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新結構經濟學視角的解讀
摘要: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鄉村振興是事關共同富裕目標能否有效推進的重要議題。從新結構經濟學的視角看,一方面,金融要在鄉村振興中充分發揮作用,既要因地制宜地與產業結構相匹配,又要與基礎設施結構以及其他制度結構相匹配;另一方面,在共同富裕目標導向下,鄉村振興的推進既要按照“要素稟賦結構-產業結構-制度結構”的路徑提升效率,又要注重建立收入的再分配機制以促進公平。因此,為推進共同富裕,金融支持鄉村振興,一是要考慮金融體系自身的完善,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間的有效暢通;二是要增強與當地產業的適配度,推進金融的供給側改革,提供符合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三是要完善農村金融發展所需要的配套制度體系,使得金融體系更好地發揮作用;四是要通過財政和政策性金融支持鄉村建設等公益屬性的措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的同時將資源向農業農村適當“轉移傾斜”;五是加強金融服務不同類型農戶的廣度和深度,助力農民收入的可持續增長,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關鍵詞:金融支持;共同富裕;新結構經濟學;生產要素;基礎設施
一、引言
促進共同富裕,實現社會和諧安定始終是黨和國家建設社會主義、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但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城鄉區域發展和收入分配也存在較大差距,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解決農民的收入增長問題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農業農村發展的重點工作(黃季焜,2022),因此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重要戰略問題。共同富裕的關鍵在于消除城鄉二元結構,而鄉村振興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推手,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是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必然要求(王益君等,2023),因此分析共同富裕目標下鄉村振興的推進路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鄉村振興作為一個系統性工程,其實現離不開資金的支持,所需資金若僅僅依靠鄉村內部的流通資金和農業產業發展收入是難以支撐的,所以需要依靠金融服務為鄉村振興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一方面,金融能夠與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形成合力,為鄉村振興的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通過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可以促進資金等生產要素在城鄉間的流動,助力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共同富裕的實現。
已有研究從不同角度表明金融發展程度及其結構對收入分配及城鄉收入差距會產生影響,比如在金融發展的初級階段,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有利于緩解貧困,而隨著金融水平的提高,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則更有利于消除貧困(Kpodar & Singh,2011;Gimet & Lagoarde-Segot,2010)。李瑞等(2022)的研究發現以中小銀行發展所推動的銀行業結構優化能夠有效降低城鄉收入差距,該作用隨城鄉收入差距分位點的提高而增大。溫濤、王永倉(2020)認為金融部門擴張與全國城鄉收入差距表現為U型關系,這意味著金融部門擴張超過一定程度會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熊德斌、楊迪(2022)的研究發現遵循比較優勢的發展戰略、以中小銀行占主體的銀行業結構對城鄉收入差距存在直接的縮小效應,兩者通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對城鄉收入差距產生間接的負向影響。陳斌開、林毅夫(2012)認為在比較優勢發展戰略下,資本積累將導致利率下降,使得窮人更愿意通過借貸來使用先進的現代技術,進而提高自身的財富水平和財富積累速度,這種“先富帶動后富”的“滴落”機制使得窮人財富最終向富人收斂,實現收入分配的逐步改善。
已有研究表明金融與收入分配關系密切,完善金融體系是改善收入分配結構的重要途徑,因此在共同富裕目標之下,研究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相關問題對于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提升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之間的公平性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具體到“三農”領域,當前大多數研究是從金融對鄉村產業(胡劍波、鄭維丹,2022)、農民增收(楊林、趙洪波,2022)及農戶創業(李偉等,2022)等某一方面的影響進行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縮小城鄉差距(劉賽紅、王志飛,2019)、完善產業結構(梁杰等,2019)等方面,然而直接研究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文獻,尤其是在共同富裕目標之下,金融對鄉村振興的研究包括金融對不同地區鄉村振興的影響(王益君等,2022),金融科技對共同富裕的路徑研究(馬九杰、楊晨,2022)、財政金融協同推進共同富裕的研究(鮑曙光、馮興元,2022)等,關于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路徑的分析研究仍有待進一步補充。