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既是鄉村振興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當前,自治主體的常態化缺席、兩委監管的滯后、鄉村認同的淡化以及行政體制的條塊分割等問題制約著“三治融合”效能的整體躍升?;谔K北F縣“釘治”模式的個案審視發現,技術賦能所具備的實現異地村民的“虛擬在場”、推動兩委透明運轉、強化村民鄉村認同、整合碎片化治理資源等特質有效推動了“三治”的有機結合乃至深度融合。從“技術—制度—價值”三維視角出發,提出技術賦能“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的可為路徑在于:平臺孵化與布局、系統性制度設計和數字理念嵌入等,旨在通過數字治理平臺搭建來創新基層社會治理。
關鍵詞:技術賦能;“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數字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現代性的侵蝕,正引發鄉村社會的深刻變革,傳統鄉村的封閉、穩定逐步被開放和流動所取代,基層社會的空心化、多元化和異質性凸顯。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在應對深度變遷的鄉土社會時漸趨式微,鄉村治理面臨自治主體缺位、兩委監管乏力及道德約束疲軟等困境。建立現代化鄉村治理體系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既是對鄉村治理內卷化的主動回應,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訴求。目前,學界圍繞“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探索,相關研究集中體現為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從宏觀層面看,學者主張借力制度安排和規則設計以推動“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落地與運轉。胡共彬基于桐鄉市“三治融合”模式的個案分析指出,建立在非正式規范基礎之上的“道德評判團”“百姓參政團”等有益實踐要真正發揮長效,最終要立足于具體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完善。[1]王微進一步指出“三治融合”應以自治為基,而自治的核心在于共議,主張建立共議制度以奠定“三治融合”的制度基礎。[2]從中觀層面看,學者的研究視域主要聚焦于基層組織的優化與再造。郁建興指出“三治融合”的推進應著重規范基層黨政組織、自治組織以及社會組織等關鍵主體的角色定位,防止出現強勢主體越俎代庖、政社互動失衡等現象。[3]張明皓等人從黨建視角切入,指出黨建引領“三治融合”的實現有賴于廓清兩委職能、吸納社會組織和鄉村道德精英嵌入、建立法律驛站和服務團等。[4]從微觀層面看,學者側重于強調村民的價值培育和能力提升。謝煒等人基于上海的實證調查指出應通過增強村民的自治意識和議事能力、培育鄉村法治文化、激發新鄉賢的引領示范作用等舉措來提升“三治融合”的實踐成效。[5]歐陽靜、鄧建華則進一步提出培育村民公共參與的主體性[6]、落實村民的民主權利[7]等策略??傮w來看,學界關涉“三治融合”的研究較為深入、寬泛,對“三治融合”的現實推進頗其啟發性。但是,既有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治理規則的修補和治理主客體的改造,而對以云計算、區塊鏈、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現代化治理工具和治理手段缺乏足夠的關注。尤其是在社會高度流動的時代背景下,治理規則修補和主客體改造難以應對“三治融合”實踐中流動村民的不在場問題。在鄉村發展短時間內不足以實現勞動力回流的情況下,有必要借力信息技術手段實現異地村民的“虛擬在場”,從而助力“三治融合”治理體系構建。
在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進程中,科技革命無疑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前,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加速推動著政務服務、政府監督和政府管理的數字化和智能化。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率先享受到信息技術的溢出效應和賦能效應,電子政務、互聯網+政務服務、智慧政府等“互聯網+”的興起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的同時,也不斷提升著政府服務的效率和透明度,城市治理體系的先進性在技術賦能下得以顯著提升。近年來,為了助力鄉村振興、推動鄉村治理數字化,黨和政府進行了一系列頂層設計,相繼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以及《關于開展國家數字鄉村試點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從宏觀層面提出數字鄉村發展戰略,到中觀層面擬定階段性發展目標及指導意見,再到微觀層面的試點工作開展,鄉村數字治理的政策環境日臻完善。數字化生存天然具備賦權的特質,這一特質將引發社會的積極變遷,在技術下鄉背景下,技術賦能能否有效緩解鄉村治理的內卷化,能否助力“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以及何以可能與何以可為,這無疑是當下亟須解決的重要命題。
二、“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的梗阻
