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回顧了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來源和實踐演進。集體所有制理論含義由經典意義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演變為斯大林模式部分社會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依循改造小農和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主線,通過合作社道路將小農組織到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中。依循國家特定目標主線的集體所有制,采取強制的激進集體化方式以及高度集中的生產經營分配體制,在達成國家工業化目標的同時,造成了集體所有制理論含義和制度實踐的混亂。應當打破國家特定目標主線下集體所有制的理論束縛和制度框定,依循生產力發展客觀要求和社會經濟關系變革實際情況,推動要素組合升級,克服小農弊端,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
集體所有制作為一種對中國變革與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的制度選擇,迄今并沒有得到客觀的分析與總結。大量帶有意識形態和情感色彩的言論一直影響著這一制度的走向,集體所有制的內涵、性質以及實現形式等基本理論問題時常出現截然相反的觀點和解釋。建國以來,在集體所有制建立和變革關鍵時期出現的集體所有制理論爭論共有四次。第一次是建國初期關于農業發展道路和合作化發展速度的爭論,焦點是“先機械化后合作化”還是“先合作化后機械化”,結果是中國走上合作化進而集體化的道路。第二次是改革初期關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性質和改革道路的爭論,結果是1982年到1986年的五個中央“一號文件”的頒布進一步完善和推廣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集體化的改革思路仍然活躍在理論爭論中。第三次是20世紀90年代關于“第二次飛躍”和農業經營規模的爭論,出現了以第二次飛躍否定第一次飛躍、發揮統一經營層次功能的集體化觀點,以及家庭經營與統一社會化服務體系相結合的適度規模經營的觀點,兩種觀點針鋒相對。第四次是當前對集體所有制改革方向的爭論。農村土地制度、農業經營制度等多項改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全面展開,關于克服傳統分散小農經營弊端的改革形成了三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重回集體化;二是土地私有化;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和農業經營體制,以組織化、規模化、服務化發展現代農業。建國以來的四次爭論,說明集體所有制理論來源和實踐演進研究既具有現實重要性,也具有理論必要性,理論認識不清往往會影響政策制定和實踐探索。
實際上,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來源和實踐演進具有清晰的邏輯線索,即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來源于馬克思、恩格斯經典理論,在蘇聯經過了戰時共耕制、列寧模式合作制到斯大林模式集體農莊所有制的實踐,其歷史值得反思與借鑒。中國集體所有制建立與變遷既受到馬克思集體所有制經典理論和蘇聯做法的影響,也受到中國土地制度傳統和國家制度變革方式的影響。本文從經典文獻和制度分析出發,厘清了馬克思、恩格斯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的含義和實現形式,回顧了蘇聯實踐中列寧模式、斯大林模式集體所有制的制度特征和實施成效,概述了中國集體所有制的建構、形成與演變,最后給出簡要結論。
一、馬克思、恩格斯意義的集體所有制及其實現路徑
(一)集體所有制的含義
馬克思、恩格斯對農民和土地問題的研究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化大生產視閾下展開的。在他們看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帶來社會生產高度發達的同時,也會造成資本主義私有制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為此,應“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他們旨在重新恢復一個生產資料和產品由自由人聯合體共同所有基礎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和勞動力都歸個人所有、每個人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發展的共有制,最終建立“勞動者個人的共同所有制”(嚴聞廣,1991)。恩格斯將生產資料的占有方式分為“個人占有”和“公共占有”,并預示個人占有被“工業的進步”所排除,而公共占有會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而成為可能。
土地作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實現土地的共同占有是實現公有制的基礎。馬克思和恩格斯將“私有制作為公共的、集體的所有制的對立物”,此處的“集體”是指“生產者作為自由人的聯合體”(苑鵬,2015)。因此,馬克思意義的集體所有制是為了克服資本主義基本矛盾而提出的,與私有制下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相對立,是對生產資料所有權的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與全民所有制同義,并不等同于部分社會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并不存在剝奪了個人所有權的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研究”課題組、張曉山,2015)。總而言之,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意指土地所有權的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而非部分成員占有土地所有權。
(二)集體所有制的實現路徑
馬克思強調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但是,在馬恩經典意義上,集體所有制的實現路徑取決于現有制度狀況和生產力水平,而不存在單一的路徑。
1.在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的國家,實行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土地國有化。馬克思明確指出,只有在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的國家,才有條件和可能將土地直接變為共同占有的財產,并最終實現土地國有化。在這類以大地產、大規模經營和雇傭勞動為特點的國家,占農村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喪失了其耕種土地的所有權,農民要想脫離貧困,首要任務是將大地主和封建主私有的土地“變作由農業工人的合作團體集體耕種的社會財產”,變為“集體的、國家的財產”。隨著人口增長、人口集中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資本主義農場主較小塊土地所有者更易萌生采取“集體的和有組織的勞動并使用機器和其他發明”的想法,成為促成土地共同占有的可能因素。通過革命等方式實現土地共同占有進而國有化之后,在國家的監督下,全國性、規模化、有計劃、有組織的農業經營能解決居民需要與農產品價格持續上漲和個人任意經營引致的農產品產量不穩定的矛盾。因此,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于農民和農場主,土地個人所有制及其對應的小生產都不會是最佳選擇,“社會運動將作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
