會則是公共文化服務的接受方,公共文化服務在由外部嵌入村莊的邏輯過程中,因為供給體制和供給方式中若干因素的影響會帶來上述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卷化”現象,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總量在增長,但基于農民本位的服務效能卻面臨障礙,這一現象可能會給鄉村文化振興帶來一些消極影響,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體制和治理方式有待進一步優化。
三、鄉土文化的內生治理邏輯
傳統鄉土文化是當前鄉村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的是依托鄉村社會公共空間所形成的群體參與和分享的文化綜合形式,主要包括各類鄉村民俗文化活動及集體性的文化資源及文化景觀等。在傳統農耕社會時期,鄉村社會以士紳和宗族的聯合來施行低成本的“簡約式”治理,在這一治理之下,具有自組織特征的鄉土文化在鄉村社會中占據了主導地位,作為具有區域特色和群體參與特征的文化樣態構成了傳統鄉村社會獨特的風景線。在根植于地緣和血緣關系所形成的“熟人社會”基礎之上,鄉土文化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其一是與農村生產生活的節律形成內在關聯。鄉土文化的核心要義在于“鄉”和“土”,也即農民聚集的生活之地和協作的生產之地,人文地理結構塑造了不同的文化認知心理和文化表現形式,不同的農時節律生長出不同的文化儀式并逐步定型為各類文化慶祝活動,最終積淀成為具有區域特色的文化樣態,并外化為當地農民的休閑文化生活。其二是生長于鄉村場域的“當地感”之中。鄉土文化作為鄉村社會內生的具有集體儀式感的文化樣態,與鄉村社會的秩序構建息息相關,不僅文化活動依賴于當地權威結構被持續性的組織發動,而且也反向構成了鄉村權威結構的“展演”,進一步推動秩序的再生產,鄉土文化也成為當地秩序建構的能動組成部分,潛移默化地建構了農民行為,這就使鄉土文化具有了規范性的意涵。其三是根植于鄉村社會社區記憶的“歷史感”之中。鄉土文化與村落的歷史變遷緊密相連,根植于農民代際綿延的共同記憶之中,這不僅可以帶來農民群體的“共情”效應,最終不斷強化宗親傳承的歷史“價值感”,鄉土文化升華了農民在精神價值層面的追求,在歷史的傳承中,文化與歷史形成了“互構”關系。
鄉土文化從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核心在于農民群體的農耕經驗和實踐儀式。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除了一些地區部分代表性的鄉土文化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護外,在中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鄉村“空心化”的背景下,更多的鄉土文化樣態失去了存續基礎而逐漸衰弱甚至湮滅。
其一,基于權威性的鄉土文化組織主體日漸衰退。鄉土文化的組織和開展依賴于鄉村社會的權威主體,主要指在家族或村落中具有一定公信力和權威性的文化精英群體,例如鄉村中年長且具有一定家族威望的“公心”人,或者鄉土文化傳承中所遴選出來的特定繼承人等。他們大多長久生活于特定的鄉村社會并通過心口相傳的傳承方式習得了鄉土文化的技藝,基于一定的使命感和價值感,憑借在鄉村社會的人情關系網絡和社會資本來組織鄉土文化活動。但當下的鄉村社會,鄉土文化的組織主體開始發生質的變遷,農民的認同單位和社會關聯度開始迅速縮減,“熟人社會”逐步向“半熟人社會”轉變,村民之間的工具性價值開始占據主導地位,經濟精英的快速崛起遮蔽了基于傳統社會資本的文化精英群體并成為主導性的力量,“文化人”的權威性已經難以在鄉村場域中進行再生產。當前很多地區開展鄉土文化活動僅能依靠個別具有一定權威的老年人進行勉強支撐,而一旦特定的老年人離世則意味著某一鄉土文化無人傳承。更關鍵的問題在于鄉土文化技藝或組織的傳承受城鎮化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影響,為了獲得更高的家庭經濟收入,中青年群體大都離開村莊外出務工或逐步融入城鎮,村莊主體都是留守群體,地緣的離散使鄉土文化處于無人傳承的境地。長期浸染于現代都市文化的中青年群體也缺乏對鄉土文化的濃厚感情和傳承使命感,鄉土文化從心理上受到了遺棄,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鄉土文化出現了生存和延續的危機。
