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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任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的優勢、作用、路徑和支撐

[ 作者:唐任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9-12 錄入:朱燁 ]

摘要:鄉村振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傳統治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要求。元治理作為一項新型治理工具,能夠實現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辨證平衡,強調政府控制和指導的必要性,有助于化解鄉村利益與地區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公共責任與管理效率的結合,調和統一性與多樣性之間的沖突,減少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防止政府治理碎片化,塑造公平正義的鄉村振興環境。元治理的實施既需要高超的引導與控制,也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體和豐富的治理實踐經驗,應通過合理分配權利、優化決策機制、健全執行機制、建設監督機制來優化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的路徑。此外,為構建元治理支撐體系,保障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還要進一步提高鄉村治理主體間信任水平,培養村民公民意識與公共精神,加強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的智慧能力建設,整合鄉村社會資本,重構適應元治理需要的鄉村組織。

關鍵詞:鄉村振興;元治理;社會資本;垂直等級制結構;水平自組織網絡


鄉村振興是我國繼消除絕對貧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之后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一個大戰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中國共產黨踐行歷史使命的偉大行動。盡管傳統農耕經濟時期的士紳治理模式、計劃經濟時期的政社合一模式、集體經濟時期的鄉政村治模式、市場經濟時期的多元治理模式等基本上都是經過改造的科層制、市場化、網絡化治理模式在不同歷史時期的運用,并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這些治理模式已經不再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要求。元治理這種新型治理工具在承認授權與分權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必要性的同時,突出強調政府控制與指導的重要性,成為落實政府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領導地位、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取得成功的一種有效治理方式。

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的優勢和作用

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推行新公共管理運動,崇尚多元化治理。但治理結果表明,西方國家長期存在的矛盾并未解決,有的甚至日益激化,多元治理失靈。為打破治理失靈困境,杰索普(Jessop B)基于英國在公共領域治理失靈的現實,對合作與競爭、開放與封閉、責任與效率、治理性與靈活性等方面的兩難困局進行深入探究,于1997 年提出了元治理理論構架,其目的在于重新組合當時英國在市場、社會、民間所選擇的治理方式、治理力量以及治理機制,從制度層面和戰略層面重新進行治理選擇,彌補多元治理模式的空白。

元治理是面向治理失效而產生的治理,又稱治理的治理。很多研究認為,可以依靠元治理對整個治理過程進行操控或者引導,進而確保其規范性。元治理是根據所選擇對象的形式與力量, 對局部治理形式進行重新組合而創造出的一種新型治理機制,是能使政府實現更高水準的治理。因此,元治理是一種方法和態度,并不屬于超級治理范疇,但能夠規避各類手段在治理中出現的失效狀態,在一定領域應用時可以產生某種程度的協同治理效果。

鄉村振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脫貧攻堅之后的又一個國家大戰略,傳統單純強調多元治理的模式遠遠不能適應其需要,很有必要采用承認治理中授權與分權必要性、注重強大政府控制與指導的元治理。元治理可以更好地協調各類主體間的利益,所構建的結構具有復雜和等級兩方面特性。政府通過頂層設計為鄉村振興制定規范、提供便利、進行協調引導,自上而下地間接影響鄉村振興戰略過程,同時通過市場、網絡、科層等多方面的協調,使其組合實現最優化,并產生協同互補的效果 。

(一)元治理的優勢

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與其他治理模式相比,元治理優勢顯著。

1. 元治理更有助于保障政府在戰略實施中的核心地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關鍵在于權利和行動。傳統治理模式賦予并尊重治理主體在戰略高度上進行自我管理的權利和能力。這種強調主體權利均等、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適合在崇尚法制、市場發育成熟的鄉村實施。在崇尚關系與熟人社會的中國鄉村社會,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樣復雜的系統工程,如果缺乏具有核心地位和權威的主體,將導致治理失敗。元治理強調核心,反對九龍治水的散裝模式,既有利于強化政府在多元治理主體中的核心地位,又有利于促使政府通過理念認同進行因地制宜的創新運用,發揮科層制、市場化、網絡化治理模式的長處,形成治理主體間的合作。元治理的作用就是對鄉村中的內部自組織進行重構,把各種治理主體引入規則影響范圍,對多種治理力量和形式進行宏觀安排,使之在不同的目標、時空維度、行動、后果等方面實現相對協調 ,最終達到鄉村振興的目標。