2.在土地農民所有制的國家,走“農民自己經濟的道路”。以小土地、資金缺乏、依靠自己或家屬耕種為特點的國家,離土地國有化要遠得多。農民“仍然癡情地迷戀著他那一小塊土地和他對這塊土地的純粹有名無實的所有權”,“土地所有制的這種形式以及由此造成的把土地分成小塊耕種的方式,排斥了采用現代農業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同時還把耕種者本身變成任何社會進步尤其是土地國有化的最堅決的反對者”。“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情況下,實行土地國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塊出租給個人或工人協作社,只會造成他們之間的殘酷競爭,引起地租的增長,從而給占有者提供了靠生產者為生的新的方便”。由此,馬克思否認了土地農民所有制國家直接以土地國有化實現生產資料共同占有的可能性。
馬克思指出了土地農民所有制國家實現向“集體所有制”過渡的方式是“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所謂“經濟的道路”就是通過一定的利益聯結實現農業生產的互助合作,最終實現“集體所有制”。他十分明確地反對改造農民土地所有制的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只有在農民被租佃資本家排擠,直至變為同城市工人一樣的無產者和雇傭工人的情況下才能廢除農民所有制,否則就會得罪農民,破壞工農聯盟。二是在土地所有制的變革中,不能“用簡單地把大地產轉交給農民以擴大小塊土地的辦法來鞏固小塊土地所有制”,因為這實際上導致土地所有制更加分散和落后,不利于農業的社會化生產。
此外,馬克思還就實行農業公社所有制的俄國,能否以及如何利用“公”的成分向大規模、合作勞動的集體所有制過渡以擺脫俄國農業絕境進行分析。俄國農村公社存在半公半私二重性,既有“耕地仍歸公社所有,但定期在農業公社各個社員之間進行重分”的集體所有制因素,也存在“每一個農民用自己的力量來耕種分配給他的田地,并且把生產得來的產品留為己有”,“房屋及其附屬物——園地,已經是農民的私有財產”等私有制因素,俄國是否能夠走上集體所有制道路取決于該國歷史條件是有利于發揮集體所有制因素還是有利于發揮私有制因素。馬克思從以下四個方面論述了俄國農村公社走向集體所有制的有利條件:第一,資本主義生產的基本矛盾導致集體生產和集體占有的集體所有制成為時代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馬克思論述道:“‘農村公社’的這種發展是符合我們的時代歷史發展的方向的……資本主義生產在它最發達的歐美各國中所遭到的致命危機,而這種危機將隨著資本主義的消滅、隨著現代社會回復到古代類型的最高形式,回復到集體生產和集體占有而結束。”第二,作為前資本主義社會早已存在并延續至今的公社所有制,俄國農民公社可能利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生產力基礎直接過渡到集體所有制。資本主義生產為俄國農業公社實現“集體勞動”奠定了生產力的基礎和物質條件,如同俄國采用機器、輪船、汽車等不需要經過機器工業時代一樣,俄國有可能吸收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切有益成就,直接過渡到集體所有制。第三,俄國農民公社本身存在集體所有制因素。公社的土地公有制是“構成集體生產和集體占有的自然基礎”,“俄國土地的天然地勢,適合于利用機器進行大規模組織起來、實行合作勞動的農業耕種”,“俄國農民習慣于勞動組合關系,這便于它從小土地經濟過渡到集體經濟,而且,俄國農民在沒有進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關系到共同利益的事業方面,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集體經營了”,“有助于他們從小土地經濟向合作經濟過渡”。第四,農村公社所有制本身處在滅亡和瓦解的邊緣,存在變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國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種社會力量來壓迫公社,這種外來的壓迫極有可能加速公社的瓦解,應當集中一切力量“保證農村公社的自由發展”,使農村公社成為俄國復興的因素和優于資本主義國家的制度因素。
在此基礎上,馬克思認為,英國式的資本主義租佃在半公半私二重性的公社所有制的改造中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資本主義租佃同公社所有制中存在的土地公有制和集體勞動是相悖的。馬克思提出實現公社所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的路徑是將公社所有制下的農民組織起來,實現“大規模組織起來的合作勞動”,以此克服生產資料不足和技術落后的困境。同時,馬克思認為應當給予俄國公社以實現大規模組織起來的合作勞動的現成物質條件。
(三)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合作社既是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國家在土地國有化之后進行具體生產經營的單位,也是土地農民所有制國家通過“農民自己經濟的道路”實現集體所有制的具體路徑。第一,對于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的國家,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將導致公有制性質的喪失,因此應當把土地交給無產階級政權領導下獨立經營的合作社。無產階級一旦掌權,就應該“把大地產轉交給(先是租給)在國家領導下獨立經營的合作社,這樣,國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社會(即首先是國家)保持對生產資料的所有權,這樣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壓過全社會的整個利益”。第二,合作社是土地農民所有制國家改造小農的形式。恩格斯指出,小農所從事的小生產會逐漸被社會化大生產的生產方式所淘汰。合作社能夠在小農消亡趨勢下將他們組織到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中,“主要的任務是使農民明白地看到,我們要挽救和保全他們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們變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產才能做到”,這不僅僅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而且是“他們唯一得救的途徑”。恩格斯在討論法國農民問題時,強調不能采取強制性方式改造小農,認為“法國同志有一點是完全正確的:違反小農的意志,任何穩固的變革在法國都是不可能的”。進一步地,恩格斯提出了無產階級獲得政權之后不能像對待大地產占有者一樣強制剝奪小農,“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但不是用強制的辦法,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我們不會違反他們的意志而用強力干預他們的財產關系”。
在恩格斯的構想中,合作社占有是在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下由合作社擁有使用生產資料的權利,也就是占有生產資料的使用權而非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權(苑鵬,2015)。合作社是一種成員共同占有下的要素組合,這種要素組合具有以下特征:土地要素大規模化經營。“一個村莊或教區的農民……應當把自己的土地結合為一個大田莊”,“把各小塊土地結合起來并且在全部結合起來的土地上進行大規模經營”,將土地集中起來在合作社范圍內共同占有和使用。勞動力要素優化配置。合作社成員“共同出力耕種”,就能夠實現勞動力的節省。進一步地,將節省出來的勞動力用以擴大生產或者從事副業,“或是從鄰近的大田莊中另撥出一些田地給農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給這些農民以資金和可能性去從事副業,盡可能并且主要是為了他們自己的消費”。資本要素由國家主導引入。國家在利率、貸款、物質生產資料等方面為合作社提供支持。要素組合不斷升級。土地、勞動力和資本要素的集約與重組使得勞動者的“經濟地位都有所改善,并且這同時會保證總的社會領導機構有必要的威信逐漸把農民合作社轉變為更高級的形式”。勞動產品按生產要素分配與按勞分配相結合,即按照“入股土地、預付資金和所出勞力的比例”進行結算。