厘清“三治”和“融合”各自的困境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審視“三治融合”的現實梗阻。當前,自治主體的常態化缺席和“兩委”的準行政化趨向弱化了鄉村的自治屬性。基層組織監管的缺位和鄉村特有的熟人社會,阻礙著鄉村法治的推進。同時,隨著傳統文化的衰落和鄉村認同的淡化,德治的失落趨向凸顯。此外,當前先行實踐中重“三治”而輕“融合”以及行政體制的條塊分割進一步制約著“三治融合”效能的提升。
(一)主體缺席與行政依附
中國自古就有基層自治的傳統,自郡縣制以來,政權僅設至縣一級,農村則長期實行“鄉紳自治”,即所謂的皇權不下縣、縣下行自治。[8]20世紀80年代伊始,中國農村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廣大農民成為鄉村治理主體。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無論是早期的宗族、鄉紳自治抑或是當前的群眾自治,都體現了鄉村治理強大的自主性。然而,隨著自治主體的常態化缺席以及基層兩委的準行政化趨向凸顯,鄉村治理的自主性日趨弱化。究其原因:一是,鄉村空心化背景下,鄉村自治主體出現缺位。進入21世紀后,隨著城鄉間、工農間的收入剪刀差不斷擴大,作為鄉村自治主體的農民逐步從鄉村生產生活中脫離并向城市和非農部門轉移。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農村常住人口為55162萬,農民工數量為29077萬[9],鄉村人口流出率高達53%,這意味著平均每個村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外流,且流出人口多為鄉村治理所需的本土精英。自治主體的常態化缺席使得鄉村自治一定程度上呈現“有民主形式,無自治內容”的弊態。二是,國家資源下鄉強化了村級組織對基層政府的行政依附。自農業稅取消后,鄉鎮政府不再依托村組完成稅收這一硬任務,反之后者的各種費用皆需自上而下撥付,村級組織就喪失了借協助收稅與上級討價還價的能力。隨著國家對農政策由“汲取”到“反哺”的轉變,各種資源通過轉移支付和項目制的形式不斷下鄉,鄉鎮政府掌握著對有限資源的支配權,村級組織的工作重心逐漸從鄉村治理轉向向上級政府爭取資源,基層兩委漸趨“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國家在向鄉村輸入資源的同時,也在不斷地輸入治理事務,基層組織承擔了大量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10],鄉鎮政府憑借資源主導強化了鄉村的行政依附和自身的權力下沉,這對鄉村自治制度形成了“制度擠出”。
(二)監管缺位與情法兩難
囿于皇權止于縣,傳統的鄉村治理是鄉紳依“禮”自治,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禮治維系了上千年的鄉村秩序。自黨的十五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來,黨和政府對依法治國的宣傳教育不斷加強,但就目前來看,部分農村地區的法治建設進程仍較為遲緩。一方面,囿于鄉政、村治的相對分離和自治主體的長期缺位,基層兩委一定程度上成為“上級看不見,下級管不著”的邊緣地帶,這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法律制度對基層干部的約束。一直以來,村兩委主要由村中“能人”擔任,學界將這種治理格局稱之為“能人治村”。[11]“能人”權力集中、勢力強大,同時囿于基層治理的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的不健全,其具備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容易利用權力尋租,甚至演變成“村霸”。尤其是在部分“官本位”“家長制”依然殘留的農村地區,個別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法治觀念滯后,喜好憑個人意志開展工作,聯合鄉村精英、宗族勢力俘獲下鄉資源甚至干涉基層選舉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鄉村特有的“熟人社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法治建設的推進。鄉土社會是家本位思想下孕育出的獨特的人情社會,其更多依托地緣和血緣關系來內化各種關系和處事標準,以人情關系替代正式契約,以熟人情感替代法律尊嚴。當前,處于轉型時期的鄉村其內生秩序并未完全撕裂,長幼有序、親疏有別的“差序格局”并未完全被打破,現代鄉村的交往邏輯依舊蘊含著濃厚的倫理色彩。生活在鄉土社會的人們,最先考慮的往往是人情,而非制度、法律,這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法律的權威,情與法成為鄉村治理中的兩難抉擇。
(三)文化斷層與認同淡化
中國傳統社會常被稱之為“德治”社會,自周以降,“明德慎罰”“以德服人”等德治思想滲透于國家制度、基層治理和倫理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族、鄉紳依托道德禮儀的約束作用維持基層社會的良好秩序。改革開放后,隨著鄉村社會從封閉、穩定走向開放和流動,鄉村德治的衰落趨向凸顯。究其原因:其一,鄉村傳統文化的衰落乃至斷層,使得以此為根基的德治趨于弱化。傳統的鄉村自治是依托村規民約對村民形成內在約束,對鄉村而言,傳統文化是重要的治理資源,鄉土文化的斷層和迷失直接導致道德約束出現疲軟。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鄉村青壯年在城市高收入的拉力和農村發展機會缺失的推力下大規模涌入城市,基層社會的空心化和代際斷裂傾向凸顯,鄉村文化優質的傳承環境被打破,傳統文化的內生發展出現衰落。與此同時,工業文明的興起對鄉村傳統文化產生了外在沖擊,鄉村傳統文化在內生發展衰落和外在文明侵襲的夾擊中出現斷層。