其二,基于價值性的鄉土文化參與主體逐漸衰退。鄉土文化能夠持續傳承和發展的關鍵在于相關主體力量的自愿和自發參與,鄉土文化的某些儀式感在一定程度上與地方性信仰緊密相連,在農民的地方認知里,積極參與可以促進家族的興旺、家庭的榮耀,而且還可以獲得自身的情境體驗和精神層面的愉悅感。盡管作為一項集體性活動需要較多財力和人力的支撐,但農民往往自愿分攤資金成本,人力則依靠文化積極分子的參與,一些大型的、群體性的鄉土文化舉行時也會有更多的農民愿意參與。但在當下的鄉村社會場域中,參與主體的熱情卻開始迅速減退,鄉土文化開始出現參與的“空心化”現象:一方面,盡管一些農民還能自愿出錢來分攤鄉土文化活動的成本,但也有很多不愿意分攤成本的農民,他們認為鄉土文化活動與自己并沒有關聯,傳統的價值觀念和公共輿論對越軌者的壓制效應已經逐漸失去了作用,由此產生的“搭便車”效應導致越來越多的農民不愿意分攤成本,最終帶來集體行動的失敗,使鄉土文化活動難以開展或持續;另一方面,除了東部發達地區的部分鄉村屬于人口流入型村莊之外,大部分地區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長年務工不在村,無法親身參與鄉土文化過程,一些大型鄉土文化活動開展所需的人力資源難以湊齊,同時很多青壯年群體長期接受都市文化和互聯網文化的熏陶,偏好消費性、快餐式的城市文化和傳媒文化,對鄉土文化的認同度和“共情感”迅速降低,這些都導致了鄉土文化逐步走向衰弱。
其三,基于公共性的鄉土文化支持系統日漸衰退。鄉土文化開展和傳承依賴于一定的社會支持系統,這一系統中關鍵性的力量在于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選舉出來的村委會可以發揮對相關事務的領導和保障功能。鄉土文化是村落歷史的精神財富,且村民具有相關的文化需求,村委會本著對村民負責的態度應在鄉土文化活動的開展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例如協調場地、提供服務或支持資金等。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很多村委會在鄉土文化開展的過程中具有責任感,發揮了良好的作用。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伴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和國家資源下鄉,各項升級達標任務開始日益增多,在基層壓力型體制的作用之下,村委會超負荷運轉且日益呈現出職業化的傾向,其工作重心在于完成自上而下的各類中心工作,文化建設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協助基層文化管理部門落實上級要求的文化服務指標,對鄉土文化沒有足夠的重視。一些村委會認為各類電視電影及互聯網媒介所提供的現代文化及國家所推動的各類文化陣地、文化服務已經十分豐富,鄉土文化會耗費較多的成本和人力資源,對鄉土文化的支持沒有必要;甚至一些村委會傾向于禁止舉行鄉土文化活動。村委會在文化建設上“去鄉土化”的觀念認知及由此產生的漠視態度會對鄉土文化的組織和參與形成消極影響,很多地區的鄉土文化觀念已經十分淡漠,鄉土文化活動的開展難以維持。
鄉土文化是由組織主體、參與主體及支持系統所組成的生態系統。三者形成協同關系才能形成良性的內生治理邏輯,但三者的弱化、退出或衰退則會帶來內生治理的失衡或崩解。 “村落公共文化的自組織已經缺少了主體的支撐,作為一個文化生態系統已經失去了足夠的自覺行動者,從而無法維持基本的系統平衡。”可以說,在鄉村社會的轉型過程中,鄉土文化的內生治理邏輯逐漸難以為繼,鄉土文化規范正日漸失去約束效應,傳統鄉村價值體系在不斷衰敗。
四、鄉村文化的雙重邏輯與現代治理的轉型
鄉村文化包括鄉村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兩種類型,也呈現出雙重邏輯: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一直受到強化,在取得成效的同時也遭遇了“內卷化”;鄉土文化作為內生型的文化樣態卻面臨著“無主體”的現狀和不斷衰弱的趨勢。從表層看,雙重邏輯及其各自困局的形成來源于微觀的文化生態,但從深層來看并不止于此,鄉村文化雙重邏輯的生成本質上根植于現代治理的轉型過程。
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的轉型過程也是中國現代化之路的全面探索過程。“后發外生型現代化的國家主導與規劃所導致的傳統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改變及兩者的新互動結構是形塑村莊特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變量,這就決定了‘國家與社會’研究框架的生命力和運用范圍的廣泛性。”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鄧正來在對單向性的“國家范式”進行批判的基礎上,引入“市民社會”的概念,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理論研究的熱潮。盡管學術界對市民社會這一源發于西方社會的學術范疇多有爭議,但“國家與社會”這一理論視角被學術界廣泛使用;“盡管比較含混或模糊,但我們也能使用‘國家與社會’來大致指稱存在于一定時空的某種公共權力以及在此公共權力之下的人們的日常生活世界。今天,在討論中國現實之際,幾乎無法避免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國家或社會的概念。這屬于一種常識性的用法,區別于把概念視為具有某種特定理論意義的框架”。