本研究從新結構經濟學的視角,首先搭建了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理論框架,其次基于新結構經濟學要素稟賦結構-產業結構-宏觀制度結構的邏輯框架分析了共同富裕目標之下鄉村振興的推進路徑,然后在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理論框架和鄉村振興推進路徑的基礎之上,歸納總結出共同富裕目標之下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著力點,最后基于上述分析,進行總結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本研究一方面從理論層面,為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分析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具有一定的理論創新意義;另一方面從實踐層面,為新發展階段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政策制定提供了決策參考,具有一定的實踐借鑒意義。
二、新結構經濟學視角下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框架
根據新結構經濟學,一個經濟體在任何給定時間內確定的、但隨時間推移而變化、具有唯物辯證主義物質第一性的要素稟賦結構是決定產業和技術結構以及基礎設施和上層制度結構(軟硬基礎設施結構)的根本因素。要素稟賦結構內生出相應的具有比較優勢、要素生產成本最低的生產結構(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相應的生產結構又決定了基礎設施結構和上層制度結構,只有當生產結構符合要素稟賦結構決定的比較優勢時、基礎設施和上層制度結構與生產結構相適宜時,生產結構所決定的生產力才能實現最大程度的釋放(見圖1)。新結構經濟學的理念體現在金融學領域,即為:在特定的發展階段,某一經濟體的要素稟賦及其結構是給定的,要素稟賦結構決定了最適宜的生產(產業和產業所用技術的)結構,反過來生產結構也離不開與特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屬于上層制度的金融結構的支撐(林毅夫等,2009;Lin et al.,2013)。基于此,新結構經濟學視角下金融支持鄉村振興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一)要素稟賦結構決定最適宜的包含產業和技術的生產結構,生產結構決定最適宜的金融結構
對于一個經濟體而言,在每一個發展階段都有其特定的要素稟賦結構,要素稟賦結構決定其比較優勢和最優產業結構以及產業所用的技術,而不同行業、采用不同技術的企業在規模、風險和融資需求等方面有不同的特點,一方面,在特定時點上,由于各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各有優勢和不足,一個經濟體在其特定的發展水平上有一個適當的金融結構;另一方面,在跨階段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要素稟賦結構、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的變化,與其相適應的金融結構也相應演變,因此實體經濟在某一發展階段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與該經濟體在其他階段的需求也會產生系統性差異(龔強等,2014)。從新結構經濟學的視角,可以總結為:金融結構安排應以能夠滿足產業結構融資需求、風險特性與技術結構為適宜,比如,當產業結構以低風險、成熟技術引進和模仿性技術創新占比較大的產業為主時,銀行導向型的金融結構更有利于產業增長,而當產業結構以高風險、原創性技術創新和新市場開拓占比較大的產業為主時,市場導向型的金融結構是更優選擇(林毅夫等,2009;Lin et al., 2013;龔強等,2014;楊子榮、張鵬揚,2018)。對鄉村振興而言,金融支持最主要的是考慮實體經濟發展的需求特征,主要涵蓋規模(經營主體的經營體量和所需資金)、風險(農業生產和非農經營的產業風險)、信息(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的信用、資產和家庭情況等)、抵押品(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可能支撐金融交易的資產)等維度,比如,對于傳統小農戶而言,由于其主要從事的農業規模有限、投資回報率較低、缺乏能被銀行認可的抵質押品,對其合適的融資機構不是現代化農業的融資渠道,而是地區性的中小銀行,政策性金融產品也是以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為代表的信貸金融產品;而針對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的需求,債務融資、基金、供應鏈金融等工具和產品模式正逐步得到創新與應用。
改革開放以來,鄉村的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經歷了深層次的調整,要素稟賦結構、鄉村產業結構的動態變化正對農村金融提出新的需求、重塑農村金融結構。從要素稟賦的變化來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的推進促使大量農村人口離開農村進入到城市經濟體系,勞動力發生轉移;在經濟的不斷發展中,技術進步提升了農業規模經營的能力,農業資本化程度不斷加深;勞動力轉移又帶來土地經營權的出讓,土地流轉不斷集中。鄉村勞動力、資本以及土地等生產要素稟賦結構的變化,帶來了鄉村產業結構的變動,這種變動既包括農業產業內部結構的變動,也涉及鄉村一二三產業結構的加深。傳統的鄉村產業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農戶是基本的生產單位,信貸是最主要的融資方式,農村金融的核心任務為如何有效滿足農戶的生產性信貸需求,農戶 “融資難、融資貴”是農村金融供求矛盾的主要體現(祝國平、郭連強,2018)。隨著農業現代化、集約化、規模化的推進以及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以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以及涉農企業為代表的新型經營主體成為農業生產的主力軍之一,其對生產性資金的需求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周期更長、產品結構更加穩定。