鄉土社會也隨之從老年人主導的“前喻文化”向以年輕人主導的“后喻文化”過渡,本應德高望重的傳統鄉賢呈現邊緣化,以長老權威和村規民約為根基的德治體系不斷弱化。其二,在城鄉流動過程中,新生代農民鄉村認同的淡化進一步加劇了鄉村德治困境。一方面,頻繁的異地流動弱化甚至割裂了村際聯系,鄉村特有的“熟人社會”逐步向“半熟人社會”甚至“陌生人社會”轉變,這在中西部農村地區尤為明顯。同時,在社會深度變遷的時代背景下鄉村的人口結構和村落格局正發生劇變。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國家資源的不斷下鄉,新農村建設在全國范圍內正如火如荼地展開,鄉土社會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現代化轉變。離土村民在面對“嶄新”的故鄉以及弱化的村際關系時逐漸產生距離感,記憶中的村容、鄉情漸行漸遠,由此引發了鄉村認同的淡化甚至解構。另一方面,由于長期從事非農工作,新生代農民逐步對城市社會表現出強烈渴望,其務工目標逐步從早期的“回鄉改善家居條件”向“進城安居樂業”轉變,鄉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在這一過程中不斷淡化,建基于村民認同之上的村規民約和以此為根基的鄉村德治也隨之弱化。
(四)分類強化與條塊分割
“三治融合”的創新之處在于實現了三者的功能互補和優化組合,其并非三者的簡單疊加,而是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致力于實現1+1+1>3的聚合效應。而從當前各地實踐來看,提升“三治”效能是各地創新實踐的著力點,重“三治”而輕“融合”現象較為普遍。[12]如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堅持“以協商共議激發自治活力、以學法普法提升法治能力、以價值引導凝聚德治合力”;安徽省郎溪縣貫徹“以自治激發民主活力,以法治推進現代治理,以德治滌蕩文明鄉風”,等等。審視上述案例,各地的創新實踐更多是從“治理工具箱”中提取自治、法治和德治進行分類強化和分別提升,而三治的有機結合乃至深度融合并未在先行實踐中得到有效呈現。究其根源,行政條塊分割導致鄉村治理體制呈現“九龍治水”的碎片化特征,在“三治融合”基層治理模式的探索過程中,“相關部門各行其是,自成體系,以至基層機構、牌子林立”[13],進而制約著“三治融合”整體效應的發揮。自治、法治和德治有各自的職能定位和實踐場域,在實踐過程中往往由多個黨政部門主管,通常情況下,民政部門主抓自治,司法部門負責法治,教育部門和宣傳部門主管德治。諸如百姓參政團、法律服務團、道德評判團等分別由民政部門、司法部門和宣傳部門主抓,另有部分職能碎片化地分散在財政、發改、住建等部門。由此可見,當前基層實踐中“三治”的分離甚至割裂在這樣一種體制邏輯下產生,是有其必然性的。
三、個案審視:技術賦能“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的可能空間
要論證技術賦能與“三治融合”治理體系構建的內在機理,有必要對技術賦能的概念加以澄清,而明確“技術”和“賦能”各自的含義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技術賦能。本文所提及的“技術”特指新一輪技術革命中以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為代表的新興信息技術。在當下,信息技術正引發著經濟、社會、政治等領域的深層次變革,漸趨成為助推產業升級和社會治理結構優化的新型驅動力,而其中的核心機制就是“賦能”?!百x能”是“賦權”的理論延伸,二者皆對應英文單詞“empowerment”,賦權強調的是一種“予以無權者權利”的普遍意義,而賦能則在“還權”的基礎上為行動主體實現既定目標提供了一種新的渠道、途徑和方法。從“賦權”到“賦能”,體現了從賦予“行動資格”到賦予“行動能力”的轉變。因此,技術賦能可以理解為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依托,通過平臺提供、技術擴散和場景改造等方式實現行動主體的權利回歸和能力提升。如信息技術在強化民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同時,也不同程度地提升了其信息獲取能力、參政議政能力和實時監管能力,這種由信息技術引發的主體變革則可以稱之為“技術賦能”。在厘清“技術賦能”內涵的基礎上,本文以蘇北F縣“釘治”平臺為例,探究技術賦能嵌入“三治融合”的可能空間。近年來,F縣充分發揮全國數字鄉村建設試點的資源稟賦優勢,以推進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為旨歸,依托“釘釘”應用打造鄉村數字治理平臺以夯實自治、推進法治、強化德治、融合三治,逐步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一)夯實自治
當前,傳統自治的時空要求與基層社會的高度流動性存有抵牾,自治主體的常態化缺席是自治弱化的根源所在。技術賦能實現了鄉村治理場域從物理空間向數字空間的轉換,異地村民借力數字治理平臺能夠實現“共同在場”和“實時參與”,村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治意識在技術賦能下得以強化。