2. 元治理更有助于將鄉村振興置于法治環境。元治理強調垂直等級制結構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持久影響,要求網絡治理機制的構建應借鑒垂直等級制結構而非全盤照搬,在明確政府在等級制結構中權威地位的前提下,有機地將自組織過程置于法理背景,并適應環境變化,增強合作主體間的協商性與兼容性,塑造合作共識與理性預期,通過規則和法制的方式處理合作主體間的各種爭議與沖突,同時承擔治理失敗的責任,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建立權利關系的新平衡,避免發展失衡或各主體間利益分配的不公。

3. 元治理更有助于實現鄉村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辯證平衡。元治理具備垂直與水平協調的特性,垂直等級制結構與自組織網絡之間關聯密切,屬于自我協調的結構性嵌入。元治理打破了政府與治理主體之間的獨立性,在元治理基礎上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進行融合,以國家層面的權力、干預和戰略來影響治理過程并為之提供折中途徑, 既可直觀展示國家權力所參與的治理結構,又可在維護等級制的情況下強化網絡治理中存在的協作能力,充分給予各治理主體自治的權利,使之擁有足夠的權利來實行、終止、調整或重新構建具備差異性的治理機制 ,進而維系鄉村的穩定與和諧,使鄉村處于一種向心狀態,在內外、上下、縱向、橫向多維度互動中實現鄉村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互融,最終在發展中實現共同富裕。

(二)元治理的作用

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具,融科層制、市場化、網絡化三種治理模式的優點于一體,既能彌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科層制模式僵化的缺陷,又能保障市場化模式中的整體利益,還能創設網絡化治理所需要的制度條件,對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具有重要作用。

1. 有助于化解鄉村利益與地區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鄉村振興的壁壘在于多個治理主體間實際存在的利益矛盾,只有將這些矛盾壓縮到最小,使利益統一起來,才能助推鄉村振興。然而,傳統治理模式下的利益表達均存在局限性。比如,科層制模式注重以行政命令來實施鄉村振興,忽視各治理主體的實際需要,各治理主體往往通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來實現自身利益訴求;市場化模式過于尊重鄉村治理主體的利益需求,治理主體通常會在不損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協商以保護自身利益;網絡治理模式需要引入非政府組織這一主體進行斡旋,以有效打破各治理主體之間存在的矛盾和僵局,保障各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而元治理模式能有效融合上述三種治理模式的優點,彌補其缺陷,引導并約束各治理主體的自利行為,找到一條既維護國家利益又維護鄉村共同利益的途徑。

2. 有助于實現公共責任與管理效率的結合。傳統的科層制和市場化模式強調上級政府在公共事務治理中的責任,社會資本參與壁壘始終未被打破,無法回避政府的有限理性問題,無法掌握鄉村各治理主體的客觀利益訴求,決策缺乏全面性和準確性,明確了責任卻犧牲了效率,最終會使責任流于形式。網絡治理模式盡管能促使政府將所掌握的權利逐步下放到公共組織以及村民個人, 吸引其共同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卻模糊了公與私的界限,產生了效率與責任孰重孰輕的新難題,村民個人能夠通過各種方式來隱蔽地謀取公共資源,甚至利用村級黨組織打入市場與社會, 進行非法牟利活動 。元治理模式通過賦予各類鄉村治理主體以治理權限,激發鄉村治理主體群體智慧,并由政府承擔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最終的責任,通過指導、規則、懲戒等多種手段對各類鄉村治理主體施加影響,確保其采取持續有效的集體行動,可以實現管理效率與公共責任的統一。