企業化的經營特性能夠提供更為規范化的資產負債記錄和抵押品,可以擁有更加完備的信用評價體系,對金融工具的需求不僅僅停留在信貸方面,保險、期貨、基金、供應鏈金融等具備了更加良好的適用條件。此外,由于我國地區間發展階段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地區的鄉村要素稟賦結構和產業結構不同,對金融的需求不同,最適宜的金融結構自然也是有所區別。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要順應鄉村產業結構的特性,從農村生產經營主體的需求出發,通過金融政策支持鄉村振興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產業制宜,才能夠更好地起到推動鄉村產業興旺的作用。
(二)金融結構與基礎設施結構相適配、與其他制度結構相協調
根據要素稟賦結構所決定的比較優勢選擇最適宜的產業結構,會使得生產成本最低,企業有自生能力,但是僅有最低的生產成本還不足以應對競爭,只有最終產品的總成本最低,才會具備市場競爭力。總成本是由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共同構成,因此在要素生產成本較低的情況下,如果有合適的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交易費用也會較低,經濟體就會表現出巨大的競爭力(林毅夫,2017),因此基礎設施結構以及制度結構一方面要與生產結構相適配,另一方面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之間的相互作用作為經濟運行的重要方面,也應當做好統籌協調,才能保證交易成本維持在較低水平(見圖2)。金融自身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揮最好的作用離不開與之適配的金融制度安排;同時,金融作為制度安排,在順應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基礎上,應當與其他制度安排統籌協調,制度結構的協調一致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金融結構的作用程度與金融及經濟等制度約束相關,為放大金融結構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實現金融資源在各個市場的合理分配,既要依據市場機制實現帕累托最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從而確保金融市場有序發展,又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合理地通過政策工具對市場進行有效規制,推動金融資源配置(楊兵等,2021)。
農村金融支撐體系是農村金融市場的基礎,也是保證市場能夠在資源配置中充分發揮作用的關鍵要素之一,農村金融市場常常面臨高風險—低收益的困境,從而造成農村金融市場的供需不匹配問題,金融產品的供給并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和鄉村產業發展的需求,也就是說如果市場環境可以讓金融產品實現投資的風險—收益平衡條件,金融市場自然會實現很好的供需匹配(祝國平、郭連強,2018),因此農村金融支撐體系的完備性十分重要。雖然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完善改進,但在當前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階段,仍存在抵押擔保障礙、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長效機制缺乏(王小華等,2021)、信用體系不完備、資產市場較為落后、金融基礎設施不足、風險防控管理體系不完善等問題,切實推動農村金融支撐體系的建設,降低宏觀制度安排不適宜形成的內化成本,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是金融支撐鄉村建設效果的重要問題之一,且該問題的改善離不開政府的積極作用。綜上所述,在鄉村振興的過程中,金融支持政策既要遵循市場化規律,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有為作用,因勢利導地完善影響金融服務“三農”的基礎設施以及信用體系等金融支撐體系。
三、共同富裕的本質及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路徑
共同富裕的目的不是限制發展,而是在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縮小并逐漸消除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和不同階層成員的收入差距,本質上也就是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效率的實現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而公平的實現離不開有為政府因勢利導的作用,具化到農業農村領域,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從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實現縣域層面的高質量發展是當前發展階段下向共同富裕目標穩步推進的方案,從要素稟賦、產業結構、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等方面具體可以包括以下五個路徑。
(一)深化鄉村要素市場改革,促進資本等生產要素城鄉間的自由流動