首先,技術賦能助力村民自治能力提升。21世紀以來,隨著城市“虹吸效應”的持續增強,F縣鄉村青壯年群體逐步大規模向城市轉移,離土村民在長期的異地流動中逐步喪失了參與鄉村治理的渠道和機會,鄉村自治制度的內在要求與其運行的外在條件產生了沖突。為破除自治主體缺位的困境,F縣以釘釘應用為基礎搭建數字治理平臺“釘治”,助力異地村民打破時空桎梏,實現鄉村治理的“虛擬在場”,為村民自治尤其是異地村民自治提供便捷、高效和低成本的參與渠道。以基層選舉為例,一直以來,F縣鄉村選舉方式主要有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站兩種形式,二者皆采用線下的現場投票形式,部分人口流失嚴重的鄉村甚至出現無法達到參選比例的情況。為此,異地村民不得不輾轉回鄉或委托他人代投,有的甚至放棄投票。為提升基層選舉質量,F縣在保留原有選舉方式的基礎上,依托“釘治”平臺設置“鄉村選舉”模塊,異地村民能夠借助該模塊極為便捷地實現“一鍵”選舉,在降低選舉成本的同時提升了選舉效率。此外,信息技術的迭代不斷降低著其準入門檻,鄉村數字治理的參與群體得以不斷擴張。長期以來,信息技術具備極強的排他性,文盲群體和非智能機用戶是鄉村數字治理中難以逾越的梗阻。在早期的實踐中,F縣為強化村務公開和村民監督以行政村為單位組建“村務公開微信群”和“村民監督微信群”,極大激發了基層自治活力。但“雙群”在后期的運行中卻頻繁遭受非議和質疑,批評者指出“雙群”在提升自治能力的同時,剝奪了非微信用戶的參與權利,而該群體在當前農村中仍占有一定比重,“雙群”在某種意義上制造了新的不平等。為此,F縣將“雙群”轉至“釘治”平臺,借助該平臺的“DING”功能有效破解了這一困境。該功能能夠將釘釘發出的文字通知以免費電話、短信的形式實現無障礙送達,同時接收者可以直接進行語音回復。釘釘的嵌入打通了F縣鄉村數字治理的“最后一公里”,為異地村民提供常態化參與載體的同時,也擴大了數字治理的參與群體。
其次,技術賦能有助于強化村民自治意識。長期以來,囿于傳統禮治思維的巨大慣性,部分農村地區的“家長制”和“官本位”觀念依然盛行,鄉村治理場域呈現出“強政府—弱社會”的狀態?;鶎诱劳行姓嗔π嗡芰恕叭苄驼苯巧?,村民尤其是流動村民則由于參與渠道和參與機會的闕如,在鄉村治理中不斷邊緣化,逐步淪為“沉默的大多數”,甚至趨向“政治冷漠”。近年來,隨著人口“空心化”現象的日益泛化,F縣鄉村自治呈現出重選舉而輕治理的趨向,即“選舉時熱熱鬧鬧,選舉后冷冷清清”。[14]在自治主體長期缺位和“三留守群體”自治意識匱乏的情況下,村民自治僅被理解為三年一次的民主選舉,后選舉階段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處于虛化狀態。為激發基層自治活力,F縣推動各鄉鎮使用“釘治”平臺辦公,依托釘釘打造“議事廳”“隨手拍”“領導信箱”等模塊,將民主決策、鄉風建設、信息公開等事項從物理空間轉至數字空間,并明確規定事關村民切身利益的決策或項目必須通過“釘釘”開展一事一議。自治意識并不是先驗的,而是在實踐過程中逐步生成并內化為一種行為約束機制,F縣通過“釘治”平臺積極營造了鄉村公共生活,流動村民能夠以“釘治”平臺為載體實時參與政策討論、積極投身鄉村建設,村民主人翁意識和自治意識在頻繁的自治實踐中得以提升。
(二)推進法治
所謂法治化,是指運用國家法律法規和黨法黨規等規范體系對公權力的運行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進行全面規范,形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治理結構與治理能力的技術呈現。[15]具象至鄉村治理場域,推動基層兩委的合法運行和村民權利的不斷回歸是鄉村法治建設的落腳點,技術賦能則有利于這一目標的實現。
首先,技術賦能有助于強化基層組織的法治建設。由于鄉村社會的自治屬性以及鄉政、村治的相對分離,基層兩委的監管職能主要由村民承擔,而隨著鄉村青壯年群體的大規模凈流出,基層兩委的監管愈發被“空置”。諸多小官巨腐、以官壓法的案例一再警示,“在監督缺席的荒原上,權力就是一匹奔突的野馬”。[16]因此,推動兩委透明運轉、強化基層組織的民主監督是鄉村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以互聯網為核心的信息技術在打破信息和政治壟斷方面具備得天獨厚的優勢,信息技術所具備的開放、平等利去中心化等特質,有助于釋放基層組織的決策“暗箱”、壓縮基層運轉的灰色地帶。為加強基層組織的法治建設,F縣以“四務公開”為著力點,規范基層小微權力,推動基層兩委的透明運轉。在早期的實踐中,F縣的四務公開主要采取黑板報、紙質文件等形式,存在覆蓋盲區、保質期不長和不易查閱等流弊。為破除上述局限,由F縣紀委監委牽頭,各鎮政府組織所有行政村建立“四務公開群”,實時將黨務、村務、財務和服務等信息上傳至群文件,村民能夠隨時隨地進行查閱和監管。在成員結構的分布上,該群不僅包含普通村民和村干部,也涵蓋了鄉鎮駐村干部、扶貧干部、片區干警等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以形成對村兩委的外在約束和內部監督。在此基礎上,F縣以鎮為建制成立“村務監督群”,實行“縣紀委下沉+鎮紀委主導”模式,由鄉鎮紀委書記擔任群主,縣紀委派專員進駐,不斷加大基層政府和鄉村兩委的監管力度?!半p群”的建立將基層組織的運轉置于“陽光”之下,極大地壓縮了基層干部的尋租空間,鄉村法治建設得以顯著提升。
其次,技術賦能推動兩委分權,實現村民權利回歸。在傳統的鄉村治理場域,基層政府掌握著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不斷地篩選和加工向下傳遞的信息。即便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一事一議”,也在具體實踐中常常陷入“有事不議”的困局,這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傳統科層官僚制的封閉性結構容易導致權力主體的話語壟斷,限制社會主體的話語自由和權力空間。[17]技術賦能則有效地打破了傳統科層體制的封閉性和權力壟斷,數字化的公共領域是高度分權的,互聯網的強勢滲透催生了新的政治生態,分權則是這一生態中最為突出的特征。F縣通過“釘治”平臺搭建,重塑了基層兩委運作模式,實現了基層兩委自上而下的分權和村民自下而上的增權。“雙群”實踐倒逼著基曇兩委實時進行四務公開,后者的信息壟斷地位逐步被打破,信息和話語的壟斷實則是權力的壟斷“釘治”平臺在打破信息壟斷格局的同時,亦實現了村民知情權的回歸。而知情權是民眾實現其他權利和利益的重要基礎,“公民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行使,必須以充分占有信息為前提”。[18]此外,“議事廳”“鄉村選舉”“領導信箱”等模塊的設置也不同程度地強化了村民的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等?!搬斨巍弊鳛橐环N新的治理工具甚至是新的治理模式,使得村民逐步成為鄉村治理場域中的能動者,其賦予了“弱勢群體”更多的話語表達和權利實踐空間。在傳統政治生態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底層村民,在“釘治”平臺的助推下崛起為生機勃勃的權利主體,村民逐漸從傳統社會的“被動接受”轉向數字時代的“主動博弈”。