總而言之,為了克服資本主義內在矛盾,實現全社會生產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社會化大生產,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與私有制對立的集體所有制的未來構想以及不同初始條件國家實現土地共同占有的路徑。資本主義大土地所有制國家應在直接實行土地國有化后,將土地交給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土地農民所有制國家應引導農民自己走經濟的道路,通過非強制的示范和幫助首先達成合作社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和生產,逐漸向集體所有制發展。土地公社所有制的俄國應發揮其公有制因素,用合作經濟逐漸實現全社會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
二、列寧模式集體所有制:農村公社制的強化、共耕制到合作制
十月革命成功以后,蘇維埃俄國在農村公社基礎上開啟了探索建立勞動者共同占有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進程。列寧在推行土地國有化政策的同時,將戰時共產主義政策轉變為新經濟政策,以合作制代替共耕制,嘗試將農民組織起來,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的農業社會化大生產。
(一)土地國有化與農村公社制的強化
從基輔羅斯開始存在了上千年的農村公社,在十月革命之前即是政社合一的組織。十月革命成功之后農村公社并沒有被消滅,而是作為蘇維埃俄國農村土地事務管理的主要組織,一直延續到蘇聯推行全盤集體化運動才宣告退出歷史舞臺。十六世紀俄國農民農奴化,村社形成了集中居住、“土地公有”和定期重分的特點,這些特點歷經1861年農奴制改革和1906~1911年斯托雷平土地改革之后依然存續并發揮作用。
十月革命給俄國農村帶來巨變,不僅以土地國有化名義消滅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以村社名義消滅了獨立農民制度。農村公社于十月革命后的強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蘇維埃俄國及蘇聯社會主義發展的方向和具體形式(金雁,1991)。十月革命勝利后,蘇俄宣布“廢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永遠廢除土地私有權”,將“一切土地”收歸國有,“全部土地連同一切建筑物、農具和其他農業生產用具均為全體勞動人民的財產”,交給勞動農民使用。盡管法律上實行了土地國有化,但是農村公社不僅沒有被消滅,反而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第一,農村公社成為土地的實際控制者。“農民的土地要求首先在于無償地廢除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直到農民的土地私有制,把經營水平高的農莊交給國家或村社……農民要求……取消關于退出村社、關于單獨田莊等的法律”。土地國有化實際上是村社化,“在農民眼里,土地屬于每一個人,屬于村社,或屬于上帝,但他們從不說它屬于國家”(金雁,1991),列寧指出:“在解決由誰支配土地的問題上,我們優先考慮農業公社”。第二,村社制度中的土地平分和定期重分原則在蘇俄土地改革中得到貫徹。1917年全俄工兵代表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指出:“土地應當平均使用,即根據勞動定額或消費定額把土地分配給勞動者”,“土地應根據人口增加、農業生產率增長和農作技術提高等情況,定期重新分配”。1918年的《土地社會化法令》也規定:“勞動人民中的土地分配應按照平分—勞動原則進行,根據各地區歷史上形成的土地使用制度,使消費—勞動用地不超過每個農戶現有人力的勞動能力,同時又能保證農民家庭的生活無貧困之虞”。第三,獨立田莊和獨立農民大量減少。1917年《土地法令》曾規定,“使用土地的方式,不應受任何限制,各鄉村可決定采用……按獨立農莊……等方式使用”,農業人民委員部也認為,“在獨立農莊不屬于富農時”可保持現狀。但十月革命之后,農村公社不僅吸收了地主和教會的土地(地主所有制),而且收回了大量獨家農莊和獨家田(地段土地使用制),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在全蘇俄土地中占有絕對優勢。1922年,在主要農業區,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土地占全部土地的98%—99%,在西部地區和西北地區占65%—75%,在中央工業區占80%—95%(曹維安,1991)。直到將近實施農業集體化方針的1927年,農村公社仍然控制著全蘇96%的土地和95%的農戶(金雁,1991)。
(二)戰時共產主義下的共耕制及其后果
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被強化實質上是“土地社會化”,與1885年以來蘇共在民主革命時期提出的打破村社束縛的土地綱領不一致(金雁,1991),也與列寧1906年3月提出的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國有制最終目標相差甚遠。列寧并不支持土地平分和定期重分,他指出:“我們布爾什維克曾是反對土地社會化法令的,但我們還是簽署了這個法令,因為我們不愿違背大多數農民的意志……我們不愿強迫農民接受他們不成熟的思想……最好是讓勞動農民通過自身的感受和切身的體會自己認識到平分土地是荒謬的。”在現實中,土地平分不斷進行,1925年到1926年,北高加索、中央黑土地地區以及烏拉爾等主要農業區都重分土地,沃龍涅什省近半數的村社是兩三年一分(金雁,1991)。頻繁的土地重分導致土地使用權不穩定,影響長期投資,平分的傳統導致地塊過于細碎,影響正常的農業生產(金雁,1991)。因此,列寧提出,“只有實行共耕制才是出路”,才能“擺脫小經濟的弊病”,期望通過共耕制引導農民組織起來,恢復和發展農業經濟。
更重要的是,農村階級矛盾的尖銳化不利于農村穩定和國家集中力量贏得戰爭勝利、鞏固新生政權,推行共耕制的更重要目標是穩定農村和保障奪取戰爭勝利所需要的糧食。戰爭形勢造成俄國國內階級矛盾尖銳化,農村的反革命分子和富農不僅拒絕將糧食賣給國家,而且以暴動、暗殺等形式反對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俄國農村分為了“貧苦勞動農民”和“比較富裕的農民”兩大陣營,要穩定農村,就要推行共耕制。1918年12月,列寧提出,“我們的共同任務和我們的共同目的是過渡到社會主義經濟,過渡到集體支配土地,過渡到共耕制”,期望通過大規模集體農莊共同耕作,保證紅軍和城市糧食供應,使國家擺脫饑餓狀態和危機的困境。1919年2月《關于社會主義土地整理和過渡到社會主義農業的措施(條例)》指出,土地“首先用之于蘇維埃農場和公社的需要,其次用之于勞動組合和協作社的需要和用之于共耕,再次之用之于個體土地使用者謀取生活資料”。這一規定為土地使用形式從個體轉變到集體作出了制度安排,戰時共產主義為推進這一轉變提供了制度前提。
“共耕制”就是在土地國有化的基礎上組織集體農莊,實行農具公有、牲畜共有(章前明,1992),集體共同勞作,統一經營管理,統一分配。共耕制組織主要在沒收地主大莊園的基礎上進行,到1920年,共耕制組織占有耕地面積達117.66萬畝,其中70%—90%建立在過去地主莊園之上(楊承訓、余大章,1984)。集體農莊組織形式成為“集體制”在蘇俄首次實踐的主要形式,包含農業公社、農業勞動組合以及共耕社(協作社)三種公有化程度不同的基本形式(參見表1)。
其中,農業公社是按照共產主義原則進行生產和分配、農民自愿加入的共耕制組織(羅平漢,2015)。成員不但集體勞動,而且全部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公有,公社社員沒有私有的家畜、小牲畜、奶牛、宅旁園地,沒有任何私人副業經濟。公社設立食堂,實行完全平均主義和“按需分配”的共產主義分配方式(章前明,1992)。勞動組合即通常的集體農莊,主要生產資料屬于集體農莊公有,成員從事集體勞動,實行按勞動日分配,但允許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和從事一定的家庭副業,允許莊員私人飼養限制數量的家禽、家畜。土地共耕社是生產互助性質的勞動組織,生產資料仍屬于農民個人所有,共同使用這些仍屬私有的生產資料。成員在耕種土地和收獲莊稼的時候集體勞動,共同出勞動力,共同使用生產資料和工具,部分產出按投入的勞動和生產資料分配(章前明,1992;陳榮佳,2005)。