要素稟賦結構是產業結構和宏觀制度結構形成的根本因素,只有勞動力、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能夠充分地參與市場配置、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才能夠更好地推動鄉村要素稟賦結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不斷促進經濟增長,使得各種要素的所有者因為要素回報率的提升而增加收入。以勞動力為例,同樣技能的一個勞動者,如果在新的城市獲得更好的工作崗位,可能會獲得比之前高得多的收入,該勞動者也非常想去這個新的城市工作與生活,但由于受限于各種行政壁壘的限制,勞動者去新的城市工作與生活的愿望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這樣就影響了鄉村勞動力勞動效率的釋放以及收入的增長,也放緩了鄉村勞動力轉移帶來的農業規模化經營進程。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國農村市場化改革的重點在于產品市場改革,與之相比,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進程相對滯后。生產要素能否在初次分配中“等價交換”,對于能否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極為重要的基礎性意義,可以說初次分配過程中生產要素投入與分配的公平性,是共同富裕實現的重要基礎(龐鳳喜、鄭鏗城,2022)。因此,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為產業優化調整形成更加優化的要素稟賦結構,必須堅持深化要素市場改革、補齊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短板,當作為根本的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縮小差距時才能夠從底層邏輯上保障“共同富裕”的積極推進,因此,促進生產要素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才是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所在。
(二)按照比較優勢發展產業,實現可持續的農村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從新結構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立足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首先應該按照比較優勢來發展產業,如果在技術創新、產業升級時遵循比較優勢,可以在初次分配實現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同時,給政府更大的空間進行二次分配(林毅夫,2022)。當前農民的收入包括四個主要來源: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農民作為低收入者,收入主要靠勞動和就業所得,因此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的增長是保證農民收入實現可持續增長的關鍵,而這兩種收入主要依賴農民的自主發展能力,該能力的增強離不開鄉村產業的振興。如果按照比較優勢發展鄉村產業,形成競爭優勢,就可以在當地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有利于農民獲得工資性收入,同時也有利于經營性收入的增長和鄉村的發展,可以說實現產業健康可持續的轉型升級是保證農戶收入持續增長的基礎,也是邁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此外,按照比較優勢發展形成競爭優勢,經濟發展會較快,資本積累也會更快,勞動力就會從相對豐富變成相對短缺,相應地,要素稟賦結構調整速度就會加快。要素稟賦結構的變化,一方面,會促使農民等低收入群體所擁有的具有比較優勢的資產價值(勞動力的價值提高)增值,而富人擁有比較優勢的資產(資本的相對回報率下降)價值下降,從而改善收入分配(林毅夫,2022)。另一方面,會加快鄉村經濟結構轉型,從而促使農業GDP占比和農業就業占比的差距更快地縮小,并實現農業勞動生產率與工業服務業勞動生產率的趨同 (黃季焜,2020),未來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收入才能追趕上城市居民和農村非農居民的收入,從而消除城鄉收入差距和工農收入差異。過去40年,中國農村經濟結構通過農業生產轉型和農村勞動力就業轉型實現了較快的轉型,從而顯著提高了農村居民的收入,未來農村經濟轉型路徑和政策取向將影響中國農業發展方向和農民增收,決定農民能否與全體國民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黃季焜,2022)。
(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鄉村產業的競爭優勢
根據產業競爭優勢的來源,即使按照要素稟賦結構所決定的比較優勢發展產業、進行經濟的轉型升級,也只是保證了生產成本較低,但是如果政府沒有發揮因勢利導的有為作用,比如沒有及時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或者出現了一些政府“亂為”的行為等,使得潛在比較優勢沒有發揮出來,該產業中的企業還是形成不了競爭優勢,產業發展不起來(王勇等,2019),相關的實證研究結果也表明,基礎設施建設能夠降低經濟的不平等程度,也有助于降低貧困(Hooper et al., 2021; Chotia & Rao, 2017;Sasmal & Sasmal, 2016)。
鄉村經濟發展面臨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供給是相對薄弱的,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速,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大幅提升,但從共同富裕的目標來看,仍然面臨地區性差異以及質量水平不高的問題,比如部分地區道路建設質量較低,排水設施覆蓋不全等,無法滿足當前鄉村全面實現共同富裕的需求(劉明月、汪三貴,2022)。對于鄉村產業發展而言,其生產性基礎設施仍相對薄弱,農村流通設施建設較為落后,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農業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根據2019年的數據,美國80%的農場實現了信息化,而我國農業生產數字化水平為23.8%,未來待提升空間仍然較大。基礎設施除了能夠降低經濟活動的成本,利于鄉村產業競爭優勢的形成,帶來更多高收入就業機會之外,還可以通過改善與民生相關的公共服務,直接提高百姓的生活質量;直接創造建筑業等就業機會,為人力資本積累較低的農業人口提供非農業就業機會(張弛,2021)。