(三)強化德治
如上所述,鄉村認同的淡化和傳統文化的衰落是德治弱化的濫觴。技術賦能通過移動網絡工具的話語表達和媒介動員實現了“熟人社會”的回歸,并在這一過程中強化了村民的身份認同、重構了鄉村道德輿論場。同時,技術賦能憑借傳播手段和話語方式創新有效解決了鄉村意識形態教育中村民的不在場問題,進而助力傳統文化傳承和先進文化扎根基層。
首先,技術賦能有助于強化村民的鄉村認同,重構鄉村道德輿論場。自農業稅取消后,F縣農村富余勞動力開始季節性地在城鄉間流動,形成了所謂的候鳥式勞動力遷移模式[19],家庭割據和代際斷裂傾向初顯。隨著工農收人差距的日趨擴張,村民逐步從半工半農向職業工人轉變,長期的異地流動和不在場弱化甚至割裂了農民對鄉村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村規民約的約束力和治理效能隨之疲軟。鄉村認同作為德治的一種動力機制,不僅依托村民內化于心的鄉愁,也需在頻繁地互動行為中增進?!搬斨巍逼脚_的構建連接了分散在不同地域的“原子化”村民,為重構村民聯系、強化鄉村認同提供了觸手可及的載體。該平臺以戶籍作為準人條件,以一戶一人為原則進行搭建,其是對物理空間中鄉村關系的復制和重組,旨在借力信息技術和制度設計,打破村民互動的空間區隔、信息區隔和角色區隔,構建虛擬型“熟人社區”,以此維系并強化村民的鄉村認同。此外,“釘治”平臺推動了鄉村話語場景的轉換,重構了鄉村道德輿論場。自平臺搭建以來,F縣推動各鎮開展業務流程再造,全面使用該平臺辦公,干群交互場景逐步從傳統的村委會、鎮政府向“釘治”平臺轉變。同時,早期鄰里間“溜門串巷”的對話方式隨著社會流動性的迅速增強而難以維系,取而代之的是以“雙群”、村友群、議事廳等為載體的網絡交互,話語場景的迭代推動鄉村道德輿論場從物理空間向網絡場域轉換。與傳統道德輿論場相比,網絡真情變得更容易捕捉、傳播和升級,村民的失范言行能夠在短時間內傳播至周圍多個村組以及異地的流動村民,“壞事傳千里”在“釘治”平臺的助力下成為可能,從而可以對村民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更有甚者遭遇“社會性死亡”。這意味著村民違反道德的成本增加了,道德對村民的約束性相應地得到強化。
其次,技術賦能推動先進道德體系構建,促進先進文化扎根基層。中國古代的德治具有濃厚的封建色彩,與現代意義上的德治存在區別甚至張力。當代德治的主要目標是形成現代秩序,因此當代德治所憑依的道德應當是現代性的、與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傳統德治所憑依的“三從四德”“三綱五?!钡确饨ɡ砟钜巡缓蠒r宜。因此,新時代的鄉村德治要以提升道德體系的先進性為落腳點,這就要求在對傳統文化去偽存真的基礎上,不斷推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核心的先進文化扎根基層。自黨的十八大以來,F縣為加強基層文化建設、厚植鄉村德治根基,縣委宣傳部統籌黨政干部、高校師生和傳統鄉賢等組建“紅色宣講團”下鄉,而由于鄉村勞動力的普遍外流,下沉的先進文缺乏有效的承接主體。宜講活動并未取得預期效果。因此,在高度流動的現代社會,如何開展異地村民的意識形態教育工作則成為鄉村德治面臨的重要難題。自“釘治”平臺建立后,F縣委宣傳部依托平臺設置了“鄉村大講堂”模塊,將宣講課程轉至線上,宣講內容涵蓋優秀傳統文化和新時代先進文化,同時輔以積分管理制度組織黨員學習、鼓勵村民參與,極大地推動了傳統文化發展和先進文化扎根。此外,村兩委也依托該平臺常態化開展“三會一課”“主題宣講”等意識形態教育,及時傳達黨和政府的最新方針、決策和會議精神,有效解決了長期以來黨員和群眾的不在場問題。與實景教學相比,“釘治”平臺不僅賦予了宣教工作更大的時空彈性,而且提供了多元、優質的教學資源和喜聞樂見的教學方式,不斷推動著先進文化下鄉和先進道德體系構建。
(四)融合“三治”
“三治融合”的關鍵在于突破條塊分割的體制束縛,成立專職政府機構以統籌“三治”工作。技術賦能能夠以相對便捷、低成本的方式搭建數字治理平臺,通過權力結構的復制與重組,將其塑造成一個虛擬型“專職機構”,以此實現“三治”的協同推進。
黨的十九大以來,F縣率先在所轄鄉村開展“三治融合”實踐,通過組建微信“雙群”、成立鄉村法務中心、“紅色宣講團”下鄉等多元舉措,推動“三治融合”治理體系落地。由于行政體制的條塊分割,F縣的“三治融合”探索同諸多先行實踐一樣呈現出重“三治”、輕“融合”的弊態,并未將“三治”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協同推進,而是對自治、法治、德治進行分類提升和分別加強。如“雙群”、鄉村法務中心和紅色宣講團分別由縣紀監委、司法局及縣委宣傳部負責,在具體實踐中,歸口部門各負其責、分類推進,甚至產生法治部門揚法抑德、德治部門重德輕法等內在張力,治理體系反而趨向碎片化。對此,設立專職政府機構統領“三治”工作被認為是緩解鄉村治理碎片化的可行舉措。如郁建興認為追求“三治融合”應在組織機構上摒棄還原論,不能分而治之,而應堅持整體論,通盤設計,從而提出組建“基層社會治理部”以統籌“三治”工作。[20]唐皇鳳等進一步指出可借鑒現有的“農業農村工作辦公室",成立諸如“鄉村治理工作辦公室”的常設性機構,將原本分散于政府各部門的鄉村治理職能劃歸至該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三治融合”的全部事宜。