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是“宅改”的核心內容,關系著“一戶一宅”“戶有所居”的對象確定,但長期以來,我國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滯后,集體組織成員及其權利界定比較模糊,農戶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存在諸多現實難題。
一是成員權與資格權難以劃上等號。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要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導致各地確認集體成員身份中,既有農民成員,也有非農民成員。由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復雜,哪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有宅基地資格權?在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標準與依據,各地在具體確定宅基地資格權,存在不少顧慮,擔心因政策把握不準而引發爭議。而現實中還存在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取得成員權而獲得資格權的情況,如因婚姻、收養、政府安置的法定取得,還有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討論而取得。
二是“戶”的界定缺乏統一標準。宅基地資格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認定,但如何對“戶”進行界定缺乏依據,若簡單的依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認定,將影響大量外出農民、離異女方等諸多沒有戶籍登記的人群,且不同地方戶籍登記的條件有所區別。有的地方規定父母必須與一個兒子構成一戶,而有的地方則規定家中兒子只要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可單獨申報一處宅基地,由于各地的人地矛盾和宅基地需求不同,區域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但村民存在相互對比而產生不滿情緒。調研中,還發現不少人擔心“宅改”會把一批熱心的鄉賢拒之于“鄉村振興”門之外。因為這些鄉賢往往是戶籍不在當地的外出務工經商成功人士,植根于骨子里的鄉愁和落葉歸根的傳統,使他們成為了鄉村振興中一支不可缺失的重要力量,不僅能為鄉村發展帶來新的理念,也能直接流入發展資金、形成鄉村振興活力。若“宅改”明確取消他們的宅基地資格權又不能解決居住問題,很可能傷害他們對家鄉的建設熱情,影響鄉村振興的推進。
(作者單位系江西農業大學農村土地資源利用與保護研究中心,鄉村發現轉自:中國土地科學 微信公眾號,原題為:《“宅改”中的現實問題及其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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