(四)加強配套制度統籌安排,增進宏觀制度結構與產業結構的適配度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只有在要素相對價格反映了要素相對豐裕程度的情況下,企業才會根據本國的比較優勢選擇合適的產業和技術(Lin & Chang,2009),而這樣的要素相對價格只有在競爭性市場體系中才會存在,因此,有效的市場機制是經濟按照比較優勢發展的必要制度保障(林毅夫,2019),而市場環境是否優良,與相關法律、信用體系、產權保護、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完善程度有關(龔強等,2014)。Lin(1991)最早運用誘致性技術變遷理論對中國農業進行分析時,就指出由于土地和勞動力市場不存在或人為受到限制,價格變化不能反映要素的稀缺性,因而資源配置沒有“合理的參照系”,“技術變遷可能會偏離由資源結構決定的最佳方向”。按照新結構經濟學的邏輯,市場機制不健全將導致農業經營主體無法有效積累農業剩余,其“自生能力”被削弱,又會反過來阻礙農業要素稟賦結構升級(羅浩軒,202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制度的不斷創新是促進農村轉型的重要驅動力之一(黃季焜,2020),從1978年開始,我國農業農村進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創新、農產品統派購制度改革、農村稅費改革、城鄉統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農村金融多元化改革、土地流轉制度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制度創新、農村城鎮化制度安排、農業機械化補貼政策、農業社會化服務制度等鄉村制度方面的建設、改革與創新,將不同時期的農業制度安排的重點將從提高農業部門的勞動生產率,到破除城鄉二元身份制度,向利于農業規模經營的土地產權制度、引導資本下鄉的農業反哺制度以及滿足農業需求多樣化的多功能農業制度的方向依次演化(羅浩軒,2021),促使鄉村制度安排的演化方向持續滿足鄉村產業工業化的發展要求,保障了鄉村發展從一個階段順利地向下一個階段轉型。隨著我國鄉村發展進入新階段,對配套的宏觀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農村土地制度、農村金融體制、農民信用體制建設、農民產銷組織、農產品市場法規監管制度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創新,以更好地服務于鄉村產業的壯大與結構調整。
(五)健全收入再次分配機制,優化鄉村支持政策增加農民轉移性收入
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標便是降低整體收入的不平等,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之后,在收入的二次分配中政府發揮有為作用實現再調節功能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有力保障。借助稅收、社保、社會福利以及其他轉移性收支等政策對各收入主體進行收入的再次分配,是維護社會公正的基本機制與基礎環節,總體上,再分配是以政府為主體所進行的宏觀管理與收入、財富調節,因此,收入的再分配離不開有為政府的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扎實推動共同富裕》中提到,要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事實上,為了保障和提高農民收入,進而間接保持農業生產的穩定,國家一直把保障農民收入作為財政支農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朱青、盧成,2020),對于農戶而言,政府轉移性收入在其轉移性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鑒于 “三農”所覆蓋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基礎設施、對農民、農業企業等個體的公共支持以及與個體相關的教育、就業、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劉天琦、宋俊杰,2020),所以政府在“三農”領域的實際轉移性支付主要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對農戶或農業企業的直接轉移支付,比如種糧補貼、養殖補貼、農村危房改造補貼、農機購置補貼、醫療補貼、教育補貼等;二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公益性投入將通過稅收獲得的財政收入投入到相對貧困、落后的農村地區;三是公共服務建設,通過教育、養老、醫療、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低收入群體的實際獲得(鐘甫寧等,2022),通過三個層面的政府轉移性支付,在城鄉之間進行收入的再調整。隨著鄉村發展進入新階段,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均等化、社保繳納、農村醫療等轉移支付的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創新,實現質量的提升,從而滿足新發展階段城鄉收入公平分配的需求,不斷向共同富裕目標邁進。
四、共同富裕目標下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著力點
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是保證效率與公平的前提條件,是推進共同富裕路徑制定時的必然選擇,因此為充分發揮金融在鄉村振興中的服務作用,一方面,要通過金融制度的完善、金融配套支撐體系的強化以及促進金融與產業的融合等方面,充分實現資本等生產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另一方面,應堅持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制度完善以及公平再分配等方面的引領作用,通過財政和金融手段支持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村廣大農戶的生產生活,充分發揮金融在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杠桿作用。
(一)完善農村金融自身的市場機制,帶動生產要素的城鄉雙向流動