為了推行共耕制,蘇維埃政權給予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一是給予土地,尤其是優等土地的優先使用權;二是在農具、耕畜和其他生產資料方面給予優待;三是提供大量資金支持(楊承訓、余大章,1984)。然而,將農民組織起來的共耕制并沒有達到帶領蘇俄擺脫經濟困境的目的,甚至沒有達到預期的基本目標。占全國0.4%土地面積、擁有全國0.5%農戶的共耕制集體農莊,在1919年和1920年為國家提供余糧25.44萬普特,僅占這兩年余糧總量的0.04%,平均每戶糧食貢獻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共耕制付出的代價卻極其高昂(楊承訓、余大章,1984),糧食播種面積下降,土地耕作狀況惡化,畜牧業衰落。農民參與共耕制組織的積極性不高,他們擔心“如果有了大農場,那我又要當雇工了。”共耕制并沒有得到迅速的發展,以列寧格勒省為例,全省集體制占比僅從1922年的0.4%上升到1928年的0.7%(參見表2)。直至1927年,全蘇土地中村社制、地段制和集體制的比例仍然為95.5%、3.5%和1%,集體制的集體農莊發展緩慢(曹維安,1991)。從共耕制集體農莊內部結構來看,農業公社發展極為緩慢,農業勞動組合逐漸成為共耕制集體農莊的主要形式(參見表3)。
(三)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合作制
戰時共產主義時期推行共耕制的實踐表明,集體制的集體農莊(尤其是農業公社)大大超出了蘇俄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建立人為的假公社,使個別人脫離群眾是最危險的事情。”這不僅因違背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不能剝奪農民”的基本原則而遭受到農民的廣泛抵制,而且未能實現預期的發展目標。正如列寧在1920年12月所指出的:“集體農莊的問題并非當務之急……必須依靠個體農民,而個體農民的情況就是如此,并且在最近不會有所改變。因此現在還不能設想向社會主義和集體化過渡”。
為此,蘇維埃俄國開始從戰時共產主義政策向新經濟政策過渡:第一,改余糧征集制為糧食稅,恢復商品交換,擴大商品流通,允許農民自由貿易。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將余糧征集制改為糧食稅,規定農民在繳納一定的糧食稅之后,余糧歸個人所有。“糧食稅”代替“余糧收集制”,讓“農民可以自由買賣稅后的剩余農產品”,同時“發展農業和工業間的流轉,發展小工業”,以保證農民在較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經濟資源的基礎上正確并且安心地生產經營,鞏固農民經濟和提高生產率。同時,允許農民自由貿易,使農民成為名副其實的小商品生產者,這種小生產實際上是適應于蘇俄農業生產力所做出的一種讓步,是“利用資本主義(特別是要把它納入到國家資本主義的軌道)作為小生產和社會主義之間的中間環節,作為提高生產力的手段、途徑、方法和方式。”第二,維持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取消對個體農民的歧視性政策。1922年的《土地法典》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并強調任何人不能剝奪其獨立經營土地的權利。面對使農民關心個人利益,即“恢復私有制”的指責,列寧甚至解釋說:“我們從來沒有廢除過農民對消費品和工具的個人所有制。我們廢除的是土地私有制,而農民沒有私有的土地,他們是在租來的土地上經營。”第三,建立合作社,搭建國家和農民溝通的橋梁,將小生產和大生產聯系起來。“既然糧食稅意味著可以自由出賣剩下的(納稅以后的)余糧,那么我們就必須竭力設法把資本主義的這種發展(因為買賣自由、貿易自由就是資本主義的發展)納入合作制資本主義的軌道。”此時,列寧將合作社當作是國家資本主義的一種形式,利用資本主義的這種易于計算、監督、監察,國家便于和它們訂立合同關系的特點,通過國家資本主義聯合小農(楊承訓、余大章,1984)。
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作出專門決議,規定將實施合作制作為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的戰略方針。所謂合作制,即為了實現農業生產社會化,一是國家利用合作社首先將分散、無計劃的買賣變為集體和有組織的商業活動;二是通過有組織的商業活動(即流通),將分散的農業生產連接到社會化大生產的體系中去;三是將合作制擴充到生產領域,建立社會主義大農業(王斯德,1988)。簡單來說,以合作社為工具在流通領域使個體農民的生產、商品活動同國家經濟聯系起來,從而使個體農民經濟逐步轉變為社會主義經濟。值得注意的是,列寧認為,實現合作化需要“整整一個歷史時代,在最好的情況下,我們度過這個時代也要一二十年”。蘇俄的合作社主要分為農業生產合作社和農業消費合作社兩種:農業生產合作社(又可細分為農業合作社、信貸合作社、生產協作社和機器協作社等)向農民提供貸款,向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服務(例如機器租賃站、谷物整理站、種子站等)和農藝技術指導,但保留和保護農民的個體生產;農業消費合作社則主要向合作社成員(包括農民和城市居民)出售物美價廉的商品、農業生產資料,按照有利于成員的價格收購農產品(許新華,1998)。
與共耕制集體農莊形成鮮明對比,農民加入各類合作社組織的積極性極高,各類合作社組織,尤其是農村生產合作社快速發展。1921年至1925年,農村生產合作社數量從24060個增長到54813個,參加農戶占總農戶數的28%。同一時期,集體農莊僅從16000個增長到21900個,參加農戶占比從0.9%增加到1.2%。1929年,農村生產合作社及農村消費合作社數量分別為198000個和25757個,參加農戶占總農戶比重分別為55%和約70%。集體農莊僅有57000個,參加農戶占總農戶比重僅為3.9%(參見表4)。
合作社在農產品和日用品供應、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具有重要貢獻。其一,消費合作社逐漸成為國家供應日用必需品的主要機關。1922年至1929年,消費合作社周轉額占國家零售周轉額的比重增長了近四倍,到1929年達到67.9%(9909.4百萬盧布)(許新華,1998)。其二,合作社成為國家主要的糧食收購者。1929年,全國糧食收購總量為875.4百萬盧布,消費合作社和農業合作社收購量占比分別從1927年的21.2%和11.8%增長至33.9%和38.4%,而國家收購量占比則從64%下降至27.7%(許新華,1998)。其三,農業生產合作社供應了大部分農業生產資料。1925年農業生產合作社供應各類生產資料份額為:農業機械75%、種子63.3%、肥料61.8%、除蟲藥劑42.5%、五金商品51.2%(楊承訓、余大章,1984)。其四,合作制的實施使蘇俄農業生產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和發展,農業總產值持續增長。根據《蘇聯國民經濟統計年鑒(1959年)》,1921年至1926年恢復時期,農業總產值年均增速達14.48%,1927年和1928年分別較1926年增長2.54%和5.08%。
(四)列寧集體所有制試驗的評價
其一,利用和強化傳統。第一,村社制度走向瓦解,村社傳統難以消除。1906年—1911年,俄國斯托雷平土地改革以國家力量和鐵腕強權摧毀傳統俄國農村公社,存續千年的村社制度走向瓦解,農民開始以獨立個體融入社會。但是,村社制度并沒有被徹底摧毀,村社傳統所具備的平均主義的共同體文化、村社精神以及平均分配和定期重分的土地制度特征仍然存在并發揮巨大作用。尤其是改革帶來農民分化,村社仍然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貧困農民所依賴的生存基礎。第二,村社傳統構成了實踐集體所有制的公有制基礎。土地的平均分配和定期重分等村社傳統與集體所有制下土地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相一致,進一步發揮村社傳統中的這些“公”的因素就能夠促成集體所有制。第三,根深蒂固的村社傳統使土地國有化表現為村社化。十月革命后,土地國有化法令的頒布并實施,不僅未能進一步摧毀村社制度,反而使得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沖擊下趨向解體的村社成為承載和實現土地國有化的重要形式,土地國有化實質上被落實為土地村社化。