3. 有助于緩解統一性與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傳統治理模式只能在靈活性和統一性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選擇,卻無法同時兼顧。比如,科層制模式尋求統一性,缺少靈活性;市場模式和網絡治理模式強調鄉村主體的多元化,有利于鄉村振興戰略更好地適應環境變化,卻容易使各治理主體陷入自立山頭、議而不決的僵持局面,導致整個戰略呈現出一種“分崩離析”的狀態 。而元治理采用折中方式,能使社會異質性得到平等、公正對待,能使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各主體實現更高程度的自主性、創造性、交流性,能避免分散的主體陷入無序和低效狀態。

4. 有助于減少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以利益為核心的市場化模式和以信任互惠為核心的網絡治理模式因缺乏治理權威,導致背信棄義、搭便車等道德風險高發,無法解決外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這兩大難題。而元治理能充分保障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各治理主體的平等性,使之能夠通過信息交換和共享來實現信息的成倍擴充,緩解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減少鄉村振興中存在的外部性,避免成員機會主義行為傾向。

5. 有助于塑造公平正義的鄉村振興環境。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各治理主體自身條件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其話語權的差異,甚至會陷入鄉村公共事務被擁有雄厚社會資本的鄉村治理主體操縱的局面。而元治理可依靠垂直等級制的權威性來平衡鄉村振興中的利益博弈,使資源配置更具公平性、合理性,有利于戰略實施系統的平衡,防止鄉村振興效果“滲漏”,促進鄉村可持續發展。

6. 有助于克服政府治理的碎片化。在世界范圍內,傳統治理的碎片化是通病,會直接抑制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效果。而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有力工具,強調鄉村治理系統的整體性和秩序性,有利于發揮知識、技術、社會資本優勢, 凸顯服務型政府所擁有的社會自治、公民本位、契約化、還政于民的精神特征。

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的路徑

元治理作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工具,有助于實現垂直等級制結構與水平自組織網絡的辨證平衡,其順利實施既需要垂直等級制高超的引導和控制能力的保證,也需要成熟的多元治理主體和豐富的治理實踐經驗的支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改革開放以來快速成長的市場主體和公民社會營造的政治文化,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科學技術的發展,為政府管理方式創新以及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應用創造了充分條件,注入了強大動力,有助于鄉村迸發新的生命力,營造和諧治理氛圍,各治理主體在政府引導下自覺致力于共同目標的實現。

中國鄉村的經濟、社會、技術、環境尚不能滿足元治理對環境生態的要求,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引入元治理工具,其核心是促使社會資本充分發揮正面積極影響,最大化清除負面有害影響。要通過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對鄉村現存的經濟制度、行政分權、政府舉措等進行優化與革新, 使之達到理想狀態。探尋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有效路徑,有利于發揮中國社會主義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消除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障礙。

(一)合理分配權利

合理的權利分配是鄉村振興元治理有效實施的前提。對于水平自組織網絡中合理的權利分配,從橫向維度看,政府需要向社會與市場合理分配權利。隨著市場的持續發展和改革的不斷進行,個人、企業等在市場中更有發言權,在經濟自由的基礎之上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更加平等,這就使之對民主權利產生了一定的需求。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如果市場和村民能夠在相關領域充分發揮自身作用, 那么政府就應當把權利放歸市場、企業與社會,在進行資源分配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功用。在鄉村振興的微觀領域,政府要減少干預,采用契約或委托等方式將供給的部分權利下放給其他市場主體,將具備技術和服務屬性的權利下放到社會組織。

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戰略成功實施的重要保障,這就需要吸引大批企業的加入。企業承擔的社會職能由政府接管,政府依靠公共政策在部門、產業、地區三者間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對于權利的縱向或橫向調整,不能狹隘地將之視為縮減權利的過程,政府要兼顧實施主體在鄉村振興中的責任與義務,在權利調整過程中擺正自身位置,最終實現權利在整個系統中的平衡。

(二)優化決策機制

鄉村振興戰略的成功實施需要構建一個科學的決策機制,即對決策權分配與運行中所要遵循的程序、規則、形式等進行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以規范決策權,提高決策質量。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系統由決斷、信息、咨詢、監控四個子系統構成,各類主體各盡其責,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鄉村振興戰略的公共決策與運作。采用元治理模式的鄉村振興決策機制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是由誰來決策以及采用何種方式決策,以直接或間接參與并影響鄉村振興中的組織、團體、個人等多元治理主體的協商與聯合。無論是政府、社會組織還是村民個人,沒有一個主體能夠獨享壟斷性決策權,但這并不意味著多元治理主體在所有鄉村振興事務決策中都擁有同等的決策權。