農村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根本矛盾仍未完全化解、農村金融需求結構變遷引致供需結構出現新的失衡、農村金融市場容量擴張與金融支撐體系薄弱的矛盾突出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面臨的三個關鍵問題(祝國平、郭連強,2018)。一方面,農村金融市場具備高風險對應低收益的特點,不滿足金融市場風險-收益平衡的出清條件,從而導致金融市場資金理性地不愿投向農業農村領域,而是更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收益匹配度高的城市工商領域。對于農村金融市場化改革,其根本問題就是提高農業農村投資項目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程度。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同質化的問題,從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到金融服務,同質化問題制約金融產品滿足鄉村振興發展需求的能力,弱化金融機構對市場風險的抵抗能力。針對農村金融自身存在的問題,如何化解風險收益不匹配問題、搭建更為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體系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機制的關鍵所在,在金融抑制的根本問題短時間內無法解決的前提下,通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持續推進,降低信息及服務成本以維持商業銀行自主的可持續性,精準定位政策性金融及商業性金融的供給層次以擴大農業生產及農戶生活所需金融支持的可獲得性。
從金融融資成本來看,信息不對稱問題是造成農村金融服務成本高、收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通過在農業農村建立越發完善的信息甄別機制、完整的征信體系、有效的數字化系統等,降低商業銀行識別、挖掘農村客戶的成本,提高銀行提供農村金融服務的收益率,從而更好地鼓勵、引導金融資本進入到農業農村領域。在信息成本-服務收益為導向的決策機制下,商業銀行不僅能夠識別潛在的優質客戶,而且能夠排斥無內生發展動力的“搭便車”客戶,從而提高服務對象、資金配置及金融培訓的精準度(余春苗、任常青,2021)。從金融產品及服務的供需匹配度來看,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集體經濟持續壯大、新型經營主體不斷增加的前提下,農業農村發展的金融需求是多層次、多元化的,從金融機構到金融產品如能提供更加精準的服務和產品,則能通過擴大服務邊界滿足更多的鄉村發展需求。比如,政策性銀行為鄉村發展項目提供利息較低的大額貸款或中長期信貸;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主要針對農戶和小微企業發放商業性小額貸款;大型商業銀行則針對當地產業發展規模偏大、貸款需求額度較高的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發放相關貸款,此外,“三農”領域的貸款可配合財政補貼或貼息的形式,降低農戶及涉農企業的融資成本以及銀行的風險抵抗能力,提高銀行的發貸意愿,解決金融產品供需不對等的情況。
(二)強化財政等金融體系配套制度,激發農業生產力和鄉村活力
制度創新是我國過去40多年農業增長以及現在和未來鄉村振興的法寶,創新的制度安排能夠加快農村轉型、結構轉型和城鄉融合發展的速度(黃季焜,2020),為使金融更好地服務農業生產和鄉村產業,不僅要求不斷提升金融機制自身的完備水平,還需要其他制度安排不斷調整與其相匹配,發展階段的變化對配套政策及服務體系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包括農村的產權制度建設、信用體系建設、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等不同金融體系的配套制度。從產權制度來看,農村金融面臨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抵押擔保的問題,一方面,土地三權以及宅基地抵押仍存在困難,農戶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數量有限;另一方面,農業農村財產登記抵押、評估與流轉等機制仍不健全,融資擔保合作機制不完善,兩方面的問題導致抵押物處置困難、資本流通不暢,通過抵押擔保獲取貸款等金融服務困難。從農村信用體系來看,我國以銀行征信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在農業農村覆蓋的廣度和深度不足,農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滯后,信息平臺或系統重復建設、專業化運營缺失,效率普遍較低,涉農信息及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缺失,金融機構獲取農戶信用信息的成本高,從而增加金融服務的交易成本,阻礙金融資本進入“三農”領域的積極性。從風險防控體系來看,由于抵押擔保和征信體系的不完善,農村金融的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至關重要,尤其是很多政策性金融政策和產品,比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相關風險防控體系既要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期,又要降低農戶還不上貸款的風險,因而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政策從兩個方面進行了相關的風險防控:一是政策執行的系統化風險管控并配套風險補償金機制;二是建立保險等市場化風險協同機制。