其二,對農村制度不切實際改造的代價。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共耕制很好地服務了農村穩定、鞏固政權和戰爭勝利等國家目標。但是,以共耕制來實現小農經濟的集體化、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效率和增加農業產量的目標卻未實現,根本原因在于共耕制脫離了當時俄國生產力發展的實際水平。脫離實際的公有化,剝奪農民家庭經營獨立性和自主性的集中統一經營以及余糧征集為主的集中分配等制度安排忽視了客觀存在的農民的獨立性和意愿,忽視農民對物質利益的追求,不僅遭受農民的普遍抵制,還使得農業生產率和糧食產量下降。因此,不切實際的共耕制,不僅不是改造小農的理想形式,而且不能為提高農業生產率作出貢獻。
其三,探索合作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列寧模式合作制從流通領域入手,形成一種為農民所接受的依存和協作關系,生產資料歸社員所有,生產關系各個環節具有充分的彈性。第一,農民擁有充分獨立性和自主權,生產經營決策由農民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選擇。第二,勞動產品按照勞動或者股金統一分配甚至個人直接占有,社員與合作社、個人與集體之間能夠按照合同交換勞動產品。第三,合作社覆蓋生產、消費、信貸、農機、農機服務等各個環節,可以就肉類、蔬菜、煙葉等各種產品進行合作,為合作社帶來充分的靈活性。列寧模式合作制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和物質利益追求,推動了集體所有制下農業生產的好轉和國民經濟的恢復,為集體所有制提供了可行的實踐參考。
三、斯大林模式集體所有制——集體農莊
1929年,蘇聯在斯大林的領導下開始了全盤集體化運動。1934年,全盤集體化基本完成,以農業勞動組合為主要形式的集體農莊取代農村公社,成為全蘇聯農業經濟組織的主要形式。農業集體化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資金來源,為蘇維埃政權穩定提供了糧食和農村穩定的支撐,但是蘇聯農村和農業發展卻出現了問題。
(一)從合作社到集體農莊
列寧逝世之后,蘇共仍然按照列寧合作制的既定方針發展各種合作經濟,堅持列寧時期遺留下來的自由貿易環境下建立“國營經濟與農村小商品生產者”耦合的合作社,實現國家對小農生產和國內商品流轉最大程度的調控。轉折發生在1927年富農投機和囤積糧食引發糧食收購危機之后,這場危機引發了聯共(布)黨內關于工業化和農業集體化的大爭論,爭論的結果是斯大林的“貢賦論”和工農業剪刀差成為聯共(布)黨內唯一正確的農業工作指導思想。糧食收購危機僅僅是直接原因,農業集體化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擺脫帝國主義包圍和戰爭威脅。斯大林認為,在戰爭威脅下,蘇維埃政權必須加速推進重工業優先發展的工業化,從而推動生產力快速發展,避免被帝國主義消滅,而工業發展資金問題則只能通過農業集體化來解決。
1927年,聯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會通過發展農業集體化的決議,將聯合農民的重心從流通領域轉移到生產領域,由利用商品貨幣關系轉為進行生產關系變革,將合作社轉變為集體農莊的生產組織形式,開啟了合作化向集體化的轉變。斯大林認為,“集體農莊是整個合作社運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也是列寧的合作社計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實行列寧的合作社計劃,就是把農民從銷售合作社和供應合作社提高到生產合作社,提高到所謂集體農莊的合作社”,是合作社的高級形式。1929年,蘇聯提出吸收新社員、合并小型集體農莊、建設集體農莊的聯合組織等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擴大集體農莊,由此開始了農業全盤集體化運動。截至1929年11月,集體農莊發展到6.7萬個,191萬農戶加入,占全國農戶總數的7.6%。1930年1月5日,聯共(布)中央下達了高速度指標的集體化方案,要求全國各地三年之內完成集體化。各地為了趕超先進,采取強迫命令,出現了盲目冒進的“左”傾錯誤。1930年,集體農莊耕地面積由兩年前的139萬公頃激增至1500萬公頃。1929年11月至1930年3月,加入集體農莊的農戶由7.6%陡增為58.1%。強制農民加入集體農莊導致農民的極度不滿(戴隆斌,2009),出現了毀壞生產工具、屠殺牲口等現象,蘇聯只得采取措施暫時放慢集體化進程,例如不得強制農民加入集體農莊,嚴禁強迫實行宅旁園地、住宅、小牲畜等的公有化,恢復集市等。但是,集體化進程仍然快速進行,1933年,蘇聯2000多萬農戶已經被吸收進入了20多萬個集體農莊(姜建斌、曹英偉,2009)。1937年,集體農莊農戶數量和耕種面積占比分別從1934年的71.4%、87.4%增加到93%、99%(劉國平,1983)。1953年,集體農莊所有制成為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吳仁彰,1987)。
(二)集體農莊所有制的特征
1.集體農莊所有制的性質。斯大林將公有制區分為國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與集體農莊所有制兩種基本形式。與生產資料和產品都歸全民(國家)所有且所有活動與國家有關的國有企業或國營農場不同,從事農業生產的集體農莊是自愿共同占有生產工具、耕作國有土地的農民所建立的主人為農民的企業,生產資料(土地、機器)歸國家所有,國家為其提供幫助和優待。1935年,頒發了“無限期(永久)使用土地的國家證書”的土地被集體農莊“當作自己的財產來支配”,但土地“不得買賣,不得出租”,地界“不得因個別莊員退出集體農莊而變更”,勞動、種子及生產出的產品歸屬于集體農莊所有。1952年,為將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低公有化水平的集體農莊所有制逐漸提升到全民所有制,蘇聯將大型農業基本生產資料收歸國家機器拖拉機站所有,并逐漸建立產品交換制,將“集體農莊生產的產品納入全民計劃的總系統中”。
2.集體農莊的制度安排。第一,取消不同成員的地界劃分,將土地合并為整片的土地由集體使用。第二,建立固定莊員在既定范圍的土地上從事生產勞動的生產隊,對撥給的機器、農具和役畜等物資負責,依據產出情況調整并賦予莊員勞動日分值,生產隊長負責合理分配本隊成員從事生產。第三,集體農莊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國家計劃嚴格調控。在糧食生產中,國家通過集體農莊與農業機構和國營拖拉機站所簽合同,向集體農莊下達大量指令性計劃指標,事無巨細地為集體農莊生產經營流通各方面作出規定。在集體化初期,不少集體農莊的管理者都由國家派遣(吳仁彰,1987),出現不經過莊員直接任命集體農莊主席的現象。第四,對于農民的勞動成果,一是按照義務交售制交給國家,二是按實物報酬制交給國家的機器拖拉機站,三是留足種子,四是留足各種基金儲備,最后才是按勞動日分配給莊員。一般地,35%—40%的蘇聯集體農莊莊員勞動成果要上繳國家,農莊提留30%,莊員實際所得占30%—35%(謝建明,1985)。而且,莊員在分配30%—35%的勞動成果時,還存在“大鍋飯”和平均主義現象。聯共(布)中央一直致力于克服平均主義傾向,如1929年實行超額獎勵的計件工資制、1935年提出在勞動組合內的農業工作實行計件制、1948年提出以收獲量評定隊員或組員勞動的個人計件制和小組計件制等。但是,由于不具備勞動質量和數量的可比性、繁瑣的計算方法不容易為莊員所接受等原因,這些改革并沒有得到充分落實(包雅瑋,2007)。第五,實行超額稅和義務交售制。1929年,為支援社會主義工業建設,斯大林提出,農民除普通稅外還需繳納一種高價購買工業品并低價出售農產品的超額稅,這種工農業的“剪刀差”在集體化時期持續擴大。與之相配合的是,1933年義務交售制取代了自1928年開始實行的預購合同制。與1927年相比,1940年工業品價格與農產品價格分別擴大了5.5倍和2.32倍,對應的“剪刀差”增長了95.8%(黃道霞,1988)。
(三)全盤集體化的后果
集體農莊消滅了富農階級,將小農納入到社會主義集體農莊所有制中。集體農莊所有制以其嚴密的組織結構和制度設計,將農民完全控制在集體農莊——國家手中,掃清了糧食征購的障礙,從而在滿足城市和工業發展對糧食等農產品的需求、支持國家工業化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全盤集體化帶來一系列的后果:
一是糧食產量停滯不前。1913年至1938年,谷物總產量從80100萬公擔增加到94990萬公擔,增長了18%。但是,同一時期蘇聯人口卻從13930萬增加到了17055萬,增幅約22%,播種面積擴大了37%(邁斯納,1977)。因此,谷物的人均產量和畝均產量均低于戰前水平,尤其是畝均產量銳減。全盤集體化對全蘇農業生產力造成了巨大破壞。
二是農業總產值呈下降趨勢。根據《蘇聯國民經濟統計年鑒(1959年)》,1929年全盤集體化開始以后,蘇聯農業總產值指數除了1934年—1935年有短暫回升外持續下降,直到1937年才恢復并超過1928年的水平。1929年至1933年全盤集體化和消滅富農運動期間,農業總產值指數和畜牧業產值指數年均分別遞減4.42%、15.75%,種植業產值指數年均增長1.06%。1934年至1936年,大饑荒后《撤銷集體農莊莊員的判罪命令》《農業勞動組合示范章程》等政策對農民控制的有限放松帶來農業生產的短暫回升。1937年至1939年,農業領域清洗、鎮壓以及強迫殘余個體農民加入集體農莊等政策,使得農業總產值指數、種植業產值指數和畜牧業產值指數在1939年相較于1937年分別下降了9.70%、16.67%和9.17%。
三是集體農莊經濟效率低下。1926年至1928年,集體農莊年均產值為1.83億盧布,僅占這一時期全國農業平均產值274億盧布的0.67%,遠低于這三年中參加集體農莊農戶的比重。但是,這三年中國家給予集體農莊和國營農場的援助占到了支農預算的60%以上,而且還把沒收富農的價值4億盧布的財產無償給了集體農莊(楊承訓、余大章,1984)。可見,集體農莊效率極低,集體制在發展和適應農業生產力方面遠不及合作制。
(四)斯大林模式集體農莊制的評價
斯大林推行全盤集體化的集體農莊制,不僅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包圍和戰爭的威脅,而且解決了國內復雜的社會矛盾,避免了小生產自發的資本主義趨勢,建立起了較為發達的工業體系,鞏固了蘇維埃政權的穩定。但是,這些政治、軍事等國家目標的實現,建立在了犧牲農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是將農業經濟發展置于從屬地位的結果。
其一,與經典意義、列寧模式集體所有制的異同。第一,部分人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與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有所區別。馬克思、恩格斯意義集體所有制與生產資料全社會所有制同義,是未來社會也就是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全部內容。但是,斯大林計劃經濟模式將社會主義公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制(實際為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斯大林模式的集體所有制成為集體農莊所有制,即生產資料由集體農莊成員共同占有的集體所有制,而非經典意義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第二,集體農莊制繼承了共耕制傳統而摒棄了合作制道路。共耕制具有不切實際的共產主義性質,而合作制為實現小農改造和農業社會化大生產提供了成功的實踐參考。斯大林模式集體農莊制下生產資料集體成員共同占有、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分配高度集中、商品和市場被取締等特征繼承自共耕制傳統,列寧晚年經過理論思考和實踐反思所開創的合作制道路被徹底拋棄。
其二,強制、激進的集體化方式。斯大林認為,集體農莊是實現從農業提取供應軍隊、工業化和城市化所需資源的最佳方式,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的激進式集體化方式。集體化運動中,農民被劃分為貧農、中農和富農,一方面,對富農采取強迫征集糧食、驅趕甚至消滅的政策,部分中農也因為集體化方式過于激烈而被當作富農消滅;另一方面,采取行政命令強迫廣大農民加入集體農莊。1930年1月,聯共(布)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于集體化的速度和國家幫助集體農莊建設的辦法》要求蘇聯一五計劃內絕大部分地區必須實現集體化,絕大多數農戶必須加入集體農莊。許多地方政府為了完成任務,采取了強制手段,甚至提出“誰不加入集體農莊,誰就是蘇維埃政權的敵人”。全盤集體化的強制性和激進式,違背了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尊重農民意愿和物質利益追求的基本原則,忽視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生產關系發展的客觀規律,運動式的全盤集體化導致蘇聯農業生產處于嚴重困境。
其三,對后發國家制度變革的影響。一方面,斯大林模式的集體所有制為后發國家解決資本來源提供了范本。落后國家進行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建設需要解決資本來源問題,生產力水平落后的俄國率先發生社會主義革命并取得勝利,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探索出了以集體化為主要制度安排的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將農業剩余轉移到工業領域以解決資本來源問題。這一模式為主要社會主義國家包括中國所沿用,成為落后國家建設社會主義的經典范本。另一方面,斯大林模式形成的理論規范和制度框架阻滯了集體所有制的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斯大林模式集體所有制形成了與全社會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相異的部分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這種集體所有制排斥農民和農戶家庭權利,將生產資料所有權虛置于“集體”之下,實際上是便于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控制和農業剩余的攫取,由此形成近乎教條的集體所有制理論范式和制度框定。落后國家,比如中國,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照搬蘇聯模式的同時,也將這種集體所有制理論范式和制度框定搬到了本國,導致這些國家集體所有制需要變革時難以跳出既有范式。即便集體所有制在實踐上取得突破,這些國家仍然不斷遭受斯大林集體所有制理論范式的詰難,阻滯集體所有制的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
四、中國式集體所有制:演變與獨特性
(一)農民所有基礎上的集體化
1.變地主所有制為農民所有制。中國共產黨取得政權后,為了滿足農民階層對土地的需求和兌現新生政權對農民的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啟動了土地改革。194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提出:“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再次明確“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改革目標。到1952年底,90%以上的農業人口完成了土地改革,占農村人口92.1%的貧農、中農所持土地占全部耕地的91.4%(孔祥智、片知恩,2019)。土地改革通過將地主土地所有制變革為農民土地所有制,賦予農民土地產權,給予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并保障其權利不受侵犯,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