[21]但從當前各地實踐看,該策略囿于現存機構的慣性、高昂的改革成本以及法律上的復雜性等因素并未得以踐行。而F縣“釘治”平臺可視為一個虛擬型的“基層社會治理部”或“鄉村治理辦公室”,其基本涵蓋了治理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能。與調整政府職能、重組政府部門以及修正法律制度等相比,信息技術的應用無疑更具有立竿見影的治理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修正和彌補了體制、機制以及能力方面的問題。[22]成立專職政府機構旨在全面負責“三治融合”實踐中的資源整合、協調推進及監管評估等事宜,而“釘治”平臺有效承擔了這一角色。在先行實踐中,各部門的治理資源碎片式地直接下沉至基層,缺乏橫向整合的空間和載體,這直接導致了鄉村治理的碎片化和“三治”的分離。自“釘治”平臺成型后,其逐步成為資源下沉的樞紐和中轉站,碎片化的治理資源不再直接作用于基層民眾,而是由該平臺進行整合后加以協調推進。名職能部門設置的模塊可視為“釘治”平臺的子系統,但其并非是分散掌管和孤立運行的,而是交由“釘治”平臺進行統籌。各部門更多扮演的是資源提供者這一角色,原始的決策和執行職能逐步被平臺剝離。借力“釘治”平臺的系統整合,F縣“三治融合”探索日趨實現了從碎片化到整體性、從單一效能提升和綜合效能顯現的深刻變革。
四、技術賦能下“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的可為路徑
技術賦能“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構建順應了數字鄉村建設與鄉村治理轉型的雙重需求,是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凇凹夹g—制度—價值”三維視角,從平臺孵化與布局、系統性制度設計以及數字理念培育三個層面提出“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路徑。
(一)技術支撐:平臺孵化與布局
技術賦能的基本前提在于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對“三治融合”治理體系建構而言,要發揮技術的賦能作用,其基礎和核心在于數字治理平臺的孵化與設計。
1.強化信息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人才匱乏一直是制約鄉村發展的主要瓶頸?;ヂ摼W在解放生產力的同時,也提升了其準入門檻,使得鄉村人才匱乏的弊端愈發凸顯。而網絡平臺的搭建和運營都需要技術人才支撐,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基層政府應立足內生人才培育,加強基層干群的技能培訓。基層政府可以通過招考組建一批學歷高、年輕化和專業強的人才隊伍,憑借政府購買培訓服務、同高校建立聯培機制等方式對隊伍開展技術培訓。在此基礎上,借鑒企業“師帶徒”模式,充分發揮技術骨干的酵母作用,采取專長任教、結對互補的方式不斷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其次,基層政府應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強互聯網公司及技術人才引進。一方面,基層政府應針對性的遴選出具備相關技術背景的本土精英,以鄉情鄉愁為紐帶,吸納本土人才返鄉。另一方面,基層政府應聚焦營商環境優化,為互聯網公司進駐和外部人才嵌入提供良好條件。基層政府應通過優化審批服務、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降低貸款門檻和利息等方式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和融資環境,不斷提升鄉村競爭力。
2.聚焦平臺布局,加強平臺功能設計。數字治理平臺的孵化與布局是技治與術治的耦合,需要結合治理之道加強平臺的功能設計。結合“釘治”平臺的有益實踐,在兼顧“四個民主”的基礎上以“三治”的實現與融合為旨歸,鄉村數字治理平臺的設計應致力于以下四種功能的實現:其一,決策功能。旨在為村民參與村務治理和規則制定提供空間,這是村民大會的線上形式。該功能可以通過設立“議事廳”“投票站”等模塊加以實現。其二,監管功能。旨在為村民提供建議、監督和檢舉的渠道,這一功能的實現則需要依托“村民意見簿”“領導信箱”等模塊。其中,“領導信箱”應不僅指向基層兩委,同時應涵蓋鄉鎮、縣(區)領導干部。其三,公開功能。致力于實現“黨務”“政務”“服務”“財務”公開,為村民決策、監管奠定基礎,同時對好人好事和失范言行進行公開,吸納民眾參評參選,以此成立“道德紅黑榜”。該功能的實現有賴于“村務公開”“紅黑榜”等模塊,也可借力“村務公開群”實現。其四,宣教功能。旨在為基層政府、村兩委常態化開展“三會一課”、主題宣講等意識形態教育提供載體,同時為村民自主學習提供渠道和優質內容。該功能可通過設立“鄉村大講堂”“云課堂”等模塊加以實現。
(二)制度保障:系統性制度設計
信息技術作為一種治理工具,需要在既有的科層組織內運行,技術治理有效性的前提是建構一套與之匹配的制度體系[23],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撐,信息技術的引入將難以奏效。[24]因此,鄉村數字治理平臺的良性運轉需要系統的制度保障,包括常規管理機制、風險管理機制和績效評估機制等。
1.常規管理機制。鄉村數字治理平臺的有序運行需要配套的常規管理機制。首先,建立常態化的數據采集機制。數據采集是網絡平臺運行的基礎性工作,旨在為數字治理平臺輸入鄉村治理數據?;鶎诱畱ㄟ^高素質的采集專員、規范的采集標準和多元的采集渠道等方式實現高效的數據采集,為平臺運轉提供高質量、全方位和實時更新的鄉村數據。其次,建立高效的回應機制。優質的治理平臺應當具備高效的回應性,后者也是政府權威和合法性的重要來源。一方面,政府應明確權責分工,將各個模塊的回應職責具體到崗、到人;另一方面,將回應職能的履職情況納入績效考核體系,通過獎優罰劣提升層十部的回應性。最后,健全強有力的監管機制。監管機制是數字治理平臺規范運行的重要保障,是防患違規操作、畸形運轉的關鍵舉措。基層政府應通過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各模塊的數據采集、干群交互等情況講行監管,保障數字治理平臺在預設的軌道有序運轉。