鄉村振興元治理公共決策系統中的決斷子系統是鄉村振興公共決策的核心。政府是鄉村振興公共決策的主心骨,掌控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擁有對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務(特別是鄉村振興中那些事關全局、備受關注、迫切需要解決的議題)的最終決策權。不同時期鄉村振興重點領域、合作項目的選擇以及合作責任與收益的分配等均由決斷子系統定奪。

鄉村振興元治理公共決策的基礎在于完備、及時而精確的信息,信息情報部門、統計部門、檔案部門以及科研院所數據中心等提供的信息在鄉村振興元治理決策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信息既要反映上級的政策風向,又要關注治理過程中各類企業、社會公眾、社會組織的公共訴求等。政府政務要實現信息公開,非政府組織要通過政治協商制度、信訪制度、聽證制度、公開征詢意見制度、新聞媒介等多種渠道及時反映各自的利益訴求,積極為決策提供各種信息,保障整個元治理決策過程及其結論的科學性。

為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還需要以有效的咨詢系統作為輔助機構。該咨詢系統既包括由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的官方、半官方及民間專門機構,如政策研究室、社會科學院、高校研究所、社會咨詢機構等,也包括作為鄉村振興元治理對象的各類企業、社會組織以及村民個人。要根據決策事務自身的特點, 選擇合適的咨詢提供方。比如,決策涉及地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時,應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政策研究和咨詢;涉及鄉村某項產業規劃的制定時,應邀請相關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的負責人參與;涉及鄉村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政策時,應邀請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涉及“三農”領域政策的制定時,應發動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村民參與 。

在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公共決策中,需要依法對決策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決策過程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便及時發現元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糾正因決策者自身利益訴求和有限理性而導致的不當決策,確保鄉村振興決策沿著正確軌道運行。

鄉村振興元治理模式下,對于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公共問題,各治理主體以基于信任的商議、談判、辯論、審議、共識等平等協商方式來解決,這是其最重要的決策方式。所有受決策影響的主體均可平等參與、平等表達,且具有同等的影響力,他們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去反映自身利益訴求與關注重點,擁有平等的機會去詢問或評論與自己不同的主張和觀點,進而通過這種平等協商,對自身偏好加以提煉、修正和轉變, 把原本自私的偏好轉化為兼顧他人利益的偏好,有效地維護權利、促進共識、化解沖突、調解矛盾、推動和諧,確保各治理主體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能夠平等地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 平等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訴求,平等地影響鄉村振興公共決策。

(三)健全執行機制

正確的決策是有效執行的前提和基礎,而有效的執行是實現決策目標的唯一途徑。鄉村振興元治理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來推動決策的實施, 協調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分配決策實施后產生的收益。鄉村振興元治理需要構建一套高效率、低成本的執行機制。

鄉村振興元治理的具體實施決策是鄉村相關治理主體平等協商的產物,實際上是各治理主體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事項達成的契約。作為契約的締結者,元治理中的各治理主體有義務履行約定,其履行契約的過程也是實現自身利益訴求的過程。政府作為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的掌控者, 側重于“掌舵”而非“劃槳”,承擔鄉村振興元治理的決策和組織工作。其他各類主體根據平等協商所形成的安排,圍繞鄉村振興目標,通過元治理調動各類資源推動目標的實現。為避免元治理中出現怠惰低效等情況,矯正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出現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不足,需要構建一套強有力的保障制度和全面而有效的問責機制。經驗表明,在建立充分而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方面,元治理中的公共管理機構和公共管理人員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