2.合作化改造小農經濟。土地改革使得小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的小農經濟成為農村經濟的主要形式。為了克服小農經濟的弊端,黨中央開始了利用合作化道路改造小農經濟的歷史進程。合作化的特點是在農民土地所有的基礎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農業生產互助組織按照互助程度分為臨時性互助組、常年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由于“把解決中國糧食問題的出路寄托在走蘇聯集體化道路上”,尤其是1953年10月,“毛主席曾引用馬林科夫宣布的蘇聯依靠農業集體化解決糧食問題的成果鼓舞到會的同志”(薄一波,1992),互助組開始轉向社會主義程度更高的合作社。其中,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合作社)建立在社員對主要生產資料私有的基礎上,將社員土地作價入股和統一經營(史敬棠等,1959),入社各戶的生產工具歸社共同使用(羅平漢,2004),社員分工協作且共同參加社內勞動(史敬棠等,1959),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羅平漢,2004)。合作化運動發展迅速,1953年冬至1954年春出現了互助組大批轉社的局面,全國的合作社在短短幾個月中從1.4萬個發展到了10萬個,到1954年底合作社數量迅速增至近50萬個,較春季增加了380%。
1955年,中央提出對于社會主義工業化進程中糧食和工業原料的問題,“蘇聯是用有計劃地領導和發展農業合作化的方法解決了,我們也只有用這個方法才能解決它”,合作化運動由此加速并進入高級社階段。高級社實行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完全的集體所有制,社員參加社內組織的集體勞動,有計劃地進行生產,高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稅金、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在社員之間按照按勞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分配。1956年底,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75萬個(其中,初級社和高級社分別為21萬個和54萬個),全國加入合作社的農戶在農戶中的占比達96.3%,其中有87.8%的農戶加入了高級社(羅平漢,2002a),中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
(二)集體化及其制度特征
1957年11月,毛澤東在莫斯科參加會議時,公開表示中國將在15年后超過英國,“提出東風壓倒西風,超英趕美”,同時給國內指示說以后再也不要提反冒進了,搞社會主義就是要冒一點(羅平漢,2002b)。毛澤東從蘇聯歸國后,連續召開會議討論經濟更高發展速度的問題,提出“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由此開始“大躍進”并使農業合作化轉變為農業集體化。1958年8月,毛澤東向全國發出“辦人民公社好”的信號,黨中央在北戴河會議中通過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到1958年9月30日,全國人民公社達23397個,參加農戶占比達90.4%,平均每社4797戶(羅平漢,2002b),全國農村基本實現人民公社化。
高級社已經通過模糊的集體產權基本實現了國家對農業剩余等社會經濟資源的動員和控制,人民公社則通過比高級社更強大、覆蓋面更廣、國家權力和社會權力高度統一的政社合一組織形式,將對農民和農村的控制從僅僅攫取農業剩余拓展到了鄉村社會治理和農民思想控制。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經歷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體制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的變革。“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人民公社體制的制度特征是以人民公社作為農村基本核算單位,逐步建立公共食堂,取消自留地,將雞、鴨、房前屋后的小樹等個體所有制的殘余收歸公社所有,在平均主義下對勞動力、生產資料等無償調撥,有條件的地方試行工資制或供給制。“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人民公社體制的產權激勵功能失效、社員退出權喪失、監督成本高昂等缺陷,加之三年自然災害,釀成中國的農業危機和農村大饑荒(周其仁,1995)。隨后,人民公社退回“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即人民公社權力下放,實行公社、生產大隊(管理區)及生產隊三級所有制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以生產大隊或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恢復社員自留地,允許社員對家禽、家畜的私養和自用,允許社員按規定經營家庭副業,所得收入歸社員個人所有和支配。1962年,農村政策進一步調整,明確將人民公社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單位和基本核算單位由生產大隊(相當于原來的高級社)下降到生產隊(相當于原來的初級社)。自此,“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成為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架構,在歷次調整中基本保持不變(劉守英,2014)。
(三)集體地權分割與演進
“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人民公社體制是一套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導致農業生產績效低下和農業生產力遭到破壞。因此,集體所有制不斷松動,中央政策從不允許“包產到戶”和“分田單干”,到“不許分田單干”,直至1982年至198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突破“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限制,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或大包干“都是社會主義生產責任制”,從理論上肯定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全面推行。至此,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正式確立,兩權分離是其典型體制特征,即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集體向本集體成員發包使農戶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戶家庭逐漸成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單位,農戶對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等財產權利不斷得到完善,承包經營權權能不斷強化,期限不斷延長。家庭承包責任制克服了生產成員努力計量困難問題,增加了對農業勞動的激勵,提高了農業生產活動的經濟效率(Lin,1992)。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土地承包期預期不足、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農地產權殘缺不清等問題(姚洋,1998;陳錫文,2002),影響土地產出效益(冀縣卿、錢忠好,2010),造成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低(徐琴,2006),束縛了農業生產進一步發展,使中國農村陷入了“溫飽陷阱”(張曙光、程煉,2012)。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的自發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自下而上地推動了集體所有制的進一步演化,其方向是集體地權在兩權分離基礎上的進一步權利分割。2013年以來,農地三權分置成為中國集體所有制新的實現形式,其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在保留農戶承包權的同時,推動經營權有序流轉,推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最終實現農業現代化。