為了讓金融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需要強化金融體系的配套制度,比如強化農業投資支持政策的頂層設計、創新財政-金融-社會資本的分工合作機制、立足金融服務的收益-風險完善風險防控體系。農業支持政策的頂層設計對于財政資金的基層分配至關重要,因此要聚焦于公共服務平臺、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信用體系建設等領域,加強財政政策制定的系統性與科學性,發揮財政支持在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的引領作用。同時,鑒于“三農”的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充分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綜合作用,創新財政-金融-社會資本合作機制,財政資金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進入到“三農”領域,金融資本撬動社會資本在“三農”領域發揮作用,三者在投入量及投入結構上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此外,農業的發展具有戰略性和弱質性,為保證金融資本進入的收益-風險條件,政府應積極推動風險分擔體系的打造,比如通過支持農業保險等形式,承擔部分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等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引導并鼓勵金融資本進入農業農村領域。
(三)促進金融發展與鄉村產業融合,推動鄉村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物質基礎和核心樞紐,一方面,我國鄉村產業在經歷農業產業化、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等階段之后,鄉村產業正由增產導向、普通農戶小規模經營、傳統手工種養、傳統農戶“單打獨斗”的生產組織模式轉向提質導向,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標準化機械化生產、合作社“抱團發展”的生產組織模式以及農產品加工、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農產品電商等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的新階段(張林、溫濤,2021);另一方面,鄉村產業仍面臨資源要素流轉不暢、農業基礎不穩固、鄉村產業升級困難,在結構、數量、發展速度和效率等方面均落后于城市,是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短板,阻礙城鄉融合發展,影響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趙培、郭俊華,2022)。當前鄉村產業發展的信貸需求主要體現在傳統產業的規模化、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鄉村創業及新業態興起、產業鏈延長打造、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傳統產業升級等,鄉村產業的發展決定了其對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需求多元化的進一步提升。
新發展階段,鄉村產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從數量上到質量上的要求都快速提高,然而城鄉之間的生產要素流動仍然存在壁壘,資金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與鄉村產業發展需求的適配度仍然較低,金融支持必須與鄉村產業進一步融合,提供能夠滿足不同經營主體、精細產業發展的服務和產品,比如為種糧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提供周期、金額適度的金融專項產品,針對發展空間廣闊、輻射帶動能力強大、與農業農村農民聯系緊密的農產品加工、農產品電子商務、鄉村倉儲物流以及休閑觀光農業等新興產業,為產業發展提供信貸支持,助力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通過金融與鄉村產業的持續、深度融合,推動鄉村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四)創新金融支持鄉村建設的路徑,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進程
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良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來支撐,經過長期投入,我國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了長足改善,但大部分地區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水平仍比較低,農村基礎設施供給與農業農村發展需求還不盡匹配。實施鄉村建設行動,加快補齊農村基礎設施不平衡短板,推動農村基礎設施提檔升級,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事關農民切身利益、農業現代化和農村長遠發展。而鄉村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發揮財政和金融在支持鄉村振興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實施金融政策,以更好地支持鄉村建設,進而服務農村實體產業,對有為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22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明確了當前鄉村建設的目標和重點任務,鄉村建設進入新發展階段,當前金融支持鄉村建設也面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一方面,基層對于鄉村建設具體如何開展并形成清晰的方案,在脫貧攻堅向鄉村振興過渡的銜接時期,用于鄉村建設項目的財政資金如何安排也影響到財政資金對金融資本的撬動作用;另一方面,鄉村建設項目固有的公益屬性以及高風險-低收益的系統問題,使得其支持資金以財政資金為主,難以成為追本逐利的商業性金融的服務對象。因此為吸引金融資本進入到鄉村建設領域,一是要利用政策性銀行發揮政策性金融在公益屬性的鄉村建設項目方面的作用,二是要創新金融服務鄉村建設的產品和模式,借力鄉村振興票據、革命老區債券、鄉村振興基金等新型金融工具,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擔保公司介入、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農業產業鏈融資等創新實踐模式,緩解高風險-低收益的投資系統性問題,鼓勵和吸引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鄉村建設領域。