(四)構建監督機制

鄉村振興是集體行動,受系統動力驅使,鄉村各治理主體均希望能在鄉村振興中增進自身利益,均存在少付出多受益的傾向,加之各治理主體并不存在嚴格隸屬關系,并無強有力的組織約束, 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各治理主體極有可能采取搭便車的行動策略,導致合作失敗。可見,應當構建一套有效的監督機制,敦促各治理主體把鄉村振興決策落到實處,糾正各治理主體不合作的行為,幫助各治理主體克服自利性,防止鄉村振興元治理失效,保障鄉村振興元治理順利實施。這種監督呈現出立體特征,所有治理主體均有權對其他主體影響集體利益的行為保持高度關注并加以約束,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理利益。因此,順監督和逆監督成為鄉村振興元治理監督的特征。

在強調嚴格隸屬關系的科層制組織中,上級擁有的權力體現在命令、指揮、獎勵、懲罰四個方面,由上一級對下一級進行垂直監督,這種監督無疑具有強大威力,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經常會出現監督失靈的現象。在元治理的水平自組織網絡中,各治理主體地位平等,既是監督者也是被監督者,形成了一種網絡狀的相互監督和相互約束的關系。在這種網絡狀的監督體系中,既有各治理主體通過自愿組建的協商組織對彼此的相互監督,也有社會組織、私人組織、村民個人等對政府鄉村振興戰略具體實施情況的監督,還有政府對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村民個人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工作績效和遵守規則情況的監督。鄉村內各治理主體間相互監督的機制具有成本低和及時性等特點。在元治理實踐中,各治理主體都會極力維系自身利益,一旦有治理主體出現惰性,其他主體就會對其進行監督和提醒,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應將這種監督嵌入等級制監督、法律監督等權威性監督,以確保相互監督的有效性,并將相互監督的結果及時反饋到對各治理主體的績效評價中。

三、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元治理支撐體系的構建

(一)提高鄉村治理主體信任水平

信任和價值觀既是元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核心要素。如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環境信任度較低,不能形成價值認同,監督成本就會相當高,大約占到經濟運行成本的35%~40%左右。元治理系統中的信任度是鄉村振興的心理支撐,價值認同是鄉村振興的精神支撐,兩大支撐是治理主體和諧交流、合作秩序有效擴展、責任心增強、摩擦成本減少、交易成本降低、矛盾沖突采用法律途徑解決的基石。

在我國鄉村社會中,信任度低、共同意識缺乏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為改變這種狀況,最緊要的就是構建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政府的誠信系統,發揮“掌舵者”在鄉村振興元治理中的垂范作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鄉村振興的共同意識。這就要求“掌舵者”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在關鍵決策的制定中落實好聽證制度,聆聽社會各界的真實建議和想法,使決策結果更符合民主和科學特性,避免因決策失誤而導致的朝令夕改的情況;二是堅守法治精神,帶頭遵法守法, 確保法律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擾;三是確保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政務陽光透明,信息及時、精確;四是堅決破除鄉村振興中存在的形式主義,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五是嚴格落實責任追查制度,保證鄉村振興各項活動在道德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并對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和懲處。

(二)培養村民公民意識和公共精神

公民意識是一個包含多個維度的有機整體,包括權利、主體、社會責任、參與合作等方面的意識,其中最重要的是主人公意識。公民意識的強弱能夠反映鄉村振興元治理的效力和水平。公共精神的強弱能夠反映村民彼此間心理認同、相互團結、信任合作、互惠互利的水平,是社會資本整體水平的重要表征。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各治理主體會受到村民公民意識和公共精神的激勵,要深入挖掘鄉村振興中元治理催生的實際需求,抑制并降低道德和信任方面的潛在風險, 為元治理注入發展動力。目前,我國村民的公民意識和公共精神還比較薄弱,為促使村民積極自主地在公共場域反映自己的利益訴求,需要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來促進其公民意識和公共精神的培育和成長,需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問責制度、信息咨詢制度等。

(三)提高元治理智慧能力

現代科學技術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的應用使鄉村振興元治理成為智慧治理,極大地促進了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作用的發揮。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程,元治理只有在對各種數據和信息進行科學與準確分析的基礎之上,才能進行科學施策,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集合海量數據資源,加強系統集成和智慧元治理標準建設,實施互聯網+鄉村振興+ 元治理行動。不僅要實現信息和數據資源的共建共享,而且要大力開發應用場景,暢通民情,提高服務效能。要通過鄉村振興的元治理,真正讓老百姓辦事變得方便快捷,實現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的目標,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整合鄉村存量社會資本