第一,落實集體所有權。農村土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所有權包含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權能,集體所有權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被落實到集體成員。第二,穩定農戶承包權。農戶承包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享有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農戶承包權受法律保護并不得隨意調整。第三,放活土地經營權。為了適度規模經營和社會化大生產,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愿配置給有經營意愿和經營能力的主體,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收益的權利,具有抵押融資權、使用權、再流轉權、獲得征收補償權等權能。同時,全國出現了豐富的農地三權分置地方試驗,例如成都崇州土地股份合作社與職業農民結合經營試驗、上海松江村社型家庭農場試驗、貴州六盤水三權促三變試驗等。盡管這些試驗的具體形式各不相同,但都是在集體權利分置的基礎上,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探索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以克服分散小農弊端,推動了中國集體所有制的新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績效。
(四)中國集體制度的獨特性
1.中國集體所有制與馬恩經典的異同。第一,集體所有制含義不同。中國集體所有制自形成至今都是以公社、大隊、生產隊或者村、組等為界限的部分社會成員占有生產資料,而非經典意義所指全社會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第二,建立和發展的方式不同。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是中國集體所有制的經典階段,其建立依賴激進式、強制性的集體化推動,其發展則通過忽視農民意愿和物質利益追求的高度集中生產經營和產品分配來實現,與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路徑不同。第三,互助合作的合作化與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的合作制設想相同。互助合作的合作化運動建立在農民私有產權基礎上,通過互助合作克服小農弊端,與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提出“農民自己的經濟道路”的合作社路徑是一致的。
2.中國集體所有制與蘇聯的異同。第一,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不同。中國的人民公社體制,尤其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體制,比斯大林模式集體農莊集體所有制更具靈活性,賦予了農民家庭更多的權利,例如自留地等。第二,中蘇兩國集體所有制演變都經歷了合作社和集體化兩個階段。中蘇兩國合作化都在尊重農民意愿和權利的基礎上,實現小農戶的互助合作,合作化都使得農業生產力有所提升。但是,中蘇兩國在合作化不久,都采取激進式、強制性的集體化方式進行了全盤集體化,建立起了以集體農莊或者人民公社為載體的高度集中的生產經營和產品分配體制。第三,中蘇兩國利用集體化形成工農業剪刀差,解決資本形成問題。出于國家工業化和現代化建設所需資本形成和糧食保障的目的,中國在蘇聯之后利用模糊集體產權,增強國家攫取農業剩余動員能力,以實現快速趕超和結構轉變的國家目標。
3.中國集體所有制的獨特性。第一,中國的私有產權傳統。與蘇聯的村社傳統不同,中國土地產權傳統是多元化的土地所有權和產權體系、多樣化的土地產權交易形式,集體所有制建構之前的土地產權經歷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到農民土地所有制的轉變,處于地權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狀態。第二,集體所有制的適時變革。在基本完成國家工業化建設目標之后,中國集體所有制出現了“兩權分離”和“三權分置”的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這種變革被預置了部分成員集體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實質上是在此前提條件下,將國家工業化時代模糊和虛置的集體所有權進行權利分置、權利實化,賦予農戶家庭、新型經營主體等實際受保護的耕作權等相關權利,從而激發農民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業生產力水平。
五、結論與政策含義
本文回顧了集體所有制的理論來源與實踐演進。集體所有制的含義經歷了經典意義下尊重農民權利的全社會成員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與全社會所有制同義),到斯大林模式集體農莊所有制的部分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的演變。斯大林模式集體所有制成為集體所有制標準理論和實踐范本,這套集體所有制理論范式和實踐模式為中國所承襲,阻滯集體所有制的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對于國家而言,集體所有制既被當作藉以增進國家動員能力、攫取農業剩余的工具,也被當作改造小農和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的制度安排。由此,集體所有制理論變革和實踐演進沿著兩條主線展開。一條主線是為了實現國家工業化、奪取戰爭勝利等國家目標,依循增強國家動員能力、攫取農業剩余和解決工業化資本形成問題等目的,將集體所有制定義為忽視農民權利的部分成員占有生產資料的模糊的集體所有制,形成集中統一的生產經營和產品分配制度,例如蘇聯的共耕制、集體化以及中國的人民公社化均是由此衍生的。另一條主線是為了改造小農和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依循克服小農生產弊端以及提高農業生產力等目的,按照尊重農民意愿和農民權利以及物質利益追求的原則,將小規模、分散的小農組織到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中,實現農業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優化升級,蘇聯的合作制、中國的互助合作運動以及集體所有制權利分置均是依此邏輯。
進一步講,經典意義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必須依循改造小農和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的主線,而不能長時期依循國家特殊目標主線,否則會造成農業生產力的破壞乃至整個社會生產力的破壞。因此,集體所有制必須適時進行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一方面是將國家目標主線轉回到改造小農和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的正常軌道,另一方面是在改造小農和實現農業社會化大生產主線下,根據社會生產力和社會經濟關系變化進行集體所有制的理論創新和制度變革,以持續提升農業生產力,形成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基礎。
(劉守英系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黨委書記、院長,中國人民大學全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教授;程果系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 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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