(五)加強金融服務廣大農戶的力度,增進農民的可持續收入水平
通過金融在資金投入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城鄉收入的再分配,一方面,提高金融服務廣大農戶的水平,可以在初次分配的環節,促進生產要素回報在城鄉居民之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支持政策,可以讓不同類型的農戶以相對較低的利率獲得貸款等金融產品,比如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普惠金融相關產品等能夠惠及農戶,促進農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隨著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農業農村的現代化程度不斷加深,我國農戶逐漸分化成務農為主的傳統小農戶、務農為輔的普通農戶以及新型經營主體等三個主要類型。不同的農戶對于金融服務的需求不同,促使信貸需求量既有總量上的持續擴張,也有融資需求結構上的不斷變化。當前農村金融需求不再僅限于傳統農戶的小額信貸的“短頻快”模式,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壯大要求金融服務更加綜合化,主要表現為金融貸款期限更長、信貸產品更為豐富、金融服務更加多元,比如“期貨+保險”“擔保+融資”“訂單+期貨+保險”“訂單+保險+融資”等金融服務模式(王小華等,2021)。
為滿足不同類型農戶,尤其是新型經營主體對農村金融服務的需求,促進農戶的持續增收,仍要加強政府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不斷提高金融服務農戶的廣度和深度。一是政府可以鼓勵和幫助金融機構識別當地各類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主體生產發展的金融需求,通過科學化、信息化的手段對不同類型的農戶進行信息管理,依托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形式,降低服務成本,提供精準化金融服務。二是政府將不同類型農戶的相關信息提供給金融機構,對返鄉就業農民工、創新創業農戶、普通中小農戶、脫貧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提供更具針對性的差異化金融服務。三是搭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和平臺等,助力金融機構以較低成本,獲取信貸主體信息、設計并履行信貸合約、監督貸款用途等,在金融服務新型經營主體方面實現降本增效,增加金融服務新型經營主體的意愿和積極性。
五、結語:以優化農村金融結構助力推進共同富裕
基于前文分析,為更好發揮農村金融對共同富裕的助推作用,本研究認為政府和金融機構要不斷優化農村金融結構,改善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發揮政府在金融支持鄉村振興中的因勢利導作用,針對于此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原則,增進產業金融的融合程度。農村金融要把服務鄉村產業發展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升其服務水平和效率,將金融資源配置向鄉村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傾斜,以滿足農村居民和鄉村產業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第二,以優化金融結構為核心,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金融機構在支持各地鄉村振興的過程中也需要考慮到各地資源稟賦與發展階段的差異性,提供更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宏觀層面,調整金融結構及其布局,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分層次進行不同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從供給側創新出周期、金額更加符合鄉村經濟發展需求的產品,降低融資和再融資門檻;微觀層面,根據每個地方金融結構的發展階段,將金融工具與投融資模式相結合進行實踐,對于金融體系相對完善、營商環境較好、金融機構投資相對活躍的地區,創新產品和運行模式,積極推動金融助力鄉村經濟發展。
第三,以完善金融自身為主體,改進農村金融市場及服務體系。金融體系的發展應堅持質量優先,引導農村金融發展同縣域以及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不斷完善金融市場、提升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體系,促進投融資便利化,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第四,以加強配套制度為重點,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和制度安排。為使金融更好地支持鄉村振興,不僅要求不斷優化金融自身結構,還需要金融配套制度結構不斷完善才能與之進行匹配,要增進財政金融協同性、充分發揮財政的撬動作用,要完善信用體系建設、不斷降低金融的執行成本,要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持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
(作者胡雅淇系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博士后 ;林毅夫系北京大學新結構經濟學研究院院長、南南合作與發展學院院長、國家發展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金融研究》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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