也正是作為一種常識性用法,國家與社會關系作為一種具有普適性的研究路徑常常被用來分析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筆者認為,“國家與社會”作為一種分析路徑也為中國鄉村研究包括鄉村文化研究提供了分析工具,在“國家與社會”的分野下,鄉村文化呈現出國家外部嵌入治理與鄉村社會內生治理兩種不同的邏輯: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務是國家意志和國家治理在鄉村場域的具體呈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要求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以“條塊”為依托、以項目制的形式來推動鄉村文化服務,其供給必然體現出各級政府的治理意圖;另一方面,鄉土文化是依托傳統農耕社會所形成的文化樣態,是鄉村社會自治邏輯的一種表現形式,也是中國鄉村傳統的文明結晶,其供給必然依托內生性的權威結構以及集體性的參與,其源發于鄉村內部,從而也更契合鄉村社會的需求。兩種不同的文化樣態共存于鄉村社會,成為當前鄉村文化的二元圖景。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成型之后,國家開始以現代公共服務的方式開啟對鄉村社會的整合,“服務下鄉”成為國家能力在鄉村社會的集中呈現,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也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國家治理的總體進程中,政府發揮主導作用,鄉村社會的協同與公眾參與機制還不夠完善,一些治理體系還不夠優化,尤其是行政系統在治理過程中主要依賴于“自上而下”的治理體制,一些唯指標、唯考核的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現象還一直存在,由此導致治理能力的精細化程度不夠,可能會遮蔽農民的一些實際需求或訴求,精準識別和認知能力都有待加強。這些問題會直接影響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機制,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國家能力的代表會伴隨國家能力的提升而增強,但也會帶來供需分離、偏離農民本位、策略異化等問題。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軟服務”與其他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等“硬服務”有所不同,農民的主觀感知或偏好需求更具個性,如果農民參與機制不夠開放,作為生存非必需品的文化服務會被農民“用腳投票”,“政府失靈”現象就不可避免。斯科特認為以單一化的行政理性來代替實踐的復雜性,最終會“忽略真實的和活生生的社會秩序的基本特征”。斯科特對“國家視角”的反思同樣適用于以國家治理推動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行政體制和行政力量具有強大的治理優勢,但也不能忽視“基層的視角”和“農民的視角”,應通過開辟群眾參與實踐渠道來實現農民的文化主體地位;同時也需要不斷進行行政體制改革,完善行政考核機制及上下層級之間的反饋機制、糾偏機制等。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已經成為黨和國家的改革總目標,目的就在于改革國家治理過程中不符合現代化取向的體系,并增強進行現代化治理的能力,在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的轉型過程中,國家治理的體系和能力將會進一步優化,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機制也將逐步完善。
鄉土文化的治理與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具有不同的治理邏輯,作為一種內生治理邏輯,其主要依托鄉村社會內生的主體與支持系統,是鄉村治理的集中體現。但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農村改革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的迅猛推進,鄉村治理正在發生轉型,鄉土文化所賴以存在的土壤在這一巨變之中不斷流失。一是從生產形態上看,當前鄉村面臨從農耕社會治理向工商社會治理的轉型。鄉土文化根植于傳統的小農經濟形態之上,勞動力大量集聚在鄉村并以村落和土地為生產生活保障,鄉土文化得以開展和傳承。但隨著中國工業化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富余勞動力通過務工或創業的方式不斷轉移到工商領域就業,大部分農村地區家庭形成了“半耕半工”的生活格局,即中青年常年在外務工而老年人留守村莊進行農業耕種。