2.風險管理機制。技術賦能為“三治融合”體系構建提供了新的契機,但同時要看到,它也帶來了“話語失序”“隱私泄露”等風險效應。因此,必須加強平臺的風險管理。首先,建立話語篩選機制。技術賦能在實現村民話語權回歸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低俗文化滋生”和“優質話語擠出”等現象。一方面,囿于思想的相對貧乏和辨別能力的不足,村民容易受到低俗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技術賦能實現了村民話語的充分表達,網絡輿論的良莠不齊和網民的跟風從眾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優質話語被擠出的可能性。這需要基層政府建立并完善話語篩選機制,以加強優質話語引流和劣質話語分流。其次,建立數據保護機制?;鶎诱畱罁祿r值高低、敏感程度等對數據進行分層建設和分類保護,對需要保密的數據劃分保密等級。同時,應加強數據訪問限制,通過身份認證與識別,對外部人員、村民和管理人員開放不同的數據庫。此外,要定期對平臺的安全性進行評估和檢測,及時發現漏洞、解決漏洞,防患數據被竊取、攻擊和篡改。
3.治理績效評估機制。治理績效評估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對政策執行情況做出評估,即對平臺各模塊的運轉以及相關負責人的履職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通過吸納民眾參評、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等方式進行評估;二是對政策效果進行評估,即評估數字治理平臺對“三治”功能的實現和融合情況。其評估指標如下:(1)自治功能實現。主要評估自治主體能否依托網絡平臺有效參與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等。(2)法治功能實現。主要評估數字治理平臺是否有效壓縮了基層干部的尋租空間,是否提升了基層組織的透明度和村民對基層干部的監管力度。(3)德治功能的實現。主要評估治理平臺是否有效強化了道德輿論的約束力,以及是否推動了鄉村先進道德體系構建。(4)融合效能實現。主要評估“三治”實踐是由平臺統籌,還是由各主管部門分類推進?;谥卫砜冃У脑u估,深挖“三治融合”鄉村治理體系網絡化建設的梗阻,并據此做出調適策略,不斷提升治理效能。
(三)價值引領:數字理念培育
信息技術在沖擊原有社會秩序和治理格局的同時,也迫使技術受眾不斷地轉變思維方式以適應轟烈而來的信息社會。信息技術的下沉在為村民賦權增能的同時,客觀上也要求基層治理主體的執政理念和村民的思維方式向數字化轉變。
1.樹立數字治理理念。數字技術催生了新的政治生態,傳統科層體制下的運作模式和組織機構逐步被技術賦能所解構,亟須治理主體樹立與之相適配的數字治理理念。首先,強化“人本位”理念。信息技術實現了自上而下的分權和自下而上的增權,逐步營造出一個扁平化和多中心的權力形態。這就要求基層治理主體的治理理念實現從傳統科層制結構下的“官本位”向數字治理下的“人本位”轉變不斷變革與村民的交互方式,充分尊重村民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其次,強化教字導向。基層干部應打破傳統的經驗思維和直覺治理。學會用數據說話、數據決策和數據管理,變革傳統的事后處理機制,推動治理關口前移,重視數據監測和數據分析,將隱患在源頭處消解,不斷降低治理成本。再次,樹立開放思維。信息公開和數據分享是互聯網時代政府維護自身權威和鞏固民意基礎的重要舉措,也是消除部門壁壘、實現多元協同的關鍵所在?;鶎又卫碇黧w應樹立開放思維,在強化內部共享的基礎上,推動政府與其他主體的信息共享,不斷消除信息藩籬,推動信息公開、透明。最后,強化協同思維。管理與治理的核心區別在于后者更強調多元主體參與,政府和其他多元主體的合作共治是實現善治的必由之路。在實現信息公開、共享的基礎上,基層治理主體應充分吸納村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鄉村治理,以數字治理平臺為載體,整合各方主體資源和優勢,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2.培育數字思維和參與意識。在諸多先行實踐中,政府和學界往往側重于強調基層政府思維轉變的重要性,而對村民的數字思維培育和參與意識引導缺乏足夠的關注。事實上,“無論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全能治理’抑或是鄉政村治時期的‘威權治理’,村民往往是鄉村政治舞臺上‘沉默的大多數’”。[25]數字鄉村建設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農村居民理應是鄉村數字治理中最重要的參與主體和關照對象。因此,在技術不斷下沉的當下,強化村民的數據思維,推動村民從傳統時期的“政治冷漠”向信息時代的“政治熱情”轉變,這是俘獲技術紅利和踐行“三治融合”的應有之義。一方面,借力運動式治理嚴格落實鄉村數字治理平臺的推廣工作。數字治理平臺是村民參與基層治理的載體和工具,更是推動村民思維轉變和參與意識提升的基礎前提?;鶎诱梢酝ㄟ^發動基層干部、宣傳專員、鄉村黨員和鄉賢等群體下鄉入戶,堅持“一戶一認證”的底線原則,確保鄉村治理平臺融入每一戶。另一方面,在平臺充分接入的基礎上,依托專題講座、遠程教育、課程培訓等方式對村民的數據思維和應用能力進行專項培訓,并通過組建網格化學習小組,推動村民優勢互補和集中自學,不斷引導村民以鄉村數字治理平臺為載體積極參與基層治理。
五、余論