我國正處在新發展階段,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的元治理需要培育足量的社會資本。為累積更多社會資本,營造更優質環境,更好地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政府作為元治理的主體,要通過法律渠道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新型社會關系進行界定,要借助大眾媒體加以推廣,要依靠法律來調解矛盾和沖突,要堅持正向激勵為主。

在利益驅使下,鄉村中的優質勞動力大規模轉移到城市,空心村現象愈演愈烈,并由此產生了新型城鎮化與鄉村振興之間的悖論。因此,把鄉村現存的精英、企業等各類社會資本整合起來,促進鄉村社會網絡中各種要素的協同,成為鄉村振興元治理取得成功的一個必然選擇。這種整合要因時因事因勢,在開始階段以本土精英、本土資金等為基礎,充分發揮政府在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 依靠相應的公共政策,挖掘鄉村現存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模范等社會資本并加以融合;接下來面向社會、面向市場制定政策,鼓勵和吸引專家、教授、企業家、僑胞、大學生等本土在外的人才以“新鄉賢”的身份回流鄉村并承擔使命,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破解空心化這一鄉村振興中面臨的難題,使“空心”的鄉村煥發“新生”,重新恢復“實心” 。

以家庭為核心的鄉村網絡結構是鄉村振興元治理賴以依靠的重要元素。要復興鄉村社會傳統文化中沉淀的優秀成分,加強鄉村社會中的血緣、地緣、親緣、業緣、學緣等網絡聯系,特別是要抓住家庭這個核心元素,使之與現代文明充分融合,成為鄉村振興元治理能夠依靠的社會資本和力量, 修復斷裂的鄉村聯系紐帶。家庭既是鄉村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元,也是中國傳統文化最重要的核心與關注點。恢復家庭所具有的功能,就是抓住了元治理之根,可以保障鄉村振興元治理所需要的社會資本從家庭這個原點向外的輻射力。試想,如果一個家庭中的青壯年選擇了外出就業,就可能影響該家庭在鄉村治理層面上所能產生的效用。因此,振興鄉村產業,在本土為鄉村精英打造一個良好的就業環境,能夠有效促使家庭重新恢復并擁有完整的管理網絡。元治理通過對鄉村社會資本進行存量與增量改革,提高元治理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中的治理能力,實現鄉村社會資本從流出到流入的良性循環,使空心村恢復自我修復與調節能力,實現鄉村振興目標。

(五)構建適應元治理需要的鄉村組織

組織具有通過制度、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獲得稀缺社會資源的能力。組織在本質上是一個依附于正式制度的構架,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所必需的運行機制之一。構建適應元治理需要的鄉村組織,可顯著改善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效果,并不可避免地導致鄉村利益格局的調整。由世界各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演進進程可知,在不施加外力的情況下,鄉村衰落是大勢所趨。其原因在于,鄉村組織會顯性和隱性地瓦解公共服務,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在市場機制調節下資源會自發地按照邊際效用由低向高轉移,即從鄉村向城市轉移,而鄉村則缺乏相應的制度建設與保障。因此,在脫貧攻堅戰略取得成功后,適時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設來彌補鄉村在制度上的缺失,不失為實施元治理的有效途徑。

在鄉村振興戰略中實施元治理的最佳組織的構建,需要遵循自愿、合法、有執行力、有穩定資本收入的原則。有研究認為,不應尋求一種唯一正確的組織模式,而應關注各種可能的治理模式及其對地方公共經濟結構與績效的影響。很顯然,這種觀點略有偏頗。盡管實踐元治理著重強調的是整個過程,但一個適應元治理需要、具有明晰目標與自身資源優勢的組織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這樣的組織不僅能有效避免因地方政府排斥治理主體而導致的元治理效果減弱,而且能有效提升整個組織的運行效率,保障組織的權威、地位、約束力與權利,確保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內部組織擁有更強的執行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擁有穩定的資本收入來源是鄉村振興元治理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保障。

 

(作者唐任伍,葉天希,孟娜;唐任伍系北京師范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流通經濟》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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