當老年人由于年齡原因而逐步退出農業生產時,大規模農地流轉帶來了家庭農場、大戶經營等各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生產的屬性由生計性質全面轉變為經濟性質,這一性質的轉變帶來了農產品商品化和鄉村的“空心化”,組織或參與鄉土文化的成本極大提升,使鄉土文化已經無法實現可持續,鄉土文化得以產生的社會土壤逐步消解。二是從生活形態上看,當前鄉村面臨著從“鄉土中國”治理向“城鎮中國”治理的轉型。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各地市和區縣的新型城鎮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得到迅猛發展,中國已經初步跨入“城鎮中國”的新時期,一部分農民融入城市并安居,更多的則是通過“代際接力”的方式逐步實現了“就近城鎮化”;還有一些地區通過“合村并居”或“征地拆遷”遷入新型農村社區。在“城鎮中國”的時代背景下,一些傳統村落已經日漸破敗或消失,傳統鄉村社會的價值系統已逐步瓦解,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鄉土文化必然會呈現出衰退的狀態。
以“國家與社會”關系作為分析工具探析鄉村文化的生成邏輯,不僅要分析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和鄉土文化產生了何種直接影響,更關鍵的在于探討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之間呈現出什么關系,這種關系會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的關系形成何種影響。傳統社會時期“皇權不下縣”,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屬于“簡約式”,主要依賴以士紳和宗族為組織載體形成的鄉村社會的自治。在這一時期,國家治理難以實現對鄉村治理的整合,由村落及農民自行組織的鄉土文化占據主導地位。而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的推進,鄉村社會日益被納入國家治理的范疇,尤其是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的人民公社時期,合作化使征稅單位、土地所有和政權結構完全統一起來,合作化從政治和經濟上均實現了“國家政權建設”的目標。可以說,在這一時期國家治理通過政經合一的方式在全能政治的支撐下實現了對鄉村治理的全方位控制。但全能政治背景下的國家與鄉村社會逐步失去了發展的活力,最終導致人民公社解體。農村改革以來,國家不再直接干預鄉村社會內部,而是形成了“鄉政村治”的基本治理格局。在這一背景下,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開始形成互構博弈關系,但隨著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和國家資源下鄉的推進,國家治理開始以現代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全方位整合、改造鄉村,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也呈現迅猛增強的趨勢,而鄉土文化在國家整合中逐漸失去了基礎支撐而被邊緣化,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進”與鄉土文化的“退”形成了鮮明對照。
綜述之,鄉村文化之所以呈現出雙重邏輯,本質源于國家治理邏輯與鄉村社會內生治理邏輯的分野,在傳統治理向現代治理轉型的過程中,它們也必然會受到直接的影響從而呈現出各自的趨勢及相應的問題。盡管鄉村文化雙重邏輯的生成具有歷史必然性,但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想狀態應是融合互構的,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的邏輯具有共生共治的可能,尋找到二者的耦合路徑對鄉村文化的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五、鄉村文化振興的耦合路徑
鄉村文化服務和鄉土文化作為并存于鄉村場域的公共文化樣態構成了鄉村文化的基本圖景,二者的供給方式、供給邏輯及各自所面臨的困境都深刻嵌入國家治理轉型和鄉村社會轉型的宏觀背景。基于兩方面所面臨困境的分析,產生了不同的論調:一種論調認為作為國家治理轉型的終極結果,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規模和供給質量肯定會進一步加強,城市文化必然是鄉村文化的最終樣板,鄉土文化最終會伴隨著鄉村社會的轉型完成而最終消亡,所以沒有必要去大力倡導鄉土文化,鄉村文化振興等同于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振興,在當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即可;另一種論調認為,盡管鄉土文化伴隨著鄉村社會轉型而逐步衰弱,但鄉土文化是鄉村文化的核心,盡管國家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在不斷加強,但失去了鄉土特色已經不再是純正的鄉村文化,鄉村文化振興的關鍵在于復興鄉土文化。反思這兩種不同的論調,發現二者都存在認知誤區:
其一是將國家治理與鄉村治理割裂,將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對立起來。鄉村治理面對不同的社會基礎,具有不同于城市治理的體制機制,但這并不意味著鄉村治理可以獨立于國家治理之外,鄉村并非“飛地”而是不斷融合于國家治理之中,這是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趨勢,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國家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治理的正當性。同時鄉土文化作為傳統村落千百年來所積淀形成的精神文化成果是鄉村治理的產物,代表了某一區域的文化特色,盡管在現代化發展的過程中會因農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的轉變而不斷衰退,但鄉土文化作為傳統文明的結晶不應任其絕跡。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發展都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同時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和共生空間,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吸納鄉土文化的形式和內容,而鄉土文化也可以更多地被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的范疇。
其二是對鄉村城鎮社區化的階段性和農業文明形態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深刻。隨著中國城鎮化率的不斷攀升,一定比例的農村家庭搬離了村落而不斷融入城鎮,但由于中國農業人口基數大,在一個較長的時間段內,鄉村里進行生產生活的人口數量依然較多,基于傳統村落基礎上建設的“美麗鄉村”或一些新型農村社區是中國鄉村社會的主體,依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鄉土性特征,農業文明不可能被城市文明全部取代,鄉村依然是整個現代化發展的“穩定器”和“蓄水池”,鄉土文化作為具有鄉村社會特色的地域文化形態,依然具有不可取代的功能價值。即使在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到較高程度的階段,工業文明也不可能完全消滅農業文明,農業文明形態作為現代社會的輔助力量依然會長久存在,作為農業文明和民族智慧結晶的鄉土文化不能任其完全衰敗或消逝,如何激活其活性因子并使其重新在“美麗鄉村”建設中煥發新生又將是一個全新的時代命題。
以上兩個方面決定了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和鄉土文化哪一方都不可或缺,二者不是對立關系反而是相互并存的共生關系。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是如何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使二者實現互補,打破各自的封閉狀態而逐步融合為一體,共同實現鄉村文化的振興。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對當前鄉村文化的體制機制進行深化改革,努力建構以鄉、村兩級為主體的文化耦合路徑。當前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大都是以區縣層級以上的“條塊”管理部門為主導進行規劃和推動的,不僅會出現供需的偏離,而且會出現多頭治理、難以形成合力等問題;鄉土文化則主要集中于鄉域或村域之中,大都為民間自發組織開展,盡管切合村民的審美需求,卻往往處于自發的狀態而難以持續。基于以上兩點,應建構以鄉、村兩級為主體的鄉村文化振興路徑,也即鄉、村兩級是鄉村文化建設的最佳“接點”,在這一“接點”上,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對于鄉村公共文化服務而言,可以在鄉土文化的浸潤下更“接地氣”且更符合農民的需求偏好;對于鄉土文化而言,可以被納入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范圍,獲得更多的財政支持和外部力量的支持,可以不斷進行現代性改造或“活化”創新來適應新時代的要求。綜合起來說,鄉村文化振興應兼顧公共文化服務的普遍性和農民群體特定的個性需求,應尋求最為貼近農民且容易集中農民訴求的層級作為組織載體,即將公共文化服務與鄉土文化的規劃和治理權限下放給鄉、村兩級,這不僅有利于回應農民的文化訴求,而且能以更加靈活和彈性的方式對鄉土文化進行支持。具體來說,主要是將原有“條塊”治理的體制及文化項目整合打包對接到鄉、村兩級,在進行充分制度保障和全面監督的情況下,使鄉、村兩級在文化治理上更具主動性和靈活性,主動將鄉土文化逐步“活化”并使其演化為服務當地的公共文化服務,這樣既可以實現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本土化”,也能重新激活部分鄉土文化,使其成為鄉村文化振興的基礎內容。當前全國一些地區已經在試點探索,例如南京市專門撥付民生建設資金對接到村級組織進行鄉村文化建設,一些中斷數年的“跳馬燈”等鄉土文化重新為農民服務;湖北荊門撥付專門資金將老年人養老與鄉村文化建設結合起來,村民可以充分享受到文化福利,形成了一些值得推廣的經驗。