自誕生之日起,信息技術就被貼上了“雙刃劍”的標簽。一方面,我們應客觀地看到信息技術對社會全方位的“增權”和“賦能”。如前所述,信息技術推動了民眾知情權、監督權和表達權的回歸,開辟了更多的公民參與渠道,強化了民眾的政治參與等。對政府而言,信息技術提升了政府透明度,降低了信息流轉和整合的成本,強化了政府科學決策、精準服務和快速響應等能力。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理性地承認信息技術所隱藏的“負”能效應。如技術賦能具有不均衡性,其賦予了政府和少數技術專家更多的主導權,但就普通民眾而言,信息技術制造了更大規模的“弱勢群體”。諸多民眾由于知識水平、科技能力等因素的掣肘而被排除在技術的高墻之外,無法享受政府提供的數字化服務,這不僅未能很好地實現“賦能”,反而對“信息弱勢群體”形成了相對剝奪。此外,已有學者指出信息技術并未使政府規模減小、組織扁平化、跨部門便利化[26],反而政府憑借大數據和技術壁壘進一步強化了對民眾的控制。因此,技治熱背后的冷思考在于:技術存在“賦”能和“負”能的雙重面向,如何規避“技術負能”陷阱,如何防患數字治理過程中隱藏的“技術霸權”和“數據暴政”,這些都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議題。
注釋:
[1]胡洪彬:《鄉鎮社會治理中的“混合模式”:突破與局限——來自浙江桐鄉的“三治合一”案例》,《浙江社會科學》2017年第12期。
[2]王微:《鄉村“三治”的切入點、著力點和落腳點》,《人民論壇》2020年第4期。
[3]郁建興:《“三治融合”的持續創新》,《治理研究》2020年第6期。
[4]張明皓、豆書龍:《黨建引領“三治結合”:機制構建、內在張力與優化向度》,《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5]謝煒、郝宇青:《鄉村振興視域下“三治融合”實施成效研究——基于上海的實證調查》,《學習與探索》2021年第2期。
[6]歐陽靜:《鄉村振興背景下的“三治”融合治理體系》,《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
[7][14]鄧建華:《構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天津行政學院報》2018年第6期。
[8][20]郁建興、任杰:《中國基層社會治理中的自治、法治與德治》,《學術月刊》2018年第12期。
[9]《201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2020年4月30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4/1202004301742724.html,2021年1月10日。
[10]參見崔盼盼:《鄉村文化振興的主體再造與路徑創新——以“贛南新婦女”運動為例》,《湖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3期;蔣英州:《鄉村治理中的行為主體及其權力邊界》,《湖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2期;王向陽:《新時代傳統農區基層治理現代化的組織形態選擇——基于黔北、魯西農村的考察》,《理論與改革》2021年第2期。
[11]賀雪峰:《能人治村與基層治理現代化的方向——以蘇州望亭鎮調研為討論起點》,《長白學刊》2018年第3期。
[12][21]唐皇風、汪燕:《新時代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模式:生成邏輯與優化路徑》,《河南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
[13]張文顯、徐勇、何顯明、姜曉萍、景躍進、郁建興:《推進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建設,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治理研究》2018年第6期。
[15]徐銅柱、張恩:《鄉村微腐敗的異質性表現及其法治化治理之維》,《湖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
[16]《破除“小官巨腐”的權力癥結》,2014年11月18日,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1118/c1003—26042863.html.2021年1月10日。
[17][25]胡衛衛、辛璋怡、于水:《技術賦權下的鄉村公共能量場:情景、風險與建構》,《電子政務》2019年第10期。
[18]牟憲魁:《互聯網時代的公共權力運行與公民權利保障》,《中國行政管理》2010年第12期。
[19]顏德如、張玉強:《鄉村振興中的政府責任重塑:基于“價值—制度—角色”三維框架的分析》,《社會科學研究》2021年第1期。
[22]參見韓志明:《技術治理的四重幻象——城市治理中的信息技術及其反思》,《探索與爭鳴》2019年第6期;李增元:《民族地區鄉村治理體系創新探索及新時代重點內容》,《湖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6期。
[23]陳永杰、程藝萌:《邁向彈性治理:地方應急管理的調適》,《黨政研究》2021年第3期。
[24][26]馬亮:《數字政府建設:文獻述評與研究展望》,《黨政研究》2021年第3期。
(作者王冠群系江蘇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杜永康系南京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研究》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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