筆者認為,鄉、村兩級為主體的鄉村文化振興路徑可以使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更加本土化,鄉土文化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創新傳承,二者相互結合最終實現交融共生和協同發展。當然,文化耦合路徑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進行系統制度設計和不斷創新完善,重點從三方面協同推進:
第一,實現鄉村文化振興,應以“社區營造”作為新模式的核心。所謂“社區營造”指的是通過治理來調動社區的資源,通過利益主體的合作來提高社區的活力和質量,其本質是以村莊為本位和目的來進行社區內生型的建設。通過“社區營造”可以激發村莊社區的內在文化活力,以低成本的方式提供農民福利,以此為載體強化社區記憶,增強農民參與建設的主人翁精神。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應著重以村莊和社區作為文化組織單元,著力建設一批內生的農民文化組織,對其中的文化積極分子要大力鼓勵和培養,同時也要高度關注返鄉創業青年或新鄉賢等新興精英群體的文化能動性,使這些群體在文化建設中發揮引領作用,只有這樣才能將鄉村文化與“美麗鄉村”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使其成為鄉村的內在靈魂。
第二,實現鄉村文化振興,應以強化文化管理作為新模式的基礎。當前正處于鄉村社會的轉型期,傳統鄉土文化依托的價值系統逐漸失去了基礎,但各類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下鄉”所倡導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實踐過程中也會遭遇“最后一公里”難題,這就使鄉村社會處于多種價值規范博弈共存的過渡期。在這一過程中,一些邊緣群體勢力開始崛起,一些文化價值層面的“越軌”現象涌現,例如一些地區農村黃、賭、毒現象和“地下六合彩”現象流行,甚至一些地區農村家庭教會或地下邪教得到較快傳播,這些現象對鄉村社會的文化健康發展形成了消極影響。加之在文化管理的過程中,一些地區在鄉村文化執法和精神文明建設上存在著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將一些消極的文化形式歸結為農民個體的私事而放任不管,造成消極影響愈演愈烈,對“鄉風文明”建設形成負面損害。由此,應重點加強鄉、村兩級組織在鄉村文化管理上的主動權,以主動介入和規范管理來消除負面影響,推動健康的鄉村文化占領更多陣地。
第三,實現鄉村文化振興,應以鄉村治理的轉型作為新模式保障。建構以鄉、村兩級為主體的文化耦合路徑需要以鄉、村兩級組織的良性治理關系作為保障。當前鄉鎮一級對于村級組織的行政干預愈加強化,很多地區村干部已經實現了職業化,對村干部的考核也主要以縣、鄉分解的各項任務指標為主。這就使各類“硬任務”成為鄉、村兩級的工作重心,鄉村文化作為“軟任務”得到的重視不夠,甚至一些地區的村級組織主要精力都花費在落實各類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上,無暇去推動農民自身文化組織的建立,也難以去主動進行文化管理。“我國鄉村長久以來具有簡約治理的傳統,這一傳統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產生不同的形式對國家治理形成影響,并構成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輔助性力量,在當下的歷史轉型期能確保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未來發展道路更具穩健性和可持續性。”由此,鄉村文化振興需要以鄉村治理的轉型為保障,在當前“減負增效”的基礎上提升村級組織的工作效率,強化“簡約治理”的傳統,組織農民、發動農民,按照以農民為中心的工作原則來推動文化建設,才能實現群眾文化的繁榮,也才能最終實現鄉村文化的振興。
作者系南京林業大學中國特色生態文明建設與林業發展研究院副研究員,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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